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医院医院又害死人啦

扶沟县特大杀人案是怎么样一回事?求知情人_百度知道
扶沟县特大杀人案是怎么样一回事?求知情人
他沉寂寂的躺在地上,肋骨扎破心脏,匕首刺断他得肋骨,**英雄吉鸿昌第三代后人。我不知道这是时代的悲哀或者是人性的丑恶。数名歹徒不分青红皂白,立过两个三等功的优秀战士。父亲的生日,大好的年华,踉踉仓仓的站立,随即便倒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狠狠地刺入他得心脏。他强振作,1983年出生,河南扶沟县人,挥手让那少年先走。当时他血流全身,年轻的父亲,而如今却倒在歹徒的刀下,。当两鬓斑白的父亲和幼小的女儿赶来时,中国传统中秋节前日驾车回家为父亲祝寿昔日英雄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反被歹徒杀害 吉光,儿子的忌日,历经生死磨难和近年的自然灾害都没倒下。下午3时许发现数名歹徒殴打一名稚气未脱的少年,裤管和地面上鲜血遍布,就此定格。优秀的战士,退伍军人。昔日为国戍守边疆8年。日,上前劝说,唯留下悲痛的妻子和4岁的女儿以及昏倒在地上的父亲。等警车和120来时他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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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帮忙,30岁的人了说动手就动手,呸一楼的写的真和谐呀,
一帮不懂事的屁孩打架,,,,死了两个人好像,听说曹里街上的派出所打架时都没敢管
两个小屁孩争风吃醋引发打斗,搬人打架。2。吉伪光和其7-8个战友酒后到场打架,当过兵的人打的狠,几将人打死。3.
顾连锋被打急后拿刀乱比划,刺死、伤人。4.
警察反应迅速,合围 攻心 促其自首。5. 打斗时有多人围观,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希望在现场的实事求是的把真相还原给网友。6. 法律公正,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大家一个真相。发表言论请实事求是,理性,广大网友需要真相、正义,而不是为发泄而歪曲的事实。
●纯属谣传与吉鸿昌无关
  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与周口市**局取得联系,**核实后称:“所发案件地为扶沟县曹里乡,与吉鸿昌故乡扶沟县吕潭乡根本就不是一个乡,帖子所发内容毫无依据。”
昨日下午,周口市**局向东方今报记者传来了案件经过,内容如下: 2011年9月,扶沟县曹里乡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当日下午3时许,扶沟县**局接到曹里乡“东东”网吧门前发生命案警情后,快速出击,查明了死者身份为吉光,男,日出生,曹里乡跨李庄行政村人,以及嫌疑人的详细信息,即顾连峰,顾永乐。并于9月12日下午,将顾连峰、顾永乐以及涉嫌窝藏犯罪嫌疑人的邵瑞霞(顾连峰妻子)擒获。至此案件告破。
  据查,此案起因为:曹里乡马集村17岁的马某因女孩韩某,与曹里乡跨李庄行政村的吉某发生冲突,...
英雄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反被歹徒杀害
吉光,抗日英雄吉鸿昌第三代后人,1983年出生,,退伍军人,河南扶沟县人。日,中国传统中秋节前日驾车回家为父亲祝寿。下午3时许发现数名歹徒殴打一名稚气未脱的少年,上前劝说。数名歹徒不分青红皂白,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狠狠地刺入他得心脏,匕首刺断他得肋骨,肋骨扎破心脏。当时他血流全身,裤管和地面上鲜血遍布。他挣扎着想站立,可是力不从心,等警车和120来时他已死亡。
父亲的生日,儿子的忌日。当两鬓斑白的父母双亲和幼小的女儿赶来时,他沉寂寂的躺在地上。
昔日为国戍守边疆8年,立过两个三等功的优秀战士,历经生死磨难和近年的自然灾害都没倒下,而如今却倒在歹徒的刀下。
.cn/news/s//63-90136.html
传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牺牲 并非英雄后代系打架死亡
  ●网传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牺牲
  昨日早上7时许,周口“龙都网”和大河网“龙都周口”论坛上分别出现一篇题目为“**名将吉鸿昌第三代传人为救少年英勇牺牲”的帖子。帖子称:“吉光,**英雄吉鸿昌第三代后人,1983年出生,退伍军人,河南扶沟县人。日,中国传统中秋节前日驾车回家为父亲祝寿。下午3时许发现数名歹徒殴打一名稚气未脱的少年,上前劝说。数名歹徒不分青红皂白,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狠狠地刺入他的心脏,吉光血流全身,等警车和120来时他已死亡。”
帖子发出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网友纷纷盛赞其见义勇为的英勇行为,并把吉光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不良“官二代”...
