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转院后在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治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7月2号到到9月14日转院至北京治疗的受助情况和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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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告诉我,只要为了梦想不服输,其实幸运就会降临到你的身边,谢谢上帝让我在陌生的北京得到许多陌生的帮助,从四川判死刑到即将进仓移植,上帝对我说:你可以证明生命的顽强。面对50~60万的手术费用,我在微博上求助网友,求助政府,谢谢微博网友的捐款,过几天就会进仓了,爸爸现在四川四处借到15万,现在依然在四川拼命筹钱,压仓费用25万还有10万的缺口,后期还有10~25万的排异费。
&时间&&&网友名字&
7 30&& 苏棉棉100
山地姐1000
8& 20&& 好心网友
好心网友& 3000
8 26&& 致敬仙人掌 200
9 8&&& 遨游千百度
9 9&&& 上官军乐
5000& 好心网友500
9 12&& 山西才仁彭措 500
9 13&& 小美然 300
9 14&& 陈洁500 +&
wailan +1500+ 好心人497.5= 2497.5
共计=14597.5元
微公益进行时4947元
施乐会进行时2239元
7月2号到8月17日办理一次结账:62164.99元
8月17到今天9月14号:83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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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北部居民必看 2015年海淀新农合医保细则有哪些变化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实时结算?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北部居民必看 2015年海淀新农合医保细则有哪些变化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实时结算?
内容提要:近期,区政办下发了《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这份文件和北部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还是很有必要比较详细的了解一下,我们首先选取了部分主要内容和变化点在下文体现,原文附在下文后,已标出其中一些主要内容,便于大家了解该细则,同时大家在查看时还要注意结合正文后的附件表格,比如报销比例、孕产妇定点医院什么的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来,本篇文字内容很多,为了节省大家的流量,图片只有3张100多KB,好啦,不多说,上干货:在参合范围方面:具有海淀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父母已参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持户口本、出生证缴费参合,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当年的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可参加新农合。在资金筹集方面:2015年起,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和门诊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和管理。人均筹集标准为1560元,其中:市、区财政年人均补助1040元,镇级财政年人均补助220元,个人缴费160元、村集体资助140元(见附件1)。在补偿支付标准方面:住院费用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每次起付线为650元。已批准为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全年住院(门诊特殊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其中十七类重大疾病(见附件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0%,二、三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5%。个人全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8万元。在结算方面:2015年起,在辖区内部分定点医院实行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参合人员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在就医医院实行即时结报,医院直接减免按照新农合政策应该补偿部分,病人只需要交纳个人需要承担的自费部分。在医疗结构选择方面:从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见附件5)和4家医院(见附件6)(至少选1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二级医院)及规定的专科医院(见附件7)作为就诊医院。在门诊费用方面:参合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起付线为6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5%,经所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到本人所选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专科医院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为50%,未经转诊到本人所选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的,补偿比例为45%;急诊患者可就近到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急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个人门诊补偿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在住院分娩费用方面: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补偿,补偿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文件原件如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海卫发字〔2015〕6号) 为保证2015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原则和保障期限(一)参合范围具有海淀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父母已参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持户口本、出生证缴费参合,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当年的新农合。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政策,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由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其它保险到期而中断的,可在当年12月10日前(含当日)申请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参合原则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可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可参加新农合。(三)保障期限参合人员的保障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即从当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当年参合,当年受益。当一个保障期结束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下一个保障期。断保参合人员的保障期限是从镇合管办将参合资金上缴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二、造册登记(一)登记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参合费用。(二)汇总村委会负责填写“海淀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简称“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合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海淀区××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镇合管办对“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情况汇总表”,同时将参合人员信息按要求输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三)审核镇合管办负责审核各村参合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医疗证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统一印制,为一人一证一编码,编码由镇合管办按统一要求编写。镇合管办填写完整,盖章生效。医疗证损坏或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及时到镇合管办挂失并补办,并加盖补办印章,原医疗证自动作废。(四)备案镇合管办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报区合管办。三、资金筹集与待遇(一)资金筹集2015年起,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和门诊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和管理。人均筹集标准为1560元,其中:市、区财政年人均补助1040元,镇级财政年人均补助220元,个人缴费160元、村集体资助140元(见附件1)。(二)享受待遇1.补偿原则(1)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规定,扣除自费部分,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2)积极鼓励参合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首诊,通过按照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补偿比例,引导参合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就医模式。(3)普通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最高补偿限额;门诊类费用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最高补偿限额。(4)住院前24小时内门、急诊费用可同住院费用一起申报。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未超出起付线者,再次住院发生费用扣除相应起付线后累计计算,按规定进行补偿。年度内多次门诊,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者,按规定进行补偿。(5)各镇可结合自身实际,对新农合医疗费用实行二次补偿。2.补偿支付标准(1)住院费用(包括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每次起付线为650元。