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学校上课外活动时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就是脚趾骨骨拆应当谁

安全问题多 学生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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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学生的安全问题提供保障,惠州目前要求每个学校给每个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来妥善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目前惠州90%以上的学校已经为学生购买了这方面的责任险,公办学校由政府出钱购买,私立学校自行购买,这项工作是作为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现私立学校没给学生购买这方面的责任险,其学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就过不了。”
原标题:安全问题多 学生圈起来?
学生们在实践基地玩得格外开心。实践基地的铁索桥项目。自1996年起,我国确定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然而,近年来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仍然屡见不鲜。出于安全考虑,各地许多中小学校都缩减了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校外活动更是避之唯恐不及。记者了解到,在惠州的中小学校里,以往的“春游”、“秋游”活动已经一去不复返。课外活动在增长学生知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和培养学生良好个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如何在学生安全和组织课外活动之间找到平衡点?现象??“儿子上体育课只能跑步”对于孩子的课外活动,惠州市政协委员刘道根深有体会。目前他的儿子在惠州市区某学校读一年级,“我儿子学校有篮球场,但他从来不打篮球,我问他为什么,他说老师不让打篮球。”刘道根说,关于这一问题他也问过学校,而学校则是完全从安全方面考虑,以至于上体育课就只能跑步,单双杠、篮球、足球都不让搞。对于校外活动,他说儿子上小学后还没有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刘道根认为,音体美跟语文、数学同等重要,学校应该鼓励孩子全面发展。为了让儿子能够多参加活动,他只好一有空就带儿子到外面参加体育活动。上排小学校长凌意军,是资深小学管理者,他回忆说,以前搞春游、秋游都要提前几个月去准备,“到处找合适的地方,提前去踩点,考察是否安全,然后给相关教育部门打报告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学生去。而现在,基于安全问题,都不搞春游和秋游了。”对此,凌意军也表示无奈,“主要是考虑安全问题。”同时,他也认为学生的素质教育不应该只停留在课堂内。“例如,跟学生提倡节约用水,可以组织学生到自来水厂参观自来水是如何过滤出来的;跟学生提倡不要乱扔垃圾,可以组织学生到垃圾焚烧厂去参观如何处理垃圾。当学生亲身体验后,才认识得深刻。一次亲身体验比上百次理论强调的效果要好得多。”凌意军说,由于校外的情况太多不可控了,很多学校为了省事,出现“一刀切”减少和限制学生的校外课外活动。原因??“目前制度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障不够”惠州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相关负责人说,对于学校的春游、秋游等校外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明令禁止,“只要安全措施做到位,经过一定的申请和上报手续,是允许学校组织相关课外活动的。”“然而,目前惠州的学校,高一、高二每年级有一天可以出去社会实践,初中和小学主动组织校外活动的不多。”该位负责人说,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的制度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障还不够,出事了家长往往把责任全归到学校身上。“这样,学校就怕了。”为了给学生的安全问题提供保障,惠州目前要求每个学校给每个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来妥善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目前惠州90%以上的学校已经为学生购买了这方面的责任险,公办学校由政府出钱购买,私立学校自行购买,这项工作是作为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现私立学校没给学生购买这方面的责任险,其学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就过不了。”该负责人说,教育部门提倡学校为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外,还可以在学生自愿情况下,鼓励学生家长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建议??家长和社会心态要转变,为课外活动“松绑”惠州市政协委员刘道根认为,家长和社会的心态要转变,为课外活动“松绑”。“做家长的也应该对学校给予充分的信任和理解;社会舆论上,应该树立正确对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观念。”对此,惠州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相关负责人也赞同,“国外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很少有家长找学校麻烦甚至状告学校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相应的法规非常完善。反观我国,由于法律存在盲区,一旦意外伤害事故产生,学校就处于不利的位置。”该负责人说,像日本和美国,学生意外伤害方面的法律机制就很健全。市民黄先生建议,对于学校进行的安全知识教育,应该多以实践性教育为主,“可以组织学生,让学生学习怎么使用灭火器、消防管等基本知识。学校可以多点组织安全演练,让学生在演练中懂得遇到安全事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惠城区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学生来了不想走目前,惠城区学校的学生参加由学校自发组织的校外活动少之又少,学校更多的是让学生到城区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以参与活动的形式来开展课外活动。该基地是由惠城区教育局主办,以招投标的形式给企业投资建设。基地位于惠城区汝湖镇古仙村,在江北过去约半个小时车程。教育基地按照惠城区教育局的安排,对惠城区中小学3年级至5年级的学生每学期开展一天的综合实践教育活动,6年级、8年级和9年级的学生每学年开展三天两晚。目前正摸索实践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让学生的实践活动制度化和规范化。记者在基地现场看到,基地内有菜地、运动场、体验场、动物园、CS野战场、野炊场、烧烤场等。该基地负责人黄玉涛告诉记者,目前基地可以开展农林劳动实践、工艺技术实践等28类的活动项目。