传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牺牲 并非英雄后代系打架死亡
  昨日早上,河南多家网站论坛上出现一篇内容为抗日英雄吉鸿昌孙子与歹徒做斗争而英勇牺牲的帖子,此帖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而昨日上午东方今报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的是,抗日名将吉鸿昌家乡周口扶沟确实发生命案,死者也的确姓吉,但其并不是吉鸿昌的孙子,与抗日名将无关,死因则是为相互殴斗。□东方今报记者 田林
  ●网传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牺牲
  昨日早上7时许,周口“龙都网”和大河网“龙都周口”论坛上分别出现一篇题目为“抗日名将吉鸿昌第三代传人为救少年英勇牺牲”的帖子。帖子称:“吉光,抗日英雄吉鸿昌第三代后人,1983年出生,退伍军人,河南扶沟县人。日,...
一楼的再不要胡扯了
世人都知道吉鸿昌没有儿子何来孙子
就是有孙子都和死去吉光他父亲一样大了
难道是吉鸿昌死了以后过了二三十年忽然出来了一个儿子
你他妈的看看自己说的现实不
记者都知道是他们殴打别人
人都快死了没有办法掏出刀来捅了一刀
你这样的说法对得起自己吗
对得起你爹妈的养育吗
南斗你的父母就是教你要像狗一样栽赃陷害
学习秦桧好榜样吗
把好人说人说成坏人
真是什么样的爹娘教的什么孩子
事实终会水落石出的
你就是在写再说
你把天说破个洞在事实面前你的谎言不堪一击
人是凭良心的
老话说得好 恶有恶报 善有善报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像吉光那样的真是死有余辜
28岁的人了10年的兵就是用来打17岁的小娃娃呢吗
他们的首长就是这样叫他们...
是在街上!只是被刺的人快跑到网吧了,死那儿了,是给街上喝了酒,为了一个小妮儿争风吃醋类。开始是两个人打的,后来一个人找了一群喝过酒的年轻孩子打另一个,打架过程中,被刀桶死了。这事儿和网吧没啥关系!顾家的人太傲了,是曹里一霸,早该治了,我亲戚在街上做生意,他们嫉妒生意好,还无缘无故给暴打了人家一顿。
都是些么人啊不知道真相乱说还说的象英雄一样。活着是军人不给军队争光。死了还想做烈士。丢吉将军的脸。当兵的能打不向将军学习去为养着他的乡亲们报答。还横行乡里,死了活该少个败类。什么事情都是有真相的。
见义勇为?
我看是跟着混混打架斗殴,啥东西啊?你不把人家打急人家会拿刀捅你吗?9个大人打两个小孩还有没有天理啊?人家大人是护子心切,没想到过去那几个就打 把人家的头都打流血了不捅你捅谁?大家快顶啊!!! 杀人者是冤枉的 ,完全是自保,冤枉啊!!!
我和吉光是老乡同学好朋友,知道后痛惜!在曹里街上发生的,在我们村的玉米地逮到的。顾家人太傲!得枪毙
天理何在,法律何在,人命关天,还卫国戍边八年退伍军人一个公道!
顾家人瞎篇,全是屁话,我是目击者,我能证明,还死者一个公道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都他妈的枪毙了去
没一个好鸟
为死者祈祷!
是正解~!!!!!!!!!!!
草,一群颠倒黑白的白痴!~吉鸿昌后人是吕谭人,什么时候跑曹里了?
死那个只是姓吉而已!~他家小孩子和人打架,顾家的一个小孩子拿着烟去劝架,那个人就把衣服蒙人家小孩子头上打人家!~死了去球!~活该!~
正所谓:“伸手不打笑脸人!”人家一个小孩子拿着烟去劝架,你TM都打,死了屈你了么?
上面几个还TM吉鸿昌后人,当过兵!
要是一个兵能被一个农民打死,那TMD死了也不屈。给中国兵丢人!~
还有一个被打成了白痴,差点没死?
