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心脏手术有补贴吗?心脏病手术新农合报销能报销吗?

新农合报销心脏搭桥手术|心脏搭桥手术费新农合能报销吗
冠心病心脏搭桥术新农合医保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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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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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2014〕152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
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第102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11月26日&&&&&&&
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卫办中医〔2014〕5号)、泉州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试点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泉价〔2014〕106号)和福建省、泉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工作由统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三部分组成,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筹集、监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晋江市新农合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共同组成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新农合有关管理规定;
2.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确定年度筹资办法、收费标准及补偿标准;
4.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新农合管理中心”),为市卫生局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市新农合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市新农合管委会决定;
2.行使新农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业务管理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编制年度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及结报补偿情况;
4.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基金筹集和信息采集与校对工作;
5.做好新农合补偿方案的制订工作;
6.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接受有关新农合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7.负责审核运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新农合管委会审批;
8.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市新农合管委会报告工作。
(三)各镇(街道)对本辖区新农合的组织参合工作负总责,并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卫生、财政、综治、公安、教育、民政、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做好辖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2.做好群众的政策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
3.做好本辖区内的基金筹集和信息采集校对工作;
4.做好村(社区)新农合工作的督促落实;
5.做好持有《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人员的宣传引导和组织参合工作。
(四)市新农合管委会委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协助行使服务管理职能,设立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简称“新农合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受市新农合管委会及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太平洋寿险领导,履行市新农合管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审计、新农合管理中心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基金补偿精算,协助做好补偿方案的制订工作;
2.做好结报补偿工作,并负责向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专管员;
3.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4.负责内部系统维护,并按要求做好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
5.负责新农合专管员的招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6.做好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协助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
7.配合新农合管理中心做好新农合附加意外险和大病保险的投保工作;配合太平洋寿险核保核赔部门做好新农合附加意外险和大病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服务,以及理赔数据的汇总和整理工作,定期报送卫生局和新农合管理中心。
(五)专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新农合政策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操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2.做好参合人入院登记、身份确认、床头访视、政策宣传、每日费用清单的审核、录入和住院费用的结报补偿工作;
3.对参合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4.在参合人治疗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及时向服务中心反映,由服务中心汇总统一报告管理中心处理;
5.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室的财务核对与结算工作;
6.负责办理到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登记和结报手续。
7.完成服务中心交办工作。
三、参合对象
(一)凡持有晋江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1.持有晋江市公安局签发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障人员(简称“持证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新农合,新晋江人在我市参合后,其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障16周岁以下子女可自愿参加我市新农合。(1)筹资标准。持证人员新农合筹资标准参照当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2015年持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100元/人,余额由晋江市本级财政补足。(2)参合办理。持证人员携带《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和医保证明(不便提供证明的需填写未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或社会医疗保障《承诺声明书》)直接到所在居住地村(社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各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持证人员的信息录入、复核和汇总工作,并将筹集的个人缴费金额转入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3)保障范围。参照当年度晋江市新农合工作管理规定,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新农合保障待遇,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在我市参合的父母一方合并享受当度新农合补偿待遇。(4)按照“三个一”工作思路,试点开通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的新晋江人异地结报工作。即:“保持一个不变”,在保持新晋江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政策补偿标准、管理审核权限、基金运转方式等不变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平台”,依托晋江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一个结报服务延伸平台,方便新晋江人及时了解结报政策,按要求提交结报所需材料,并帮助快速传报至户籍所在地审核部门;“实现一个目标”,实现新晋江人“在晋江就医、在晋江交件初审、在家乡快速审核补偿”的目标。
