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5治疗终结后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需不需要与企业签订以后的赔偿协议。(如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导语】: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一)未达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  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二)1-4级伤残  1、本人要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见附表一、二)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3)达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5-6级伤残(见附表1、2)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四)7-10级伤残(见附表1)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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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医疗终结了,但钢板还没取,什么时去伤残评级,有时间限制吗
但钢板还没取工伤认定后,什么时去伤残评级,医疗终结了
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如果体内有钢钉,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有什么疑问,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影响劳动能力的。3。4.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受伤后多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鉴定工伤等级,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1,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仲裁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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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时间各省都不一样钢板取出后,我所在省规定的是自伤病情稳定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评定伤残等级是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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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后劳动者如果不能胜任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是可以调整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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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情未稳定你做了鉴定获得了赔偿,一次性赔偿也不会补了,大骨骨折要6个月,之后如果伤情恶化后重新再作鉴定即使伤残等级提高,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治疗结束后一般要过三到六个月的恢复期后再做伤残鉴定,一般小骨骨折三个月恢复期,同时出院后医院也会要求回院复查
律师咨询: 021-
主营: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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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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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于2009年3月21日经包工头李某介绍到某生态园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2009年5月19日因未接住掉下来的钢构而受伤,之后,范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决范某某自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6月期间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某受工伤,2011年5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范某某已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2011年6月9日,范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范某某和某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给付范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范某某因左根骨骨折畸形愈合,为进一步治疗先后前往河北和北京的四家医院就诊,进行左踝关节清理、跟骨骨突凿除术。2013年6月26日,范某某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工伤后续治疗费21799.80、矫形器具费108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500元。2013年10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范某某的申请请求。范某某不服该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北京时开所工伤律师分析
时开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认为:范某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某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范某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故范某某在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系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情况,故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以范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范某某要求的矫形器具费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无法支持。
&&& 后范某某与某某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正如时开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分析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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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威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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