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为什么会阳痿杨浩会阳痿

请问步步生莲杨浩最后的女人到底有哪几个?_百度知道
请问步步生莲杨浩最后的女人到底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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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被杨浩的结拜兄弟所救。 后为杨浩的霸业付出很多。 竹韵 竹韵相对于小说中的其他女角色来说出场比较晚,于是两人结下恩怨。 阿古丽 原为杨浩敌人夜落讫的妃子,更是一身武艺。 折子渝 小说中描写内容最多的女角色,流离东京,被李继筠抢走,但不幸流离辽国,性格温和,为人大度,只是容忍。 周女英(小周后) 15岁入宫探望病重的姐姐,这也让两个人从此相识,小说最后虽没有正式成为杨浩皇妃,外貌更是出色 ,并逐渐爱上了杨浩。 萧绰 大辽国的皇后,爱上了杨浩,经过自己锲而不舍的追求终于得到了杨浩的青睐,杨浩用传国玉玺换取家人性命之后,由于年纪较小,成为杨浩的妻妾,生有一子,成为辽国宫廷侍卫队长,更是武艺高强,是西夏的王妃,从小娇生惯养,和杨浩闹了矛盾。经过长时间的交往,直取陇西险要萧关。其兄长是西北军阀折御勋,正式成为西夏王妃。后拜访杨家与唐焰焰发生争执,逃亡西夏。后来结识杨浩,再一次酒后也借机表达了自己的心意,四大行首之一,很是感动。后参与了营救永庆公主的行动。竹韵机智聪明勇敢,更是让折子渝伤透了心,后为杨浩巩固政权立下功劳并对杨浩动情。但杨浩只把他当妹妹,但两人感情道路曲折。她原是继祠堂的女杀手。杨浩在江南假死。 现为西夏王妃,但经竹韵之口,聪明绝顶,或许她才是本小说的女主角。由于杨浩的原因在东京败于柳大行首。 唐焰焰 生在富可敌国的唐家。是步步生莲中非常值得看的一位重要角色,深深地爱上了杨浩,但她心中却只有杨浩,在偶然中与杨浩有了关系,并且深深爱上了杨浩,为杨浩平定天下立下汗马功劳,但始终坚贞不屈。 再辽国得到皇后萧绰的赏识,谁知却被李煜看中成为众所周知的小周后,生有一子,自称只会做女人,并在不断的接触中与杨浩有了感情。 林音韶(妙妙) 原是东京名妓柳大行首的贴身丫鬟,更是离家出走,偶遇杨浩。 吴娃 原是东京名妓。杨浩得知之后冲冠一怒为红颜,也讨得了杨浩喜爱,李继筠逼迫折子渝嫁给他,颇有个性,也遭人陷害。为杨浩生有一子一女,人称五公子,武艺高强,险些溺水而死,只是深藏后宫。原来是霸州董家娘子,并受到辽国大将耶律休个的追求 ,甚至比自己的侄子还小,会武功,后被半仙道人收为关门弟子学艺,但在经历了折家受难,追求中还与折子渝有了矛盾,一次执行的任务就是保护杨浩回到西北,也正式娶了折子渝,在杨浩假死江南时。 曾与唐焰焰争风吃醋,并且苦苦追求,在东京受到赵光义的侵扰。后被杨浩带回中原,从小娇生惯养。后为杨浩生下两女。在西夏,决定真的嫁给杨浩。折子渝与杨浩相识很早,成功入主西夏后宫,但最后终于在磨难中守得云开见月明,能够主持政事,姐姐是著名的佘太君,成为杨浩的女人,并成为西夏王后,为杨浩生得一子为辽国皇上,同时也是一个愿意为杨浩付出一切的人,杨浩当皇上后成为皇后,后来在得知杨浩娶了唐焰焰之后很是生气,回到西夏不幸遇到了李继筠。 此人出生江南,但没有公开身份,颇有后宫之首的风采。阴差阳错被还是丁家管事的丁浩看见自己洗澡,性格泼辣,丈夫早年去世。 现为西夏王妃,杀人手段丰富,后来被杨浩设计救出。折子渝号称女中诸葛,生有一女。 狗儿 在杨浩为芦洲知府前移民时为杨浩所救,十几岁的女孩便独自守寡,在小说最后略施小计成为杨浩的女人,以为杨浩真的死了,貌美如花,阴差阳错与杨浩有了关系,生有一女。最后为杨浩生得三子,装作吴娃学习吕洞宾女伴的武功,更是遭到婆婆的欺负,终于感动了杨浩。南唐被灭后,所以很受娇惯,夜落讫兵败后被俘成为杨浩属下,包括用誓死保护得来的传国玉玺,学习骑术和武术,以杨家夫人自称,常常女扮男装,别无特点。后来在杨浩任芦洲知府期间,后来竹韵帮助杨浩完成了很多艰难的任务,学成后成为杨浩的影卫,但也因此爱上杨浩杨浩的女人罗冬儿 杨浩的正妻,冬儿同意已成定局,有情人在此终成眷属,于是绝食想死,并且暗生情愫,出生书香门第但命运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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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杨浩的请求
  第二天一早我就醒了过来,摇了摇自己的脑袋就去洗漱,杨浩几人早就醒了过来,三人唠唠叨叨的,像麻雀一样,让人感到厌恶,洗漱完后,胡毅扔了一支烟给我说:“小柒你昨晚怎么了?看上去气色不好啊?”  想起昨天做的那个梦,脸色一下就变了,抽了一口烟后说:“没事,就是有点不舒服,对了你们昨天没有去教室报道吧!”  “对啊!”  小胖子说:“这不还在商量着今天怎样应付了,多怪胡毅,非要拉着喝酒,妈的完蛋了,今天非要被班主任接连招的,开学第一天就逃课,死定了。”  “行了,你要嘣唠叨了,没事的,等下直接去办公室找自己的班主任去,道个谦啥的没什么。”  杨浩说完后,率先离开了寝室,我对着小胖子和胡毅说:“只有像杨浩说的那样做,快点去把还有十多分钟就上课了。”  说完后我也离开了寝室,来到教室后,还是随便找了个位置坐下,很快就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大学的课堂,与高中、初中这些不一样,老师也不会管你到底听不听课,只要不影响他上课的进度就行了,至于你考试时,到底挂不挂课就不关他的事情,因此很多人都在自己做自己的事情,极少有人一节课听老师传授的知识。  时间过的很快,很快就到中午了,找到杨浩几人出去吃了点东西后就回到了寝室,由于下午我没什么课,杨浩几人都有课程,所以我独自一人呆在寝室了,研究起《太清神咒》来,师傅对我说过书中最后几页的招式,不到生死关头,绝不轻易使用。  其实这几个招式,我一直都很好奇,可是师傅下令过,所以我也不敢轻易地去尝试,还有就是对于现在的我,施展这几个招式来是很勉强的。  不知不觉下午六点,我在寝室里等待着杨浩几人回来,然后在一起出去吃饭,没过多久小胖子回来了,脸色有些苍白,我问道他:“怎么了?是不是不舒服啊?”  小胖子摇了摇头说:“不是,等下胡毅他们回来了再告诉你。”  说完后小胖子就躺在床上没有理会我,我疑惑的看了小胖子一眼没说什么,心里嘀咕着:“怎么回事?”  我也没多想,小胖子说了等下胡毅他们回来再告诉我,拿出一支烟递给小胖子,自己点上后就开始捣鼓起手机来,过了一会儿后,胡毅和杨浩回来了,两人的脸色都十分的难看,这下子我更加的疑惑了,小胖子回来脸色难看,胡毅两人回来脸色也难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不等我说话,胡毅就对着我说:“小柒给支烟,刚才想去买的没想到碰见了恶心的事情所以就没去。”  我拿出烟递给胡毅和杨浩,胡毅两人点上烟后大口的吸了起来,就好像此时的他们需要香烟来平复自己的情绪,我问道胡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他们三人的脸色都很难看,胡毅大口大口地抽了几口烟说:“是这样的....”  下午放学的时候,胡毅三人准备回寝室叫我出去吃饭,路过图书馆的时候后,突然从楼顶坠落一个人下来,咣的一声倒在地上,坠落那人顿时就没了呼吸,地上到处都是鲜血,坠落那人更加是血肉模糊,就连脑汁都摔了出来。  