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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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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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武汉医疗纠纷律师:李红华律师系国内著名医科大学毕业,在三甲医院从事多年临床工作,后赴北京经5年大量的司法诉讼实践,担任过十几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法律顾问,并为全国各地患方代理过数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李律师创建了湖北省第一家医疗法律事务专业所----湖北楚卫律师事务所,提供高效、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红华律师在全国各地代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一些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而求助无门的当事人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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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707937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几个月前我因为左腿受到压伤,被送到了医院治疗。由于某个医生的失误,导致我的左腿彻底残废了。事后我和家人要求医院对事故进行合理伤残鉴定,但是医院却不给出合理鉴定。于是我决定进行,想问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提问者:安徽-阜阳医疗纠纷浏览630次 1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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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虹口区)帮助网友:5168称赞:58鉴定程序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14:27:5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杭州)帮助网友:5624称赞:65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4:26:5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5544称赞:59司法鉴定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1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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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 编辑: 姜洁洁
  孙先生:8个月前,我妈妈被车撞伤了,右腿做了手术,现已出院,可还感觉她走路有些跛脚,我们可以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求肇事者赔偿吗?当时,交警已经开出由肇事者负全责的责任认定书。
  吴女士:我父亲曾在医院治疗,但因为手术并发症导致残疾的后果,我想先找个专业一点的机构做医疗事故鉴定,看看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我该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康姐回复: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出院后可以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现在,我市可以进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的司法鉴定所有4家: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瑞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目前,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是各司法鉴定所的主要业务之一,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每年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占全部受理案例的80%左右。该所主任邵黎明介绍,需要鉴定的伤者带上本人身份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片子(CT、磁共振等)与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取得联系即可。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为元,由当事人先垫付,一般两周之内会给出鉴定结果。之后,伤者可根据鉴定伤残等级计算出伤残赔偿金,要求肇事者给予补偿。
  而吴女士的情况属于医疗纠纷,你可以向卫生部门申请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或由法院指定当地的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医学会医鉴办经过鉴定,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向以上4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可以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来讲,医疗事故鉴定注重医疗的过程,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等行为,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注重患者损伤的结果,是在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两种鉴定的程序、收费以及赔偿标准等都不同。
  康姐建议,吴女士想解决医疗纠纷,了解详情,可以直接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区黎明中路黎富大厦)咨询或申请办理。该委员会属于公益机构,以“第三方”的新模式,通过非行政、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医疗纠纷,且不收取任何调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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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疗纠纷案件已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而困扰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就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上。一件医疗纠纷是否构成事故需要进行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需要进行鉴定;患者死亡需要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患者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因此,鉴定是关系到医患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对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的胜败起着关键的作用。特别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官自身素质并不是很高,而且对医学方面的知识了解、掌握的不多,大多是要靠鉴定结论来定案的情况下,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析:&&&&第一、关于法院受理医疗纠纷后,是否必须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医患纠纷案件后,必须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依据就是鉴定事故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而且,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了法院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也有观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只适合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并作为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后,也可以不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甚至可以直接做司法鉴定,或者不通过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当事人的胜负。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不足之处,审判实践当中,患方以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合同纠纷等起诉到法院来的,不论案由是什么,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法官本身又不是医生,仅凭自身的能力,很难判断医方是否有过错。因此,实际上鉴定也就成了必经程序,况且只要医方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来抗辩,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别无选择,只能进行鉴定。即使损害后果存在,医方过错明显,法院也不能自定医疗事故等级,只能由有关部门,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因此,只要医方以医疗事故进行抗辩的,不论患方以何种理由起诉,均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关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就不予赔偿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应该赔偿,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观点认为,不够事故不等于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不够事故就不赔偿的观点,混淆了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区别,按照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并非只有当医疗损害构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请求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决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在鉴定不够医疗事故后,又进行了司法鉴定,来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然后根据司法鉴定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中的难点是如何理解最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精神,即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这里能够认定,如何去认定。