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回答一下:退休在家做什么中医在家开中药处方要不要查处?

(共1个回答)
在上海开小吃,竞争比较大, 我建议你加盟生意火暴的上海留夫鸭!
加盟别的,估计你干不起来!
你可以参考哈!
麦多馅饼在人流大的地方肯定不错,但是加盟公司有好多家,吉林通化的味道最正宗,但是加盟费+开业投资总计需要7W左右。其他的麦多加盟便宜,但是味道可能不正。
你好,根据描述的情况分析属于体质内热大,及时的饮食清淡,如常用的泻脾散加减试试。.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
中医认为脾有运化水湿的功能,若体虚消化不良或暴饮暴食,吃过多油腻、甜食,则脾就不能正常运化而使水湿内停,也会因湿久留不除而化热, 因此湿
在哪个都可以的
你在大银行开不了可以去小一点的呀
你可以投诉那不给开的人呀
不过我个人建议你最好不要去深发展就好了
因为那里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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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版是418页。
的话:有的,PDF格式,不方便贴。83版药典龙胆泻肝丸还明确是木通呢(397页),90版就变成了关木通。晕,为啥越后面越不靠谱呢?90版为啥做了这个修订?
生物技术学士
的话:有的,PDF格式,不方便贴。83版药典龙胆泻肝丸还明确是木通呢(397页),90版就变成了关木通。是药典上的更改,那就是说不是标准化管理的结果。那这个更改是什么意思呢?
我也不知道具体的药典编撰过程,原因到底是什么,问题在于也没人出来负责,最麻烦的是药典是国家法定标准,药厂必须按国家标准生产,否则是违法,同仁堂好像发现了不良反应,而且做了些工作,向国家提交了报告,但在修改之前他必须按国家规定生产,否则一样是违法的。
生物技术学士
的话:我也不知道具体的药典编撰过程,原因到底是什么,问题在于也没人出来负责,最麻烦的是药典是国家法定标准,药厂必须按国家标准生产,否则是违法,同仁堂好像发现了不良反应,而且做了些工作,向国家提交了报告,但在修改之前他必须按国家规定生产,否则一样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发生的愿意不清楚,而所有人都是合法经营。是国家规定出了问题?探究的深了发现是体制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
的话: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发生的愿意不清楚,而所有人都是合法经营。是国家规定出了问题?探究的深了发现是体制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当时受害者打官司,要告药厂,我就说肯定打不赢,因为药厂是合法生产,我建议申请国家赔偿,可能是难度大,没见采纳。
龙胆泻肝丸还是有学理问题的,要是关木通的毒副作用清楚些,也是能一定程度避免的,另外牵扯出了不合理用药的问题,这也是学理问题。
生物技术学士
的话:当时受害者打官司,要告药厂,我就说肯定打不赢,因为药厂是合法生产,我建议申请国家赔偿,可能是难度大,没见采纳。
龙胆泻肝丸还是有学理问题的,要是关木通的毒副作用清楚些,也是能一定程度避免的,另外牵扯出了不合理用药的问题,这也是学理问题。我提几个疑点哦。1. 突然变更药方,似乎是没有原因的。2. 关木通从63年进入药典,其中并未注明毒副作用。3. 这个药的毒理试验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临床试验又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对这个毒性没有得到报告。实际上是在临床应用了十年之后开始报告出毒性。4. 药厂是根据国家提供的药方来进行生产的。但是国家药典上只有药方,没有标准,单纯通过国家药典的资料是不够的。对这个变更的原因是什么,就成了历史问题,患者索赔不成,没有负责人。怎看都像是一个阴谋啊。
的话:我提几个疑点哦。1. 突然变更药方,似乎是没有原因的。2. 关木通从63年进入药典,其中并未注明毒副作用。3. 这个药的毒理试验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临床试验又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对这个毒性没有得到报告。实际上是在临床应用了十年之后开始报告出毒性。4. 药厂是根据国家提供的药方来进行生产的。但是国家药典上只有药方,没有标准,单纯通过国家药典的资料是不够的。对这个变更的原因是什么,就成了历史问题,患者索赔不成,没有负责人。怎看都像是一个阴谋啊。药典是有标准的,但在90年代以前,药物基本是没有临床试验的,不管中药还是化药。中药就靠着长期使用经验来保证安全,化药呢,就是参考原研药的资料,都是各种不靠谱。
生物技术学士
的话:药典是有标准的,但在90年代以前,药物基本是没有临床试验的,不管中药还是化药。中药就靠着长期使用经验来保证安全,化药呢,就是参考原研药的资料,都是各种不靠谱。那反正这个配方的突然更改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了,对吧
的话:那反正这个配方的突然更改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了,对吧现在的能找到的原因是木通资源短缺,就用关木通替代了,具体的过程不知道,因为短缺不是替代的理由。
生物技术学士
的话:现在的能找到的原因是木通资源短缺,就用关木通替代了,具体的过程不知道,因为短缺不是替代的理由。也就是说“觉得可以替代就替代”了,是么?
