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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的医院人工流产的价位多少,什么医院好,她怀孕一个月了,霍邱县的价位有人知道吗拜托各位了 3Q_百度知道
六安市的医院人工流产的价位多少,什么医院好,她怀孕一个月了,霍邱县的价位有人知道吗拜托各位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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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霍邱到南站,
那里服务和设备都挺好的,做7路就能到,人流手术费用价格应该在500-600元建议你到六安的医院做手术。推荐你去六安交通医院,毕竟专业医院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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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与个人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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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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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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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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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省内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城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城市三级医疗机构
被处罚的医疗机构
省统一确定
省统一确定
省统一确定
省统一确定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任何情况下,实际补偿比均不得超过85%。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
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年度内封顶20万元,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部分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注:⒈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病种,其保底补偿不执行此表规定;
⒉特殊慢性病住院费用保底补偿,不分费用段,按60%比例保底;
⒊在Ⅴ类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较,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例计算补偿金额。
3、在省内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照省统一设定的标准执行,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5%,实行保底补偿。
4、在省内经批准成立但尚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省内重点监控医疗机构以及省内其它类型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省统一设定的按省设定标准执行,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不实行保底补偿。
5、在省外非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为70%,实行保底补偿。
6、在省内、外预警管理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参合农民到此类医疗机构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
7、重点监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庐江县平安康复医院
巢湖市忠诚中医门诊部
巢湖市康复医院
巢湖市紫晨手外科门诊部
巢湖市康平妇产医院
居巢区巢湖康达总医院
肥西县红十字医院
谯城区李楼医院
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
涡阳县马店集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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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医院
淮北东方医院
淮北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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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矿山集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淮北市阳光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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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博爱结石病专科医院
濉溪郭集医院
濉溪蒋庄医院
濉溪小湖孜医院
濉溪五沟界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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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宋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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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百善矿医院
萧县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萧县白土镇中心卫生院
萧县大屯镇中心卫生院
萧县第三人民医院
萧县第四人民医院
萧县杜楼镇中心卫生院
萧县二院分院
萧县马井镇中心卫生院
萧县孙圩乡卫生院
萧县王寨镇中心卫生院
萧县永固镇卫生院
萧县毛郢矿医院
砀山县红十字医院
砀山县砀城中心医院
砀山县薛楼苗圃医院
阜阳市人民医院纺织分院
阜阳妇产医院
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
阜阳市红十字骨科医院
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阜阳卫校附院
阜阳五官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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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州区九龙镇卫生院
颖州区马寨乡卫生院
颖州区袁集镇卫生院
阜南县红十字医院
阜南县红十字医院分院
阜南县红十字医院第二分院
界首市新宜眼科医院
临泉县城关镇卫生院第三分院
太和县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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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苗老集镇卫生院
太和县倪邱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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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双庙镇卫生院
太和县三堂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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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赵集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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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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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魏庄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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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残联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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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浍南镇卫生院安子口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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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仁和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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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外预警管理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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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预警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计委公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将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纳入预警管理。
