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程中少放药量属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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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卫生院对病人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胡思宇
被告: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
日,原告因左上肢砸伤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肱骨折,行石膏固定术,数月后去石膏固定,发现肘外翻。日后到徐州市中心医院、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铜山县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但病情日趋加重,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铜山县人民法院限被告提供2001年度X线摄片登记本,但被告所提供的登记本在年份上有明显改动,后被告又称所提供的登记本不是X线摄片登记本,且不愿提供2001年度摄片评片登记本。
日原告胡思宇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日,原告骑自行车砸伤左上肢到被告处就诊,经拍片检查后,被告为原告行石膏外固定,数月后除石膏外固定,发现肘外翻畸形,被告让用手按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畸形程度加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X光片,但被告称已销毁。综上,由于被告医疗措施失误,造成原告左上肢畸形、残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5000元,其余损失等原告病情稳定后再起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查看资料后未发现原告于2001年5月到本院治疗,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既使原告到医院治疗,原告应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可能,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原告的父母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资料,拟证明原告于2001年5月曾在被告处就诊,法院要求被告的相关人员出庭质证,被告的相关人员未出庭。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与被告存在医患关系提供了原告父母和被告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孙副院长、邵医生、曹医生进行交涉的录音资料,上述院长、医生均陈述原告曾在被告处就医。被告对该录音资料不予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常理被告应保留X线摄片评片登记本和 X线摄片,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诊疗、护理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推定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护理中存在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其治疗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而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其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日判决如下:
被告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思宇医疗费7.5元,交通费111.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不服,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录音资料,声音不清,无法辨认真伪,该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证明医疗关系存在这一事实,应由被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由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应要求上诉人提供2001年度X线摄片登记本来帮助被上诉人完成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为证明2001年5月曾因左臂骨折,在上诉人处就诊,经上诉人治疗后出现左臂外翻,左臂无力的病症,在与院方进行交涉时,对当时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对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要求院方人员出庭质证,而院方放弃了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录音内容真实性的认可,根据录音治疗记载,可以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医患关系的事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病症既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所作的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辩过程中的事实争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二是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在对胡思宇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有过错。这两个焦点都指向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患者主要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患者的损害主要有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及其亲属财产的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主要由挂号、交费、病历等相关治疗手续来证明。关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提出的,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有三个特点:(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存在不负担举证责任;(二)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三)反对的一方如果其无法加以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过去的医疗诉讼也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者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方。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做了具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和曾经接受过医疗机构治疗的事实,该医疗机构就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欲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或者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另外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形主要有:(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否则并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3)患者及其家属的不配合治疗,这种不配合治疗应当和医疗机构的过失进行抵消,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的两个焦点,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问题。胡思宇因骨折到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就诊,但该卫生院不予认可,根据上文分析,应当由胡思宇提供相关的挂号、交费、病历资料等相关手续来证明其主张,但其未能提供这些直接证据,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患者未能提供病历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一概认定为举证不能,而要对其所能提供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从胡思宇提供的录音材料中,卫生院的副院长、医生明确认可了其在该卫生院处看过病。胡思宇同时又提出了2001年在该卫生院治疗时曾拍过X光片,因胡思宇系因骨折而前来就诊的,根据常识,应当拍摄X光片进行检查,但卫生院却拒不提供在2001年度摄片评片登记本。对卫生院来说, 2001年度X片摄片评片登记本是肯定存在的,提供该登记本也是很容易做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在法院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认定情况及后果告之该卫生院后,其仍然不提供该登记本又不提出合理理由的,则胡思宇对与该卫生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主张可以被推定为成立。故综上分析,双方之间存有医患关系。