的话:也就是说“觉得可以替代就替代”了,是么?肯定不是这么简单的,药典还是严格的,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到底是什么地方出错了。
引用 的话:对中医理论,我的看法:1、在没有串通一气的前提下不同的中医师对同一名患者的诊断结果要一致;2、对患者给药要符合中医理论,而不是根据验方给药;3、中医经验与理论不符时,被修改的是中医理论。1,两个西医达成的诊断结果页不一定一致吧,如果你说有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那中医也可以同样回答。2,左旋咪唑是抗钩蛔的药,但是西医也用来给疣子的患者作为抗生素服用,因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个要能抗病毒。
引用 的话:1,两个西医达成的诊断结果页不一定一致吧,如果你说有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那中医也可以同样回答。2,左旋咪唑是抗钩蛔的药,但是西医也用来给疣子的患者作为抗生素服用,因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个要能抗病毒。一致是指统计学意义上的抗生素抗病毒?
引用 的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所以,中成药的功能主治最后都要落在中医理论上,比如活血化瘀、行气止痛之类的。否则就是天然药物。中药有多大的特权( 12:40:13)转载▼作者:棒棒医生
善良的中国病人从来不曾怀疑,只要经过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广泛用于临床的药物,必然是疗效和安全都经过严格检验的药物。他们绝对不会相信,中药作为治病救人的药物居然享有极大的验证豁免权。
SFDA文件《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号)中有如下荒谬规定:
关于不良反应:“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对于“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药品,难道不应该首先去搞清楚了再来审批吗?写个“尚不明确”就敢于批准其用于临床,这是赤裸裸的合法草菅人命。
关于药物相互作用:“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这真是奇了怪了,难道可以不进行这种研究吗?
关于临床试验:“对于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这简直令人目瞪口呆!未进行临床试验的,只要不列此项,一样可以批准用于病人?不经过临床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如何保证?
关于药理毒理:“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相当无语啊!中药进入临床前居然可以不进行药理毒理的研究。
关于药代动力学:“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中药也不必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很明显啊,罪魁祸首并不是那些黑心的药厂和中医骗子。
引用 的话:中药有多大的特权( 12:40:13)转载▼作者:棒棒医生
善良的中国病人从来不曾怀疑,只要经过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广泛用于临床的药物,必然是疗效和安全都经过严格检验的药物。他们绝对不会相信,中药作为治病救人的药物居然享有极大的验证豁免权。
SFDA文件《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号)中有如下荒谬规定:
关于不良反应:“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对于“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药品,难道不应该首先去搞清楚了再来审批吗?写个“尚不明确”就敢于批准其用于临床,这是赤裸裸的合法草菅人命。
关于药物相互作用:“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这真是奇了怪了,难道可以不进行这种研究吗?
关于临床试验:“对于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这简直令人目瞪口呆!未进行临床试验的,只要不列此项,一样可以批准用于病人?不经过临床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如何保证?
关于药理毒理:“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相当无语啊!中药进入临床前居然可以不进行药理毒理的研究。
关于药代动力学:“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中药也不必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很明显啊,罪魁祸首并不是那些黑心的药厂和中医骗子。此规定个欧盟的固定类似,是参照欧盟的固定而来的,而且西药也是如此。
引用 的话:对于西医粉,你只要问他为什么免疫系统会攻击自身,他就立马哑火。这个有什么特殊的么?能简单说说么?
引用 的话:此规定个欧盟的固定类似,是参照欧盟的固定而来的,而且西药也是如此。你是说没进行过临床试验、没进行过毒理研究、没进行过药代动力学研究的西药可以在市面上出售?
