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办慢性病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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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指南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自2007年9月启动以来,在各级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市居民医保运行平稳,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市社保局编制本指南。  一、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西宁市(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以下统称西宁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为自然年度,实行一年一缴费,医保待遇一年一享受。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下年度参保缴费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二、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具有西宁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劳动年龄内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西宁市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生、研究生;在西宁市居住持暂住证人员和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办法  (一)居民参保缴费(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新参保: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地(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本省内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具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到所在区、县社保局免费领取居民医保IC卡,持居民医保IC卡到省农业银行下属西宁市各营业网点(含三县,下同)缴费,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  续保:已参保居民可直接持居民医保IC卡到省农业银行下属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费,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  新生儿参保缴费:出生6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已报户口)可随时参保。新生儿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持缴费通知单7日内到指定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持缴费凭证到区、县社保局免费领取居民医保IC卡。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以院校为单位,在就读所在院校医保办公室办理。由院校医保办公室负责本校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信息登记录入,并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收取工作。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到本院校医保办公室免费领取由市、县社保局统一制做的居民医保IC卡。  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身份手续,按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居民医保IC卡可继续使用。  四、居民医保筹资与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8岁以下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均年筹资380元,18岁以上居民人均年筹资420元。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男19-59岁、女19-54岁每人每年缴费110元;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每人每年缴费60元;18岁以下(含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由各院校确认的贫困生个人缴费20元,低保、重残居民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代缴。  为进一步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转制度,凡在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转结后,参保居民应继续缴纳个人缴费的40%,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五、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按政策予以报销。  (一)参保居民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每次报销比例为5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12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29种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200元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50%,其中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治疗、癌症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额3000元,其余特殊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额1000元。  3、住院医保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在《三个目录》范围内按比例报销,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70%、80%和90%,起付线分别为450元、350元和25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10万元。  4、按政策儿童先心病、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21类重特大疾病可进行二次补助制度,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5、参保居民在西宁市公立医院住院,自日起,按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改革医院传统的住院先交押金的做法,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保IC卡等有效证件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参保居民就诊结束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对参保居民欠费的,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应督促其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的参保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责令其交清欠费后再允许参保。在欠费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再次就医不享受“先住院后结算”服务。  6、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向参保居民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应签文字协议),对末签自费协议而发生医疗费用纠纷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  个人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享受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保待遇,个人未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只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实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  1、普通门诊医保待遇:个人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领取本院校发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就诊卡》后即可享受普通门诊40元补助金。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门诊继续使用也可自愿互济使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个人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享受与居民同等特殊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3、住院医保待遇:中专院校学生享受与居民同等住院医保待遇。  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休学,可继续享受完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居民医保就医与报销流程  (一)在西宁市就医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IC卡到西宁市居民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大中专院校学生凭本校发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就诊卡》到本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2、特殊慢性病门诊:患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等29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持居民医保IC卡到自己所选定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3、住院就医:参保居民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持居民医保IC卡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西宁市内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均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络即时结算,个人只负担自付、自费金额。  (二)在西宁市以外就医  1、在西宁市以外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转外住院就医:参保居民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办理转外审批手续,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住院相关票据和居民医保IC卡到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3、异地安置及长期外出工作、学习:需在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后,在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住院相关票据和居民医保IC卡到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按比例报销。  