为什么是差点?因为他祖宗是顾家的!被人认出来了,没继续打他!~
仗着自己跟国家将军有点亲戚就作威作福!~如果不死,老天都不会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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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英雄吉鸿昌后人见义勇为反被歹徒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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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扶沟县康复医院治疗性病多少钱‖
扶沟县康复医院治疗性病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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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沟县康复医院治疗性病多少钱‖?周口 豫生很多人都知道,性病是性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它具有传染性大、传播广泛的特点。性病带来的危害让很多人深恶痛绝,严重影响着男性朋友们的生活和健康。性病也是人们最害怕得的疾病,患了性病,可能连周围的人都远离你,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  ☆★☆扶沟县康复医院治疗性病多少钱‖? ◆周口豫生医院--“老品牌”的诚信医院◆  专家表示,男性朋友如果不慎患上性病后,需要做好以下五点护理工作:  1、注意个人卫生。性病患者在平时一定要保持会阴部四周清洁,要经常洗澡,此外病人的衣服、内裤、被单等用品也要经常换洗,并且还要进行杀菌消毒及经常放在阳光下曝晒。  2、多饮开水。急性性病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饮开水,多喝开水有助排尿,多排尿能起到对尿道冲洗、清洁、促进体内毒素排泄的作用,以避免病菌堆积造成病情加重。  3、严禁性生活。性病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过性生活,以免在性生活时引起生殖器官充血水肿,导致性病的症状加剧,此外性病还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避免在性生活时把性病传染给对方。  4、夫妻共同治疗。性病患者在治疗的同时,其性伴侣也应到医院进行性病检查,必要时也要共同治疗,以便发现问题夫妻同治,才能尽早彻底的痊愈。  5、避免劳累多休息。患者在感染性病之后应该避免劳累,不要熬夜、加班,一定要按时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只有睡眠充足才会增强体抗力,这对于治疗也会有一定的效果。  周口治疗性病?SV生物基因qiang免疫清毒综合疗法六大特点:  全程无痛:全程无痛,避免了以往手术、电灼、光疗等治疗方法的弊端,尤其适合阴部娇嫩皮肤的治疗。  快速高效:只需一次注射治疗,终身免疫,3-5天病兆体即可自行脱落。  安全无副作用:该疗法采用进口高分子生物免疫活性物质,经过数十万例临床实验和应用,无任何毒副作用。  彻底不复发:临床上万例康复案例证实,SV生物基因强免疫清毒综合疗法有效率达到100%,治愈率达到98.7%,在国内和国际上真正做到了治疗尖锐湿疣、性病彻底不复发。  治疗方法简单:治疗方法简单,只需生物基因强注意治疗一次,尤其对尿道口、肛门、阴道内等特殊部位的治疗有明显优势,且随治随走,无需住院。  温馨提示:周口豫生男科医院秉守"服.务在我身边"的服.务理念,坚持"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的办院精神,力求以精湛的医术、热情周到的服.务、舒适优美的就医环境、合理的收费标准服.务人民,全力为医疗健康的公共卫生健康事业做出更优异的贡献,医院率先推出网上即时在线咨询预约、24小时专家在线咨询热线、节假日门诊和夜门诊等服.务,为患者就诊提供最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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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付昌、杨青霞与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高付昌。原告杨青霞。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中杰。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占。委托代理人孙澎涛。被告周红林。委托代理人齐建国。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保根。委托代理人张涛。委托代理人康谊。原告高付昌、杨青霞与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付昌、杨青霞、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的儿子高云祥现年16岁,系初中二年级学生,因高烧,高云祥先后在周红林的个体诊所、扶沟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三处治疗。在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感冒、肺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重症药疹、黄疸原因待查、药物性肝炎。日下午,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们认为三家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他们的诊疗行为和高云祥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判令三被告按份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739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69507元,丧葬费189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21010元,原告在高云祥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3000元。原告去北京鉴定支付交通费618元,上述费用共计351688元。其中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上述总费用的40%,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上述总费用的20%。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辩称,本案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结论确定了三方责任,但扶沟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儿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扶沟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县人民医院的起诉。被告周红林辩称,首先我对原告中年丧子深表同情。原告之子的死亡,与周红林没有因果关系,周红林只是一个乡村诊所,尽到了自己的必要义务,没有过错,在输水无效后,劝原告去县医院治疗;从鉴定报告来看,原告之子的死亡是否是药物性肝炎,不能够确定,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周红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重新鉴定。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辩称,一、省医院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侵权,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省医院的治疗行为与省医院主观方面不存在医疗过错,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诊疗规范、常规,缺乏医学依据。其次,省医院的治疗行为与高云祥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孙波、辛永祥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格,鉴定人杜建芳一人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格,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疑难、复杂或特殊的鉴定事项,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很显然,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高云祥死亡原因进行的病理鉴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规定。2、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尸检”的法律规定。《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患者死亡,在死因无法确定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由此可见,死亡原因的法定途径是在法定时间、由法定主体依法进行尸检的病理鉴定,否则,无法判断失误原因是否与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存在多少因果关系。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在未进行病理解剖的前提下,仅依据书面材料,直接作出“考虑为药物性肝损伤导致死亡”的推论性意见,缺乏科学性,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3、原告放弃诊疗要求自动出院,使高云祥处于危险境地的行为,使之不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救助,是促使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也不排除其他第三方原因)。