2.新生儿参合事宜:(1)新生儿父母亲当年度有一方已经参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当年度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申办人携带新生儿参合父母亲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住院分娩相关证明到新农合窗口登记即可;(2)新生儿父母至少有一方为晋江户籍,但属新农合以外社会医疗保障对象的,新生儿在90天内办理户籍登记并缴纳个人参合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在90天后办理户籍登记并缴纳个人参合费后,自缴费后次日起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3)新生儿母亲属参合对象但户口已从晋江市迁出,并且未参加迁入地新农合等社会医疗保障的,申办人携带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和住院分娩相关住院材料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登记,可享受当年度补偿待遇;(4)当年度组织参合时间结束之前出生的新生儿,需办理下一年度参合手续,才能享受下一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组织参合时间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父母一方合并享受下一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
3.在晋江市新登记户籍(即由晋江市外新迁入)或被注销、取消社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和新办理《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年度有效期限内可补参合,参合15天后生效(即参合人如发生费用,入院时间应在生效后方可结报);除上述原因以外补参合的(参合期间拒绝参合的除外),需提供经镇(街道)确认同意的村(社区)提供的补参合原因证明办理补参合手续,参合30天后生效。
4.各镇(街道)、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为新迁入人员和新生儿等对象办理户籍登记时要及时引导相应对象参加新农合。
5.考虑到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要逢年过节才返乡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参合,将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缴费时间延长至下一年2月28日前(凭务工证或务工所在地暂住证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节假日顺延),参合之日起生效。积极探索优化晋江籍外出务工人员新农合保障服务。充分考虑外出务工经商的晋江籍参合人实际,探索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外出务工人员就医需求,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新农合保障服务。
6.市直单位和各镇(街道)直属单位家属户凡为晋江市户籍人口的,由户口所在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资金筹集和参合人信息资料采集等工作。
(二)除新晋江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障的对象、以及可证明已死亡(户口未注销)、寄户、失踪、服刑劳改、离婚或结婚未迁出、双籍户口和参军服兵役、在外就学学生以及本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对象外,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在2014年12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缴交个人参合费,应整户一次性登记参合,才能享受正常结报补偿待遇,否则不予补偿。
遵照“先参合后受益”的原则,除第三项可补参合人员外,其余人员中途不予补办参合手续。
参合人享有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应履行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费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合资金筹集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个人参合费收取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应积极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的知晓率要保持100%,参合率要确保99%以上,力争达100%。
(二)根据国家、省最新新农合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度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500元/人(其中:新农合统筹基金470元/人、附加意外险10元/人、大病医疗补充保险20元/人)。基金来源:个人缴费100元/人,镇(街道)补助10元/人,晋江市财政补助290元/人,省、泉州市财政补助100元/人。
为提高参合人抵抗意外风险和大病医疗费用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参合人的医疗负担,提高我市新农合政策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提高意外身故的补助额度,政府出资1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购买新农合附加意外险,出资2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购买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晋江户籍的市直单位家属户的街道补贴,由户口所在辖区街道先行垫付,后由市财政划拨。
(三)全市新农合基金实行筹集入库日制度,基金筹集入库日为2014年12月25日。2015年度新农合组织参合时间节点安排如下:1.2014年11月30日前,各镇(街道)要召开新农合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参合工作;2.2014年12月20日前,各镇(街道)要完成宣传、资金筹集和信息采集、校对等工作,并将参合信息增减表汇总到新农合服务中心,参合率确保99%以上,力争100%;3.2014年12月25日前,各镇(街道)要完成资金入库,将参合费统一缴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
(四)参合费收取时,以村(社区)为单位详细真实填写、核对参合人登记表,并将参合人名单公示。参合费收缴后,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出具正式凭证。各镇(街道)、村(社区)收取个人参合费和信息采集的劳务费补贴,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取金额的3%补贴,不挤占新农合基金。
(五)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在镇(街道)重点优抚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支出,由各镇(街道)向市民政局办理申请手续;农村计生纯女户(农村计生独女办证户、二女结扎户,限夫妻本人及其女儿)、计生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3级以上尚再未生育或未收养、计生手术并发症3级以上的家庭),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和革命老区基点村60岁以上老年人,离休干部遗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障)的个人参合费由市财政支出,由各镇(街道)分别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老干局办理申请手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由各镇(街道)向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申请手续,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补;符合《晋江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先进人物的实施意见》(晋文明委〔2012〕10号)要求并获市文明委审定的道德先进人物个人参合费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在的镇(街道)支出;社会各界的捐助、资助等用于新农合的款项全部进入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五、有效期限
参加2015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享受基本医疗费用结报补偿和附加意外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费用理赔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或享受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障,则不再享有新农合。就医和发生意外事故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基金监管
(一)新农合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并制定基金管理细则,规范基金管理。
(二)新农合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含托管经费)由市财政另行拨付,不挤占新农合基金。
(三)根据国家医改政策和新农合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管理经验,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总额的5%作为风险基金,95%作为补偿基金。太平洋寿险公司负责补偿精算,由市新农合管委会确定补偿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结报补偿,年度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若补偿基金出现超支,则动用风险调节基金和历年累积基金进行补偿,保证基金正常运作,确保基金总盘稳定。
(四)服务中心定期对参合人的补偿情况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五)全市新农合基金接受市新农合管委会及其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和参合群众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补偿。