本周一至周三,惠州第七小学、下埔小学、湖山小学和上排小学四间学校的6年级学生来到了实践基地进行为期三天两晚的实践活动。上排小学的6年级学生在第一天就进行了多米诺骨牌游戏和队列训练;第二天白天就参与了高尔夫体验、做家务、自磨豆浆,晚上还有野炊和集体烧烤;第三天体验信任背摔和模拟地道战。下埔小学6年级学生郑玉康说,划竹筏比较有挑战性,“集体划竹筏要求同学之间要团结,每个人以怎样的方向划船才能前进,而不是原地打转?我们摸索了好久才知道。”他说,“这比课堂学习有趣多了,学校可以组织我们来多几次吗?”另外,郑玉康还体验了做家务。“平时在家都不做家务,来到这里体验了一下,才知道做家务也是技术活啊。我回到家要为爸妈分担一下家务活!”凌意军说,以前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不是顾虑安全问题,就是顾虑活动不够丰富的问题,现在来到该基地,看到学生在简单的活动中玩得开心,而且同学之间更团结了。“学生来了不想走。”记者了解到,这类的学生实践基地受到了学校和学生的欢迎。但目前只有惠城区才有这样的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惠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各县区可以参照惠城区的经验,通过招投标形式吸引社会力量进行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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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伤害,校方该负哪些责任?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练习短跑时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校方该负哪些责任? 孩子今年11岁,上小学5年纪。
事发时老师在场。
这个订穿斥费俪渡筹杀船辑是正常的上课除了意外 每个学校的学生有以为保险的吧 估计老师没责任 学校也就人道的 关心孩子补助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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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20028月颁布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
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课教学活动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2、在由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
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而在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4、在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教师或者其他有关老师的不当教育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体育教学场地设施、器材类原因
2、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因素类原因
3、教学行为与管理类原因
4、纯属意外因素原因
5、学生自身身体健康原因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通则》
由保险赔吧当然,这个责应由学校担。
我记得《夜线》讲过,一个初中学生有先天性疾病体育老师让其休息,其主动要求锻炼,发生意外后,学校依因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负责的,没任何悬念的!
发生意外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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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宁夏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12 届&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广和实施,学校体育活动应该更加丰富多彩。但近年来,学生在校体育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不仅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而且也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法律界定,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区分几类主体的责任,并提出学校安全防范的对策。以引起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重视。提高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保护学校、学生和教师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依法治体,以促进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AbstractWith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quality education and implement school sports activities should be
more colorful. But in recent years, students in the
school sports injuries often occur, not only student body and are
extremely damaging, and also led to a series of legal
disputes. This legal definition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injury accident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school sports injuries, distinguish between several types of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ubject, and to make school security
strategies.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of general
physical educators and administrators. Enhancing the legal
awareness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ors,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mong the schools, students and
teachers. Managing 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activities.