4、外出旅游、探亲:因突发急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和大中专院校学生住院治疗,及时向参保地区、县社保局备案。出院后出具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车船机票及住院相关票据和居民医保IC卡到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按比例报销。  5、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短期在外学习等,因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学校医保办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保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持住院相关票据和居民医保IC卡到户籍(居住地)或大中专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报销。  七、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办理流程  1、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29种)  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心病、冠心病、慢性胰腺炎、脑性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性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癫痫、帕金森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重型精神病、血友病、癌症、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2、特殊慢性病门诊的申请审批流程  凡患以上29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缴费居民(含已缴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可申请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  参保缴费居民(含已缴费大中专院校学生)持身份证、居民医保IC卡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种慢性病门诊审批表》,并附医院出院证、出院小结或病案首页、疾病相关资料,(检验、检查等各种报告单),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周一、三到市、县社保局进行复审。  八、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就诊时,生育一胎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生育二胎需提供《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表》。  十、居民医保IC卡的相关事项  1、居民医保IC卡的作用  居民医保IC卡是居民参保身份的标志。  居民医保IC卡可用于居民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IC卡可在西宁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就诊医疗费用网络即时结算。  2、居民医保IC卡的挂失、补办及修改  参保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居民医保IC卡丢失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居住地或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同时需缴纳医保IC卡工本费。  参保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领取居民医保IC卡后,如信息有误需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居住地或院校)所在区、县社保局重新办理。  3、居民医保IC卡初始密码与修改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IC卡初始密码为卡号的后四位数字,参保居民如需修改医保IC卡密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保局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保局修改)。  十一、居民医保新政策  (1)政府提高了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00元,个人缴费不变。  (2)住院报销比例不断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5%、65%今年又提高到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提高到55%、65%、75%今年又提高到8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70%、75%、85%今年又提高到90%。  (3)扩大了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由原15种增加至29种。  (4)提高了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标准。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治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余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额从800元提高到1000元。  (5)建立了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转制度,凡在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应继续缴纳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  (6)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将儿童先心病、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21类重特大疾病进行二次补助制度,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7)西宁市居民医保已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就诊“一卡通”网络即时结算。  (8)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公立定点医院住院可“先住院后结算”。  十二、西宁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及网址  西宁市社保局居民医保科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7号 国际商务大厦8楼  电话:4431  西宁市社会保险网网址:www.qhxn.  城东区社保局居民医保核算中心  地址:七一路130号广济路口 城东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5242  城中区社保局居民医保核算中心  地址:昆仑中路83-41号 城中区政府服务中心1楼  电话:8231182  城西区社保局居民医保核算中心  地址:同仁路43号昆仑阳光城1号楼二楼  电话:  城北区社保局居民医保核算中心  地址:门源路31-3号启成大厦2号楼1楼  电话:5133715  大通县社保局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90号  电话:4018  湟中县社保局  地址:湟中县鲁沙尔镇团结南路37号  电话:2235893  湟源县社保局  地址:湟源县城关镇西关街北大路30路  电话:0705  十五、西宁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012年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21家)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4家)  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  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  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传染专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四医院  武警青海省总队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家)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西宁市中医院  西宁市回族医院西宁市妇幼保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  解放军第五三六医院水电四局中心医院西宁市昆仑医院  青海省康乐医院城北区中医院青海省仁济医院  兴华医院青海华山医院西宁恒生骨伤专科医院  西宁现代妇产医院西宁市富康医院青海东大肛肠医院  青海公安消防总队医院青海西宁长城医院大通县红十字医院  大通县人民医院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湟源县人民医院  大通县中医院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湟源县中医院  大通县民康骨科医院湟中县中医院湟中县藏医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91家)  城东区八一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东区韵家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东区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佳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国际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一颗印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乐家湾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杨家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南小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康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建国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互助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大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互助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大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东区泰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东区中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宁惠东中西医结合医院城中区南川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中区前营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中区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中区法院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中区建新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区民主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中区解放路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区南川东路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南新区南京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城西区沈家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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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怎样审报_百度知道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怎样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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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医保处领取审批表,再到医院填写即可。