已批准为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全年住院(门诊特殊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其中十七类重大疾病(见附件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0%,二、三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5%。个人全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8万元。(2)住院分娩费用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补偿,补偿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3)门诊费用参合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起付线为6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5%,经所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到本人所选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专科医院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为50%,未经转诊到本人所选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的,补偿比例为45%;急诊患者可就近到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急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个人门诊补偿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见附件4)。3.不予补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1)除急诊外,未按照转诊规定在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按现行北京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7)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就医范围及程序(一)就医范围参合人员按照“区内就近、定点就医”的原则,从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见附件5)和4家医院(见附件6)(至少选1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二级医院)及规定的专科医院(见附件7)作为就诊医院。居住地在海淀行政区域外且距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较远的参合农民,应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 (一式三份,镇合管办、区合管办、患者各一份),经村委会、镇合管办核实后上报区合管办批准,可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审批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行改动)作为就诊医院。(二)就医原则参合人员必须持医疗证实名制就医,参合人员因新参合未发医疗证或医疗证丢失补办期间,凭《新发与补(换)医疗证证明》就医。可到本人选定的海淀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13家定点专科医院就医。(三)急诊因急诊、抢救留观或住院(限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治疗的患者,须在住院后48小时内通知镇合管办;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四)住院转诊参合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经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加盖医院章。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并按照出院医院的级别和报销比例进行补偿。(五)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门诊开药量应遵循“急3慢7,行动不便的最多可开两周,十种慢性病可开1个月药量”的原则。如果违反规定,多开出的药品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在不同医院开出大量同一类药品,恶意套取新农合补偿的,情节特别严重,将取消其本年度新农合补偿资格。(六)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的患者或其家属,先到镇合管办领取“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一式三份,镇合管办、区合管办、患者各一份),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审批单的相关内容,同时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镇合管办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批准,可自行选择辖区内1家定点医疗机构(在审批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行改动)就医,否则不予补偿。已经批准为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所选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需在医疗证上备注,且补偿范围限于因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费用。五、医疗统筹的结算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海淀区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用、 门诊特殊病费用、急诊留观费用和普通门诊费用。1.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流程和要求(1)海淀区新农合住院单据审核实行“镇级初审、区级复审”的经办管理模式,住院费用审核按照《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类费用审核结算办法》(见附件8)执行。新农合门诊单据按照“镇级审核、区级抽查”的经办模式进行审核,即门诊单据由各镇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区医保中心按照申报单据总数的5%进行抽查,区合管办按照区医保中心的复审或抽查结果拨付补偿款。医疗费用可按月进行申报,各镇合管办在每月1日-20日(周六、周日不办理,节假日顺延)将需要补偿的费用单据经初审后提交到区医保中心进行复审(抽查)、结算。医保中心自收到相关单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遇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2)门诊和住院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仍然需要申报、审核并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为大病保险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3)区、镇两级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人员的基本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严格按照《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类费用审核结算办法(试行)》进行各项费用的审核,对利用假发票及冒名顶替来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情况,一律取消其自发现之日起到当年年底的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各镇接到区合管办下拨的新农合补偿款后,要在2周之内发到农民手中,以免发生耽误病人后续治疗的情况。(5)当年的住院单据于3月1日起开始申报,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跨年度连续住院的费用,当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下一年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计算,根据各年度实际缴费情况和补偿政策予以补偿。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单据最迟于第二年4月30日前申报,逾期将不予办理。2.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2015年起,在辖区内部分定点医院实行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参合人员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在就医医院实行即时结报,医院直接减免按照新农合政策应该补偿部分,病人只需要交纳个人需要承担的自费部分,医院先行垫付补偿资金,发生即时结报的单据经区医保中心复核后,区合管办通过基金支出户把医院垫付的资金拨付到医院。因急诊、医院系统故障及按照规定不能医院直报的,由医院提供不能直报的原因证明,由参合人员全额结算后,将单据交到镇合管办按照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程序进行补偿。3.两类特殊人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和流程(1)参合农民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如先由商业医疗保险按照其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参合患者需向镇合管办提供商业保险分割单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票据复印件进行补偿。若先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由新农合出具费用分割单,再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商业医疗保险补偿款总额不应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2)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首先由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参合患者需向镇合管办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优抚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介绍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优抚对象经民政局报销后的剩余金额部分按照新农合标准进行补偿。六、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合人员享受参合年度的大病保险补偿,具体补偿办法详见《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海农合办〔2014〕1号)(见附件9)。七、资金管理(一)专账管理1.新农合医疗统筹资金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2.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收缴、支出新农合资金,单独管理,封闭运行。3.实行新农合医疗费用二次补偿的镇,二次补偿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帐户中核算。(二)资金收缴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度由镇政府组织收缴。1.以户为单位,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个人应交费用按统一要求交村委会,由村委会开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2.