法官不是鉴定人员,也不是医生,由法官来认定问题很多。比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患方不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可以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还有一种情况,经鉴定,虽不够医疗事故,患方提出再次鉴定,经再次鉴定,还是不够医疗事故的,法院是否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经过两次鉴定,患方还不服的,法院是否允许患方再进行司法鉴定;这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如果不鉴定,患方不依不饶,如果鉴定,依据又是什么?理论界认为,已经经过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进行鉴定的,应当准许,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有法院敢开这个口子,一但作出这个判例,就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只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都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来鉴定因果关系,法官如何处理。对第一次鉴定不够事故的,患方不再提鉴定的,一般应视为对首次鉴定的认可,对该鉴定原则上应予以采信。但在审判实践中,患方往往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认为医疗事故委员会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一旦做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相矛盾的话,就会使法官陷入困境。&&&&第三、关于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医学会只有权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而无权作因果关系的鉴定,司法鉴定机关才有权做因果关系的鉴定。还有观点认为,两个鉴定机构只是性质不同,都有权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在审判实践中,两个鉴定矛盾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患者在起诉前先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定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而患者起诉到法院后,医方对该鉴定不予认可,理由是此鉴定医方并没有同意,是患方单独委托的,未经过医方同意,医方坚持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患方坚持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坚持以司法鉴定为依据,法官能否否定司法鉴定的效力?如果不能否定,是否能继续做医疗事故鉴定。审判实践中,医方的心态是不构成事故不赔偿,构成事故如果承担轻微或次要责任少赔偿,千万不能做司法鉴定,因为一旦鉴定有因果关系,恐怕就要全额赔偿,而且赔偿的标准是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标准来赔偿。因此从医方的心态来说是不希望做司法鉴定的。而患方是不希望做医疗事故鉴定,希望做司法鉴定。因为医学会组织鉴定所抽取的专家均是从各个医院抽取,均与被诉医院有着各种关系。而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是社会组织,无论机构大小均有权利做鉴定,而且只要你有委托他就可以做出鉴定结论而不计后果。因此说司法鉴定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均有不公正的隐患。有的患者在作出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构事故后,没有在15日内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在诉讼中患方又以病历存在问题,患者构成伤残,鉴定组中没有法医为由要求法院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是重新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做司法鉴定,一直是困扰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法官判案要有依据,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依据主要就是鉴定结论,有些当事人事先做了司法鉴定,然后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医院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抗辩并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以已经做了司法鉴定为由拒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既不同意做也不对检材进行质证,导致医学会不能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使法官束手无策。无奈,有的法院只好采取强硬手段,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或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鉴定前检材的质证问题&&&&对于送检的材料在鉴定前要进行质证,这是必经的程序。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检材,法院可在质证后直接送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此顺利的送检是不多见的,一般情况对送检的检材特别是病历存在的争议较多,医方认为病历没有问题,患方认为病历存在涂改和添加,而法官在双方对病历是否存在涂改和添加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前将病历送交医学会,医学会是不受理的。这就出现一个问题,需要做病历是否有涂改和添加的鉴定,对于此类鉴定只需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即可。但医方认为对有些病历的涂改和添加是符合病历涂改规范的,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对于患方的损害无因果关系,即院方承认病历有涂改,但认为该涂改对病历无实质影响,不影响鉴定。可患方却死死抓住不放,非要做司法鉴定不可。即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也只能是对否添加和涂改做出鉴定,对于涂改和添加是否影响病历的真实性不能做出鉴定,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对病历是否合理添加和涂改进行鉴定的机构。医患双方往往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如果法官认定是合理添加,患方就会把怨恨转移到法官身上,法官就会引火烧身。审判实践中因为检材有问题医学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患方对病历提出异议,而医学会予以中止的不在少数,在中止一段时间后,医学会往往又以中止的情形没有消失为由终止鉴定,导致医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为一旦终止鉴定,法院有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或判定医方承担责任。&&&&五、关于医学会不予受理、中止、终止鉴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医学会不予受理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院方提供不了病历,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病历丢失,二是患方中途转院,医方没有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多见于突发性的疾病,医院进行抢救后,患方未经医院允许转院。另一情况是建立了病历档案,但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时间过长销毁。对于院方提供不了病历的,医学会不予受理。&&&&2、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医学会以双方对检材存在争议为由而不予受理。即先由法院解决病历真实性问题,然后才能予以受理。有的即便受理了,也会以此为由中止审理。&&&&3、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医生执业地点与执业证不符,以及非法行医等。这类情形也不少见,主要是各医院之间相互竞争,争相抢挖人才。如某医院将另一医院的儿科专业学科带头人挖到自己的医院,但由于其所在的医院不同意其调转,不给其出具手续,而医院又没有办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学会就会以涉案医生执业地点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以后中止鉴定。&&&&对于以上中止鉴定的情形没有恢复,医学会会再下发一个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通知,对于终止鉴定的通知下发后法院如何审理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继续做司法鉴定,有的直接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有的推定医方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予以赔偿。&&&&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什么情况可做司法鉴定。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相矛盾的时候如何采信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如何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检材发生争议时,由哪个部门对检材特别是病历的添加、涂改是否影响病历的实质内容做出鉴定。从而使法官能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思路明晰,方法得当。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依据,而不至于象目前这样各自为政,五花八门。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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