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私营医院未告知岗位风险告知卡签字有效吗

新闻热线: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手术前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11-08-26 15:49
【字体:  】 
  【咨询】
  乌兰察市读者蔡先生:今年3月,我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导致左腿多处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说我儿子要马上做手术,要求我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由于当时情况比较紧急,我想都没想就在上面签了字。手术后,我儿子伤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我带他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原来医生在手术时把一枚螺钉的固定位置弄错了。我向医院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医院的理由是,手术前我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同意书》,这应视作对医生的免责。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
  【解答】
  法官陶家平:蔡先生遇到的情况很普遍。手术之前,医院通常都会和病人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实,这种《手术同意书》充其量只能表明医院将手术的风险告知了当事人,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医院的责任。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此可见,医院的这种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蔡先生和医院虽然签订了所谓的《手术同意书》,但是因为该《手术同意书》免除的是医院对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手术同意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医院让蔡先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构成我国《民法》中的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机,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而订立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在手术前,生命都处于危难之机,而医院正是利用了患者这种危难之机,让患者签署免责协议,以此来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而患者因为生命处于危难之机,所以不得不接受医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据此,蔡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记者&&辛&&一)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59725。手术前签了“同意书”,出了事医院就不用负责吗?
不神医堂&·&
术前谈话后家属要签署的文件叫做《手术知情同意书》,这个名字包含了两层意思:知情和同意,当签了字,代表家属认可自己获得了此次手术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没有在医院和医生的欺瞒和胁迫下接受手术。但这并不代表,签字后医生就没有责任了。术后如果患者和家属对手术过程有任何异议,可以申请医疗鉴定,如果医生确实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近知乎上有个问题是“内科和外科的区别是什么”,回答特别有趣,看得我直乐。大部分答案的主要意思就是,内科医生查房认真、病历详细、行事稳重谨慎;外科医生总是风风火火,查房特别快,病例也简单,因为大部分时间都要用来做手术。其实,除了手术外,像我这种年轻医生,还需要做一件内科医生很少做的工作,那就是术前谈话。(当然,现在规定更细致了,穿刺活检、胃肠镜也需要谈话签字,内科医生也可能要做类似的谈话。)不知道看到这篇文章的人,有多少经历过术前谈话,感受如何。根据我这些年做术前谈话的经历,对患者家属来说,这个过程真心不好受,尤其是最后下笔签字的时刻,大多都是犹豫几秒钟之后深吸一口气咬着下嘴唇下笔的。我们不希望大家经历这样的煎熬,但老实讲,随着年纪的增大,类似经历很难避免。所以在这里,我要讲讲术前谈话的性质和一般流程,给大家做一个心理准备,万一有一天真的面对术前谈话时,不至于完全手足无措。术前谈话不是医院免责声明经常遇到这样的家属,在签字的时候问我:“这是不是那种生死状?签字以后就生死有命,医生完全不负责任?”每次我都会说:“这里是医院,不是比武大会。”术前谈话后家属要签署的文件叫做《手术知情同意书》,这个名字完全是从患者角度出发的,包含两层意思:知情:经过医生的解释,我充分了解了本次手术的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同意:在知情的前提下,我同意医生为我的家属进行手术。签字了,代表家属认可自己获得了此次手术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没有在医院和医生的欺瞒和胁迫下接受手术。但这并不代表,签字后医生就没有责任了。