引用 的话:你是说没进行过临床试验、没进行过毒理研究、没进行过药代动力学研究的西药可以在市面上出售?是的,长期应用的药物符合条件至少不做临床试验是肯定的,已经有中药按此途径通过了欧盟认证,以药品身份正式在欧洲上市。在日本,经方(伤寒、金匮),不用做药理、毒理临床等是肯定的,虽然我没见过注册法规原文,但是国家局培训时亲耳听专家讲过,而且,在行内是众所周知的,日本药典载入、正规汉方经过批准的经方超过400个。FDA对未经批准的,没有做过安全性、有效性验证的(更别说临床了、药理毒理了,连审批都没有)的药物,政策为继续允许销售,但逐步要求做注册审批工作。FDA有权利要求随时审批,这样的药物可能有几千个。
引用 的话:是的,长期应用的药物符合条件至少不做临床试验是肯定的,已经有中药按此途径通过了欧盟认证,以药品身份正式在欧洲上市。在日本,经方(伤寒、金匮),不用做药理、毒理临床等是肯定的,虽然我没见过注册法规原文,但是国家局培训时亲耳听专家讲过,而且,在行内是众所周知的,日本药典载入、正规汉方经过批准的经方超过400个。FDA对未经批准的,没有做过安全性、有效性验证的(更别说临床了、药理毒理了,连审批都没有)的药物,政策为继续允许销售,但逐步要求做注册审批工作。FDA有权利要求随时审批,这样的药物可能有几千个。谢谢说明! 看来你真是业内专家!
其实我回复过楼主了,让他看我帖子并反驳。可是楼主无法反驳,没办法了……
引用 的话:是的,长期应用的药物符合条件至少不做临床试验是肯定的,已经有中药按此途径通过了欧盟认证,以药品身份正式在欧洲上市。在日本,经方(伤寒、金匮),不用做药理、毒理临床等是肯定的,虽然我没见过注册法规原文,但是国家局培训时亲耳听专家讲过,而且,在行内是众所周知的,日本药典载入、正规汉方经过批准的经方超过400个。FDA对未经批准的,没有做过安全性、有效性验证的(更别说临床了、药理毒理了,连审批都没有)的药物,政策为继续允许销售,但逐步要求做注册审批工作。FDA有权利要求随时审批,这样的药物可能有几千个。看来是棒棒医生打错对象了!SFDA对中药和西药说明书的要求都一样,但是对中药和西药新药注册要求不一样,对吧?
引用 的话:看来是棒棒医生打错对象了!SFDA对中药和西药说明书的要求都一样,但是对中药和西药新药注册要求不一样,对吧?基本一致,看看附件一,附件二,可以比较一下,几乎是一致的。另外,中药和化药还有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等,其实也是基本一致的,中药往往就是直接参照化药的。中药有的小的地方确实比西药“松”。但这个松也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致,不是中国特色。
引用 的话:基本一致,看看附件一,附件二,可以比较一下,几乎是一致的。另外,中药和化药还有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等,其实也是基本一致的,中药往往就是直接参照化药的。中药有的小的地方确实比西药“松”。但这个松也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致,不是中国特色。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3号
第七条 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一)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该类中药复方制剂,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1.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2.处方中药味均有法定标准;3.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4.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5.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6.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重症,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三)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注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说明本方剂有长期临床应用基础,并经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四)该类中药复方制剂不发给新药证书。
引用 的话: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3号
第七条 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一)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该类中药复方制剂,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1.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2.处方中药味均有法定标准;3.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4.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5.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6.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重症,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三)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注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说明本方剂有长期临床应用基础,并经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四)该类中药复方制剂不发给新药证书。1.这个在实践中还未实施过,国家局培训中明确说,此路不通2.这个也是有现实依据的,欧盟规定15年以上可以免做临床就是类似的规定。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致,不是中国特色。
引用 的话:1.这个在实践中还未实施过,国家局培训中明确说,此路不通2.这个也是有现实依据的,欧盟规定15年以上可以免做临床就是类似的规定。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致,不是中国特色。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厂家拒不赔偿患者是有理由的!