9、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合并症、并发症”补偿;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生病住院发生的费用,需办理新生儿补参合手续后,获得新农合补偿。
10、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其他无责任或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3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11、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按50%的比例保底补偿,年度封顶线为5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
1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比照同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实际补偿比达不到60%的,按60%的比例保底补偿。可每季度结报一次或每年结报一次。
在省内Ⅴ类医疗机构、省内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以及各类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执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
13、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50%,补偿额度以户为单位封顶,每户全年封顶额为其参合人口数乘以80元,家庭成员可互相调剂使用。
经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偿300元的门诊治疗费用。
14、对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个人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其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15、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1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规定),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参合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17、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18、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补助办法和程序等按皖残联〔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
19、参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额度等按省卫计委、财政厅卫妇秘〔号文件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周宏&&信息审核: 朱祖耀
版权所有:霍邱县人民政府 霍邱县人民政府主办 霍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地址:霍邱县人民政府大院 邮编:237400 电话:、6080923 传真: 邮箱:  事实和理由:  2007年我和父亲(宋家鼎)在霍邱县法院起诉白莲乡街道刘照权、周芳贤夫妇霸占我父母亲(父亲宋家鼎、母亲肖连芳)房屋和农村承包土地,在起诉过程中需要取一个证据,就是日我父亲(宋家鼎)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当时叫律师调来一看,原来我父亲(宋家鼎)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共有三页,日宋家鼎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一页被曹义武、彭涛给篡改了,于是就在霍邱县法院申请日宋家鼎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的右下方的本人签名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当时主审法官是汪志远,所以汪志远就把所要鉴定的东西移交给立案庭﹛计鸿娟和刘兵(军) ﹜,计鸿娟叫我交了2500元鉴定费,日下午计鸿娟打电话叫我去结鉴定费的帐,下午4点多我到了计鸿娟办公室,她叫我结账必然要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当我签字时我发现计鸿娟、刘兵(军)他们两个送检的材料有日协议复印件,我当时就要求申请复议送检材料,计鸿娟不给复议,计鸿娟并且说:“复议之后要出事”,我听了之后,就在法院等着不走,要求要复议送检材料,因为我和父亲申请鉴定白莲派出所日第一页询问笔录右下方的父亲本人的签名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可是计鸿娟、刘兵(军)、汪志远他们确把我和父亲在霍邱县法院起诉撤销的“协议复印件”送去做鉴定“样材”,因为日父亲(宋家鼎)的询问笔录共三页,计鸿娟、刘兵(军)、汪志远他们三人 确在日宋家鼎的询问笔录第三页下面表一段“复印件申请”做“样材”,并且在这复印件下面冒签上我父亲(宋家鼎)的名字,也就是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三页下面复印一段申请,是制作假的“样材”,根本不是我父亲(宋家鼎)本人所写,是霍邱县法院计鸿娟、汪志远和刘兵(军)他们三个人制作的假鉴定“样材”,鉴定不论是“检材”还是“样材”都不能是复印件,因为复印件是不真实的,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27条第1款、2款规定,同时霍邱县法官违反《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二款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我坚持要求要复印,霍邱县法院不给复印,我在霍邱县法院等着,霍邱县法院不让我等,于是在日半夜把我拘留15日,我从拘留所出来就到霍邱县中医院去看病,我被霍邱县法院迫害生病了,所以霍邱县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6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所以说我要求复印材料是合法的,而周艾东、夏家平、陈德志、汪志远、计鸿娟、刘兵(军)、刘斌等法官不给我复印送检材料,我这有计鸿娟等人到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整个卷宗及案卷文号,我父亲宋家鼎的民事卷宗里面有卷号:卷宗第27页是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卷宗的封面,第28页是求实皖求司鉴中心[2007] 文鉴字第46号笔迹检验意见书,这一页委托单位是霍邱县法院,这一页第5行送检材料:霍邱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一张(下称检材并附复印件于后)样本五张。这说明霍邱县法院送检的材料有复印件,并且霍邱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一张也让人模糊,霍邱县法院你到底送检的日第一页还是第二页或者是第三页呢?同时送检的鉴定材料有复印件,复印件是不真实的,鉴定是无效,霍邱县法院法官是违法送复印件做“检材”和“样材”的,宋家鼎民事案卷第29页、第30页、第31页是日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案卷第31页,也是2007年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三页,下面表一段申请是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和霍邱县法院共同表在下面一段申请,在复印件申请下面冒签我父亲宋家鼎名字做“样材”,但是这个复印件申请写的很清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指纹”“字迹”,可是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07] 文鉴字第46号笔迹检验意见书并没有鉴定“指纹”,可见霍邱县法院和安徽省求实鉴定的不完整,并且制作复印件和送复印件做“样材”,这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27条1款第2款规定,依据司法部95号令第41条规定,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案卷第32页是日协议复印件做“样材”这一页下面有主审法官汪志远在协议复印件下面注明:“协议复印件系调取邵岗派出所卷宗”这完全是汪志远在瞎编,我和父亲根本就没有到过邵岗派出所,我和父亲也不是邵岗人,怎么会到邵岗派出所去呢?