术后如果患者和家属对手术过程有任何异议,可以申请医疗鉴定,如果医生确实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对家属进行术前谈话并让其签字,和对患者做手术一样,都是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医生做了手术,却没有做术前谈话,家属没有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那么即使手术很成功,医生依然存在医疗过失,患者依然可以以“侵犯知情权”为由起诉医院。术前谈话包括三大块不同的手术,术前谈话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形式上大致分为三大块。以肝胆科常做的“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为例,具体讲述一下。前提:患者术前影像学诊断胰头癌,决定实施根治性切除——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第一大块介绍手术方案,也就是医生会怎么切。另外,如果术中发现肿瘤远处转移或者其他无法根治性切除的情况,要介绍备选方案是什么。第二大块告知手术风险。这块是重中之重,也是家属总埋怨“被你们吓个半死”的部分。手术风险各种各样,其中一部分是所有全麻手术都可能遇到的风险,还有一部分是特定手术面对的特定风险。先介绍共同的风险。风险一:感染。这是所有外科手术的共同风险。平时碰破点皮都有可能感染,何况一个大手术。而且胰十二指肠切除术需要动肠道,肠道内是有各种微生物的,不比头颅、心脏等I类清洁手术,而是II类可能污染的手术,不但腹腔可能感染,切口也可能感染。风险二:麻醉。这部分术前会有麻醉医生单独谈话,还要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外科医生不太了解,就不详说了,大概的风险包括:呕吐误吸窒息、呼吸抑制、药物过敏、心梗等,每一项严重时都可能要命。每位患者基础情况不同,麻醉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同,术前麻醉医生会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如果风险太大不会建议手术。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避免麻醉风险的发生。风险三:出血。这是外科永恒的挑战,尤其是对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胰头周围有各种血管,备血就比一般手术多。讲到这里一般我们会拿出解剖图谱,一边比划一边说。风险四:诊断。简单说就是开腹后发现病情和术前诊断不一样。术前影像学诊断胰头癌,但是术后病理诊断是良性的。没办法,病理才是金标准,这是目前检查手段所限。风险五:复发。所有癌症手术,术后都有复发的风险。胰腺癌尤其如此,其生物学特性就是复发率高,很多人术后一年就复发了。讲到这里,一般会举几个著名的例子,比如帕瓦罗蒂等等。风险六:其他脏器问题。比如肺部感染、肺动脉栓塞。以上六点,是所有肿瘤患者手术的共同风险,接下来还有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的独有风险。风险七:各种漏。本手术切除后还要做多个吻合重建,胰肠吻合+胆肠吻合+胃肠吻合,只要是吻合,就有吻合口漏的风险,部分原因是手术操作导致,但更多见于患者自身愈合差。其中最诡异的是胰漏,这是一个再高的技巧都避免不了的世界性难题。做这种手术的医生都碰到过术后胰漏,以及因为胰漏导致的出血、腹腔感染,进而因此丧命的极端情况,截至目前也没有一个医生敢拍胸脯说做了保证不发生胰漏。风险八:术后胃肠功能障碍。通俗地说就是胃瘫,胃不蠕动就吃不了饭,短则一周,长则数月。这是另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世界难题。风险九:生活质量比术前差。比如剩余胰腺分泌胰岛素不足而导致的糖尿病,胆肠吻合口狭窄导致胆管炎。风险十:其他。由于个体差异较大,还可能发生一些很罕见的其他并发症,时间关系没办法一一谈到。第三大块解答疑问并表明态度。这个时候是和医生交流的最好时机,有什么想问的尽管问。不过有些问题医生实在没办法解答,比如“这个手术成功率有多少啊”“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高啊”这种。签字也不能随便签谈话结束,到了签字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家属都会签字的,毕竟已经深思熟虑过决定手术。但签字的态度却不太一样,主要分三种:第一种:风险我都明白了,为了治病只好和医生共同面对这些风险,相信医生会尽力完成手术。这种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好的态度。第二种:医生你吓唬我呢吧?没这么严重吧?这样就必须严肃地告诉他:“以上风险我都亲自碰到过,不是唬人的,虽然发生概率低,但是确实会遇到。”第三种:你说的这些我都听不懂,我就知道签字才能做手术,没办法只能签字。这种情况不能让他签字,告诉他你有哪里不懂就问,我们给你解释,什么时候弄明白了什么时候签字手术。医生最怕的,是第三种态度。首先,从医生履行职责的角度,这种态度说明术前谈话是无效的,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不能敷衍了事。反过来,从患者家属角度,至亲要做这么大的手术,家属不关心可能发生的风险,只想赶紧签字手术,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这不是医生不信任患者。听说过别家医院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家属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没有医疗过错。但家属表示,术前谈话没听懂,不了解风险那么多,如果充分了解了风险,根本不会签字手术。最后,医院出于同情弱者的考虑,判医院赔了一部分“人道补偿”。从此,这家医院术前谈话的时候都架起了摄像机,全程录像。老实讲,做了几年医生,我现在很难同情那种一眼就能看出来的“弱者”,他们其实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占用的医疗资源往往比别人多。倒是那些低调、克制、容易沟通的患者和家属,更让我欣赏。不过话又说回来,我欣赏又有什么用呢?题图来源:.cn图库
猜你还想读比如人流手术中造成子宫穿孔,(术前已签字,不签字不给做手术),真的不负任何责任吗?