引用 的话: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厂家拒不赔偿患者是有理由的!这个是两回事,生产厂家不赔没错,但国家不赔就错了,标准,制法、所有规定是国家定的,厂家不按国家的制法做是犯法。
假设有A、B两组物体,A组物体:羽绒、丝绸、水。B组物体:岩石、浆糊、泥土。如果将A组物体的各项特性进行抽象化的总结为——轻柔;B组为——厚重。请问这样的总结正确么?
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如果我说人体中存在着轻柔的元素和厚重的元素,请问正确么?
如果正确,该怎么证明?用什么实验才能证明其存在?什么又是轻柔或厚重的元素?
引用 的话:假设有A、B两组物体,A组物体:羽绒、丝绸、水。B组物体:岩石、浆糊、泥土。如果将A组物体的各项特性进行抽象化的总结为——轻柔;B组为——厚重。请问这样的总结正确么?
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如果我说人体中存在着轻柔的元素和厚重的元素,请问正确么?
如果正确,该怎么证明?用什么实验才能证明其存在?什么又是轻柔或厚重的元素?阴阳思维思考的不是是否存在,如何证明之类的线性思维命题。否则定义阴阳就没有意义了。阴阳思维的思考方式是:我已经定义好轻柔和厚重的元素了,要做的是寻找轻柔和厚重的平衡,以及各元素之间的相互影响。阴阳最被人诟病的就是那个对轻柔和厚重的归纳定义,或者说假设。确实有历史局限性。但这一套相互制衡影响的思考方式并不应当被摒弃,现代中医理论应当对影响因子或者说变量进行重新归纳定义,不失为理论现代化的一个思路。
引用 的话:1.这个在实践中还未实施过,国家局培训中明确说,此路不通2.这个也是有现实依据的,欧盟规定15年以上可以免做临床就是类似的规定。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致,不是中国特色。欧盟规定15年以上免做临床是啥意思? 咱天朝哪种中草药没个上千年的临床应用历史?欧盟米帝又有谁敢把未经审批的药物投放临床用上15年做记录??这话听着怎么不靠谱啊?有欧盟药监机构的网页上这么说可以看看么?
引用 的话:欧盟规定15年以上免做临床是啥意思? 咱天朝哪种中草药没个上千年的临床应用历史?欧盟米帝又有谁敢把未经审批的药物投放临床用上15年做记录??这话听着怎么不靠谱啊?有欧盟药监机构的网页上这么说可以看看么?1.满15年以上是可以免做临床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只要15年就可以。2,。必须欧盟境内的,而且药厂和药品要有相应科学的质量标准3.地奥心血康已经通过了欧盟认证,就是因为这一条款。
引用 的话:1.满15年以上是可以免做临床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只要15年就可以。2,。必须欧盟境内的,而且药厂和药品要有相应科学的质量标准3.地奥心血康已经通过了欧盟认证,就是因为这一条款。关键是,以欧美的法规和监管环境,怎么可能有未经审批的药物上15年临床的啊?我知道天朝的医院制剂可以不经审批院内使用(比如儿研所的肤乐霜之类,其实也和OTC差不多了,大把的人跑去买),欧美也有类似规定?但那样等于是在医院的药师监管之下的,至少15年内未发现重大的疑似由于该药物导致的事故才行吧??但是疗效怎么认定呢?