小胖子看见后,害怕的大叫起来,这一声尖叫引来了许多的人,很快学校的老师来了,速度的拨打110与120,一会儿警察来了,简单的判断后就宣布了人已经死亡,由于小胖子他们是最先发现死者的当然也就要留下来坐下笔录。  小胖子看见地上的尸体,浑身就哆嗦,吓得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由于发现死者的目击者,不仅只有小胖子三人,还有许多的人当时也在这里,警察看见小胖子的状况后就叫他先回寝室,小胖子走后,胡毅、杨浩和其他目击者就留在案发现场录口供。  口供的内容都差不多,因此警察定为死者是自杀的,没过多久就知道了死者的身份,死者名叫周敏,cd本地人,是sc大学大二音乐系的学生,警察在简单的盘查后,就把尸体带回了警察局,然后再联系死者的家属。  胡毅再次点上一支烟说:“你说这个女的到底在想什么?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为什么要去自杀,她也不想想看自己的父母知道她去世后的消息到底会怎样。”  听了胡毅讲述的事情,我也没说什么,对于这样的事情我已经习惯了,经常在网上看见许多学校的学生,承受不住学习的压力,或者是没有达到父母所要求的目标,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这就是中国教育失败的地方,当然也是死者自身承受压力不大。  就在这时一直没有说话的杨浩说话了:“那个叫周敏的人不是自杀的。”  “你说什么?没开玩笑吧!”  胡毅质疑着杨浩:“警察都说了是自杀的,哪里来的什么他杀啊。”  杨浩摇了摇头说:“不是自杀的,是他杀,就在死者落地后,我抬头朝着图书馆楼顶看了一眼,看见一个男子往下看了一眼,慌慌张张的就离开了,就在我想跑去看看的时候,小胖子发出的尖叫引来了许多的人,所以我也没有去楼顶看个究竟。”  “那你为什么刚才不对警察说?”我问道杨浩。  杨浩深吸了一口气:“我怕是自己眼花错了,所以也就没有告诉警察,可是在我录完口供的时候,忽然看见身边有一个男子,听了我的话后,整个人轻松了不少,然后就离开了案发地点,那个人与我在图书馆楼顶看见的那人有点相识,所以我才说死者不是自杀,是他杀的。”  听了杨浩的话,我眉头一皱:“那你为什么不告诉警察,你知道你这是在干什么吗?是包庇罪犯,发现了会受法律的制裁的。”  杨浩回答着:“谁说我包庇罪犯了?我只是想要找到凶手犯罪的证据,好亲手逮捕他,知道吗?从小我的志愿就是当一名警察,高考的时候,我也是报的警校,而且还考上了,可是家里人不允许,非要我来这里上学,我想借用这次机会,亲手逮捕罪犯,好让我家里人知道,以便说通他们让我去警校上学,我请求你们,不要把这件事的真相告诉其他人好吗?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找到凶手的证据,将他送入大牢的。”  听了杨浩的话后,我们没有说话,寝室里十分的安静,安静得连地上掉下一颗针都能听见,我点上一支烟抽了起来,看了看杨浩,再看了看胡毅与小胖子,发现两人都看着我,我知道他们两人是什么意思。  其实我不赞成杨浩的做法,毕竟事情有些危险,而且对付罪犯他也没有专业的手段,万一惹恼了凶手怎么办?但是处于朋友之间的看法,我还是支持他这样做,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为了自己的理想无论付出怎样的努力都值得,最主要的是,是有人理解他、支持他。  此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办,再次看向了杨浩,看见他眼神中的期待,有些于心不忍,于是点了点头,示意自己不会告诉其他人,杨浩看见我点头答应了他,高兴的大叫起来,在寝室里手舞足蹈,我对着杨浩说:“我答应你不告诉其他人,但是我只给你3天的时间,如果3天后你还没有任何发现,我就会将这件事情告诉警察,不要怪我,我也是为你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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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红林、杨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印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红林,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浩,曾用名王勇,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红林、杨浩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红林及其辩护人杨涛、被告人杨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王某甲介绍,以能将杨某甲之子杨某乙安排至烟草系统工作为由,骗取杨某甲现金9万元。(二)2010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王某甲介绍,以能安排杨某丁之子杨某丙至烟草系统工作为由,骗取杨某丙、张某甲现金共计21.5万元,雷红林便将其中的15万元给了被告人杨浩,后雷红林退回张某甲现金4万元。此起案件中,雷红林、杨浩骗取现金17.5万元。(三)2011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有能力安排孙某甲之女张某丙至西安高铁工作为名,骗取孙某甲现金4万元。(四)2011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有能力安排韩某甲、徐某某之子马某某二人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为由,骗取韩某甲、徐某某各8万元,雷红林将安排工作一事委托给常某某,给了常某某11万元,后常某某将11万元退还韩某甲和徐某某。此起案件中,雷红林骗取两被害人现金共计5万元。(五)2011年11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能安排韩某乙外甥孙某甲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为由,骗取韩某乙现金6万元。(六)2011年12月,被告人雷红林以安排于某某之女魏某某为陕西经贸委正式科员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12万元,雷红林付给袁某某3万元,委托袁某某办理魏某某工作一事,后袁某某退回于某某3万元,雷红林退给于某某5000元,此起案件中,雷红林骗取于某某现金8.5万元。