七、基金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基金补偿范围
基金补偿只限于参合人本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第九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住院或门诊诊疗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使用范围:提留风险金25元、泉州市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基金25元、晋江市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20元、附加意外险 10元后基金分配为:住院360元、特殊病种门诊40元、普通门诊20元,以上基金可统筹使用。我市新农合可补偿范围参照当年度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精神病药品、诊疗项目取消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市新农合补偿范围。
将择日住院患者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泉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泉州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试点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泉价〔2014〕106号)要求,将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住院床位费补偿实行最高限价,每天限额为不超过25元,即每天的住院床位费不超过25元的按实际金额结报,超过25元的按25元结报。(按照最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求)
(二)住院补偿标准
新农合住院补偿实行分段结报补偿方式,设定起付线、可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立起付线,晋江市内市直和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700元和2000元。参合人在年度内一次或多次获得实际补偿累计的最高补偿额即封顶线为20万元,符合晋江市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条件,向承保本保险的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理赔,达到泉州市大病起付线要求的与泉州市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接轨。参合人每次住院实际补偿额为:将属于市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减去相应起付线,再乘以相应补偿比例。2015年度的住院补偿标准如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
费用分段(元)
补偿比例(%)
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院
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院
700以上—4500
晋江市外定点医院
13000以上-25000
2000以上—13000
封顶线:每一个年度一次或多次住院获得实际补偿累计最高额为20万元,达到泉州市大病起付线
要求与泉州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接轨。
(三)特殊对象补偿
1.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按各级别医院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未单独入户的新生儿其医疗费用与母亲合并计算,封顶线按一人计算;单独入户后的新生儿其医疗费独立计算。根据《晋江市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细则》(晋卫〔2010〕22号)文件精神(政策如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孕产妇享受财政补助400元/人,其余可补偿费用按该级别医院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在镇(街道)重点优抚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和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享受全额补偿;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补偿比例(提高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享受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即超出新农合补偿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3.农村计生纯女户(农村计生独女办证户、二女结扎户,限夫妻本人及其女儿)、计生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3级以上尚再未生育或未收养、计生手术并发症3级以上的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符合《晋江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先进人物的实施意见》(晋文明委〔2012〕10号)要求并获市文明委审定的道德先进人物等参合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享受全额补偿;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补偿比例(提高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合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其余对象由市财政列支。
4.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的结报补偿余额再给予50%比例的补偿,全年累计最高总额不超过5万元。由市老干部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定期向财政申请拨付,所需经费由市“离退休干部帮扶解困基金”列支。
5.参合人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除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外,还可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将得到按规定核定的医疗救助。在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上,继续对城乡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特困患者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服务,使困难的参合群众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6.在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衔接晋江市“春风计划”特困家庭“四帮四扶”工程,对重点帮扶家庭就医难的予以帮就医,为其发放就医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照2014年“春风计划”特困家庭“四帮四扶”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7.特殊优惠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的结算由对应列支单位与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按每个自然年度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8. 参合人同时参加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医保有效期内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参合登记时,不得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新农合。
(四)中医药扶持政策补偿
1.依据扶持中医药相关政策且泉州市中医院结对帮扶晋江市紫帽镇卫生院,确定凡晋江市参合人到泉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2.我市是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扶持中医药发展,按照上级中医药扶持政策要求,将应用中医药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实行全额补偿。
3.将脑卒中及后遗症、面神经麻痹(面瘫)和腰椎间盘脱出3个病种应用中医药诊疗纳入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理疗试点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
4.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规定,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补偿方案给予支付。
5.根据上级扶持中医药的相关政策,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
(五)意外伤害补偿
1.他人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责任人赔偿,但确实无法获得赔偿的;见义勇为者受伤害住院费用未能得到赔偿的,由村(社区)和镇(街道)及公安机关等出具相关证明,经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情况属实者,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并在晋江新农合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疑义者可按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结报。