引用 的话:关键是,以欧美的法规和监管环境,怎么可能有未经审批的药物上15年临床的啊?我知道天朝的医院制剂可以不经审批院内使用(比如儿研所的肤乐霜之类,其实也和OTC差不多了,大把的人跑去买),欧美也有类似规定?但那样等于是在医院的药师监管之下的,至少15年内未发现重大的疑似由于该药物导致的事故才行吧??但是疗效怎么认定呢?原文很长,我只是摘录了:Specific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适用于传统草药产品的具体条款Article 16a 第16a条1. A simplified registration procedure (hereinafter “traditional-use registrat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for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which fulfil all of the following criteria: 1、完全满足如下标准的草药产品,适用简化注册程序(下称“传统应用注册”)。(a) they have indications exclusively appropriate to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which, by virtue of their composition and purpose, are intended and designed for use without the supervision of a medical practitioner for diagnostic purposes or for prescription or mon (a)它们有适合于传统草药产品的独特适应症,这些传统草药产品的组成和用途,被设计为不需从业医师的诊断、处方或监督等干预下就能使用;(b) they are exclusively for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 specified s (b) 它们有与特定作用强度和剂量相符的特定服用方法。(c) they are an oral, external and/or in (c) 它们是口服、外用和/或吸入制剂。(d) the period of traditional use as laid down in Article 16c(1)(c) (d) 已过第16c (1)(c)条规定的传统应用期。(e) the data on the traditional use of the medicinal pr in particular the product proves not to be harmful in the specified conditions of use and the pharmacological effects or efficacy of the medicinal product are plausible on the basis of long-standing use and experience. (e) 药品的传统应用资料是充分的,特别是产品被证明在指定的条件下使用是无害的,在长期使用和经验的基础上,其药理作用或药效似乎是有道理的。 第16b条1. The applicant and registration holder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1、申请者和注册持有者必须在共同体范围内。2.In order to obtain traditional-use registration, the applicant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concerned. 2、为了获得传统应用注册,申请者必须向有关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申请。(c) bibliographical or expert evidence to the effect that the medicinal product in question, or a corresponding product has been in medicinal use throughout a period of at least 30 years preceding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including at least 15 years within the Community. At the request of the Member State where the application for traditional-use registration has been submitted, the Committee for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shall draw up an opinion on the adequacy of the evidence of the long-standing use of the product, or of the corresponding product. The Member State shall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ation sup (c) 待批药品或同类相关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它们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有至少30年的药用历史,包括在共同体内至少15年的使用历史。成员国接到传统使用注册的申请后,在成员国的要求下,草药产品委员会应对于该产品或相关产品长期应用的证明是否充分提出意见。成员国应提交相关文件。
引用 的话:理论上的,教科书上的解释就不贴了,我只说说我自己的理解:中医来自于经验,中医理论是对经验的附会,一个经验要想传承发展,必须要和当时认识世界的方法理论联系起来,所以中医就和阴阳五行结合了,看看中医的发展史,就知道中医一直在和当时认识世界的新理论同时发展,一直在吸取新的的思想。但对经验的附会,就有对有错,所以中医有的是有客观基础的,能在客观实际上找到依据,有的就不能,完全就附会错了,说一个笑话:补阳药中的锁阳固然长得象男性的阳具,但比锁阳更像阳具的丝瓜却背负了萎阳的恶名。上边的笑话就是取类比象的错误,但中医中,有很多这种取类比象。所以,不能因为中医中有客观依据的地方就大赞中医的高明、伟大,也不能因为有错误、迷信的地方就斥为糟粕、落后。现代中医其实运用了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本质就是验医验药。主要是验药
(5) The long tradition of the medicinal product makes it possible to reduce the need for clinical trials, in so far as the efficacy of the medicinal product is plausible on the basis of long-standing use and experience. Pre-clinical tests do not seem necessary, where the medicinal product on the basis of the information on its traditional use proves not to be harmful in specified conditions of use. However, even a long tradition does not exclude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re may be concer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duct's safety, and therefore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ould be entitled to ask for all data necessary for assessing the safety. The quality aspect of the medicinal product is independent of its traditional use so that no derogation should be made with regard to the necessary physico-chemical, biological and microbiological tests. Products should comply with quality standards in relevant European Pharmacopoeia monographs or those in the pharmacopoeia of a Member State. (5)具有悠久应用史的药品,可以免做临床试验,因为基于长期应用和实践而得出药品的有效性似乎是有理的。依据药品的传统应用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证明它们不是有害的,其临床前研究似乎是不必要的。然而,即便是悠久的传统应用史也不能排除对产品安全性的担心,因此主管当局有权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评价其安全性。药品质量方面的要求与传统应用无关,因此有关药品必要的理化、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试验是不能缺少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欧洲药典专论或成员国的药典要求。
引用 的话:主要是验药主要是验医,而且验药也是验医的一部分。中药的随机对照双盲试验的症状确定,分组等等都是以中医概念进行的。
不但欧盟有,与想象的不同,美国更有趣,也有一些未经过批准的药物销售,FDA有权利要求药品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的资料,逐步解决。也不是没有做过临床就不许销售
引用 的话:主要是验医,而且验药也是验医的一部分。中药的随机对照双盲试验的症状确定,分组等等都是以中医概念进行的。这又是一个定义差别的问题你说的医是医治病人的行为而我说的,是医学理论换言之,等到能通过中医理论化学合成药剂了,我再来相信中医理论达到了科学理论而不是玄学理论的层次。说化学可能有人会觉得太西化,那就说炼金术吧,中国古代也有炼丹术,就等非萃取而是合成的丹药有效了,再来谈中医的合理性吧
引用 的话:这又是一个定义差别的问题你说的医是医治病人的行为而我说的,是医学理论换言之,等到能通过中医理论化学合成药剂了,我再来相信中医理论达到了科学理论而不是玄学理论的层次。说化学可能有人会觉得太西化,那就说炼金术吧,中国古代也有炼丹术,就等非萃取而是合成的丹药有效了,再来谈中医的合理性吧活血化瘀是不是中医理论,可以做RCT,是不是可以验医?
