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对如何对待艾滋病人,病人有没有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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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注册,立即提问,正规三甲医院专家为您解答,100%回复!“小峰事件”:艾滋病人求医困境与医院现实
作者:丘濂 苏晶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无论是瞒报病情的艾滋病人小峰,还是拒绝提供治疗的天津肿瘤医院医生,事件双方似乎都不应该苛责。前者用可能伤害他人的方式为生命延续一丝希望;后者这样做,是基于他对传染病医院和普通医院各自分工的认识。
小峰,以及一个NGO负责人的选择
11月8日,天津艾滋病感染者小峰(化名)在一栋陈旧的居民楼里找到了李虎和他的&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天津肿瘤医院因为他是艾滋病感染者而拒绝提供下一步肺部肿瘤的治疗。小峰很愤怒,问我们有没有公益律师,可否帮助他和医院来打官司。&李虎向本刊记者回忆。&我劝他,现在保命要比维权重要。&于是两人想了个办法:把已经在肿瘤医院做的血检结果中HIV呈阳性的描述做了遮蔽处理,制成复印件提交给另外一家医院,从而逃避手术前的血液检查。&小峰属于艾滋病早期,很多知识还不了解。我跟他讲,手术之后马上要让家属向医护人员坦白。如果有职业暴露的情况,只要在48小时内服用抗病毒药物,28天内就可以阻断。我还安慰他,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我可以来承担。&
这是一次可以拿到证据的、医疗机构因为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推诿治疗的事件。在一份天津肿瘤医院开具的出院记录上显示,小峰10月11日入院,10月29日出院。其中一行这样写道:&流行病检查结果:HIV(+),患者不适合手术治疗。&李虎向本刊记者介绍,以前艾滋病人遇到传染病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去普通医院就诊,医生的回答都让人抓不住把柄。&他们会说,医院没有床位;或者&你的免疫力低,再做外科手术很容易感染&之类。今年,小组接待了十三四位有类似遭遇的病友。因为缺乏证据,也是担心隐私泄露,他们走司法途径或者向行政部门申诉都是半途而废。&李虎的组织用和一些医生建立的私人联系来解决问题。&比如我们和天津市一家医院的党委书记关系很好,他在国外留过学,思想开明。他和科室里的其他医生为我们介绍过去的4位艾滋病人做过治疗视网膜脱落的手术。但他的要求就是千万不要宣传。广大民众还是对艾滋病如何传播不了解,他怕很多人因此不来医院。&
李虎和他的组织一直在为保障艾滋病人的权益而努力。可以查阅到的一份小组在2010年国际艾滋病日前夕写给市政府的公开信上就有这样的内容:国家明令要求医院不能以艾滋病人为由拒绝、推诿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治疗、手术。现实中天津各家医院均不接受艾滋病患者手术治疗,一旦检查患者HIV阳性一律转送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是肝病专科医院,没有外科手术医师和设备,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患有其他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根本无法解决,更不用说得到及时治疗。如简单的痔疮、急性阑尾炎,复杂的腹腔积水、胆结石、胆囊肿、腰间盘突出等手术传染病医院都不能解决,HIV感染者/患者常常隐瞒病情到私人医院就医,既不利于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医治,更不利于艾滋病的防控。
&遗憾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状况没有任何改变。据我们了解,HIV阳性患者去普通医院治疗非HIV/AIDS病症,一旦告知医生病情,100%会被要求转到传染病医院继续治疗。&李虎说。他也曾经为了拿到歧视艾滋病人的证据,自己去隐瞒病情看病的经历。&当时是在天津今年出台&271号&文件之后,其中强调了不能推诿病人,也提到了在一些普通医院里建立了&阳光医生&的队伍,就是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主动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生。但从病友的反映来看,效果不好。&
今年7月9日晚,李虎突发急性阑尾炎。在北京确诊后,他专门跑到天津一家有&阳光医生&的医院,想去看看结果怎样。&我从进医院的一刻全程录音。因为是急诊,血检结果会在手术后才出来。我以为手术是局部麻醉,打算准备动刀前的一刻,才告诉他我是HIV阳性,把医生的反应记录下来。结果手术用的是全麻,我也就失去了意识。&虽然这个试验没有成功,但是之后李虎的遭遇更加坚定了他为艾滋病人争取平等就医权利的决心,哪怕是有争议性的方式。&手术结束之后,我的血检结果出来是阳性。我告诉医生我手术之前并不知道,也是醒来之后才收到疾控中心通知的。&那天下午本来李虎还需要输液,可是等了半天就是不见护士过来,于是他去问医生。&&你有病你不知道吗?&医生问。&没病我来医院做什么?&我说。&别输了,快回家吧。&医生回复。我觉得我们不像是医生和病人,而是法庭上的法官和被告。&李虎这样向本刊回忆那段经历。
也是托了一位中间人,小峰得以很快在天津另一家三甲医院手术。&之前我们组织发了微博,希望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能和市长恳谈。11月12日小峰手术当天,就恰好有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我们了解情况。我和他们讲了小峰的遭遇,他们便追问究竟是在哪个医院接受手术。我坚决不说。为的就是小峰能够顺利完成手术。&小峰的父亲按照儿子的嘱托,手术结束后立即告知了医护人员。结果自然引发了轩然大波。李虎记得在手术后第五天去看小峰的情形:&护士看体温计还要小峰70岁的奶奶举着,不肯自己用手碰。一个开胸手术,医院16日就停药了。小峰一直等到19日才出院,就为了等肿瘤切片的结果。&
11月13日,李虎编辑了一条微博:&天津感染者肺癌手术成功,现在重症监护室。估计3~4天即可探望。在肿瘤医院被拒后,被逼无奈将病历复印修改,在另一个医院逃开了术前血检,才得以救治!术前他向我表示,一定要将拒诊的医生和医院(肿瘤医院)告上法庭!为感染者维护利益!现诚邀公益律师加盟!&李虎向本刊记者承认,他将可能引起公众负面情绪的&瞒报&写进微博,是刻意为之的。&有争论才会有关注,不过这样的结果还是有点出乎意料。&他说。在和本刊记者交谈的过程中,他不断接到媒体打进的电话,还会去和周围的人商量选择哪些有影响力的媒体优先接受采访。按照&海河之星&自己的统计,截止到11月23日,中央电视台已经报道该事件28次,各地方电视台报道17次。
定点医院、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
由于事件造成的影响以及关注度,天津卫生局表示要问责肿瘤医院相关人员。一位天津肿瘤医院的医生告诉本刊记者,接诊小峰的是一名主治医师,但是一般都是由主任医师带领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构成一个小组来完成手术,主任医师对是否要做手术有决定权,所以主任医师责任更大,另外就是肺部肿瘤科的科室主任。本刊记者采访了天津肿瘤医院和与它同样是三甲专科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几位医生,结果发现,如果换作其他医生,在当时的处境下也许会做出和那两位医生相同的决定。这首先源自对传染病医院和其他医院各自分工的认识。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有不能因为是艾滋病人就&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的规定,而《传染病防治法》中说应当由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和条件的指定医院来治疗艾滋病。两者看上去一个是治疗艾滋病以外的其他病,一个是艾滋病,并不矛盾,但是比如普通外科手术之后可能出现感染,这需要跟感染科医生去评估病人的CD4免疫细胞是否达到手术要求。专科医院没有这样的科室。我们倾向病人先去传染病医院。首先传染病院除了传染科之外,也会有诊断治疗其他问题的科室。如果他们没有这个能力,那里的医生邀请我们去做会诊,最终手术在传染病医院所提供的手术室里来完成。&一位医科院肿瘤医院的医生对本刊记者说。