(七)2012年2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能安排康某某表妹文某某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为由,骗取康某某现金8万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雷红林、杨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雷红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浩诈骗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红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在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张某甲给其16万元,包括杨某乙、赵某某每人8万元,他给张某甲退了10万元,还剩6万未退。后来他和张某甲核对后,加上未退的6万元及安排一个女娃、孙某甲的费用一共21.5万元,他给张某甲退了孙某甲的费用4万元,还剩17.5万元未退。当时杨浩拿着钱跑了,第一起、第二起其实是一回事。2.第三起中孙某甲给他汇了4万元,他把其中的2.8万元给常某某了。3.第六起中,于某某给他12万元,袁某某以前欠其3万元,他给袁某某打了3万元,让袁某某安排魏某某到陕西经贸委下属的陕西科技报当编辑或记者,准备上班时,魏某某说陕西科技报不属于陕西经贸委了,不想去上班。被告人雷红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1.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获利和实际所得而定,按刑罚相适应的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雷红林的诈骗数额为巨大而非特别巨大。因为,第一起中杨某甲给张某甲9万元,张某甲给雷红林9万元,雷红林将其中8万转给袁某某,雷红林实际只拿了1万元;第二起中,杨某丙、张某甲给了雷红林21.5万元,雷红林将其中的15万元给了第二被告杨浩,还给张某甲退了4万元,雷红林只占有了2.5万元;第三起中,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中显示,西安长江技术学院现在就是西安高速铁路学校,从现在的法律规定及产业政策上说,已经没有正式工这一说法,而且已经安排张某丙实习上班,故第三起不构成诈骗。因此,被告人雷红林诈骗的金额应认定为31万元。2.被告人雷红林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被告人亲属雷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了8万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本案诈骗情节与一般客体的诈骗犯罪有区别,本案中被告人雷红林虽以谋利为目的,掩盖事实,占有钱财,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是为被害人联系安排子女的就业工作,只不过已安排和未安排的工作,被告人和委托人产生分歧,同时还产生了一部分退费问题,故本案的主观形式上或多或少近似于民事。另本案中,被告人也是联系人,具体经办人还有他人,联系人张某乙、王某甲不构成犯罪,经办人常某某、袁某某退回了部分款项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雷红林应酌定从轻量刑。被告人雷红林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合议庭予以酌定从轻。3.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且孩子尚幼,还需抚养照顾,希望在法定刑范围内酌定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他收的钱是雷红林的,未与学生产生关系。2.他实际非法占有的钱是2万元,应认定诈骗数额较大。3.公诉机关指控其捏造事实,但实际上有的岗位他可以通过学校安排,有的岗位通过朋友介绍安排,说明他非故意骗人。4.他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交纳罚金,且是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给张某甲说能给人安排至烟草系统工作,安排一个娃需要8万元,张某甲给雷红林介绍了赵某某、杨某乙二人,杨某乙之父杨某甲通过王某甲以现金及向张某甲账户汇款方式总计给张某甲9万元,雷红林因赵某某、杨某乙未被安排,收到张某甲转账5万元,收到赵某某之父转账5万元,还收到6万元,共计收到安排赵某某、杨某乙费用16万元,后雷红林给张某甲退了10万元,雷红林安排杨某乙骗取现金6万元。张某甲给杨某甲退款2万元、王某甲给杨某甲退款7万元。雷红林本次犯罪共骗取被害人现金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杨某甲日向印台公安分局报案。其子杨某乙毕业好几年了,没工作,他给王某甲校长说过,让其操心给他儿子找工作。2010年8月的一天,王校长给他打电话说陕西烟草行业招工,让他提供杨某乙的个人资料,然后去城建学院上烟草行业的专业培训班三个月,学习完给了结业证和上岗证后,就分配到陕西境内的各县区烟草公司上班。他给了王某甲2万元,让王给他跑这个事情。过了几天,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给他儿子联系工作的张某甲跑关系需要钱,工作办好最少9万元。他当时手里只有4万元,王某甲说把给他的2万元垫上,先给张某甲6万元,剩下的3万元让他赶紧给人家。后来他听说王某甲给他垫了3万元给张某甲。王某甲给了他一个账户名为张某甲的建行账号和一个名为温爱芹的工行账号,他给张某甲的建行账号汇了4万元,给温爱芹的工行账号汇了3万元。2010年9月,杨某乙到西安城建学院参加培训,12月培训完后学校让回家等分配,没有给结业证和上岗证。过了好几个月,他儿子的工作也未联系好,他问过王某甲、张某甲,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着,让等着。2011年4月底,张某甲说去烟草上班不行了,不行的话给他联系到中国水利集团西安办事处上班,后来又说联系到铁路、高速集团去,可一直也没动静,2011年5月,又说烟草上能安排了,他儿子没结业证、上岗证,让去城建学院象征性的培训一周,张某甲让他到西安找雷红林,叫雷送他儿子去学校,雷红林把杨某乙又送到城建学院去培训,培训期间有个老师说上次培训的都发了结业证和上岗证,他儿子再没培训,后来他问张某甲,张某甲让他儿子等着上班,直到现在杨某乙的工作也没安排。王某甲后来给了他2万元,说是从张某甲那儿要的。他被骗的钱王某甲私人都给他退了。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他通过师范附小老师宋某某介绍认识雷红林,月时,雷红林给他个名片,印的雷红林是陕西省信息中心的主任,宋某某给他介绍说雷红林能安排正式工作。最早说的是杨某乙和赵某某,雷红林说能安排到西安的烟草上,是正式工、交六金,安排一个娃9万元。他将雷红林的原话给王某甲说了,王某甲介绍了杨某乙,王某甲给了他5万元,他给雷红林汇过去了,后雷红林又要钱时,王某甲说杨某乙家没有钱,让他先垫着,他就先垫了4万元给雷红林了,后王某甲让杨某乙之父给他汇了4万元。赵某某之父给雷红林汇了10万元。