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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检X光机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12:32:28 VIP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检X光机设备购置项目招标? 招标编号:CA5024DJ/01? 招标编码:CBL_95561?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机械电子电器?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资金来源: 其它 ? 所属地区:新疆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检X光机设备购置项目招标1.招标条件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 行国内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检X光机设备购置项目2.2招标编号:CA5024DJ/012.3招标范围:新疆喀什机场航站楼出入口二次安检单通道X光机1台、手提行李双视角X光机1台、货运部货运双视角X光机1台,乌鲁木 齐国际机场T1航站楼手提行李双视角X光机2台、T2航站楼手提行李双视角X光机1台,T3航站楼C区手提行李双视角X光机1台。2.4交货地点:新疆喀什机场、乌鲁木齐国际机场2.5工 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拟供货物 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3.2拟供货物制造商须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3.3拟供货物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对应的鉴定报告。3.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3.5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近三年(日至今;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年份要求为自公司成立时间至今)未因安全、质量等 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并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 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3.7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4.1请投标人于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7 月 8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30分至 13 时 30分,下 午16 时 00分至19 时 00分(北京时间)报名。4.2报名资料包括:4.2.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4.2.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拟供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4.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如果提供的是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同样视为证件有效。〕4.2.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4.2.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4.2.6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代理商提供加盖制造商鲜章的复印件)4.2.7《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及对应的鉴定报告。(原件,代理商提供加盖制造商鲜章的复印件)4.2.8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近三年(日至今;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年份要求为自公司成立时间至今)未因安全、质量 等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并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提供书面说明或承诺,格式自 拟加盖公章)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7 月 8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30分至 13 时 30分,下午16 时 00分至19 时 00分购买招标文件。5.2招标文件每份售价 3000 元,售后不退。5.3招标文件如需邮购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日 10 时30分。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报名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下载申请表格办理招标平台电子钥匙。注:办理电子钥匙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向阳 蒋欣电话:010-6 010-手机:传真:010-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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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现场的各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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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生产现场的管理,稳定设备的运行,改善现场的安全、卫生情况,我们公司经常组织大大小小的各种检查,比如安全大检查,设备大检查,电器仪表大检查,卫生大检查等等,上面的领导为了检查不停的重复的开会、检查、开会,而下面的员工为了检查也是忙的不亦乐乎;
各种检查为装置的平稳运行打好了基础,但也会带来些负面影响,请问大家你们有这类检查吗,开展的怎么样呢?
对于各种检查,各位元芳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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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太多检查,没什么意义,大家都皮啦,该干嘛干嘛,应付了事。
(56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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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要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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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检查太多了,为了应付检查资料一大堆,真正搞生产的时间太少了!
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应该发动本单位的员工自检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哪一方的哪一方的限期整改,设立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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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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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要有针对性,可以每月或每周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这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会发生出现问题会是谁来管的问题。
(23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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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di913 发表于
现在的检查太多了,为了应付检查资料一大堆,真正搞生产的时间太少了!
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应该发动本单 ...