Keywords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它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处理不当往往引起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在各类校园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故要占去相当大的比例,据国内外专家统计,体育课要占去全部学校事故的30%-40%。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体育活动的性质所定。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要进行各种各样体育活动,一般来讲,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无论是教育主管人员、教师还是学生、学生家长,都应正确看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协商解决。由于体育运动需要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并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具有对抗性强和竞争激烈的特点,难免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其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第12号教育部令中的要求按不同类型来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
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3.1.1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
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
3.1.2明知存有事故隐患。
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有些学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不好意思说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实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结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l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依据《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足球课中,足球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撞到了球门柱上,造成的学生人生伤害就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专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知道这种观念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能等同于把钱存进了银行。绝不是学生一到学校,家长就不管了。就目前我国教育的现状,学校根本不可能像家庭一样,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甚至多对一的看护。学生思想活跃,活泼好动,并且学生不可能完全服从老师的安排,完全遵守学校的纪律。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的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则是“全部”,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讲的“监护”。保护不能等同于监护,《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应该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的责任强调的也是保护的责任。
2002年教育部颁布施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在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为今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办法》主要根据过错责任来分清伤害方和受害方。《办法》以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以及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和学校免责的10种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强调过错责任,即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就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清伤害方和受害方,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校方并非对所有的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都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以下两点来明确:其一,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决定。并且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大小的认定应该根据相关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其二,在学校无过错时,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学校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或其他补偿。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可以预见的安全隐患。
2.学校在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体育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中安全教育不到位,组织不严密,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
3.教师在组织教学,实施管理中采取了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学校对已知的特殊体质的学生没有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6.体育活动中老师殴打,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7.教职员工在体育活动的教学管理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或操作规程的。8.其他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
&学校的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没有明显的过错,事故产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学校方造成的。典型的案例:某技工学校借用铁路机械学校场地进行达标测试,测试的项目是助跑沙坑跳,沙坑原本是铁路机械学校已经废弃不用的,不带助跑的。但因为另外一个沙坑不能使用,所以又重新起用了这个沙坑,沙坑前方是个篮球场地,篮球场地边缘水泥台高出沙坑平面7厘米,再往前半米左右就是个篮球架,17岁的华明(化名)跳时,完成了一系列动作后,由于惯性向前冲出,撞到了前面的篮球场水泥台。马上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肾挫裂,就在当天华明的右肾被切除。在法院的委托下,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华明跌伤后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决,某技校应赔偿华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约14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华明。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场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学校不应该把原本应该在助跑沙坑场地进行的测试项目改在不带助跑的沙坑场地进行测试,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是造成这起体育活动伤害案的直接原因,学生本身并无过错。因此,学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学校体育活动伤害案中,学校的过错是产生伤害的主要原因的,学校方应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例如,某高中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做前滚翻练习。体育老师课前没有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做练习前也没有对前滚翻练习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结果,一名女同学在做练习时被裤兜里的钩针扎伤小腹,造成重伤。在本案例中,体育老师安全教育不到位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体育老师应该深知兜里有尖锐物体会对学生造成伤害,这是他完全能够预见的安全隐患,必须在做练习前告知学生的。如果他能把技术要领,注意事项讲清楚,这个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是该女同学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一名高一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和辨别能力,虽然老师没有讲,但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该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应该是主要责任,学校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学生和学校的违章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时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例如某学校在学校操场铅球场地进行铅球练习,一名同学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飞行的铅球击中身体而受伤。在这起案例中,组织铅球练习的老师应该预见到投掷铅球的危险性而加强对投掷区的管理,不能让无关人员进入投掷区;这名同学也应该很清楚随意穿越铅球投掷区的危险性但却随意穿越。双方都有过错行为,并且过错行为在造成事故的作用方面是等同的,学校应该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次要原因的,学校应该负次要的法律责任。2008年11月15日,山西长治市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共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校外公路上跑操。一辆东风货车撞上正在公路上跑操的学生,造成20名学生和1名教师死亡,另有18名学生受伤。在这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校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中,学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只是次要责任。该学校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跑操,原因是学校内部体育场地不足,操场上只能容纳少数学生跑步,大多数学生如果跑操的话,只能到校外公路去跑,这是学校教育经费不足造成的。学校在组织校外跑操时,有老师组织带队,带队教师通常手持手电筒,一则照亮,二则当遇到汽车时用来提醒司机注意,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司机疲劳驾驶所致。但是学校组织学生到公路上跑操也是造成这次重大伤亡事故的一个因素,学校方是有过错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在本案中学生按学校的要求进行体育活动,没有过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肇事司机由于疲劳驾驶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种情况。结合学校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归纳出下面几种情况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造成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