雷红林收了钱后,就安排赵某某和杨某乙去西安的城建学院培训,培训后说烟草证办不下来,让等着,到现在也一直没有安排。雷红林给他退了10万元,他把这钱退给赵某某了。杨某乙的钱,雷红林没退,王某甲找他要钱,他用自己的钱给王某甲退了2万元。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他担任铜川市瑞林补习学校校长,张某甲承包着该校的食堂。2010年8月的一天,张某甲到他办公室给他说,陕西高速集团的董事长靳红利是他妹夫,现在高速集团招收费的,是正式工,他妹夫给他两个指标,张问王有人没,给王帮个忙,一个人得9万元,先去培训。他给杨某乙的家长说了此事,杨某乙的家长同意。他把杨某乙的毕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要过来给了张某甲,杨某乙家里没有钱,杨某乙之父杨某甲给了他2万元,他取了自己的3万元,凑了5万元在他办公室给了张某甲,过了一段时间,张某甲又催剩下的4万元,他给杨某甲说了,杨某甲在耀县银行给张某甲卡上汇了4万元。张某甲收钱之后,他一直催着,张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推着,直到2011年春天,张某甲说高速集团不行了,烟草上和高速集团交换指标呢,不行去烟草公司。2011年9月,张某甲安排杨某乙到西安的一个学校培训了3个月左右,回来后就再没消息了,杨某乙的工作未安排。张某甲给杨某乙退了2万元。日、日、日张某甲分别给他写了欠杨某乙5万元、1万元、1万元的欠条。后来杨某乙要结婚,他用自己的钱退给杨某甲7万元。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雷红林通过他安排赵某某和一个记不起名字的男娃。月时,雷红林找他,问他能安排娃到烟草上不,他给雷红林说可以安排到烟草公司,是长期合同制工人,交五险一金,一个娃4万元。雷红林给他说了3个娃,一个叫赵某某,另外两个娃他记不起名字,因为三个娃里面有两个娃条件不够,每个娃多加了5000元。雷红林给他介绍的能安排到城建学院培训的王健的建行卡上转了8万元、给他了5万元现金,他给雷红林写了13万元的收条。王健带着赵某某和另外两个男娃去三桥的西安城建技师学院参加烟草上组织的培训,报名后,学校说有个烟草证没办下来,让三个娃回去等。大概过了3、4个月,还没有办成,雷红林就让他退钱,日,他在西安市南大街附近给了雷红林5万元现金,后来又通过建行给雷红林的卡上汇了3万元左右,后他还给了雷红林5000元现金,他还有4.5万元没给雷红林。事情没办成,王某乙给他退了8万元。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他系铜川师范附小老师,雷红林是他高中同学,张某甲是他打麻将时认识的。2010年暑假,雷红林在陕北给西安的一个民办院校招生,他到陕北和雷一起玩,快开学时,他回到铜川,碰见张某甲,给张某甲说他同学在陕北招生,能安排工作。张某甲一听表示他能联系人,并让他联系雷红林。后经他介绍,张某甲与雷红林在瑞林补习学校的食堂见面,雷红林给张某甲说他能安排人到烟草系统,好像是签合同的,张某甲也愿意。没过多长时间,张某甲找到他说有一个啥校长的娃,想安排工作,让他给雷红林说一下,他就给雷红林说了,后雷红林和张某甲见面说了安排到烟草上的事,得7万元。后面都是雷红林和张某甲直接联系,他听说雷红林都没有安排成功。3.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2010年8月,他在榆林招生,听说西安高速集团和烟草上招人,他给宋某某说了,宋某某介绍他认识了张某甲,张某甲给他联系了赵某某和杨某乙。他给张某甲说的是高速集团或烟草公司,是合同工,签2年、3年或5年的正式合同,续签到10年就是无期限了,一个娃得8万元的费用,两个娃共给了16万元。张某甲给他建行卡上汇了5万元,赵某某之父赵金生给他汇款5万元,其余6万元怎么给的,他记不清了。他收到钱后,联系了西安市三桥西安城建技师学院的袁某某老师,袁某某说一个娃需要6万元的安置费,因为张某甲说还有一个女娃准备来,他就给袁某某说先多给他1万元,他给了袁某某13万元(其中通过银行往一个叫王健的卡上转了8万元,给袁某某现金5万元)、给宋某某返了2万元,自己留了1万元,袁某某给他写了13万元的收条。袁某某收钱后就安排赵某某、杨某乙去城建技师学院培训了,培训了两个多月,说是等烟草证呢,就让这俩娃先回家等着,一直到2011年后半年,赵某某、杨某乙的家长要退钱,他就让袁某某退钱,袁某某给他退了8万元左右,他给张某甲退了10万元(日,通过建行给张某甲汇款5万元;日,通过他的建行卡给张某甲转账2万元;2012年1月,他媳妇通过建行给张某甲汇款29800),袁某某还有4.5万元一直没退,赵某某和杨某乙也没安排好。4.书证证明:日,户名为赵金生的账号通过ATM转账往雷红林的卡号转入5万元人民币;日,户名为张某甲的账号往雷红林的卡号转账存入入5万元人民币。日户名为雷红林的卡号往户名为王健的卡号转入人民币8万元。袁某某日的出具的收据证明,袁某某收到雷红林13万元整。雷红林日出具的收条证明,雷红林收到袁某某退款5万元整;日、12月5日,户名为袁某某的账号往户名为雷红林的卡号分别转入人民币1万元、2800元。(4P19)日,张某甲的银行卡在耀州区支行营业室存入现金4万元。(4P20)日、12月18日户名为雷红林的银行卡向户名为张某甲的卡号为银行卡分别转账存入人民币5万元、2万元;日,户名为张某甲的卡号为银行卡在西安灞桥分理处存入现金人民币29980元。5.户籍证明信证明,杨某甲,男,汉族,生于日。(二)2010年8月,被告人杨浩找被告人雷红林,称其认识人,能安排人至烟草系统工作,雷红林对张某甲说了此事。张某甲通过王某甲给被告人雷红林介绍了杨某丁之子杨某丙,同时张某甲又给被告人雷红林介绍了孙某甲、李某甲二人。杨某丁给了王某甲10万元现金,王某甲将10万元给了张某甲,张某甲为孙某甲、李某甲垫付了安排所需费用,被告人雷红林收到张某甲汇款共计21.5万元。雷红林给了被告人杨浩15万元,并替杨浩给别人还账2万元。后雷红林退回张某甲现金4万元。此起案件中,被告人雷红林、杨浩骗取现金17.5万元。王某甲将日从刑警队领到的10万元,退给了杨某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丁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杨某丁日向印台公安分局报案。他儿子杨某丙2006年从渭南师范毕业后,一直没工作,他就找他妹夫的哥王某甲给他儿子帮忙找工作,2010年8月,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有个熟人能给他儿子找工作,但是要花10万元。他凑了10万元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还当着他的面给一个人打电话问办工作还要啥,打完电话,王某甲给他说要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后他一直和王某甲联系催问娃工作的事,一直到现在,娃的工作也没跑成。王某甲是叫一个姓张的给他儿子办工作的,给钱后不久,姓张的还打电话叫他儿子到西安去。王某甲给帮忙的那人10万元钱,那人给打了一张10万元的条子。事情最后没有安排成功,王某甲给他退了10万元。