医院在为病人动手术前要求家属签字,并不能免除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引发医疗损害争议时的责任。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医院要不要赔偿,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医护规范,主观上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的。如果医院及其医护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即使签了手术同意单,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即使没有签手术同意单(一般都有签),也不用赔偿。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就不负责医疗事故的话,那不是不会发生需要医院承担的医疗事故了吗?签了字就不负责,法律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医疗事故的发生关键是要看医院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话,医院应当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否则推定医院是有过错的,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叫过错推定原则.从本案来说,也就是医院要举证自己对子宫穿孔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否则医院则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你好,我是医学专业人员。
首先,我纠正你问题中的一个错误. 执行某医疗措施前,不只是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在签字前,是要向患者或其亲属交代情况的,这是重点。...
:签字 签字 【注音】:qiān zì 【释义】:同“签名”。多指在文件、纸张、条幅、或纪念物品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证明、纪念或决心等。
首先你说的私人医院是什么意思?如果没有医疗执照就去报警,其次手术失败是怎么定义的?你说清楚点,失败不同于医疗事故,也不同于医疗过错,有问题可以继续来问,但是请写...
这要看是在肇事中留下的,还是在医院治疗后留下的,如果是在肇事中留下的后遗症,那就找肇事方,如果是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留下的,那就由医院方赔偿。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图文:产前医院未告知风险 赔偿患者住院费两万_楚天都市报_多媒体报
&第15版 武汉法治
第1版 : 要闻第10版 : 楚天福彩第11版 : 武汉新闻第12版 : 武汉民生第13版 : 武汉消费第14版 : 武汉直击第15版 : 武汉法治第16版 : 武汉教科第17版 : 专版第18版 : 武汉微闻第19版 : 武汉跑腿第2版 : 今日要闻第20版 : 武汉街坊第21版 : 武汉健康第22版 : 武汉婚恋第23版 : 武汉影像第24版 : 楚天写真第25版 : 情感讲述第26版 : 悦读时代第27版 : 天天读吧第28版 : 韩国客机在美失事第29版 : 环球一叶第3版 : 今日关注第30版 : 中国聚焦第31版 : 中国纵览第32版 : 中国万象第33版 : 娱体新闻第34版 : 文娱新闻第35版 : 人文风景第36版 : 环球竞技第37版 : 广告第38版 : 体坛聚焦第39版 : 财经视界第4版 : 今日视点第40版 : 财经新闻第5版 : 勇毅学子 带伤救人第6版 : 文明出行?擦亮窗口第7版 : 文明出行?擦亮窗口第8版 : 独家追访第9版 : 楚天评论
?广告:楚天都市手机报?图文:产前医院未告知风险 赔偿?抢救小毛毛的车一路畅通?护航经济振兴?骑偷来的车被擒?不交社保这行规合法吗?
夫妻血型不合怀孕产子 婴儿患溶血症险丢性命
图文:产前医院未告知风险 赔偿患者住院费两万
&&&&楚天都市报讯&本报记者刘珊&&&&新生儿因父母血型不合患溶血症险丧命,做全身换血手术后侥幸存活。因生产前曾在一家医院做过孕检,这对小夫妻在产子出事后坚持认为该医院未尽到怀孕有风险的告知义务,并经律师介入,获得该医院给患儿总共2万余元的住院赔偿。&&&&婴儿出生两小时&&&&因溶血症险丧命&&&&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在李兵(化名)一家租住的汉口百步亭附近一私房内看到,李妻正在哄出生5个月的儿子午睡,其4岁半的大女儿在一旁玩耍。&&&&“儿子现在已经很健康,可刚出生那会,差点把我们吓死!”李兵向记者回忆,今年2月13日下午4时许,李兵在汉口一家医院产房外守候正在生产的妻子,听说生下个胖儿子,且一切正常他很高兴。不料两小时后,李兵突然被医院告知,儿子因黄疸值太高,急需转院治疗。孩子被紧急送至武汉市儿童医院抢救,被确诊为“溶血症”。随后,儿童医院给孩子施行换血手术,向其体内输了400毫升血。20天后,医院再次输了200毫升血,儿子这才转危为安。“之前医院孕检不是挺正常的吗?怎么会出这样的事?”李兵对儿子的历险耿耿于怀。&&&&此前夫妻做孕检&&&&不知怀孕有风险&&&&李兵告诉记者,他和妻子都是来自重庆农村,在武汉打工4年多,顺产生下大女儿后,妻子曾三次怀孕流产。去年7月6日,32岁的妻子经检查再次怀孕达40天,李兵不放心,带着妻子到汉口这家医院接受妇幼保健护理、治疗,夫妻俩都作了血型检测,结果显示:妻子为O型阴性血(俗称熊猫血),李兵为A型阳性血。&&&&从生殖学角度讲,该检测结果其实表明,这对夫妻俩的血型不合,不适宜怀孕生产,有风险。&&&&“你当时知不知道,我儿子有可能会得溶血症?”在这场生孩子的波折过后,李兵曾找到当时作怀孕保健的主治医生质问。医生答复曾向其告知风险,但李兵坚持认为从没听到过这一告知,医生被缠得不耐烦了最后甩出一句话:“你又没有录音,怎么能证明我没有向你告知?”&&&&这句话,一时还真把李兵震住了。&&&&未尽到告知义务&&&&医院赔偿住院费&&&&李兵仔细琢磨后,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未告知怀孕风险,但从另一角度看,医院方同样也没有证据证实曾告知过风险啊,而且这样的证据应该由医院方提供。