小峰在离开天津肿瘤医院之后,也去了北京地坛医院。地坛医院、佑安医院、协和医院以及解放军302医院是四家可以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医院。除了协和医院之外,另外三家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当时收治小峰的赵红心主任告诉本刊记者,他是由北京一个叫&健康同行&的艾滋病感染者组织介绍过来的,说是不相信当地的肺部肿瘤诊断,想明确一下。&我看了他的CT报告,只有一个诊断是黏液表皮癌,其他病理都没有提示是恶性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让他做个支气管镜来明确诊断。后来才知道他在天津已经做过支气管镜了,诊断结果是很清楚的,并且由于肿瘤脆性大,再做危险。我就告诉他,地坛医院没有胸外科,不具备手术条件。&赵红心说。地坛医院自2009年起,开始走&传染病特色,综合发展&的路线,先后成立了心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科室,但并没有可以为小峰进行开胸手术的胸外科。&如果是北京的病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上报北京卫生局,由它出面来帮助整合各个医院的医疗资源来救助患者,但是小峰是天津人,依据《艾滋病管理条例》中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我们建议他回当地的医院就医。&其实即使是北京地区病人,小峰的病情请专家来会诊也很困难。&这个手术不是请个专家过来就能做的。它有一系列要求,比如麻醉、器械设备的配合。它有可能需要体外循环的设备,我们连这些基础都没有。&&
这是所有传染病医院的局限性。一位感染科医生告诉本刊,现在传染病医院是向&大专科,小综合&发展,其实成效有限。&北京这几家传染病医院,心脏外科再怎么发展超不过阜外,眼科超不过同仁,脑外科超不过天坛,骨科超不过积水潭。另外比如食道癌,传染病医院买台机器,那里的医生就可以做吗?把一个好的医生培养出来,从医学院毕业到成为专家级的,要15年到20年。在一般医院他看过很多病人以后才会成为专家。而把他放在传染病医院,艾滋病人得食道癌可能是1000个人里面有1个,他一年可能就做3例手术,根本锻炼不出来。所以说这些专科医院的资源不利用是很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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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国家有政策
&&&&来源:&&&&&
1、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
2、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国家对艾滋病人的补助
1、“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此外,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家庭成员、艾滋病患者发放生活补助及致孤人员基本医疗免费等医疗救助
目前,给艾滋病致孤人员每人每月200元、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100元、艾滋病患者每人每月20元生活补助费,艾滋病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生活补助,艾滋病致孤人员基本医疗费全免等医疗救助。
对艾滋病家庭的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等救助政策
2005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简称“两免一补”)。
(责编:施云娟、郑艳艳)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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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一、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省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全省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 第四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第五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 第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 第七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 第八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 第九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按照每人每月 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 第十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 第十一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解决。
&&& 第十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和市或县(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 第十三条& 各市或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或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
&&& 第十四条& 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账程序。
&&& 第十五条& 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 第十六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第十八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 第十九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二十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 第二十六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以及接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的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如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救治费用按新农合规定先行申请补偿,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民生工程规定限额予以核报。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二、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