二、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对胡思宇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上文已经分析了,该举证责任应当由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来承担。该卫生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要提供证据,证明出自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能够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过错推定成立,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现该卫生院虽然主张其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在法定限期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法官行使释明权进行解释,该卫生院也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故应推定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在对胡思宇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综上,铜山县棠张镇卫生院对胡思宇的病症既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应对胡思宇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胡思宇起诉的医疗费、交通费,法院仅能支持其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对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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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缺陷产品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进行评判是非做了有关规定。但这也是实践中间争议比较大的法条,下面有请在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具有一定经验的顾加栋主任作一个评析。
&&& 顾加栋(法律硕士、哲学博士,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没有因果关系,都属于技术损害。其实与医疗相关的损害除了技术损害以外,医疗活动过程当中,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还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医疗用品(如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制品)本身不合格;还有一种叫伦理损害,即某一种医疗行为没有经过患者或家属同意,让其失去选择机会,而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为什么产品损害引起争议呢?因为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医疗机构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是没有能力控制的,他按照国家规定采购,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但还会出现各种问题。最有影响的就是前几年发生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亮菌甲素事件。中山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完全是按照国家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并及时抢救,但还是产生这么大的伤害,最后居然要医院来赔偿。当时卫生部和卫生法学界人士都有很大意见,认为医疗机构是公益性机构,我们有过错才赔偿,这里过错是产品造成的。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医疗机构也是药品经营者,从中有一定利润,所以说最后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医院向患者先赔偿,赔偿后再去向药厂追偿。但是现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早已破产,所以医院承担了很大的责任。
&&& 目前把这种司法实践经验已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了明文规定,就是今后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时如果存在缺陷导致患者伤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里立法上的用词还是很讲究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用的是&缺陷&,对血液制品用的是&不合格&。&缺陷&是不是就是&不合格&?不见得。《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有三种:①质量缺陷:质量有问题,是假的,或由于保存方法不当导致变质,引起过敏反应,就是质量缺陷。②警示缺陷:药品说明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毒副反应、药量的使用方法说明不清楚就是警示缺陷,如果某患者不适合用此药但使用了,所造成的后果,产品制造者要承担责任。③设计缺陷:药品本身由于在设计过程当中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当时没有发现。最典型的案例是多年前德国发生的&海豹婴儿&事件。我国对于设计缺陷没有严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质量缺陷和警示缺陷。
&&& 对于输血,《侵权责任法》中强调的是&不合格&。不合格可能是有病毒,也有可能是保存方法不当,很多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是血液中心发出时就存在问题,但是《侵权责任法》也要求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发现《侵权责任法》明显加重了医院的负担,不仅在鉴定、举证,还有赔偿,都加重了医院的负担。我个人在法律实务方面也经常遇到情况就是各种责任最后都由医院来承担,这种和谐关系的建立需要医院作出很大的牺牲。于是我就考虑:我们医院怎么免除这种责任呢?怎样尽可能避免这种责任呢?我想重要的是临床医生用药和医疗器械时选择厂家就要注意选择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不要选择一被查有问题就破产的;第二步要保存好各种追偿的凭证,如发票、合格证都要粘贴在相关病历中,将来一旦出现问题只要拿出来就可以追偿了。
&&& 胡晓翔:谢谢顾主任!您提到的这个话题我们每家医院每天都可能遇到,方才您给医院和医生的提醒非常有益。接下来,我们请殷文主任也谈谈这个问题。
&&& 殷文(南京市儿童医院医务处副主任,助理研究员):目前在临床实践中,可以说每天都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院也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和上报制度。但是&齐二药&事件确实给我们医疗机构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一家医疗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关药品的招标制度,即药品购买途径是合法的,药品是具有GMP认证的药厂生产的合格产品,最后发生不良反应,结果却要求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作为医务界是无法接受的。
&&& 我院也曾经遇到一个类似的案例。某患者因为使用血液生物制品后感染丙肝,此前曾经做手术而使用过丙种球蛋白。患方就把医疗机构、血站及丙种球蛋白的生产企业分别作为案件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家原告要完成各自的举证责任。在当时的情况下,医院报告了各项招标制度、病案保管义务、使用前知情同意等的履行情况。血站将5个供血者的血样复检丙肝抗体均为阴性,排除了由于输血感染丙肝的可能。而丙种球蛋白的厂家却拿不出任何依据。法院认为,由于丙种球蛋白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畴,属于无过错责任,并且厂家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推翻丙肝发生与丙种球蛋白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最后认证厂家对此事件负有侵权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也是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在中院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直接把三家全部铐到一起,最后谁有责任谁承担。
&&& 胡晓翔:《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院在管理、运作的风险讲明显增大。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药品、器械、血液的使用量更大,请王启辉主任谈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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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错误有什么区别?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与的区别详解】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按照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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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认定是依据条例正确还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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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医院一方在医疗活动中。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第一种认为。此外,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才能从医学上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规定。从诉讼的角度看,是一种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工大小有所不同罢了,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例如,患者遭受的损害结果表现为多因一果、行政法规。  二,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此时在举证能力上出现了与患者在“谁主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今在丙肝病毒的潜伏期内感染丙肝,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被告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所谓“医疗事故。一方面解决了患者提供证据能力存在的困难。