以村为单位将收取的村民个人缴纳资金连同村集体扶持的资金统一交镇合管办,由镇合管办开具正式收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3.镇合管办将收取的个人缴纳资金、村集体扶持资金及镇财政补助资金,在资金入库日前转账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4.特殊人群(持证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入保流程(1)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合管办根据各镇残联提供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的残疾人名单组织参合,并将持证残疾人参保名单提供给各镇残联,由镇残联将核实后的持证残疾人参保名单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将名单反馈给区合管办。(2)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合管办根据各镇民政科提供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的低保户、五保户人员名单组织参合,并将低保户、五保户参保名单提供给各镇民政科,由各镇民政科将核实后的低保户、五保户参保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名单反馈给区合管办。(3)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民政科统一组织到镇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4)同时具有持证残疾人和低保户、五保户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低保户、五保户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同时具有持证残疾人和优抚对象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优抚对象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同时具有优抚对象和低保户、五保户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优抚对象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5)区民政局将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保户、五保户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以及优抚对象的个人参合费用直接划缴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区残联将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证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直接划缴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三)资金支出程序1.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补偿,对参合农民单据实行镇级初审、区级复审(复核)后,由区医保中心就核准补偿费用向区合管办提交支付申请,由区合管办通过基金支出户向各镇合管办进行资金划转。2.以即时结报形式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由区医保中心对单据进行复核,就核准后的补偿费用向区合管办提交支付申请,由区合管办通过基金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医院。(四)资金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由区合管办负责审核管理。八、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海淀区新农合管理制度,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向参合患者宣传海淀区新农合政策,认真查验医疗证。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或自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医院要与患者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医疗机构要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积极宣传和引导新农合患者到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认真执行用药原则,对新农合病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并为参合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进行区内通报,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定点资格。对于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于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假借参合农民的医疗证编造住院病历或凭空收取医疗费用等违规行为,区合管办将上报相关部门,追回被套取基金,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九、其他1.各镇可结合自身情况为本镇农民建立补充报销制度。2.本细则解释权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3.本细则自日起执行。4.本细则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研究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附件:1.2015年海淀区新农合筹资标准表2.十七类重大疾病名单3.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4.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门诊补偿政策一览表5.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 6.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7.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附件2 十七类重大疾病名单 1.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3.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4.Ⅰ型糖尿病5.先天性心脏病6.白血病7.血友病8.再生障碍性贫血9.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10.耐多药肺结核1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2.急性心肌梗塞13.脑梗死14.甲亢15.唇腭裂16.儿童尿道下裂17.苯丙酮尿症附件3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7家)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海淀医院北京市上地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北京四季青医院
附件5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 (共37家) 东升镇(3家)朱房前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宝盛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苏家坨镇(5家)西埠头社区卫生服务站周家巷社区卫生服务站车耳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前沙涧社区卫生服务站后沙涧社区卫生服务站四季青镇(13家)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双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常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冉社区卫生服务站曙光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世纪城社区卫生服务站金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烟树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常青园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海淀镇(4家)功德寺社区卫生服务站裕龙社区卫生服务站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北旺镇(2家)西山林语社区卫生服务站马连洼社区卫生服务站温泉镇(1家)颐阳山水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上庄镇(9家)上庄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白水洼社区卫生服务站前章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南玉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东马坊社区卫生服务站西闸社区卫生服务站三嘉信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后章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西辛力屯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6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56家) 三级医院(17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航天中心医院(721医院)北京老年医院(北京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304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九医院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466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河北省燕达医院二级医院(11家)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北京市羊坊店医院北京水利医院北京四季青医院北京市上地医院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北京市化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骨病专科医院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北京三诺健恒糖尿病医院 一级医院(4家)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北京润视眼科医院*北京美尔目医院*北京尔康百旺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家)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社区卫生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上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卫生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注“span style="font-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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