肾移植病人适合收监监狱服刑人员查询系统吗

男子因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中新网
男子因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
  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关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司法人员多次劝说无效,只能申请法院撤销缓刑。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了解到,关某已被收监服刑,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罪犯撤销缓刑。
  关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后关某持械将对方打成轻伤。鉴于关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去年12月19日,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后,关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然而判决生效后,本该在今年1月14日前到丰台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的关某,却迟迟没有出现。司法局工作人员拨打关某的手机联系,但一周时间手机均无人接听。司法局在向相关部门通报这一情况后,终于在今年1月23日联系上关某,但关某一听是司法局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便挂断电话。此后在司法局的多次督促下,关某始终我行我素,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丰台区司法局随后向丰台法院建议撤销对关某的缓刑,丰台法院审查得知,关某也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接受社区矫正。虽然司法人员多次告知关某不接受社区矫正将面临收监的后果,但关某始终认为,法院已判自己缓刑,自己无所谓。鉴于关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行为已经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之一,近日,丰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关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关某已被收监服刑。
  ■法官提示
  不接受社区矫正 要入狱服刑
  丰台法院李辰和徐晓丽法官表示,按照新《刑诉法》258条的规定,除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上述人员需参加其居住地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学习、帮教及社区服务,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此期间,矫正对象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一旦违规就可能因失去这一改造机会,彻底失去人身自由。(首席记者 王彬)
【编辑:邓永胜】
>法治新闻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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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河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中,依法监督,将社区脱管服刑人员高某收监执行。
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唐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日交付唐河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高某被宣告缓刑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唐河县司法局报到,逾期报到后又不遵守规定,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劳动和社区公益服务,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于日持刀将唐河县某宾馆的大门玻璃砍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2013年6月,该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查活动中,发现高某未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后,建议县司法局依法提请法院对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月27日,县法院裁定对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但公安机关以不符合上网追逃规定为由,一直未对高某实施上网追逃。
今年10月,该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高某的情况后,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主动协调,强化监督,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对高某实施上网追逃,近日将高某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牛凌云 李超 王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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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报到 不守矫正纪律船山一社区服刑人员被执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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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遂宁3月27日讯(袁方绪)近日,船山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船山区司法局作出的第二例收监执行案件。
  船山区仁里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于2013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船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方查找也未找到其本人下落,唐某脱管超过一个月。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船山区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的建议。3月17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唐某已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遂宁市司法局将以唐某被收监执行为典型案例,在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案件向各县区司法局进行通报。要求各司法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其悔罪服法的意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自查自纠。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全面自查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结合“法律七进”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着重宣讲《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告诫其若再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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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刘宇 |服刑犯捐肾遭监狱拒绝续:患尿毒症弟弟病情加重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服刑犯捐肾遭监狱拒绝续:患尿毒症弟弟病情加重
