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有没有糖尿病补助政策300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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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国家有什么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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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门诊拿药可报销,城镇医保患者可以办理重症慢性病补助,职工医保,但办理条件要病比较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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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14年版)
[日期:] & 来源:& 作者:社保查询网 & 阅读:0次[字体:
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倡导节约、激励多缴长缴,同时通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大额自负费用补助等办法,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多重保障。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与范围有哪些?
答: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也可按规定参保。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1份;(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未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还需提供本人在县内商业银行(如工行、农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开户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与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参保单位与个人应同时按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详见表1)。
表1:医疗保险缴费汇总表
单 位 类 别
机关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责任主体
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县平均工资的80%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县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已满20年的,退休后不需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20年的,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8.25%为标准补缴至满20年,未按规定补缴的自退休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
七、退休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企业单位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以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在合同中约定缴费责任主体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原则上由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针对不同参保对象略有差别(详见表2)。
表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汇总表
待 遇 范 围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改制单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
特殊病门诊
为缴费工资指数的4%(最高不超过4%)。
不满70周岁的为5%;&70周岁及以上的为5.5%(改制时未足额提取医疗保险费的,按相应比例折算后享受)。
1%(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总记账比例为:35周岁以下为2%,35-45周岁为3%,45周岁至退休期间为4%,退休人员为5%,建国前老工人为6%)。
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5%(最高不超过5%)。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累计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计入5元。
注: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本人缴费工资-企业单位最低缴费工资)/上年度省平均工资。
九、个人账户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个人账户资金由县社保中心按月计入,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而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结余资金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或继承。
十、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答: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但属于应参保而未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则视其补缴情况确定享受待遇时间:参保时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参保后未按规定缴费有什么影响?
答:参保后未按规定缴费累计满3个月的,即视为中断参保,自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年限未予补缴的,退休后的待遇标准将会有所降低:(一)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入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基数,将导致缴费工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降低。(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降低5%;在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降低10%。
十二、门诊统筹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对退休、未退休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00元、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分别为6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十三、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患有以下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时,可向县社保中心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登记;经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在一个年度内的累计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为800元):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结核性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帕金森氏综合征。
十四、住院统筹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住院统筹基金按照&全年累计、分段计算&的方法,针对不同医疗机构分别设立起付标准和承担比例(详见表3)。
表3:住院统筹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及省内三级医疗机构
省外三级医疗机构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
年度内第三次起
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以内
5万元以上至上年度台州市平均工资6倍以内的
上年度台州市平均工资6倍以上10万元内的
上年度台州市平均工资6倍以上10-35万元部分
自91%起,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承担比例降低1%
自89%起,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承担比例降低1%
自87%起,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承担比例降低1%
超过上年度台州市平均工资6倍以上35万元的
十五、就医购药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联网结算单位就医、购药,凭社会保障卡、专用证历本和居民身份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除以下情形外,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一)提供依据证明属于急诊抢救治疗、系统网络故障或政策差异原因未能刷卡结算的;
(二)新参保人员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正在重新制发期间就医发生的。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报县社保中心批准,限选择就医地定点的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负10%再纳入报销范围。未经批准又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目前已公布的联网结算单位有哪些?
答:截止2013年年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联网结算单位总数已达到了160多家,省内各县、市均有分布。县内主要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台州二院、县妇幼保健所、县颈腰痛专科医院、城关医院、平桥医院、苍山医院、白鹤镇和街头镇中心卫生院等;分布在杭州市的将近40家,主要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第二和邵逸夫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另外,如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等也已实行联网结算。
十七、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档案如何登记?
答: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持近两年业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到县社保中心领取审批表。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由专科医院)和用人单位审核确认后,再到县社保中心登记备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档案按年度登记,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八、特殊病种门诊就医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参保人员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时,应选择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县内就医的,凭社会保障卡、专用证历本及特殊病种专用就医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在县外就医的,一般先由个人垫付后再返回县社保中心报销(但当年7月1日后已有特殊病种结算记录的,在异地联网单位门诊刷卡结算时系统将自动按照特殊病种的待遇标准结算)。
十九、临时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突发高热、疼痛等危、急、重症或遭受中毒、外伤等意外伤害的,可选择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携带医疗保险相关卡、证或所在地没有联网结算单位分布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再凭急诊治疗证明等材料到县社保中心报销;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30日内报县社保中心登记备案。
二十、异地安置(派驻)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登记?
答:参保人员退休后异地安置或由所在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或其他情形在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到县社保中心领取审批表,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同时携带审批表、用人单位派驻证明、异地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户籍资料或暂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居住的,一般不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可凭社会保障卡、专用证历本和居民身份证就近选择联网结算单位就医、购药。
二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对配药量是怎样规定的?
答: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中药饮片3~5剂),特殊病种以及其他需终身用药治疗的疾病不超过30日量;出院带药的,不超过15日量(原则上不允许携带注射用药品)。
二十二、药品报销是怎样规定的?
答:药品报销必须符合省药品目录的使用规定,其中的甲类药品费用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多数为3%,部分如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为10%,少数进口药品如胸腺肽、干扰素、重组人生长激素等为20%)后再纳入报销范围,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十三、医用材料、检查和治疗项目报销是怎样规定的?
答:只有符合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使用规定的医用材料、检查和治疗项目才能纳入报销范围。使用甲类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报销;使用乙类项目产生的,需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如血液透析治疗为5%,B超、CR、CT、磁共振等检查项目为10%,部分国产材料为5%、合资的为10%、进口的为20%等)后再纳入报销范围;部分项目还设置了最高支付限额,如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为2万元、人工器官为3万元等等。
二十四、遭受意外伤害就医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参保人员因外伤、烧伤和中毒等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就医时,经治医师应记明受伤害原因与治疗经过,经审核(非住院治疗的,经就诊科室负责人与医院医保办审核;住院治疗的,经县社保中心审核)排除第三人责任的,可直接刷卡结算;存在第三人责任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经有关职能部门调解或裁决后再到县社保中心报销。
二十五、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报销范围:(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三)非急诊抢救治疗、非系统网络故障或政策差异原因,未在联网结算单位刷卡结算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七)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八)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已经支付的;(九)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二十六、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较多时可得到怎样的补助?
答:自日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将对年度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0%、未退休的补助50%(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十七、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障或救助(互助)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如&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障的,应就高选择享受待遇。对已由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但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前期限内的,可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补足差额)。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医疗)救助(互助)的,一般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已获得补助的,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补足差额。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结算年度。每个年度之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规定及时公布当年的缴费基数、待遇基数等有关数据。年度结转后,参保人员在上一年度的住院次数、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额等有关数据将被清零重新计算,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将按规定计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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