说的非常在理,用公司级的检查来推行装置现场的管理,这原本就是无奈之举,但问题就在于员工的生产主动性不高,要他们自我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比较困难,我想这需要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并且还有一个有效的激励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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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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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查,做了表面工作,罚啦点钱,很有成就感,也被上了恶名,管理和被管理,站在了对立面。
(14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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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ulius6054 于
15:13 编辑
所谓的检查,其实大部分都是形式,除去卫生检查需要的检查人员素质不太高之外,其他的,去了也看不出门道,检查,尤其是联合大检查这东西是有必要的,但是不能走形式,真要做好,偶觉得:
1、人的问题,先把自己当成操作工,然后是所在专业的专家,起码在你的厂子里面应该,确切的说必须达到这样的专业水准,小组组长可能需要掌握的专业广度知识更多,不只是全厂范围内的自己专业内的东西,还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其他专业知识,专业结合,全面综合检查。但,这个,实话说,要求太高。。。但是必须这样,要不去干嘛呢?提出的问题让操作工笑话不说了,自己不是自取耻辱嘛?!而且劳民伤财、丢人现眼。
2、各专业协作的问题,我觉得工厂里面搞的HAZOP基本都是工艺运行班组在搞,这些人有致命的弱点:要么是一直上不去的老师傅,老师傅上不去,有些是性格情商等方面的问题,技术层面还过得去,更多的则是混日子的人,专业技能水准如果严格考核的话,基本也就是徘徊在及格线上下,而新来的,在这样的氛围和这些老师傅的引导下,继承的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工厂的过时的观念,只重视工艺,忽略甚至无视其他专业,认为我只需要知道大致的懂得怎么使用操作,哪怕是死记硬背,至于别的,那就是设备不懂,仪表自控不懂、电气不懂,最最基础的还有材料不懂,分析的层面也达不到站在化工安全技术要求的本质上,说白了,也就是跟卫生大检查的那些爱惜环境,不要碰到花花草草,色标色环啥的要齐全之类的表面化的很肤浅的问题,跟操作与各种状态下的工艺本质性的东西有关的,就讨论不到。
3、这应该是可是牵头组织的事情,可惜现在全部下放班组,这不扯淡嘛,没那个闲工夫哦。。。那么些挂着体面名称的部室、科室以及那么些专业工程师甚至是高级工程师,这是他们分内引导组织做的事情,不能没事带着全白或者全黑手套去现场检查卫生嘛,甚至连机泵基础都不放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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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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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反复检查的原因是领导不能评估现场人员的作业质量,现场的作业质量太依赖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好的,工作能力好的,可能做的好一点;差的可能就随意完成,现场随意性很大。对于现场反馈的问题不能很好追溯,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往往是现场反应了一个问题,可能处理了,也可能就放在那了,极大的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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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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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检查很烦人啊。大多都是表面的。那么多人走马观花是的检查是发现不了问题的人。应该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如安全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这些都需要专业的人员参与。
同意你的观点
(63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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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几位说的都很有道理,关键是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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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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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必须的,布置的工作没有检查进度、质量、工效都会有折扣,也推不动工作的实效。检查可以分为综合性、专业性和日常的,检查内容要制成检查表,检查表的制定决定着检查的一半工作量。每一类检查落实到不同的部门、责任人员。检查后的关键是整改、提高和总结。
(768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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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在每个企业都是必须有的,关键是要把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到实处,落实到责任人,把存在的问题解决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说起这个检查,如何检查才能不浮在表面,我认为定期由生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层次的检查,光做一些表面的检查工作其实解决不了什么实质性的问题
(14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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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肯定检查是必须的,没有检查督促,工作是搞不好的。其实大家纠结的是检查究竟收到了效果没有。
检查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如果查不出表象后面的根源,或者提了外行的问题,或者对重大问题反应迟钝等等,都会给检查对象带来反感。所以检查前要做足准备,当然少不了自身能力的修炼。
有认为检查让人疲于应付,其实不然。日常工作都按照规范做了:工艺参数控制、各种记录、台账、标识、设备设施维护、工器具管理等都正常做了,你还需要突击应付什么呢?难道不检查,就不做清洁?就不做日常维护了?如果真是后者,那检查更不能少。
检查过后,应该奖惩兑现,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予以解决,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那么对检查抵触的情绪就会减少。
对检查持抵触意见是正常的,一个矛盾共同体嘛。重要的是其结果是否改善了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生产安全。
举双手表示赞同,检查也是一种推进工作进展的方式&
(32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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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值: 1396VIP3, 成长值 1800, 距离下一级还需 404 成长值签到天数: 68 天连续签到: 2 天[LV.3]海川居民&
简单说几点:
1、检查我觉得是有必要的;就像安排工作似的,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有整改;
2、检查小组成员有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水平要高,不要弄一群外行让操作工都不信服;
3、检查要有奖有罚,不要一味的扣罚;
4、检查中涉及到安全的一定要加重处理,不能留存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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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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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必须要有,如何检查那要看管理者如何操作。
1、必须公开、公正。
2、必须按照制度执行。
3、必须奖罚分明(要让罚的心服)。
4、下班后叫上员工喝喝酒、打打球缓解压抑心情,不要让心情影响工作。
都有高招啊!