引用 的话:活血化瘀是不是中医理论,可以做RCT,是不是可以验医?非独有
医学本身不是科学,或者不是严谨的,我们日常认为的科学。说中医大家的逆火效应太强了,往往不好讨论。我们拿最近的方舟子质疑钟南山来说:从严格的科学证据、逻辑角度说:方舟子质疑没错,但方舟子的道理不合符医学本身的道理,所以专业人员基本都支持钟南山。
引用 的话:非独有活血化瘀现代医学有这样的概念和理论?
引用 的话:活血化瘀现代医学有这样的概念和理论?舒张毛细血管促进体液循环
引用 的话:舒张毛细血管促进体液循环呵呵,血瘀证不仅仅是血液循环方面,起码和代谢、免疫、神经等多方面相关。
引用 的话:呵呵,血瘀证不仅仅是血液循环方面,起码和代谢、免疫、神经等多方面相关。植物神经的反射与自我调节
实际上用血瘀来解释这些是表征性的,作用机理并无关血管,如果这个你有做RCT,实验设计多半有漏洞
引用 的话:实际上用血瘀来解释这些是表征性的,作用机理并无关血管,如果这个你有做RCT,实验设计多半有漏洞RCT是研究机理的?全世界的RCT都是研究有效性的、表征的。
引用 的话:RCT是研究机理的?全世界的RCT都是研究有效性的、表征的。那你用可以RCT来说明什么?我之前就说了,你对验医的理解的是验证医治行为,而我的理解是验证理论基础。
引用 的话:
不但欧盟有,与想象的不同,美国更有趣,也有一些未经过批准的药物销售,FDA有权利要求药品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的资料,逐步解决。也不是没有做过临床就不许销售有趣啊,真长见识了。难怪有人指称方教主是把自己管见的那点知识硬说成“科学主流”,甚至故意屏蔽与自己主张不同的事实和知识,所以不单其“打假”,就是“科普”也多有可疑之处。不过从中医来讲,我还是觉得中医理论已经不可再用,剩下研药一途(这大概是我现在唯一还能赞同方圣人的地方了)。无他,这个理论体系里面的概念和定义都不甚明确,缺乏可度量可操作性,多数都只能用于事后的附会诠释。
引用 的话:有趣啊,真长见识了。难怪有人指称方教主是把自己管见的那点知识硬说成“科学主流”,甚至故意屏蔽与自己主张不同的事实和知识,所以不单其“打假”,就是“科普”也多有可疑之处。不过从中医来讲,我还是觉得中医理论已经不可再用,剩下研药一途(这大概是我现在唯一还能赞同方圣人的地方了)。无他,这个理论体系里面的概念和定义都不甚明确,缺乏可度量可操作性,多数都只能用于事后的附会诠释。辨证论治才是中医理论的核心而不是阴阳五行,别说现代中医不用五行,就是张仲景也不用,总不不能说张仲景不是中医吧,看伤寒,基本上就是一组证候群,然后,出现了这些证候群后,该用什么方。 比如: 太阳病,头痛,发热,身疼,腰疼,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 然后下面就是麻黄汤的用法: 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黄,减二升,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两升半,去滓,温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须饮粥,余如桂枝汤法将息。
仲景的行文就这么简捷,什么样的证候群,用什么方,怎么煎法。没有多少,推演的,自我揣度的,哲学化的东西。现代人反中医理论,其实根不知道中医理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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