2.对于是否可以结报存在明显疑问,但经调查后仍无法取证无法判定责任性质的意外伤害案件,新农合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上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并在晋江新农合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疑义者按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结报。
3.因第三者责任第二次及以后因同种病因住院产生的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服务中心核实,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后可参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对上述已结报案件后,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追缴,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参合人涉及到附加意外险保障的,新农合给予补偿的同时太平洋寿险公司同步理赔附加意外险;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需提交发票原件,新农合服务中心为参合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服务中心印章,方便参合人办理附加意外险理赔手续。新农合补偿与附加意外险理赔同步实施。
(六)新农合附加意外险
为提高参合人及其家庭抵抗意外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意外伤害医疗负担,提高新农合政策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由市政府出资1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向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购买新农合附加意外险。保障范围:1.参合人意外身故补助;2.参合人意外伤害残疾补助;3.符合新农合规定可补偿范围的意外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各级医院新农合已实际补偿额后,再予以追加部分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和流程见《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附加意外险实施方案》。
(七)特大病种转外住院补偿
1.参合人患重特大病种转到晋江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参照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结报。相关重特大病种如下:
(1)恶性肿瘤摘除手术、心脏相关手术、重度烧(烫)伤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器官移植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性手术等6种特大病种;
(2)儿童(0-14周岁)白血病、儿童(0-14周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9类大病的医疗费用;
(3)肺癌、肝癌、胰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恶性肿瘤,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5个重特大病种。
2.儿童(0-14周岁)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参合人可自愿选择按《泉州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77号)执行;晋江市医院、晋江市安海医院确定为我市筛查医院。
3.学龄前儿童(0-8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脑膜炎、白内障等四种疾病,实行免起付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100%补偿。
4.将与我市公立医院建立结对协作关系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目前,建立协作关系的市外定点医院有:市医院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咽喉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安海医院与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英墩华侨医院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石中心卫生院与泉州第一医院,磁灶中心卫生院与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市儿童医院分别建立结对协作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农合特大疾病转外就医业务操作指南与业务流程图的通知》(闽合医办函〔2010〕39号)要求,上述特大病种患者转外就医必须办理转外就医报备系统登记方可参照晋江市内市直标准补偿,就医补偿采取先自费后补偿的补偿方式。凡经过报备的新农合患者出院结算时,相关医疗服务信息将会被传送回新农合信息系统。患者先自费支付所有住院医药费用,最后经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补偿。报备登记内容为: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备时间、拟诊断疾病名称等。无报备或转院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再申请报备的,不能享受参照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的补偿政策。
(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详见《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红会〔2013〕106号)。
(九)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血友病、结核病的辅助治疗、苯丙酮尿症(食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听力障碍(干预)、慢性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重性精神病【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20种疾病确定为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比例参照所就诊医院对应级别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申请多个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线按高级别定点医院标准扣除),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听力障碍、血友病、苯丙酮尿症不再单独设立封顶线,与住院合用封顶线,其余13种特殊门诊病种封顶线仍按《特殊门诊管理规定》执行。特殊门诊病种家庭病床参照特殊门诊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十)晋江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的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我市将从基金中单列20元/人,向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具体补偿方案和流程详见《晋江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十一)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1)起付线:普通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2)补偿比例:参合人普通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可补偿的费用在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给予补偿,在已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新农合结报系统并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按50%比例给予补偿;(3)一般诊疗费标准: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9元/次,个人支付1.5元/次,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次,其中个人支付1元/次,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4)封顶线:已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新农合结报系统并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每人每年50元,单次不得超过20元,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年400元(包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50元),单次不得超过50元。(5)每个参合人当年度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的累计补偿次数不得超过8次;(6)核定总额: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限定每年度新农合普通门诊最高结报总额,详见《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实施方案(试行)》;(7)按照泉州市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普通门诊补偿业务。