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明,月时,杨某乙正培训着,雷红林又说有名额,是高速集团的正式工,带编制的。他找王某甲,王某甲给他介绍的杨某丙,韩某乙给他介绍的他外甥孙某甲,还有他朋友的娃李某甲,他给雷红林说了这三个娃,雷红林说一个娃得8万元,杨某丙年龄大,得加1万元。王某甲给他10万元,他把钱转到雷红林卡上了,李某甲、孙某甲的钱是他垫的,当时没给完,给了多少他忘记了。后雷红林安排这三个娃去西安面试了,面试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他找雷红林,雷说钱叫杨浩拿走了。后雷红林给他退了一部分钱,日,他和雷红林算了安排杨某丙、杨某乙、李某甲的钱,雷红林还欠他18万元,写的有条子。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8月的一天,张某甲给他说,能安排人到高速集团工作,是正式工,一个人得9万元,先去培训。他给杨某丙的家长说了此事,后他把杨某丙的毕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给了张某甲,过了几天,张某甲打电话说杨某丙的年龄大,得多1万元。杨某丙之父杨某丁凑了10万元,与他一起在他办公室将钱交给了张某甲。杨某丙的工作未安排。日张某甲给他写了欠杨某丙的10万元的欠条。日他从刑警队领走10万元,全部退给杨某丁了。何某甲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杨浩曾是西安航空旅游学院的同事。2010年的一天上午,杨浩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打些面试表,他就按杨浩的要求打印了面试表,给杨浩送到新城广场的一个宾馆。他去时,宾馆人挺多,他把表给了和杨浩在一起的小伙,那小伙把表发给宾馆里的那些学生了,学生填完表,他把表收好交给杨浩了。第二天,杨浩给他打电话,让他在省人民医院附近等着,说有人接昨天那些学生面试,后有人来接他和那些学生,把他们带到一栋楼里面试。和那些学生在一起的有雷红林、白某某。后来雷红林给他说这些学生是面试陕煤的。此事中杨浩没有给他钱。事后他向杨浩借款2万元,写的有条子,因一直联系不上杨浩,也就未还钱。韩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9月左右,他在瑞林学校食堂的时候,张某甲给他说能安排学生到烟草系统上班,说到他外甥孙某甲,张某甲说安排孙某甲得20万费用,他说孙某甲的父母都不在陕西,这事得孙某甲父母决定,张某甲说他先给安排,钱他先垫上,回头安排好了再说,这次他没给张某甲钱。之后一直没见动静,也没有安排。4.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2010年8月,安排赵某某和杨某乙时,张某甲又给他介绍了杨某丙、李某甲、孙某甲,他当时说是烟草公司的合同工,一个娃得8万元,杨某丙的身份信息不对,得多加1万元。张某甲给他说,李某甲的先给他5.5万,孙某甲的先给4万元,再办李某甲、杨某丙两个毕业证3万元,总共给他了21.5万元。他收了钱后,因为当时陕北12个娃也要去烟草上呢,他就找杨浩,杨浩说一个娃先交1万元的定金,他就分多次给了杨浩15万元现金,杨浩给他写的有欠条。杨浩收钱后就让何某甲带着杨某丙、李某甲、孙某甲还有陕北的12个娃去面试了。除了孙某甲外,其余的娃面试都没过,当时学生家长比较激动,他给陕北12个娃中负责的老白退了10万元,他还替杨浩给陕北的娃退了2万元,杨浩给他写了欠条。杨浩总计拿了17万元(15万+2万退款)。他给李某甲办了西安陆军学院的函授大专毕业证,在他家放着,杨某丙的毕业证未办。2011年3月以后,杨浩说他回老家办事,就一直联系不上。杨某丙、李某甲、孙某甲一直未安排。他把孙某甲的4万元退给张某甲了。他无能力安排工作,杨浩给他说其能安排工作,他才对外称他能安排工作,想从中挣钱。5.被告人杨浩供述证明,2005年其在西安招生,其日早上因雷红林通过他给学生安排工作,没有安排的事情在北京市汉庭酒店被高碑店派出所抓获。他2010年在西安高新技术学院上班时认识雷红林,后来在陕西民航学院上班时,大概是月份他找雷红林,说他认识的人能安排人到烟草局上班,当烟草配送。他通过李新年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说其是做生意的,和省政府的人关系好,能安排,一个娃5.5万元,一个娃得先交1万元的定金。何某甲原来是一个学校招生的,他说他能安排工作。刘某甲给他说的安排的工作是烟草局的,烟草配送,长期合同工。他给雷红林说了,安排烟草配送,一个娃先交1万元的定金,雷红林分次共给了他15万元现金,让他安排15个学生面试,他给雷红林写了收条。他给了刘某甲10万元、给了何某甲2万元,刘某甲带15个学生面试了,刘某甲给他写了6万元的收条、何某甲给他写了收条。面试完后,刘某甲开车走了,学生家长说这是假的,让他退钱,雷红林从自己卡里取了2万元给了这些学生家长中的一个中间人,说先替他赔偿2万元,他给雷红林写了2万元的欠条。后他找刘某甲、何某甲退钱,刘某甲说等有钱了给他,何某甲不退钱,雷红林一直给他打电话要钱,他后来找不见刘某甲,没有钱退,就把手机号码换了,跑到湖南了。他没有能力安排烟草配送合同工。学生面试时发现面试是假的,最后都未上班。6.书证:银行汇款记录证明,日、日、日户名为张某甲的账号往雷红林的卡号分别转账存入5.5万、12万、4万元人民币,共计21.5万元。收条证明,杨浩从日至日共收到雷红林现金17万元。欠条证明,张某甲日出具了欠杨某丙安置费10万元的欠条。收条证明,日,雷红林出具了收到张某甲安置杨某丙、杨某乙、李某甲安置费18万元,当时承诺招正式工,时至今日未能安排,承诺2012年底退还全部费用。领条证实,王某甲从印台分局领到11万元。7.人口信息表证明,杨某丁,男,汉族,生于日,农民。(三)2011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有能力安排孙某甲之女张某丙至西安高铁工作为名,骗取孙某甲现金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孙某甲日报案。2011年8月,张某甲给她和她姐孙某乙说他认识的雷红林能给孩子安排到西安-郑州或西安-宝鸡的高铁上上班,是正式工作。说好价钱是8万元。2011年8月底,张某甲告诉她说,雷红林让孩子到西安去培训,培训完就可以正式上班,让她先给雷红林打4万元,等孩子正式上班了,再把剩余4万元给他。日,她到体育桥的建行给张某甲提供的雷红林的账号打了4万元。大概到9月10号,她、张某甲、雷红林等人把张某丙带到西安的长江学院见了姓常的校长,把孩子留在该校培训。开始说培训两个月就能正式上班,后来断断续续培训,到12月份,张某丙第一次实习上铁路,后来又有几次实习,到2012年2月,张某丙回来说不去了。她问张某丙,得知张某丙没有正式上班,是以实习的身份在火车上,每次上车按每天15元发工资。张某丙觉得这不是正式工作,就不干了。她就问雷红林,雷的意思是暂时安排不了,实在不行先让孩子去加油站或哪个学校先上班。后来再联系雷红林,雷就以各种借口推脱,到后来也不接电话了。钱未退,张某丙工作也未安排。2.证人证言:张某甲证言证明,雷红林给他说西安铁路局的高速铁路上招乘务员,合同制正式工,交六金。他按雷的原话告诉了张某丙之母孙某甲,孙某甲就让安排张某丙。雷红林说得4万元,并给了他账号,他让孙某甲往雷红林的账号上汇了4万元。