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7周得了亚急性肝功能衰竭竭可以申请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怀孕17周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核心提示:怀孕17周需要注意哪些事情?怀孕17周的时候,孕妇需要注意观测胎动、胎儿体操、腹痛、孕妇保以及?孕期内分泌等。
  怀孕17周,孕妇的腹部偶尔会出现轻微的触痛,这是因为你的子宫在快速的变大,子宫两边的韧带和骨盆为了适应宝宝的成长,也会出现一些变化,腹痛其实是正常现象,但是持续几天都出现疼痛的话,就要咨询专业的医生了。
  观测胎动
  怀孕17周就可以开始观察胎动了。每一天的早中晚,各测一次,每次测试时间为1小时。最后把3次计测试的数乘以4就可以判断12小时的胎动次数了。在测试胎动的时候,孕妈最好是左侧卧位,心情保持平静。宝宝动一下,妈妈就在纸上画一道。
  胎儿体操
  怀孕17周会开始感觉到胎动,此时孕妈可以定时和胎儿做一些体操。孕妈可以平卧在床上,身心放松,双腿保持弯曲。然后双手捧住子宫,手指轻轻地压宝宝,胎儿会出现反应。长期以往,宝宝会习惯。
  孕妇保健
  怀孕17周孕妇往往处于最佳状态,会显得容光焕发。此时腹部也已经开始隆起了。有些孕妇可能会害羞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见熟人,会觉得尴尬。还有一些孕妇会反感自己变得腰宽体胖,会为脸上的&蝴蝶斑&苦恼。其实,孕妇也具有孕体美,而且孕体美还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拥有的。
  ?孕期内分泌
  很多孕妇在孕期会出现鼻塞、鼻黏膜的充血和出血现象,这会受到孕期内分泌变化所影响。怀孕17周时孕妇一定不能盲目使用滴鼻液或者抗过敏药物。以上现象会其实可以自行缓解直到消失。如果鼻出血严重的话,应该到医院检查是否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这些疾病都不是你要找的? 用工具试试!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扫一扫”分享
现在家庭里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小狗小猫确实给人们带去很多乐趣。但宠物会不会危害孕妈妈和宝宝的健康呢?猫猫狗狗到底对孕妈妈和宝宝有没有危害呢?在这个问题上总是众说纷纭,爱宠物的爸爸妈妈一再提出一个观点,只要注意宠物的安全距离,科学喂养宠物是没有危害的。而坚持宠物有危害的爸爸妈妈却列出宠物的诸多罪状 []
在线咨询(向医生免费提问)
请在此提交您的问题,即有万名医生10分钟内为您解答
答你所问,名医在线近距离。
肿瘤的真相与误区
健康有益事
减肥达人秀
怎样预防夏季心脑血管疾病?《生命时报》采访专家提醒需要…… []
在我国的中医院校经常能看到一批批外国医生围着中国医生学…… []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营养科主任曾晶介绍,多数市民都听说过…… []
做爱是一个快乐的过程,是两个亲密无间的伴侣情感的交流。…… []
怀孕12周后,胎儿生长已经相对稳定,但由于母体患某种疾病或胎儿发育异常等原因,有些准妈妈不得不通过引产手术中止妊娠。专家指出,引产术对母体有一定影响,女性引产后不宜马上怀孕,最好建议间隔6个月以上。民政局对重大疾病的补助金_百度知道
民政局对重大疾病的补助金
  二、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急性脑中风,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急性心肌梗塞,必要的病史材料:书面申请书,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收费收据;重度精神分裂症;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户口簿,并发给救助通知单;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农村五保户,并报区。区;严重烧伤、处方。  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股骨头坏死、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肺源性心脏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者身份证;肝硬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申请了大病救助就不能申请低保补助了么_百度知道
申请了大病救助就不能申请低保补助了么
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处方、收费收据;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主身份证,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书面申请书。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股骨头坏死、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必要的病史材料;区。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并发给救助通知单。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肺源性心脏病、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并报区,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肝硬化、户口簿、《农村五保供养证》,且需住院费用较高;重度精神分裂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突发性的意外伤害。  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  二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广告剩余8秒
文档加载中
疾病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慈善救助申请书范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白血病救助申请书范文,救助申请书范文,贫困救助申请书范文,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疾病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民〔2015〕8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
根据省、市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参照《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2014年4月下发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4〕68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二、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种(符合附件规定的病种),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情形。
三、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已参合(保)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救助比例增加15%。
(三)对已参合(保)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患附件规定重病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25%;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和比例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五)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六)各区要积极开展重症慢性病门诊及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
(七)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八)各区民政部门可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报市局备案后可进行二次救助,各区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可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九)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年度医疗救助时限截止当年10月末,1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下年度救助。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确认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困难群众,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及县(市)、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并适时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将审计与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将救助对象名单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采取社会化方式发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各县(市)、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的县(市)、区,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年度“一站式”服务救助人次或金额不得低于总救助人次或总救助金额的40%。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市)、区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七、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评议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捐赠资金、参与医疗救助。
(五)各区遵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结合本办法、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2014年4月下发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4〕6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合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伴规定并发症);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血友病;小儿脑瘫。
合肥市民政局&&&&&&&&&&&&&&& &&&&&&&&&&&&&&&2015年4月1日印
】【】【】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主办 版权所有(C)
创意制作&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号-2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潜山南路550号市政务中心第二办公区
联系电话: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肝功能衰竭能活多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