&&&&为讨个说法,李兵找到律师熊高杰。在熊律师看来,医院在对李兵夫妻做血型检查后,应该预测到怀上的孩子有患“溶血症”的风险,但却没有向患者告知,这是违反医疗常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此外,法律对医学上的院方“告知义务”有特殊规定,要求是书面告知(如在病历中注明)为原则,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而李兵的这种情形显然属书面告知,但其病历上毫无显示,因此不能算作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经过多次交涉,医院最终承认自己存在过错。李兵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和解协议,今年5月底双方达成和解,由院方赔偿李兵儿子的全部住院费用2.14万元。&&&&链接&&&&溶血症是什么病?&&&&中南医院产科教授李家福介绍,父母血型阴性、阳性不合导致孩子发生溶血症。其发病率大约为1%,多发于孕妇人流、流产分娩2、3次后的胚胎。其症状是,患儿出生后黄疸出现比一般新生儿早和猛。如果黄疸值太高,则需要在24小时内换血,否则会危及生命。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健康界APP
24小时更新医疗健康领域的要闻,打造最及时、最鲜活的资讯平台。
手足口病患儿未告知风险不治身亡 医院被索赔16万
来源:杏树林
我行我show!中国医院管理案例评选,医院卓越管理实践大秀场。
重庆市石柱县医院收治一名疑似手足口病患儿后,建议家属转院治疗,但未告之该病的高危风险。两天后患者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不治身亡。法院判决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元。
手足口病未告知高危风险,县医院承担30%赔偿重庆市收治一名疑似手足口病患儿后,建议家属转院治疗,但未告之该病的高危风险。两天后患者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不治身亡。患者家属遂以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石柱县医院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元。雷某、冉某系夫妻关系,系二人之子。日,雷某某因发热、呕吐到石柱县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开药后回家观察。次日16时许,因病情严重,雷某某又到石柱县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由于当时雷某某的状况较好,医生并未将手足口病的高危风险雷某某的父母。患者死亡鉴定意见为自身疾病与医院医疗过失共同导致雷某、冉某并未使用医院安排的救护车辆,而是自驾私家车将雷某某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雷某某于日凌晨2时入院治疗,同日8时许,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雷某某因手足口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和石柱县医院的医疗过失共同导致,其中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为次要因素。石柱县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重新作出鉴定意见认定:石柱县医院在对雷某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雷某某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柱县医院在诊断出雷某某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转院,但是并未明确告知其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因为石柱县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雷某、冉某对雷某某的病情发展没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法院认定石柱县医院存在过错,依据案情酌定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柱县医院赔偿雷某、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丧葬费等共计元;驳回雷某、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石柱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本起案件在微博上引起医生群体的广泛关注:@手术刀_李医生:这个判例会引起示范效应,应该仔细分析案情,既然告知转院说明县医院已无力治疗,我认为已完成告知义务,此案参与度过高。@动刀子的夏医生:总结一下:医生判断病情重,要求转院,安排救护车,这是中国的医院。自己认为孩子看着不错,耽误治疗,然后起诉医院,这是中国的病人。@李liopediatric:想请问一下:假如患者不相信医生告知的风险,拒绝在谈话书上签字,拒绝医院救护车送转院,执意要求自行出院,并拒绝签署自动出院书。这个时候我们医生需要保存什么证据或者做些什么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合理权益呢?@未晚:任何疾病都有可能致死,是不是以后啥病医患沟通都得说到死?@医林大侠:作为一名资深医者,深知医疗告知的重要性,通过本篇文章这个案例对我们每一个医者都能起到警示作用是最好的结果。原标题:少说一句话,医院被索赔16万
付费查看全文(0元)
付费查看全文(0元)
本文转载自其他网站,不代表健康界观点。
本文转载自其他网站,不代表健康界观点。
相关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扫描二维码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诉讼风险告知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