2.结报流程。(1)持社保卡结报流程:持卡参合人直接在就诊医院收费窗口进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结报的同时,一并将结报数据发送至新农合结报系统;(2)持身份证结报流程: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对就诊参合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实施即时结报,同时将参合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材料送新农合窗口存档;(3)未持社保卡和身份证人员需在当天内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方能办理普通门诊结报。
3.结报材料。就诊参合人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一般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单、发票、费用清单;非本人办理,代办人需同时提供委托代办理结报证明及代办人本人身份证。
4.注意事项。(1)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和卫生所(室)不得利用任何虚假形式的套取新农合基金,对于计划免疫、公共卫生、健康体检、非治疗性营养类中草药、儿童保健等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坚决不予以报销;(2)门诊患者不得使用他人参合资格,不得冒名顶替进行补偿套取新农合基金;(3)参合人不得将参合信息借他人使用套取新农合基金。以上任何一种现象一经发现,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取消门诊定点资格,属参合人责任的,取消当年度门诊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结合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实施方案(试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额结算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了《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按病种(组)定额付费实施方案(试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试行)》,详见《关于印发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十三)不予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非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观察室医疗费用、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费用;
2.洗牙、洁齿、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假肢、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非医疗性按摩、家庭病床、健康护理和特别护理等费用,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项目的费用,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会诊费及住院期间的杂费;
3.家庭病床(特殊门诊病种除外)、挂床治疗或冒名顶替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行为、他人伤害、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蓄意违章(含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准生证或准生证未在有效期内的分娩、剖宫产手术不予补偿;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6.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战争、暴乱或武装叛乱所致的医疗费用;
7.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参合人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及新农合以外社会医疗保障的对象,在各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超过年度一年及以上未结报,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
八、结报流程
(一)即时结算结报流程
住院补偿实行参合人住院结报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制度,参合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要求转外就医病人实行转外登记报备制度。
参合人在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住院前或住院2天内(住院不足2天的在住院期间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并有成年家庭成员陪同,下同)、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向新农合服务窗口索取医疗证号)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晋江市内医院住院的在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登记;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转市外医院住院登记,填写转外就医登记表),接受资格核准和提醒告知,办理出院时即可按规定得到补偿,补偿款直接从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院收费结算时直接予以减免收取该部分费用。
参合人因分娩、意外伤害住院和在未实行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结报补偿暂不执行即时结算,出院时全额付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相应材料(分娩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需由发证部门注销);意外伤害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外伤性疾病审批表、身份证,后续治疗病人还应提供首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已报备重特大疾病转外就医的参合人,结报时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手术记录、确诊报告、户口本、身份证)至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报备的新农合结报窗口或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参照非即时结算结报流程办理。
参合人转院无需逐级审批,补偿时直接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类别的补偿标准分别结算(重特大病种、特殊补偿对象除外)。
福建省级、泉州市共24家定点医院(名单详见第九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就地即时结算。
(二)非即时结算结报流程
1.入院时: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住院登记,填写住院补偿申请表。
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住院前或住院2天内(住院不足2天的在住院期间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填写转外就医登记表,接受资格核准和提醒告知。
2.出院时: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医嘱单、出院小结、总费用清单、原始发票、住院补偿申请表、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单(无手术者不需提供),到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结报补偿。
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5天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医嘱单、出院小结、总费用清单、原始发票、转外就医登记表、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单(无手术者不需提供,特大病种转外住院补偿需另外提供《特大病种转外就医申请表》和确诊检查报告单),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
意外伤害住院结报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外伤性疾病审批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到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一到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
3.结报工作时限: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结报补偿实行现场结报方式,专管员对审核有疑问的,需上报新农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参合人。
持有社会保障卡在未实行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和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分娩、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办理结报,应由参合人或家属按规定提供好相应的材料办理结报手续,在接收到完整结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参合人领取补偿款,15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审核意见,应向参合人做好解释工作。
4.参合人年度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报。