4、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适用“代理制度”,鉴定人杜建芳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孙波、辛永祥代为出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鉴定人杜建芳不出庭,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省医院制作的病历真实、合法,不存在伪造行为。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退一步讲,即便是谈论赔偿问题,那么侵权行为人的赔偿义务范围也仅限于因侵权人自身过错的医疗行为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侵权人自身过错范围之内的必要损失。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属于原告为患者治疗原发性疾病支付的正常费用,不属于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且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三被告是否有医疗过错,三被告与高云祥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2、是否应当重新鉴定。3、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是否应当支持。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日周红林出具的处方一份。2、日周红林出具的处方一份。3、-27日周红林出具的处方一份。4、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5、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6、河南省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7、河南省发热待查中心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8、河南省人民医院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一份。9、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一份。10、高云祥户口注销证明一份。11、高云祥治疗过程情况说明一份。原告证据1—3证明被告周红林误诊、误治。原告证据4证明扶沟县人民医院对高云祥的诊断结论发热原因待查、肺炎、重感冒、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用药均是按其诊断结论重感冒进行治疗和用药。原告证据5-7证明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对高云祥的诊断结论为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重症药疹、黄疸原因待查,药物性肺炎;河南省人民医院对高云祥的治疗是按照重症药疹进行治疗。原告证据8-9证明原告没有申报农合报销,证据8上显示的诊断结果,与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不一致。原告证据10证明高云祥因治疗无效死亡。原告证据11证明高云祥在三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经过、高云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12、高云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扶沟县人民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各一份。证明高云祥日至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769元。13、高云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一份。证明高云祥日至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31442.85元。1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出具的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周红林、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对高云祥诊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周红林和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行为与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原告支付鉴定费21010元。15、交通费票据2份。证明原告去北京鉴定回来时支付的交通费618元。16、高云祥死亡前后照片2张。证明从高云祥日发病到3月4日死亡,短短10天,三被告相关大夫严重不负责任,缺乏医德,导致一个年满16岁的青少年突然死亡。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4、12无异议,对原告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说扶沟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是不真实的。对原告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治疗过程没有过错,对原告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周红林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证据4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不真实,家属说的是输5瓶水、病历上记载的是3瓶,鉴定结论书上记载的是用药10个小时后抽血,查的转氨酶增高,实际上从用药到化验是16个小时。原告证据14鉴定结论不客观、违背鉴定程序,不科学,鉴定书上没有列明扶沟县人民医院用药详细清单,我们当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证据1、2、3、4、12非河南省人民医院制作,与省医无关,我们保留质证意见。原告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恰恰证明省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原告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恰恰证明省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原告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的异议同对原告证据5-6的异议。原告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的异议是,该证据不属于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诊断结果与证据相矛盾;该证据仅是患方未申报新农合报销的材料,原告未申报、未报销的部分,不应再由被告来承担。原告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原告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的异议是,该证据仅能证明户口是否注销及死亡的结果,无法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具有诊疗过错及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证据11该证据属于患方陈述,即原告陈述,需要有其他证据的支持作证,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属于原告为治疗高云祥原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所说的赔偿范围,即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该司法鉴定书违反诊疗常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仅仅依据转氨酶发生变化,而不考虑患者其他病情体征和个体差异的因素,径直推断河南省人民医院具有过错,不符合常规诊疗。死亡原因鉴定,属于法医病理鉴定的范畴,而不属于临床鉴定的范畴,但北京鉴定中心的三位鉴定人员中仅有一位即杜建芳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格,根据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第四条、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资格的才算是合法。及北京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资格的鉴定,是无资格鉴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及解剖尸体规则的禁止性规定,确定死亡原因的法定途径是在法定期间,即患者死亡48小时内,有法定主题进行病理鉴定,即患者死亡在死因无法确定,或者说对有异议的情况下,在死亡48小时内进行鉴定,否则,无法判定死亡与诊疗关系的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书违法诊疗规范常规,及相关的司法程序,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对原告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交通费票据始发地终点站与原告的具体情况不符。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照片拍摄的具体日期、地点无法核实,无法确定拍摄照片的相关背景,更无法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相关的因果关系。死亡的确定是应当有医师来确定的,不是有照片来确定的。