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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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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光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15年1月起施行。《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县直驻光山县城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法》指出,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省内、县(乡镇)到市内其他县(区)、县、乡镇之间出差分别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300元、220元;省外出差按照省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内、县(乡镇)到市内其他县(区)、县、乡镇之间出差分别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80元、5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市(县)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和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乡镇)到市内其他县(区)、县、乡镇之间、乡镇到村分别为每人每天30元、20元、15元包干使用。《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郑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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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翁财发〔号
关于印发《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预算拨款单位:
《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于日旗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翁牛特旗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
抄 报:市财政局
翁牛特旗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参照赤峰市财政局印发的《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旗财政拨款开支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地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岗位工资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地市级人员执行。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工作人员到旗外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80%(即256元/人/标准间)执行。旗直工作人员到苏木乡镇下乡发生住宿费支出的,在100元/天/人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到乌丹出差发生住宿支出的,在200元/天/人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在乌丹有固定住所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市外出差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规定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旗外出差补助100元/天/人。旗直单位去苏木乡镇下乡在食堂就餐,不得申领伙食补助。如确有伙食支出的,由所在单位按100元/天/人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苏木乡镇到乌丹出差补助100元/天/人,在乌丹有固定住所的不得申领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各类培训班学习和挂职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到外地培训、挂职时间在15天以上的,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挂职地点在自治区境外的80元;在自治区其他盟市的60元;在市内且非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40元,享受伙食补助费后,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不再享受其它补助。
由培训举办单位安排伙食或在收取的培训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车站的交通费用)。
&&& 往来机场的交通费用在100元/人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之列。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补助80元/天/人,到市内出差补助40元/天/人。旗直单位去苏木乡镇下乡、苏木乡镇到乌丹出差在20元/天/人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旗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旗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翁牛特旗财政局《关于印发&翁牛特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翁财发〔2007〕68号)同时废止,其他旗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36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  
(普通套间)  
(单间或标准间)  
(标准间)  
内蒙古  
黑龙江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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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承办: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号)和赤峰市财政局印发的《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拨款开支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1.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及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2.到区内各盟市出差,住宿费按自治区限额标准的80%(或按260元)执行。  3.到市内各旗县出差住宿费按自治区限额标准的70%(或按220元)执行。  4.乡镇到县城出差(家不在县城的)住宿费按自治区限额标准的50%(或按160元)执行。  5.县直单位到乡镇下乡,原则上在当地乡镇政府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当地政府所在地招待所住宿的,按100元限额标准执行。  区外出差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规定发布的标准执行,市、县内出差按标准不得上浮。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1.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及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2.到区内各盟市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  3.到市内各旗县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60元执行。  4.乡镇到县城(家不在县城)或县直到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40元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  1.出差到自治区及区外按每人每天60元。  2.区内各盟市按每人每天40元。  3.市内各旗县按每人每天20元。  4.乡镇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九条 乡镇干部未携带公务用车到村下乡,可发放适当的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乡镇根据下乡地点的远近及所乘车辆自行制定,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乡、街、县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开支的县直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其它XX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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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财行〔2014〕10号叙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叙永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国有企业:为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全县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泸市财行〔2014〕12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叙永县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届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叙永县财政局日叙永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叙永县委和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实行派车单管理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按《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泸市财行〔2014〕12)号执行
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级别住宿标准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县外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按《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泸市财行〔2014〕12)执行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乡镇住宿的,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60元标准凭据报销。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如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凭据报销。第十四条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者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包干报销。单位:元/人·天地区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县外 县内乡镇(叙永镇、龙凤乡除外) 乡镇到村社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 100 80 30 15 120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地区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县外 县内
标准 80 50 40 15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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