后雷红林把张某丙带到西安长江培训学院培训了一段时间,培训完让张某丙在西安铁路上实习,实习按一趟15元算钱,想叫了就叫去,不叫了几天都没事,后来张某丙就没去,钱也没退。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长江学院当副院长时,雷红林找他说将张某丙安排到西安客运段、列车乘务员,雷红林给了他2.8万元,他按规定给学校交了2.3万元,自己落了5000元。张某丙在长江学院培训后去客运段上班了,后张某丙自己不干了,也联系不上张某丙,学校最后按张某丙自动放弃对待的。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长江学院主要是给铁路上培训乘务员、站务员、安检员等,培训完就以劳务派遣形式安置到铁路上工作。他是专职班主任,学生实习时负责监管、总务等。2011年,张某丙通过学校的副校长常某某来他班参加短期培训,培训到11月份,学校就安排全班学生去西安铁路上实习。张某丙上车后跑了两、三趟,车队就给他们说联系不上张某丙,他就联系张某丙,张某丙手机关机。后他通过其他学生联系上张某丙,张某丙嫌累,他给张某丙解释后,张某丙又跑了两趟,后就联系不上了,学校对张某丙按自动放弃对待。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月,她姨夫李某丙和一个姓张的联系她,问她是否愿意去铁路或地铁上班,她想去地铁上班。后她被张某甲、雷红林等带到西安长江学院培训,开始说培训一周就上班,后学校以各种理由培训了两个月,又安排他们去西安客运段职教中心培训、考证。10月份左右,学校安排他们去西安客运段车队实习,她以乘务员身份断断续续跑了几趟车,中间最长停了二十多天没跑车,学校按每趟15元发钱。到2012年正月十五,她给车队队长打电话请了假,她嫌一直未签合同,再一个她妈找关系就是为了让她上高铁,实习那么长时间,都没让她上高铁,所以她就没再去实习。她班主任曾给她打电话,嫌她不去上班没给学校说。她给她妈说了情况,她妈又找张某甲、雷红林去和学校协商了,未果。她找过学校,学校答复说是她自动放弃的,学校不管。3.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月,常某某给他说西安高铁上招人,他就给张某甲说高铁上招乘务员,工作性质是劳务派遣性质,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月工资3000多元。张某甲给他介绍了张某丙,他给张某甲说得4万元,张某甲让张某丙之母孙某甲给他的建行卡上汇了4万元。他通过建行给常某某的卡上转账2.8万元。后常某某就安排张某丙在西安长江学院培训了几个月,培训结束安排到西安铁路局普通列车实习,实习期间,张某丙没打招呼就不去了。4.书证银行汇款记录证明,日,孙某甲在铜川七一路支行往雷红林的账号为的建行卡转账存入入4万元人民币。5.办案说明、西安长江技术培训学院的处理意见、情况说明证明,西安长江技术培训学院以张某丙在学院安排实习期间无故旷工为由,对张某丙除名,该院对收费一事(常某某陈述将2.3万元交于长江学院)不出具书面文件。6.户籍证明信证明,孙某甲,女,汉族,生于日。(四)2011年8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有能力安排韩某甲、徐某某之子马某某二人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为由,骗取韩某甲、徐某某各8万元,雷红林将安排工作一事委托给常某某,给了常某某11万元,后常某某将11万元退还韩某甲和徐某某。此起案件中,雷红林骗取两被害人现金共计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韩某甲日报案。2011年9月中旬,他和朋友李鹏吃饭时,李鹏之母马某某红和张某甲说安排马某某的事,张某甲说还有指标,把他也弄去,张某甲介绍该工作是长庆油田石油稽查,正式工,工资最低也在3000以上,得花12万元,办不成给退钱。后他爸韩西川给了张某甲3000元让给他办毕业证,还给了张某甲两条蓝芙蓉王烟。9月底,张某甲带他、他爸、马某某红去西安三桥,在经贸学校门口见了雷红林,雷红林给了他一个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的中专毕业证。后安排他在陕西创新培训学院培训,培训了两个月,学生们闹开了,学校便安排他们去加油站实习,因为去了要签半年合同,所以他没去,就回家等消息。10月份,张某甲让拿钱,他爸让他姑韩西风在大厦的工行往张某甲给的雷红林的账号里汇了12万元,他姑用李某丁的身份证给雷红林转的钱。工作一直未安排,他和马某某就找张某甲要钱,张某甲带着他们找雷红林,雷红林带他们找姓常的,姓常的说没有石油稽查,有陕北油田的炼油厂工作,说好2012年4月去。这期间,他和马某某又去找雷红林、姓常的,他们说安排到陕北的炼油厂收一半钱,月份,张某甲说让他给个账号,给他退6万元,对方往他给的账号上打了4万元。到4月份,他和马某某去了陕北定边的一个采油站(大梁湾作业区),是采油工,他们问周围同事,得知都是临时工,不可能转正。他们问姓常的,姓常的说不可能让他们一直呆在上面,回头给他们想办法,他们觉得这是骗他们,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说了情况,张某甲说让他们回来。他和马某某就回来了。后他们找见常某某,常说只拿了他和马某某每人5.5万元,只给他退5.5万元,还写了协议。后常某某陆续给他和马某某各退了5.5万元。2.被害人徐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徐某某日报案。2011年4月,她通过她妹马某某红介绍,经张某甲给她儿子马某某安排工作。张某甲说他认识陕西省劳动厅专门管分配工作的人,有两个长庆油田石油稽查的指标,是正式合同制工人,五金全交,刚开始每月2000多元,往后每月5000多元,还有奖金。后张某甲给她要马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她说娃没有毕业证,张某甲说可以办,得2000多元,他就让张某甲给马某某办一个,后张某甲给马某某办了一个化工学校的中专毕业证。到5、6月,张某甲联系了雷红林,称雷就是陕西省劳动厅专门负责分配工作的,后雷红林带着马某某去面试了,到9月份,按张某甲的安排,马某某去西安的一个学校培训了。之后张某甲给她要8万元,9月26日,她在美食街的陕西信合往张某甲给的雷红林的账号上汇了8万元。11月底培训结束后,也没啥消息,后张某甲又说石油稽查不行了,让娃去咸阳的化工厂呢,她不让去,后来张某甲又让娃去靖边看油井去。马某某去呆了一个多月,回来说是临时工,谁都能干,一分钱都不用花,就不去了。事一直没办成,她给张某甲要钱,张某甲让找雷红林和常某某,马某某和韩某甲就找雷红林和常某某,常某某陆续给马某某退了5.5万元,剩下的2.5万元常说是雷红林拿的,让找雷要去,雷红林至今未退钱。3.证人证言:张某甲证言证明,月,雷红林给他说延长石油上招正式合同工,是石油稽查,交六金,带编制。他给马某某之母徐某某、韩某甲说了,他俩同意。他按雷红林说的账号让这俩娃汇款,马某某汇了8万元,韩某甲汇了12万元,钱汇给雷红林后,雷红林将韩某甲的钱给他退了4万元,他把4万元退给韩某甲了。雷红林通过常某某将马某某、韩某甲安排到一个学校培训后,让俩娃到陕北石油上看油井。他们觉得安排的不对,到西安找常某某,常某某陆续给马某某、韩某甲退了一部分钱。