(19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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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检查,感触颇深。部门、基层单位之间,检查是一种手段。
牵头部门落实本部门检查内容,同时一系列要求、繁琐的内容。干不好就罚,处理。
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零零碎碎。
但是卓有成效的检查,可以推动现场管理的话,这种检查就是可行的。如果疲于应付,反而造成现场操作人员的反感。
无论什么检查,做到时效性、可操作性。个人观点
(89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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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企业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行检查是必须的。检查内容必须制成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点,检查要求,检查结果,检查人,备注等),这样让检查人对检查的内容一目了然,检查时也不会遗漏检查点;检查频率应根据需要分为每日检查,周检,半月检,月检,季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等。此外,对检查的结果的及时整改,跟踪以及审计也很重要(也要制表:整改内容,责任人,整改日期,整改率等),这样才能把检查真正落实到实处。
看来也是身经百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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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特检协会关于举办2014年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YS)资格考核(取证)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 根据我协会2014年度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与培训计划,以及各地申请人员的报名情况,现定于日至12月28日在北京市举办2014年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YS)资格(取证)考核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现将活动有关安排及相关报到事宜通知如下:
&& 一、参加人员
&&&&&&&参加本次活动者应为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及符合补考规定的补考人员(名单见附件1)(点击查看);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前往者,恕不接待。
&& 二、报到相关事宜&&(一)报到时间:日,不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补考人员不迟于日。
&&(二)具体的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的住宿安排等见附件2。
&&(三)报到时需要提交汇款凭证复印件(现场资费的除外)。
&& 三、相关培训安排
&& 1、现场集中培训日程安排
&& 2、现场集中培训主要培训内容
现场集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知识,理论知识对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试科目E、科目F;科目G。
&& 3、学习资料
&&(1)教材
本次培训活动所采用的教材为《大型游乐设施检验人员培训教材(试用)》,上述教材在报到时发放。
&&(2)相关法规标准
培训涉及的法规标准见附件4。
四、考核安排
&&&(一)考试方式与考试科目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考试方式为理论笔试,包括科目E(闭卷考试)、科目F(开卷考试)。科目G(开卷考试)。
&&&(二)考试时间安排
&&&(三)需自备的法规标准
考试涉及的主要法规标准的目录见附件4,请参考人员自行准备相应法规标准的文本。
&& (四)需自备的考试用品
参考人员应自备计算器、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
&& 五、相关费用
&& (一)费用标准
&&& 1、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人员,每人需交纳培训费1500元,含考核费和资料费。
&&& 2、不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人员,需要提供《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所规定的128小时专业培训经历证明(补考人员不需提供),每人需交纳考核费300元,需要培训教材的,另交纳资料费100元。
&& (二)汇款要求
上述费用请各参考人员于日前由银行汇至我协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帐&&& 号:
注:根据北京地区税务机构对发票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要求,请各参加人员在办理汇款时注意以下事项:
&&& 1、为便于查询及收到汇款后开具发票,请在办理汇款时,请务必于“汇款凭证”之“汇款用途”栏目中注明参加者的姓名及报考项目。发票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与汇款单位不一致时,还应注明发票所需的单位名称全称(或个
人姓名),否则,按税务机构的有关办事程序,重新换开发票的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报到时请将“汇款凭证回单”的复印件交与会务组,以便查询及领取发票。&
&&& 2、为避免参加人员在汇款后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本次活动而造成退款现象的发生,请各参加人员周密计划后再汇款,否则退款手续繁琐、周期较长。参加者本人若有不确定因素时,也可选择现场交纳现金。
欲了解其他情况,可按下述方式与我协会秘书处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
邮&编:100029
培训管理部联系人(有关培训、教学事宜):崔凯、黄概红
电&话:010--;
传&真:010-
考试管理部联系人(有关考试、报考资格事宜):何子成、董玉鑫&&&
电&话:010-;
传&真:010-
附件:&& 1、
&&&&&&&&&&&& 2、
&&&&&&&&&&&&&3、
&&&&&&&&&& & 4、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 &&&&&&日&&&&&&
作者:管理员&&来源: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时间: 15:09:4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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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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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五、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厂(场)内机动车辆未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规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七、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安装、使用以外的其他环节(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董机械,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实施安全监察。&&&&八、关于电梯的安全监察&&&&按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负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使用等活动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有的电梯监管模式,赋予了电梯制造企业新的义务。为了正确实施这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有关规定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条例规定,自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对于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九、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登记。&&&&对于地级州、盟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登记机关为该地级市、州、盟的质监部门。&&&&直辖市所属区(县)的质监部门,可以受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委托,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并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其登记机关为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十、关于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一)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锅炉水质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分别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发放。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三)目前已纳入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堵漏人员、电梯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对需要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作出调整。&&&&十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过渡问题&&&&(一)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在条例实施前,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办新的许可证。 &&&&(二)凡条例实施后新成立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三)对于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原有生产单位可以在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在此过渡期内,原有生产单位依据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 &&&&(四)对于在条例实施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条例实施后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监部门分别实施许可并对许可工作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许可证书。具体安排另行规定。&&&&十二、关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小型运输设备、阀门、塔式起重机、电梯、医用高压氧舱、大型游艺机、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等8种特种设备,由生产许可证管理改变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其生产许可证仍然有效,期满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办新的制造许可证。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号)的规定执行。&&&&十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按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将逐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易于为群众了解的、具有权威性的部门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发布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周期总局定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布周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特种设备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十四、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是根据《园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职责。十五、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委托实施&&&&按照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等工作。对于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方法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定实施具体许可工作,许可证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十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二)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十八、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一)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2.妨碍监督检查的;&&&&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四)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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