这一点说明汪志远制假也现出原形了,霍邱县法院“调包”﹑“制假”送检材料,案卷第33页是宋家鼎取样笔录,我从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书整个卷宗可以证明霍邱县法院和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他们联合制假,霍邱县法院违法送检,安徽省求实违反95号司法令第41条规定、违反司法程序通则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霍邱县法院法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同时由于霍邱县法院错误司法拘留我三天,并且又迫害我生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霍邱县法院迫害我生病,致使控告人精神损害,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国家赔偿第3条第1款、第5款,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条、第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霍邱县法院和霍邱县检察院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依据《刑法》25条规定,周艾东、夏家平、陈德志、汪志远、计鸿娟、刘兵(军)、刘斌他们构成共同犯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刑法》第243条、399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霍邱县法院、霍邱县检察院要赔偿控告人100万元。由于计鸿娟、刘兵(军)送到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是复议件,依据司法程序通则第16条规定、第27条规定,应当拒绝鉴定或终止鉴定,根据司法令95号第41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由于皖求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46号笔记检验意见书,使我父亲(宋家鼎)的房屋和土地损失51万元造成房屋土地损失应当由安徽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赔偿,同时追究邹荣、张之中、邹多旭行政处罚,撤销该鉴定中心资质。  在霍邱县法院“调包”、“制作假送检材料”被我发现的时间,正好是日,白莲派出所开始帮助周芳贤制作假轻伤害,迫害我犯罪,我要求重新鉴定,霍邱县公安局赵玉林、罗章慧不给重新鉴定,并且还在案卷中说我在逃;霍邱县检察院兰旻不给重新鉴定,我向兰旻申请多次要求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兰旻不给重新鉴定,并且不给我撤销案件书,兰旻利用个人行为把我起诉到霍邱县法院;霍邱县检察长甄长建、许大葆是很清楚的,并且还违法起诉我到霍邱县法院,兰旻犯徇私枉法罪;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霍邱县法院法官栗明不给重新鉴定、并且栗明还在卷宗制作假鉴定委托书(2008)霍鉴委字第22号委托书说:(因为被告人宋永丽申请原鉴定与9月12日纠纷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控告人根本也没有这样申请过,控告人一直都要求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这是栗明主审法官制作一个假鉴定委托书说明,并且还制作一个(关于未予以司法鉴定的说明),栗明是没有良心的东西,还不给我鉴定,栗明还制作一些假说明,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安中级法院法官王晨涛剥夺我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多次提出申请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对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法临鉴字﹝号鉴定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王晨涛不给重新鉴定,六安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不给重新鉴定,不给国家赔偿,曹义武、彭涛、林德明、金丙智、赵玉林、罗章慧、兰旻、栗明、王晨涛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1条规定,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不送第一时间周芳贤在“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病例,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不送周芳贤日,在霍邱县法医王培昌和白莲派出所干警林德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及片子给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这件事芜湖市司法局已经查明,芜湖市司法局已经在日调查报告里已经说明,芜湖市司法局调查报告文号是“(2012)[48] ”并且卷宗里有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张越的询问笔录,张越在询问笔录已经记录说明“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没有送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同时控告人于2011年7月向安徽省司法厅投诉,日再审申请人的答复第二条已经说明“周芳贤日晚10点入住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记录及相关X光片,委托单位未提供”;调查时发现霍邱县白莲派出所全送一些虚假的病例及虚假的片子去鉴定,因为法临鉴字﹝号鉴定书简要案情是日周芳贤于他人发生纠纷,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不送日—18日(周芳贤入-出院时间)周芳贤在第一时间在“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病例,而送日—19日(周芳贤入—出院时间)周芳贤在“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住院的病例,并且周芳贤在“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诊断是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伤口,2、右腕部头状骨骨折;3、右腕部三角骨骨折。最后结尾是被鉴定人周芳贤是右手第三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也就是说周芳贤在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轻伤于“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的病例诊断的相矛盾,并且周芳贤于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拍片未有骨折,已经证明了“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住院的病例是假的,同时一个人几乎在同一时间住两家医院,这种现象可能吗?所以说“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是假病历,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故意违背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制作假病历应当受到法律处罚和经济处罚,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送检的是假病历,并且日,在法医王培昌和干警林德明及双方当事人监督拍摄的片子也不送到“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去,“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和“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惩处。  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临鉴字[号鉴定报告中分析说明综上所述可知:“被鉴定人周芳贤右手第三掌骨横形完全性骨折系暴力所致。”这一句违反《司法95号令》第39条第1款规定,超出鉴定范围。(第三十九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司法95号令》第40条第1款第2款、第4款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撤销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资质。(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请依法惩处。  由于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临鉴字[号鉴定书中,没有用周芳贤第一时间在日在“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诊断:四肢关节是正常的,没有伤。);没有用日在干警林德明和法医王培昌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拍的X片;致使法临鉴字[鉴定报告结果不真实,(霍邱县公安局和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办案人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依法惩处,并且霍邱县公安局要承担国家赔偿。  法临鉴字[号鉴定书用“合肥和平创伤骨科医院”的病历上的骨折伤是不存在的,鉴定书也未认可该伤情,充分说明该病历是不真实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该终止鉴定。