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包轻工的。工人在被工地工人轮着上舒慧受伤医疗费用有谁来支付

你好,我想问下,我是在一个工地包轻工的小包头,今年一月份有个帮我干活的人在工地上受伤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问下,我是在一个工地包轻工的小包头,今年一月份有个帮我干活的人在工地上受伤了,住院花了三万多,出院要求赔付十万元,可我们工地只卖了一份商业意外险,社会保障那份险没卖,而按我和他签的分包合同上却有一条,保险公司赔付外,不足我和他每人对半出,请问我该出吗?
你好律师。在北京工地干活腿弯处受伤肉与骨头分离有拳头大小休息有一个月。但达不到伤残标准有补贴吗?该如何补
你好,我是在工地干活,受伤评的是十级伤残,咨询下按劳动法规定该赔偿多少钱给我
你好,我是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工人,由于今年五月十九号不幸被高楼掉落下来的半块水泥砖砸中头部,确认为工伤,本月一二号申请了伤残鉴定至今还没有下来,我想问下我这几个月的误工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吗?
你好,我是在临朐工地上一个干活的。什么都没有,欠我1万来块钱。能帮下忙吗!等这些钱回家过年呢!
你好,我是在工地上班的木工,一个月工资最低在七千元左右,受伤了,鉴定下来在七级工伤,不知道能陪我多少,受伤的地方是眼睛,现在眼睛已经完全看不见了,只有一只眼睛可以看见,
张律师你好,我是在牡丹江一个工地带了三十几个木工给老板干活了,活干完我们的工钱没有拿到多少,我们也没有劳务合同,我们该怎么做呢,
你好,我是在工地上安装电梯的,今年八月三十号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把脚踝摔骨裂了,当时老板带我去了医院,当时医生建议我打石膏,但老板说不用了让我在宿舍先休息,然后到九月十三号医院复诊的时候,医生又建议我打石膏,然后我就打了,等到了九月二十六号我说回家休息,然后我在家呆了一个多月后,老板说我这个没有误工费,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你好,我是在工地上安装电梯的,今年八月三十号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把脚踝摔骨裂了,当时老板带我去了医院,当时医生建议我打石膏,但老板说不用了让我在宿舍先休息,然后到九月十三号医院复诊的时候,医生又建议我打石膏,然后我就打了,等到了九月二十六号我说回家休息,然后我在家呆了一个多月后,老板说我这个没有误工费,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你好,我是在工地上安装电梯的,今年八月三十号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把脚踝摔骨裂了,当时老板带我去了医院,当时医生建议我打石膏,但老板说不用了让我在宿舍先休息,然后到九月十三号医院复诊的时候,医生又建议我打石膏,然后我就打了,等到了九月二十六号我说回家休息,然后我在家呆了一个多月后,老板说我这个没有误工费,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石律师你好,我是在甘谷县引洮二其工地干活的,一个工人把小腿骨头弄断了,他是25岁,工资7000元一个月,这应该赔偿多少钱,谢谢企业工程外包工人发生意外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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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
□晨报记者 韦蔡红劳动者发生安全事故,但该工程是一家公司转包给另一家公司做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员工究竟该找谁来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合同,也未帮其缴纳各项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关待遇?[案例]两家公司他究竟属于谁的员工方先生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6月份他在一家施工工地干活时,使用切割机时不幸将左手大拇指给锯断了。外包公司为方先生支付了8千元手术费,后经过医院手术,虽保住了手指,但却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在医院治疗期间,他多次去工地和公司索要医药费和生活费,但都遭到拒绝。公司表示,此项目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他属于外包公司所使用的工人,与公司没有关系。无论是这家公司,还是外包公司,他们都没有和方先生签订任何合同。 5个月以来,身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方先生一直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自己也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他希望单位能够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和生活费等5万元左右,但两家单位都予以拒绝。方先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没有劳动合同,他能以事实劳动关系主张自己的权益吗?谁又是他主张权益的单位主体呢?五大问题聚焦问题1: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哪些保险?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出,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日起,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则采取过渡方案,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其他员工待遇方面,在沪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地户籍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一视同仁。问题2:此案例中,方先生究竟是工程方公司还是外包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方先生是否与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认为,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方先生究竟属于谁的员工,需要通过“特定主体”和“劳动关系”两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其次是劳动关系,由于方先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焦点便聚集到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海高院在审理中有如下口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还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后,关于证明责任。方先生作为劳动者乙方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方先生负“存在劳动关系”和“受到人身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方先生可以提供自己平日的工资、工地工人佩戴的工作证、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甚至工友们的证言都将作为争议过程中对方先生有利的证据被采纳。本案中,方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归属于外包公司。问题3:方先生作伤残或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手续?用人单位是否该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予担责?若按工伤标准,方先生大约可以获得多少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在医疗终结后带好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到社保局工伤科填写工伤申报表。工伤申报表要求提供证人的证言,一般需要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言,以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等,具体流程根据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标准而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方先生在施工工地干活时不慎锯断了自己的左手大拇指,经医院救治后保住了手指,但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假定方先生工伤鉴定属于分级中七级伤残——一拇指指间关节断离的情形,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由于本案中公司方未给方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方先生应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用人单位直接追索相应赔偿。问题4:方先生要求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是否合理?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出示的医疗证明单据或其他费用证明,依法支付劳动者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方先生应根据自身情况以及以上文中提到的赔偿标准予以追索赔偿。问题5: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倘若劳动者属于外包公司员工,本案中工程方公司是否该负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指出,劳动者如果属于外包公司员工,由于施工项目是工程方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的,因此两家公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本案中外包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那么两家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外包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条件,那么将由外包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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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建筑工人受包工头雇佣受伤,发包、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人身损害赔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大民初字第4700号