第一章& 指导思想
&&&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血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原则,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加强血防机构能力建设,努力实现血吸虫病防控“十二五”目标,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 第二条&& 到2013年,有效控制耕牛作为血吸虫病主要传染源对群众健康的危害,为全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 第三条&& 到2013年,省、市、县三级血防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血吸虫病防控能力明显改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第三章& 实施原则
&&&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整体推进;提高能力、服务群众。
第四章& 实施范围
&&& 第五条&& 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全省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和6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区)。
&&& 第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省、市、县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第五章& 项目内容与实施计划
&&& 第七条& 传染源控制内容与实施计划
&&& (一)淘汰耕牛。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逐步淘汰全部耕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消除耕牛作为血吸虫病传染源的危害。到2013 年, 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县(市、区)的重点流行村全部淘汰现有存栏耕牛1.92万头。其中,2011年淘汰耕牛0.9万头。
&&& (二)封洲禁牧。通过设立禁牧标志牌、聘用禁牧协管员和推行家畜舍饲圈养等措施,减少家畜感染血吸虫机率,切断家畜作为血吸虫病传染源对危害。2011 年,在全省有螺环境设立3000块禁牧标志牌,聘用1000名禁牧协管员做好有螺环境禁牧工作,有螺环境禁牧覆盖率达到100%。
&&& (三)建无害化厕所。结合实施中央补助我省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在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建造三格式无害化卫生户厕8万座,力争到2013年,全省100%的血吸虫病重点流行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其中,2011年建设3万座无害化厕所。
&&& 第八条& 血防机构能力建设内容与实施计划
&&& 自2011年,3年内逐步完成对47个省、市、县级血防专业机构开展查灭螺、查治病、健康教育等常规血防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装备。其中,2011年对20个(含省血防所)机构配套装备。
第六章& 经费筹集
&&& 第九条& 按照每淘汰1头耕牛补助1000元、每设立1块禁牧标志牌补助240元、每聘用1名禁牧协管员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淘汰耕牛、封洲禁牧等传染源控制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承担30%。
&&& 第十条& 按照每座卫生户厕670元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座卫生户厕补助400元;地方财政每座户厕配套建厕经费270元,省财政为每座户厕配套135元,市、县级财政配套落实135元。
&&&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200万元仪器设备装备经费。省财政按照每个血防专业机构平均补助25万元的标准,对市、县级血防专业机构装备仪器设备进行装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分年审批。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年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标准安排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专项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 第十四条& 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务求实效。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第十六条& 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涉及面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承担相应责任,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将这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作抓实、抓好,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第十七条& 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地方各级政府要深入宣传省委、省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对发展血防事业、加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视,增强基层政府和部门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实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对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八条& 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村改厕技术标准,确保建成一座合格一座。建设竣工后,各地应进行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卫生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通报全省。
&&&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各地对利用民生工程专项经费实施的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定期上报执行情况,省卫生厅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三、附& 则
&&&&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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