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16条第2款、第三款、第6款、第7款规定,鉴定机构不应该受理,(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该终止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法临鉴字[号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依法重新鉴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依据司法程序通则第29条、第33条规定,进行重新鉴定。(司法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霍邱县白莲派出所和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法鉴定,同时又不给重新鉴定,依据司法令95条第41条规定,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控告人由法临鉴字[号报告书造成的损失的全部经济责任。  法临鉴字[号鉴定书检验过程用日(安医附院)X片,这个片子是没有任何人监督拍摄的片子,不真实的,并且周芳贤没有这个时期的发票,因为日周芳贤在法医和干警监督拍片未有骨折,这说明日是假片子。  法临鉴字[号鉴定书检验过程用日(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X,这是周芳贤于日出院之后的片子,也许是她于别人发生纠纷的片子、也许是他人的片子,这个时间的片子是不真实,虚假的片子,并且周芳贤没有这个时期的发票,这明显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27条第二款规定。  法临鉴字[号鉴定书检验过程用 (芜湖长航医院)的片子,这家医院是私人医院,并且这个片子上面没有周芳贤的名字,用一个胶布贴在片子上,然后再胶布上面写上周芳贤的名字,并且没有周芳贤拍片的发票,所以这个片子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27条第一款规定。  法临鉴字[号鉴定书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14条、第16条、第27条、第33条、第29条规定,依法追究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司法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霍邱县白莲派出所补充材料,芜湖司法局在[2012] (48)调查报告中已经证明,霍邱县公安局没有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送到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去,同时芜湖市司法局还在调查报告里说明,霍邱县白莲派出所提供送检材料不齐全,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第14条、16条、27条、29条、33条规定, “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根据司法令95号第41条规定,应当汪枫、张越、李永宏及鉴定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令95号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霍邱县公安局”依据“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临鉴字[号鉴定报告书”鉴定被鉴定人周芳贤是右手第三掌骨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霍邱县公安局于日拘留控告人8天,并且迫害生病不能工作到现在,请“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赔偿控告人误工费、医疗费、因病休息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上访费误工费、差旅费合计100万元。同时处罚汪枫、张越、李永宏三名法医,撤销“芜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资质。  金丙智、赵玉林、罗章慧、杨守权、周如新、张国亮、许梁、李学仓、郭先平是霍邱县公安局参加这个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共犯,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林德明不提供日双方在法医监督下叫周芳贤于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拍片未有骨折的片子和“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林德明作为一名干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金丙智违反“公安令”规定,公安部门委托的鉴定单位应该在公安系统内部鉴定,不应该把公安系统委托的鉴定到社会中介机构去鉴定,所以金丙智违反“公安令”,金丙智徇私舞弊依法刑法第243条、399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赵玉林、罗章慧不事实求是,说我在逃,我有单位同事证明,单位同事证明我一直在上班,从没有缺席,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周如新、张国亮、许梁他们三人当时没有给我拘留证,非法拘留我,当时把我骗到城关镇派出所强行把我手机收掉和身上贵重物品收掉,控制我人身自由,我当时问他们要拘留手续,他们说是杨守权写的字拘留我的,我说给我复印一份,他们不给复印,这是违法拘留,应当杨守权、周如新、张国亮、许梁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学仓、郭先平两位局长,控告人多次向他们提出异议,要求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并且向他们反映白莲派出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他们不管不问,李学仓并且批示拘留我,霍邱县公安局干警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控告人,依据刑法第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芳贤诬告陷害控告人,使控告人刑事拘留8天,依据刑法第243条规定,依法惩处。(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25条规定,周芳贤、曹义武、彭涛、林德明、金丙智、赵玉林、罗章慧、杨守权、周如新、张国亮、许梁、李学仓、郭先平、周艾东、夏家平、陈德志、汪志远、计鸿娟、刘兵(军)、刘斌、宣主任、江医生、刘成医生、汪枫、张越、李永宏等人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渎职,构成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是指:第一,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就是说,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他们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指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我的三个案件都起诉到六安中级法院,一个民事案件,徐波、卫平海、赵明、陈杰他们不给我鉴定日我父亲宋家鼎在白莲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一页右下方本人笔迹和指纹进行重新鉴定,他们违反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条规定(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驳回我父亲宋家鼎民事案件,王晨涛是六安中级法院法官,也是我申请霍邱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国家赔偿案件主审法官,我申请对周芳贤轻伤重新鉴定,他不给重新鉴定,剥夺我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120条、121条规定,石允龙是六安中级法院法官,也是我申请霍邱县法院给控告人国家赔偿的主审法官,我在霍邱县法院要求复印民事案件送检材料,霍邱县法院不给复印,司法拘留我15日,霍邱县法院和石允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61条规定,徐波、卫平海、赵明、陈杰、王晨涛、石允龙他们违法办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99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被控告人”及其“被控告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43条、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控告人清白,公开给控告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呈  控告人:宋永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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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国人坚决抵制非法进驻小区的物业企业,依法拒绝向其支付物业费。  未经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被判合法,详情关注我的博客.cn/s/articlelist__0_1.html,法院的公开判决公开否定国家法律的有效性吗?公开的刑事犯罪(强占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受到默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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