不知还需要什么手续,我爸今年6月份查出贲门ca,现在正在化疗,经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这个特种病慢性病,是否,还能在次报销,谢谢
上个月,我把低保刚审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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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办理慢性病(区,市)须知一、办理区级慢性病所需资料:1、请先到本人所在单位领取《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三联,一项慢性病领取一套表);2、办理一项慢性病需一寸照片3张,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3、请携带医保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4、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上由主管医生签字)及我院病案室复印的相关住院资料。二、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1、在医保办初审通过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需携带填写完毕并“盖有我院医保办慢性病审核章”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审批表》的第一、第三联到自治区医保中心;2、自治区医保中心对患者或其家属携带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将在一周内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办理市级门诊特殊慢性病须知一、办理市级慢性病所需资料:1、请携带医保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需一寸照片1张;3、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上由主管医生签字)及我院病案室复印的相关住院资料。二、审核、办理程序:1、医保办将符合诊断标准的病历进行汇总整理,并于单数月10号前向市社保医管部门递交所有病历;2、审核结果于递交后的次月15日完毕(未审核通过的患者,医保办将致电告知),已审核通过的患者可直接到乌市各社保分局办理;3、已有慢病本的参保人持原慢病本,到各分局重新打印慢病首页;新办慢病本的参保人带一张一寸照片,医保卡,身份证到各分局领取慢病本。&门诊特殊慢性病开药须知:1、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如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慢性病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用量,但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处方;2、在遇有节假日、行动不便、外出(如出差、学习、探亲)等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患者还必须提供飞机票、火车票的复印件及单位证明,到医保办盖章确认。&铁路参保职工患者如需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程序如下:1、请携带相关病历、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出院证原件到医保办办理;2、医保办初审通过后,填制《乌鲁木齐铁路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一式两联,医保办提供),经指定专家确认签字后,由医保办盖章;3、患者持《乌鲁木齐铁路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到乌铁局社保处按要求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兵团及外地医保患者如需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办理,无需到医保办审核盖章。医院医保办公室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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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作账号登录: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须知
一、门诊慢性病手续办理与补助
1、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就诊,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近一年来的病历、检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申请、鉴定手续,集中鉴定通过的发放《慢性病门诊就诊证》。
2、持证人员在本市可以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用于本人慢性病就医、购药。就诊时须持社会保障卡、《慢性病门诊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到选定医院门诊慢性病专用窗口挂号,交存《就诊证》,领取慢性病专用病历及慢性病处方。接诊医生会根据病情为你开具处方或相关检查、化验及治疗单等,并在慢性病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您的病程录。慢性病用药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不含两种)作用机理相同或相似的药品,一般一次就医用药不得超过15日量,必要时可延长至30日量,传染病和精神专科用药一次不得超过30日量。医生诊治完毕后,可以选择在医院拿药。须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结账处直接刷卡结算(卡中余额不足时,也须刷卡,然后用现金支付)。取药后,请主动将慢性病病历、慢性病处方第二联、化验检查报告单等交回医院挂号处(或病历资料存放处),领回《就诊证》,以确保慢性病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以后门诊慢性病正常就诊;你也可以交回慢性病病历,持《就诊证》和慢性病处方到你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凭社会保障卡在药店刷卡结算。药店对存在超剂量或处方书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销售。必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其他人员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方可调配、销售,购药后,你的处方将由药店留存。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行即时补助,病人只需自付个人应该承担的费用。
3、门诊慢性病持证人员到外地探亲、旅游或出差超过30日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治医生书写用药剂量(普通探亲不得超过3个月剂量,出国带药不得超过6个月剂量,不得跨年度带药),并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医院医保办审批备案,在处方上加盖医保办审批章后,可以从定点医院带药。报销时须向医保办提供相关证明,如探亲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探望人所在单位)探亲证明、旅游证明或单位出差证明、出国护照复印件等,由医保办留存。
4、凡已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慢性病持证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慢性病门诊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凭门诊病历、发票、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需提供开户银行网点名称),于次年1月份在医保中心社会医疗管理科申请补助。
5、慢性病持证人员如因病情确需转市内上级医院检查或治疗的,须由患者选定的慢性病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能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选定医院负责结算补助;如所需的慢性病药品在本人选定的医院和药店都缺货情况下需要外购时,由医院医保办和药店医保办负责人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外购,然后凭正规发票到选定的药店进行结算补助。
6、门诊慢性病持证人员如需更改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可于每年12月5日至25日携带《慢性病门诊就诊证》来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
1、高血压;2、肺源性心脏病;3、风湿性心脏病;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5、甲亢;6、股骨头坏死;7、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8、精神分裂;9、重症抑郁症;10、躁狂症;11、子宫内膜异位症;12、冠心病;13、干燥综合征; 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5、运动神经元病;16、硬皮病;17、皮肌炎;18、支气管哮喘;19、克罗恩病;20、视神经萎缩;21、肾病综合症;22、真红细胞增多症;23、重症肌无力;24、脑出血、脑梗塞;25、慢性肾炎;26、糖尿病;27.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慢性活动性肝炎;29、肝硬化;30、帕金森氏综合症;31、血友病;32、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3、人工器官移植术后;34、系统性红斑狼疮;3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机构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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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水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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