&&来源:江西卫视《杂志天下》
哥哥马启征入狱前的旧照。他身体一直很好,愿捐肾救弟。   被尿毒症折磨的弟弟马启长,一直在等待狱中的哥哥捐肾给他。但等了一年,狱方仍未同意。 图/黄秀丽
  正在服刑的,但司法部出于保护囚犯的考虑,曾规定不允许囚犯捐献器官。囚犯的尿毒症弟弟在一年多的等待中,病况日重;而囚犯只能徒呼奈何。
  ■保护囚犯人权与保障患者健康权的冲突,因这样的极端个案而变得尖锐与令人深思。
  6月9日,尿毒症病人马启长在医院做完血透后仍满脸发黑。现在,他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是哥哥马启征能捐肾给他。
  马启征也很愿意捐肾救弟,但身不由己――他尚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允许囚犯自愿捐献器官。
  一年前,同情马家的沙洋监狱曾就此向上级单位汇报。但一年过去了,仍未有明确结果,而马启长的病情已日渐恶化。
  手足情难奈一纸禁令
  河南邓州农民马启长在2007年11月已身患尿毒症,唯有肾移植方能救命。
  马启长65岁的母亲刘爱琴和父亲马桂林都曾决定捐自己的肾救儿子,但医生发现其双亲肾脏都不适合移植。
  “你家里还有没有别的亲人?”主治医生、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泌尿科主任葛永超问马启长。“有一个哥哥。”马回答。于是,因盗窃罪(盗窃电缆)尚在湖北沙洋县熊望台监狱服刑的哥哥马启征,成了马启长唯一的希望。
  父亲马桂林在一次探监时问马启征,能否捐肾给弟弟,马启征一口答应。兄弟俩曾多年在新疆等地一起打工,感情深笃。马启征比弟弟大4岁,照片中的他意气风发。
  对于马启征的捐肾愿望,沙洋监狱表示支持,主动跟医生葛永超联系,请他过来帮两人做配型。
  2008年5月份的一个周末,马启长一家人、医生葛永超来到了沙洋监狱。马启长和马启征在“团聚室”(监狱专门为服刑人员和亲属见面修建的房间,可以面对面,不必像通常会见一样隔着玻璃)见了面。提及这项绝症,兄弟俩抱头痛哭。
  据葛永超介绍,监狱的医务人员帮马启征采了血,3天后配型结果出来了,“很不错,如果尽快移植,马启长很快就会恢复”。保险起见,郑州三院又委托监狱为马启征做了全面的身体检查,结果显示,马启征身体很好,做肾移植完全没有问题。
  就在马启长满怀希望等待沙洋监狱通知他做手术时,监狱原来热情的态度忽然冷却下来。沙洋监狱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汇报情况,得知司法部有规定:服刑人员不适宜做器官移植。该规定出自司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内有批复称:“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
  马启长一家人决定去湖北省监狱局请求“法外开恩”。进得监狱大门,“让我们去找司法部。我妈妈都给他们跪下了”,监狱局另外几名工作人员很同情他,给他捐了1000元。
  马启长一家人辗转找到南阳市政府、民政局,最终从文曲乡领到了200元的救济款。“拿200元换肾?”马启长一家老小又哭了一场。“当时就想撞墙自杀,被家里人拉住了。”马启长说。
  一年之后,因媒体介入,湖北省监狱局再次考虑允许马启征保外就医做肾移植手术,并将此情况上报给司法部,司法部至今未有明确批复。
  南方周末发往司法部的采访申请亦尚无回音。尽管如此,南方周末记者获悉,6月7日,湖北省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的人员前往邓州马桂林的家,请他签署了一份假释申请。
  6月10日,南方周末记者在湖北沙洋熊望台监狱见到了政委邓学军。邓称,此前由于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监狱方一直不便操作,目前此事正在依法进行中。当天,狱方特批马启征会见了父亲马桂林。
  从马启长和沙洋监狱达成器官移植意向,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每个星期马启长都需要做两到三次透析,花费在220元至400元不等,马启长的重病已经花去了14万元。作为一个没有医保的农民,“亲戚能借的都借了”,家里的财产只剩下一头牛和刚收成的麦子。
  在邓州市小西关村,马启长撩开裤角,露出枯干如柴的双腿,他说他还想再次求监狱救救他,也救救他们全家。
  据邓州三院的医生介绍,如果马启长一星期不做透析,立刻就会死亡。
  囚犯权利PK患者生命健康权
  根据日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有捐献器官的权利,但活体器官的受体只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马启长和哥哥之间的肾移植并不违背该条例,但却不为前述的司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所允许。
  马启长的主治医生葛永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对监狱方的做法不能理解。该医院有过服刑人员做器官移植的先例,数年前,一名新疆的服刑人员就将骨髓移植给了亲人。
  但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卓小勤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认为,司法部的批复并没有错。器官捐献最重要的原则是自愿和知情权,而罪犯是个特殊的群体,受监狱方管理和控制,“可以说不具备自主意识”。罪犯捐献器官很难保证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媒体报道,中国大约有4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以5万人的人数递增。这部分人活命的办法除了定期透析就是换肾。现有的捐献方式无法提供大量肾源,国外的器官买卖组织也将中国作为器官供应来源。因此,虽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严禁器官买卖,实际上这股暗流仍然难以杜绝。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开一个口子,可能造成服刑人员的器官在权力操控下进行利益交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因为罪犯在这方面是最弱的弱势群体。2007年,中国医学会与世界医学会已达成一致意见:中国不允许从囚犯身上摘取器官,但他的直系亲属除外。司法部的批复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卓小勤和刘仁文都这么认为。
  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样重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人权专家柳华文说,根据我国宪法和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比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政府有义务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他认为,表面上看,本案中囚犯权利与患者权利难以平衡,因为他们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关键在于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冲突,或者冲突是不是可以化解。
  对于本案,卓小勤和刘仁文都认为,马启征向弟弟捐献肾脏不会违背司法部保护罪犯人权的基本原则。马启征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自愿捐献器官的民事权利并未剥夺。而且在双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保证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拒绝行为实际上是对司法部批复的机械理解。”卓小勤说。
  对于囚犯群体中是否适合开展器官自愿捐献,法学界历来有很大争议。2007年,河南一位囚犯自愿捐献肾脏,也未获批准。卓小勤说,马启长遭遇的情与法的困境应促使立法界尽快就囚犯器官移植这一敏感问题立法,而不是一味回避。刘仁文认为,可以允许囚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是一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做保证,最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器官移植。和民间“捐器官救人家一条命,应该减刑”的看法相反,刘仁文认为要坚决把捐献和减刑、假释奖励分割开来,否则无法保证囚犯对捐献行为进行理智思考,客观上会侵害囚犯的人权。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河南邓州 湖北沙洋
  (大河报记者郭启朝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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