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高云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扶沟县人民医院不存在过错,扶沟县人民医院对高云祥的诊断是正确的,安排转院是及时的。二原告对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扶沟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扶沟县人民医院没有为患者高云祥作出诊断;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检查报告单出具的时间为日,也就是说在没有对高云祥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进行治疗,且乱用抗生素;患者家属说他们最初在扶沟县人民医院的门诊部治疗的,后来在住院部姜子荣大夫治疗,没有交接手续。被告周红林对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病历记载不真实,同答辩意见中提出的异议。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对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病历非河南省人民医院制作,无法判定其真实性,保留质证意见。被告周红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周红林出具的三张处方复印件一份。证明周红林已经尽到诊所目前的现状,量体温,并建议其到医院去治疗,没有过错。二原告对被告周红林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周红林出具的三张处方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异议是,从24日到27日上面用的一种药物扑热息痛,对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用药不能超过三天;周红林诊所在没有给患者检查诊断的情况下进行药物治疗,存在着乱用抗生素的现象。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对被告周红林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不了解情况,不予质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被告周红林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病历非河南省人民医院制作,无法判定其真实性,保留质证意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符合卫生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与高云翔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2、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网站截图。证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孙波、辛永祥无“法医病理鉴定”资格与其当庭递交的资质证书资格不相符,其没有相关资质。3、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分会肝胆疾病协作组颁布的急性药物肝损伤诊治建议。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与高云祥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1的异议是,1、高云祥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时间是日21时56分,但是河南省人民医院首次病程记录的第一页病程记录时间为日零时41分,中间相差三个多小时,这三个多小时恰恰是高云祥一个高危病人抢救的最佳时期,不知道省医院这时在干什么;2、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具日期是日,而患者高云祥在4日就已经死亡了,我们不知道河南省人民医院是依据什么作出的该诊断证明书;3、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住院患者临时离院风险告知书,医患沟通单、糖皮枝激素同意使用知情同意书、住院患者沟通记录单、转科知情同意书、重症医学科中心静脉置管术知情同意书、留置尿管知情同意书、器官插管知情通知书、重症医学科床旁血液净化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心ICU医患沟通及谈话记录,以上这些所有的手续,均没有院方和家属的签字,都是空白的,所以我们认为河南省人民医院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4、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程记录第二页,病程记录上写明请上级医师指导治疗,但是,河南省人民医院未立即进行专家会诊;5、河南省人民医院所有的检验报告单出具的日期,均为2014年的3月2日以后,高云祥转入省医院的时间是日晚上9时左右,一直到3月2日才进行简单的检查,而且检查结果均不确定,上面均打有问号。对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2的异议是,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应当属于司法行政机构,并不是哪个网站可以证明其职业范围。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3不是证据,不予质证。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1不了解情况,不予质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2、3不是证据,不予质证。被告周红林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1、不了解,不予质证。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证据2、3没有异议。经审查,因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7、10、12、13、15、1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11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因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周红林均无异议,能够与高云祥治疗病例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8河南省人民医院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和原告证据9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鉴定人孙波、辛永祥出庭作证,接受了当事人询问,鉴定人杜建芳向本院提交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有病不能出庭,并委托鉴定人孙波全权代表,办理出庭事宜,鉴定人杜建芳并不属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从提交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看,孙波、杜建芳的执业类别均是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辛永祥的执业类别是法医临床鉴定。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辩称,鉴定人孙波无“法医病理鉴定”资格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高付昌、杨青霞、被告周红林、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本院委托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确定的鉴定人孙波、辛永祥、杜建芳的身份均未提出异议或回避。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证据14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因二原告对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被告周红林提交的三张处方复印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1住院病历,与本案有关,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2、3,因原告及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不予质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高付昌、杨青霞与被告周红林是同村居民。日、2月26日、2月27日,原告高付昌、杨青霞的儿子高云祥,因高烧在被告周红林诊所治疗,被告周红林出具了三张处方,没有治疗病历。日15时51分,高云祥通过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入住该院神经内科,主诉:发热4天前,受凉后发热,体温最高达40度,在村诊所治疗无好转。门诊诊断:发热原因待查,1、肺炎?2、重感冒?日高云祥转院。出院诊断:发热原因待查,1、肺炎?2、重感冒?3、心肌炎。原告在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769元,住院1天。日21时56分,高云祥通过河南省人民医院急诊,急查血常规、肝功能,提示效果欠佳。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感染性疾病科二。入院诊断:1、发热待查,2、转氨酶升高,药物肝?日10时05分告病重,同日13时30分,高云祥从感染性疾病科二转入中心ICU-病区,同日15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日16时57分出院,出院状态:患者昏迷。高云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31442.85元。高云祥支付的医疗费,因高云祥诊断为药疹,未能报销。