&&&&原告刘云建,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红,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圣强(曾用名杨圣祥),男,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车站北里39号楼1单元401号。
&&&&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颖,女,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45号。
&&&&法定代理人陈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国,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5号。
&&&&原告刘云建诉被告杨圣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公司)、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立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建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张云红,被告杨圣强,被告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颖,被告川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刘云建诉称,我于2004年5月起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加层工地从事瓦工工作,被告双兴公司是该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川立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方,被告杨圣强是我的雇主且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日约17时,我正在工地底楼砌砖时,被该大厦五层掉落下的模方砸中头部。被告杨圣强将我就近送至北京仁和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颅骨骨折、脑疝。当日23时,该院为我实施首次头部外伤手术,并在该院住院18天后出院。带身体状况达到二次手术要求时须再进行手术。被告杨圣强支付了我首次住院的医疗费16800元。我起诉后,申请了伤残鉴定,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我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率为20%。先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我医疗费2144.90元、误工费19360元、伤残赔偿金314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854元,共计727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圣强辩称,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工地,是被告双兴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被告川立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我与被告川立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我作为被告川立公司下属的第六项目部对外承接并施工,我与川立公司按比例分配利润。原告刘云建是我雇的工人,其是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砸伤的,我为其支付了在北京仁和医院的住院费用大约两万元。对原告刘云建的损失,依法应由我赔偿的责任,我同意赔偿。
&&&&被告双兴公司辩称,原告刘云建对我公司的起诉不能成立,原告刘云建是被告杨圣强代表的被告川立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受伤是因为被告川立公司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违反操作等安全隐患造成的。原告刘云建受伤时是在一层从事砌砖工作时受伤的,并不属于五层加层施工,因此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故应由被告川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刘云建的诉讼请求。
&&&&被告川立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被告双兴公司就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签订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原告刘云建是在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履行完毕后,在合同之外曾加的五层加层施工时,被五层加层施工的木块掉下砸伤的。该加层施工,我公司并未与被告双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刘云建的损伤与我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被告杨圣强挂靠在我公司,其施工应由我公司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与双兴公司口头约定对奥亚大楼五层加层工程的施工是其个人行为,原告刘云建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奥亚大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双兴公司。日,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川立公司签订《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双兴公司作为发包人,川立公司作为承包人,双兴公司将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门房工程分包给了川立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为:综合楼建筑面积8648.1平房米,门房建筑面积32.8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局部6层),结构层高首层4.5米,二层以上3.6米。开工日期为日,竣工日期为日前。合同约定承包人川立公司确认杨圣祥(被告杨圣强的曾用名)为派驻工地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川立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并由被告杨圣强负责工程的管理工作。该工程于2004年底完工。
&&&&另查明,北京奥亚大楼进行了五层加层施工,该工程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口头约定,仍由被告杨圣强管理其工人进行施工,实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2005年5月。该加层工程办理施工手续的申请开工日期为日,施工证的发证日期为日,施工证号为00(建),建设单位为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双兴公司。
&&&&再查明,原告刘云建是被告杨圣强雇佣的工人,双方约定原告刘云建日工资收入55元。日约17时,原告刘云建在奥亚大楼工地进行垒墙施工时,被五层加层掉落的模方砸中头部,造成原告刘云建头部受伤。原告刘云建受伤后,被送至北京仁和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右额颞脑挫裂伤、右颞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颅骨骨折、脑疝、右顶皮下血肿、双混合性耳聋。被告杨圣强支付了原告刘云建住院的医药费用约一万六千八百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云建申请了伤残评定,经本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云建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率为20%。
&&&&还查明,原告刘云建的父亲刘本科(日出生)、母亲杨佐碧(日出生),两人共有子女四人,为长子刘云建、次子刘云召、三子刘云金、四子流云轩。原告刘云建与其妻邓唯琼有子女二人,长子刘江(日出生),次子刘明明(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医药费票据、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被扶养人证明、施工证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云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圣强作为原告刘云建的实际雇主应对原告刘云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双兴公司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奥亚大楼加层工程,是奥亚大楼主体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办理了独立施工审批手续,对该加层的劳务分包亦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只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就由被告杨圣强管理其工人对该加层工程进行了施工,其双方的口头约定,不能认定为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川立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刘云建在奥亚大楼加层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川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个人口头约定施工的行为,双兴公司应当知道被告杨圣强个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被告双兴公司应与分包业务的雇主即被告杨圣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双兴公司辩称的原告刘云建受伤不是五层加层施工,属于原合同范围内施工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刘云建受伤所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圣强赔偿原告刘云建医药费一千二百零五元九角、误工费一万九千三百六十元、伤残赔偿金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万九千八百五十四元,共计七万一千八百五十九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云建对被告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
&&&&诉讼费用二千六百九十元,由被告杨圣祥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五(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谦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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