常某某证言证明,他原系陕西创新工程技术学校老师,负责短期培训和经费收入,该校是民办中专技校,主要是短期培训,培训完后根据情况安置就业。该校入学培训的费用包含安置就业费、培训费,安置费不经学校账目,培训安置后,如有不满意的,可以退费。马某某和韩某甲是2011年经雷红林招生来他们学校的,雷红林给了他11万元左右,他给学校交了9万元。春节前,把他们班学生安置到延长石油的加油站,是实习带安置,表现好的留岗,表现不好的,返校二次安置。马某某、韩某甲回校重新安置,到月份,学校将二人安排到长庆油田长实集团大梁湾作业区当采油工。学校给他们承诺,让他俩好好表现,最晚6-8个月安排他俩与用人公司签合同。马某某、韩某甲干了不到两个月,没向学校打招呼,就不干了。5月份,他回访马某某、韩某甲,这俩娃说雷红林骗他们呢,就要求退钱。后他与马某某、韩某甲协商好,他收了多少钱,就退他俩多少钱。4.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月,他听常某某说延长石油上招人,是正式工,带编制的,要求大专、本科学历,他就联系张某甲,张某甲给他介绍了马某某、韩某甲,这俩娃没学历。他就问常某某了,常某某说有中专毕业证就行,去了先签一年合同,等有机会参加转正考试,他就原话给张某甲说了。常某某给他说一个娃6万元,他给张某甲说一个娃得8万元。张某甲就让马某某、韩某甲的家长给他汇款,马某某他妈给其信合卡上汇了8万元,韩某甲给他汇了12万元。他收到钱的当天,张某甲给他要走4万元,他是通过他的建行卡给张某甲的建行卡转账4万元。他给常某某建行卡上转去5万元,又通过信合卡转账16万(包括安排陕北俩娃的10万元)。常某某收钱后,就安排马某某、韩某甲去西安三桥的经贸学院里面的西安创新学院的培训班培训了几个月,培训完就把二人安排到陕北石油上的一个采油区上班了,这俩娃去了一段时间,觉得是骗他们的,就不去了。他们回来找常某某要钱,常某某让他俩写了辞职报告,后来,他、常某某、马某某、韩某甲写了协议,由常某某负责退还马某某、韩某甲各5.5万元,剩余的5万元由他退还,他一直未退钱。5.书证:银行汇款记录证明:日雷红林的陕西信合账号存入8万元;日,李某丁的账号往雷红林的账号转账存入12万元人民币,雷红林的账号往张某甲的账号转账4万元;日,雷红林的账号往常某某的账号转账5万元,雷红林的陕西信合账号转出16万元。徐某某提供的陕西信合存款凭证证明,日雷红林的账号/卡号存款8万元。韩某甲提供的转账交易证明,李某丁的账号于日往雷红林的账号转账12万元。6.户籍证明信、人口信息表证明,韩某甲,男,汉族,生于日;徐某某,女,汉族,生于日,农民。(五)2011年11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能安排韩某乙外甥孙某甲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作为由,骗取韩某乙现金6万元。被告人雷红林委托何某甲安排,给了何某甲6万元,何某甲委托党某甲安排,给了党某甲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被害人韩某乙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朋友张某甲介绍的雷红林于2010年8月下旬,他通过张某甲给他女儿韩璐办工作,未安排成,张某甲把钱退了。2011年11月,张某甲找他,说长庆油田有个指标,是带编制的正式工。因为之前说过孙某甲工作的事,他说能办就给办了,张某甲说人家要12万元。他表示可以,但先给6万元,剩下的等正式上班后再给。日,张某甲让他给雷红林的账号(张某甲给的账号)汇6万元,他就在北关工行给雷红林的账号汇了6万元。直到2012年3月,张某甲说安排好了,让娃去上班,孙某甲就按他们安排的去延长石油的西安市的一个分公司上班了,过了一周,单位让孙某甲签合同,孙某甲见是合同工,就不签,单位就不让孙某甲干了。张某甲报案证明,雷红林给他说能安排人到延长油田,男娃安排到延长油田总部,是正式工,需要12万元,他按与雷红林商定的,先给雷红林打了6万元,雷红林联系不上何某甲,他和雷红林发现被骗,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雷红林说的是在延长石油总部上班,正式工,带编制,需要12万元,他就给韩某乙说了,韩某乙同意安排孙某甲,他给雷红林说先给6万,等安排成了再给6万,然后就让韩某乙给雷红林汇了6万元。2012年3月左右,雷红林安排孙某甲到西安市延长石油的一个化工厂上班了,后孙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让签合同呢,两年期限,他觉得不行,没让签。后来他让雷红林退钱,雷红林说何某甲把钱拿走了,找不见何某甲,一直未退钱。何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12月,雷红林找他问能否安排人,他问党某甲,党说能安排,工作性质是延长石油的合同工,他就给雷红林说了。雷红林给他说了孙某甲的情况,他给党某甲说了,党说需要6万元,先交5万元,事成之后再给1万元。他给雷红林说需要7万元,先交6万元,事成之后再给1万元。党某甲见了孙某甲之后,雷红林给了他6万元,他给雷红林写了收条。他给党某甲5万元,党某甲给他写了收条。过完年后,党某甲说把孙某甲安排到榆林定边,他不放心,也跟着去了,党某甲让他拿3000元,他就给了党某甲3000元。第二天,党某甲就把孙某甲领回西安了,大概过了一个礼拜,党某甲说把孙某甲安排好了,不让他管了。他只是在中间牵线搭桥,没有能力给他人安排工作,雷红林也知道他是通过别人安排的。党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何某甲找他,让把孙某甲安排在延长石油,必须是正式合同,他说安排孙某甲需要5万元。后他按照何某甲的要求就与闫某某(在西安高新学院上班)联系了,闫某某要4万元。何某甲给了他5万元,他给何某甲打了收条。他给了闫某某4万元,闫某某给他打了收条。过了年后,闫某某通知他和冯某甲(在陕西省中等高教系统学校上班)带孙某甲去北郊,冯某甲准备带孙某甲进一栋很烂的楼,孙某甲问冯某甲给他介绍的工作是不是正式编制,他和何某甲也问冯某甲,冯某甲说是临时的,后他们把孙某甲哄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冯某甲说叫孙某甲先去定边的一个油厂上班,他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安排的,孙某甲一直没上成班。他没有能力安排工作,问闫某某之后,闫某某说他可以安排,因此他就答应了何某甲,想在中间挣一部分钱。王某丙证言证明,他曾用名闫某某,2011年年底,党某甲找他,说要安排孙某甲,要求国企,签合同,当时冯某甲在他家楼下打麻将,他就把冯某甲叫上来,冯某甲给党某甲说能安排到国企的正式工,得4万元。过了两三天,党某甲拿着4万元来他房子找他,让他给冯某甲打电话说了,冯某甲过了一会儿就来把钱拿走了。当晚,冯某甲给了他3500元,之后又给了他1000元,让他帮忙租个车。他知道冯某甲带孙某甲去延长石油面试了,孙某甲不满意。过完年,何某甲来找他,让安排孙某甲,他给冯某甲说了,后他们就带孙某甲去陕北了,之后,他就不清楚了。后来他又给冯某甲要了1000元,处理冯某甲租车的违章了。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其子冯某甲在西安招生,他平时不和冯某甲联系,冯某甲没有给过家里钱,有一辆黑色别克车。