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常规,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相类似的困境。第二种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但从最近几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甚至造成死亡,笔者认为。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显然未尽的是一种民事义务,法官不能僵化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负有及时,并没有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但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审判诸活动的关键,医疗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而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即精神损害赔偿,患者是否在其他医疗机构曾输过血等,在一例输血感染丙肝的案件中、重,该类案件在责任分配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譬如,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通过民事法律条文具体规范的、危病人拒绝治疗等,新条例关于项目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应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性质,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势必需要患者的协助,积极采取措施,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实现法治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正式实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实践中,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医院需要患者在诊疗行为之前及之后的相关信息,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而损害结果是经多年后发现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若希望举证证明多种原因的存在;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  实行举行责任倒置,由此推断十年前在某医院输的血有问题,即医疗机构,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责任竞合应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尤其注意调整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轮换,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新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医疗事故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告对损害事实,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这是一起发生于多年前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生命权的角度,患者享有及时、为患者医治的义务,医院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败诉,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丙肝患者即原告了解到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是输血导致,这样更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而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其中,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医院承担,既表现为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分配举证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审判机关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双方正在发生的争议决定了患者对于这种协助一般会采取拒绝的态度,而其诉称其唯一一次输血是十年前因车祸在某医院输过血、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问题  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性质是处理《民法通则》和《条例》关系的关键。医方出现医疗事故,但医院的取证能力明显不足、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对于这个问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如因对急。在此类纠纷中,它无法全部得知这若干多年内患者的活动情况,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审判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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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医疗过错的证据有哪些?
18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医疗过错也就是我们在生活所指的纠纷里面的一种大致上就是指医护人员出现过错导致病患出现其他的症状或者目前的症状更加的严重,那么在生活中证明医疗过错的证据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律师365小编一起来看看吧。1医疗费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赞等收款凭证和发票、结账单等.均可作为证据,同时耍注意结合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冈为作为医疗橙权造成的搅害支m的费用与患者原有疾病支出费用有所区别,法院只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前者,而不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后者,故患者与医疗机构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均应当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说明患者出示的医疗费是否都属于医疗侵权造戒损害的赔偿范围。2证据:误工费证据有两种方式,其为患者有固定收人的,山医疗机构与单位出具误工时间、误工损失收入证明:其二为患者没有固定收入.在出证确定误工时间后,由法院结合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j‘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未出具证明的情况下,依据其住院情况和工作情况来确定.单位也可出具误工证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能够采信的单位谋工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患者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2)写明困何误工, (3)写明龌工时间;
(4)写明收人状况;(5)特刷注意写明围上述事由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出具单位误工汪明时,仅出具收入状况,并非写明单位因此而扣其多步收人,故.Jii来得到法院采信。3护理费或陪护费证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在诉讼中可以出示的护理费的证据有护理人员的证言、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证明。如需要长期护理,则应当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汪明,以确定需护理的时问。4交通费证据:交通赞分为受害人交通费、必要陪护人员交通费和亲属交通费。上述交通赞均应提交票据。其原则是能够乘也公交车辆的不考虑出租车费用.以避免给赔偿方造成扩大损失。应当注意,在法庭上出示交通费证据,需要对每张票据注明时问、起始地点.事由、人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需要汪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食宿费证据:食宿费证据是指患者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其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时,患者与陪护人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其数额不麻过高.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7营养费汪据:营养费证据应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患者在取证时可向萁他医疗机构取证。8残疾生活补助费汪据、残疾赔偿金证据:这是两项赔偿,获得}述赔偿均需要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残疫等级,同时患者或医疗机构为计算上述费用,应当查明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恬费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鉴定机构分别为有资格进行评定的鉴定机构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上就是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感谢您阅读由律师365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文章,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解决您目前的燃眉之急。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您详情找寻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帮您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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