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4、在体育活动中由其他意外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
5、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伤害事故的。
6、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或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教师私自组织体育活动,造成伤害事故的,其法律责任就由行为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基于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学生及其家长将承受巨大的痛苦;学校虽然在法律上无过错,但学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虽然不存在监护权转移的问题,但是学生大量的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育管理在学生健康成长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也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基于无过错责任,学校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我们也经常可以从法院的判决中看到基于人道主义,学校补偿受害人多少等,这对于圆满解决争端是很有好处的。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应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课标》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并以健康为基本价值贯穿于《课标》的全部。如果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何以“健康”可言,课改就失去它的价值。做好学校体育伤害的预防,处理好体育伤害事故,是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实施课改的重要举措。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应从两方面认识,一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基本安全技能的传授,让学生了解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体育各项目、场地器材特点、注意事项、规则、保护与自我保护及其方法等等,强调安全第一,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二是教师的要加强自我安全教育,比较好地掌握体育相关的安全知识,善于预见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三是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与设施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报告,(最好用书面形式报告),以把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第一、加强体育基本常规的要求。由于体育活动和教学是在较大空间范围和动态中进行的,其因素多,这就需要在活动前对学生做出严格的常规要求,这是防范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职责的体现。如:上下课前的整队报告人数,既是一种纪律形式和对学生的考勤,也是对某种责任的明确,如果有同学未到或早退,是什么原因,教师就可以了解和处理,因为当教师一旦接到自己的授课班,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关系转移到本课教师。第二、主动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通过询问、观察、从旁了解学生,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和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的,教师应给予恰当处理,以防意外。第三、体育活动的开展应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特别是体育训练与比赛活动,往往是竞争激烈或外出交流较多,如果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或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而教师私自组织比赛或带队外出交流,那么,该教师的责任就很大。根据《办法》第14条精神,可以认定为个人行为,如果发生伤害后果,其法律责任就由行为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这是体育教师应注意的。
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学校或体育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就可能受到损害,给学校体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把伤害降到最低限度。“教育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我们体育教师应不断地提高法律意识,全力防范,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作为增进学生健康发展、促进课改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校园法》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做出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精神及与学校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认定等相关规定,可以比较清晰地认定学校方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就是以有过错作为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以过错导致伤害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过错在导致伤害事故发生中所占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保护弱者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校园体育伤害案的补充。这样,就可以做到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明确学校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重大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同时把学校维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保护学生的职责,真正维护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在日益增多的校园体育活动伤害案的处理中,只有加强体育工作的管理,预防体育伤害,才能杜绝隐患,逐步降低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稳定体育教学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明确法律责任,才能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使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
【1】马志忠,柳& 景主编.中学生升学体育考试指南.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
【2】袁作生,南仲喜主编.现代田径运动科学训练法.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
【3】袁伟民主编.《体育科学》.北京:北京市报刊发行局,2009.
【4】《民法通则》.
【5】《教育法》.
【6】《未成年保护法》.
【7】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春季,有幸师从吴军老师。吴老师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在求学过程中还是在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吴老师一直对我关怀备至,悉心指导,在学术研究上给我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些都为我完成学位论文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本文的选材、写作、修改、定稿等各个环节均是在吴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此外吴老师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的为师风范和对学术思想的不懈追求,也将对我今后的为人、为事、为学之路产生深远影响。在平时的学习以及论文的创作过程中,吴老师曾给予我很大的指导,向我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过宝贵建议的同窗好友!当然,我也要感谢家里的父母!虽然他们人远在家乡,但平时仍然经常问及我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关爱之情溢于言表,正是他们在背后给了我莫大的支持。最后祝福各位老师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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