5.参合年度期限届满时,参合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届满当日及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归当年度结算,届满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归下一年度结算。2015年12月31日前的费用(包括12月31日当天费用)按2015年补偿标准结算,12月31日后的费用归下年度补偿标准结算。
(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流程
1.审批:本人或家属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领取《晋江市新农合特殊病种登记表》。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由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特殊病种登记表,经该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盖章。由本人或家属持盖章的特殊病种登记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确诊检查报告单,本人一寸免冠相片1张,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门诊特殊病种未经登记审批前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每年度均需办理有效期的续期手续。
2.就诊:慢性心功能不全、癫痫病、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支气管哮喘可以在晋江市内具备诊治条件的一级定点医院诊治,重性精神病可以在晋江市疗养院诊治,其余14种门诊特殊病种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治。就诊时参合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及《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供医生核实身份,并记录所审批特殊病种的病历摘要、检查、化验结果、诊断、用药。诊疗手册仅限参合人本人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应使用专用或独立处方,与所审批门诊特殊病种无关的不能开在同一张处方。
3.补偿:非即时结算对象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及《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原则上半年可办理一次结算,也可年终一次性结算,超过年度期限一年及以上未提供完整结报资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特殊门诊对象就医时必须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持有社保卡可刷卡结算,未持有社保卡可由医院收费处凭身份证在新农合系统上查询对应的医疗证号,再凭医疗证号进行即时结算。
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市新农合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晋江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直和基层两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医院、晋江市中医院、安海医院、晋江市妇幼保健院、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原龙湖镇卫生院)、青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青阳镇卫生院)、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罗山镇卫生院)、英墩华侨医院、磁灶中心卫生院(含张林分院)、金井中心卫生院、英林中心卫生院(含伍堡分院)、陈埭中心卫生院、东石中心卫生院(含逸民医院)、安海镇卫生院、池店镇卫生院(含桥南分院)、深沪镇卫生院、永和镇卫生院、内坑镇卫生院、紫帽镇卫生院、西滨镇卫生院,晋江市疗养院。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通过验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
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被当地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4家省级和10家泉州市直医院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分别是: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6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和泉州市第一医院、180医院(海峡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泉州市中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市皮防院、正骨医院、东南医院。
(二)市新农合管委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对草率对待参合病人和违反各项管理制度损害参合人利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对违反新农合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因违反制度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追回或赔偿的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积极配合核查。
市卫生局将抽调医疗专业人员组成新农合稽核组,完善稽核制度,按照《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估标准》、《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总额预付实施方案》和《晋江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住院补偿基金定期考核结算实施方案》等文件和《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五个合理”,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查考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病人实施的医疗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及年终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稽核情况及时汇总呈报市新农合管委会及市卫生局,定期通报稽核检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对定点医院逐步推行协议管理,督促定点医院按照“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求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各定点医院要以推行医改和新农合为契机,以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优化服务质量,为参合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要做好即时结算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并做好符合条件参合病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宣传和补偿工作。
(三)经查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凭证时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院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对经查实发现参合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取消当年度结报补偿资格;对已补偿的要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追回补偿款,追回的补偿款充入新农合基金。
(四)专管员须按新农合规定进行结报,必须通过有效渠道(药房、收费等环节)认真核对每一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把好关、负好责。服务中心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从是否坚持“五个合理”的原则进行分析;还应采取审核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稽核和监督,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住院补偿的公平合理性,如发现问题,配合市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中心及时处理。
(一)本管理规定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晋江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新农合管委会可根据新农合运行情况,结合上级相关政策,对结报补偿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实施。
市有关单位:文明办、老干局、残联、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慈善总
会、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农业局、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广电
局、药监局、流动人口综合服务中心。
抄送:福建省卫生厅,泉州市卫生局,中国太平洋寿险福建分公司,
晋江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委宣传部、政法委、
编办、法院、检察院,太平洋寿险晋江新农合服务中心,市内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部长,市纪
委副书记。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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