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主要内容是,患者高云祥于日至日于我院住院治疗,特此证明,出院诊断:1、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2、重症药疹,3、黄疸原因待查:药物性肝炎?日,扶沟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以疾病死亡为由,注销了高云祥的户口。日,依据原告的申请,我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红林的个体诊所、扶沟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治疗高云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家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高云祥的死亡结果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是,……。四、分析说明。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文证资料,结合鉴定听证会了解情况,分析如下:(一)周红林个体诊所的医疗过错。1、医方在被鉴定人就诊期间,未见任何主诉、查体、诊断等病历记录,存在过错。2、根据卫生部《处方笺管理办法》规定,书写药品名字、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医方处方笺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3、根据听证会获知,医患双方均认可,被鉴定人就诊期间存在发热症状,医方予以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激素及非甾体类解热镇痛药物等治疗。且同类多种药物联合使用,不符合药物应用原则,治疗处置不当,存在过错。(二)扶沟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扶沟县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同时经验性用药(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钠),听证会上,家属陈述被鉴定人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全身出现皮疹,结合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查体全身皮疹,不排除扶沟县人民医院存在对被鉴定人病情观察不仔细的医疗过错,但当检查结果提示肝损伤后,医方转院及时。(三)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当日急诊(3月1日)相关检验,已经提示存在明显肝功能异常,3月2日复查相关检验,提示病情进行性加重,但医方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至次日(3月3日)才调整相关治疗措施,贻误了抢救治疗的有限时机,存在过错。(四)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考虑到该病的特殊性、医疗本身的风险以及个体诊所和医院级别等因素,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的结果应与周红林个体诊所的用药处置不当和河南省人民医院贻误了抢救治疗的有限时机以及被鉴定人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共同作用所致。因未进行尸检,故不宜作出各方参与度的具体划分。扶沟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五、鉴定意见。周红林个体诊所、扶沟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对高云祥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周红林个体诊所和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扶沟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做出的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孙波、辛永祥、杜建芳三人的决定意见,不是其中某一个人的意见,孙波、辛永祥已经出庭作证,鉴定人杜建芳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有病不能出庭,不属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适格,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因为被告周红林、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对高云祥的治疗均存在医疗过错,对原告为治疗高云祥疾病,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周红林和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基于高云祥所患疾病的特殊性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周红林和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侵权责任。因高云祥未尸检,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参与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未作出具体划分,所以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赔偿比例,本院分别酌定为30%。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高云祥最终死亡结果之间,虽然无明显因果关系,但在对高云祥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本院酌定为10%。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169507元(8475.34元/年×20年),丧葬费的标准18979元(37958元/年÷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偏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60000元。原告主张在高云祥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3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案案情,从扶沟去郑州市入院、出院,每次支付的交通费5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本院分别酌定为每天20元、30元,护理人数按二人计算,护理费的标准参照河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4457元/年计算。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1000元,去北京鉴定支付的交通费61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医院辩称,原告为患者治疗原发性疾病支付的正常费用,不属于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患者高云祥出院前,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已经下达了病危通知,患者高云祥出院时,处于昏迷状态,原告是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出的院,因此,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自动放弃诊疗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红林、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均辩称对患者高云祥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付昌、杨青霞医疗费32211.85元、营养费100元(20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670元[(24457元/年÷365天)元×5天×2人)]、死亡赔偿金169507元(8475.34元/年×20年),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年÷2),鉴定费21000元,交通费1618元,合计244236元的30%,即款73271元。二、被告周红林、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高付昌、杨青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付昌、杨青霞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付昌、杨青霞医疗费32211.85元、营养费100元(20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670元[(24457元/年÷365天)元×5天×2人)]、死亡赔偿金169507元(8475.34元/年×20年),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年÷2),鉴定费21000元,交通费1618元,合计244236元的10%,即款24423.6元。四、驳回原告高付昌、杨青霞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5元,原告高付昌、杨青霞负担1973元,被告周红林负担1973元、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负担1973元、被告扶沟县人民医院负担656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世民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任玲玲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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