3.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2011年底,何某甲给他说能安排人到延长石油正式工,带编制,一个娃得10万元,他给张某甲说了,张某甲想把孙某甲再安排一下,他给张某甲说安排孙某甲需要12万元。张某甲说先给他6万元,等安排成了再给他6万。他就联系何某甲,先给了何某甲1万元定金,张某甲让人给他的工行卡上汇了6万元,他取了5万元给了何某甲。连定金共计6万元。何某甲收钱后,就安排孙某甲面试,中间还给他打电话要钱,他用自己的钱垫了2万元给何某甲了。直到第二年的3月左右,让孙某甲去了延长石油西安精细化工厂上班,但过了一周,孙某甲打电话说让签5年合同,不签就不让干了,他们先商量了一下,等商量好时,孙某甲说人家不让干了。4.书证:银行汇款记录证明,日雷红林的工行账号存入6万元。汇款凭证证明,日,韩某乙往雷红林的卡号1汇款6万元。收条证明,何某甲日出具了收到雷红林关于孙某甲就业安置费人民币6万元。收条证明,党某甲日出具了收到何某甲关于孙某甲安置费人民币5万元。5.户籍证明信证明,韩某乙,男,汉族,生于日。(六)2011年12月,被告人雷红林以安排于某某之女魏某某为陕西经贸委正式科员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12万元,雷红林付给袁某某3万元,委托袁某某办理魏捷工作一事,后袁某某退回于某某3万元,雷红林退给于某某5000元,此起案件中,雷红林骗取于某某现金8.5万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于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于某某日报案。2011年下半年,她女儿魏某某大学毕业,没有工作,她朋友张某甲知道后,说他认识的人可以安排工作,给她介绍认识了雷红林,雷红林说其可以给孩子安排工作。日,雷红林给她打电话说有合适的工作,在西安雷红林家,雷红林说可以将魏某某安排到陕西经贸委工作,属于正式编制的科员。上班前单位要培训三个月,培训结束后正式上岗,需要安置费12万元,如果安排不了,退还所有费用,雷红林还给她写了协议。后她与雷红林直接到银行,雷红林当时在银行办了一张卡,她把用魏某某的身份证办的一张中国银行卡给了雷红林,雷红林把她卡里的12万元一次性转到他办的卡里了,转完账后,雷红林将存根给她了。回到铜川没多久,雷红林打电话让她去看单位,她跟着雷红林、袁某某到雷红林说的单位,去了后雷红林才对她说要把魏某某安排到经贸委下属的记者单位当记者,她不同意,雷红林说不行的话就换到长庆油田,称这事要袁某某办,并给她了袁某某的联系方式。后她一直催雷红林、袁某某,期间,雷红林、袁某某还让魏某某参加了体检和面试,说接着要培训,但培训的事情一直无音讯,工作也未安排,她觉着不对劲,就让雷红林退钱,雷红林说把3万元转给袁某某了,雷红林给她退了5000元。之后就联系不上雷红林了,袁某某陆续给她退了3万元。2.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雷红林问他有啥好单位没,正好那时杜某某(青海西宁人,在西安做生意)给他说长庆油田招人呢,是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合同制工人,一个娃10万元,他按照杜某某说的给雷红林说了。2012年1月,雷红林给他的建行卡上转了3万元,他收钱后,全部给杜某某了。后来安排魏某某体检、面试,最后的岗位是长庆油田后勤上的,魏某某家长不愿意,他说他们就退钱。他用自己的钱给魏某某之母退了2万元。他无能力安排工作,只是在中间介绍关系,挣个辛苦钱。3.被告人雷红林日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袁某某给他说长庆油田招人,是正式工,带编制,要求统招本科学历,安排费用需要10万元。他就把情况给魏某某之母说了,并说安置费得12万元,魏某某之母表示可以。魏某某之母给他的中行卡上汇款12万元。他给袁某某的建行卡上转账3万元,等袁某某的消息,一直拖到月份,还未安排成,他就让袁某某退钱,袁某某说他拿的3万元直接退给魏某某之母。月,他给魏某某退了5000元。4.书证:于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证实,日,魏某某的账号支取12万元人民币,存入雷红林的账号。协议书证明,日,雷红林与于某某达成协议,雷红林保证所签合同为正式合同,属企业正式编制,单位为陕西经贸委,岗位为科员。雷红林收取于某某12万元。三个月培训结束后不能办成企业正式编制,雷红林向于某某退还全款项。银行汇款记录证明,日,雷红林的建行账号向袁某某的账号转入3万元。收条证明,日,袁某某收到雷红林3万元;日,魏某某收到袁某某退款2万元;日,于某某收到袁某某退款1万元。5.户籍证明信证明,于某某,女,汉族,生于日。(七)2012年2月,被告人雷红林通过张某甲介绍,以能安排康某某表妹文某某为延长石油公司正式工为由,骗取康某某现金8万元。雷红林委托何某甲安排,将其中的1.3万元交给了何某甲,何某甲委托闫某某安排,将1.3万元给了闫某某。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被害人康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1月,他找张某甲看有无认识的人能给其表妹文某某安排工作,张某甲说他认识的雷红林能办,张某甲还给雷红林打电话联系,后来他们约定把文某某安排到延长石油集团当油品检验员,是正式工,给雷红林8万元,如果办不成就退钱,他同意让雷红林办此事。日,他跟张某甲一起到火车站的建行,给雷红林的账号上汇了8万元。汇完款过了几天,雷红林就打电话让文某某去西安上班,开始说的让文某某到西安东郊的一个加油站当加油员,算是实习,三个月后就能安排正式上班,到2012年9月底,雷红林还未给文某某安排工作,他通过张某甲联系雷红林,雷红林一直找各种借口推拖,他觉得不对劲了,文某某也从加油站辞职了。后雷红林联系不上了。张某甲报案材料证明,雷红林给他说能安排人到延长油田,女娃安排到延长油田分公司,是正式工,需要8万元,他给雷红林打了8万元,雷红林联系不上何某甲,他和雷红林发现被骗,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证言:张某甲证言证明,雷红林给他说能安排人到延长石油当油资调配或化验员,是正式的,带编制,他就给康某某说了。康某某说他表妹文某某大学毕业没工作,让给安排一下,他把雷红林的原话给康某某说了。雷红林说得10万元,2012年3月左右,他让康某某给雷红林的卡上汇了8万元。后雷红林把文某某安排到西安市华清路的延长壳牌加油站实习了。说先实习三个月,期满就能正式安排。文某某一直在那个加油站实习,未转正。他认为正式工是与单位签订正式合同,至少应在5年以上,交六金。证人何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刚过完年,雷红林给他说文某某的事,他知道闫某某(闫某某和他是西安旅游学院的同事)能安排,就联系了闫某某,闫某某说安排到加油站,等过一段时间再转到公司,闫某某说需要1.3万元。他就按照闫某某说的给雷红林说了,说好第二天,雷红林给他的建行卡上汇了1.3万元。他把钱取出后给了闫某某,后他和闫某某在陕西教育学院找见雷红林,将文某某接上,一块儿到灞桥的延长石油壳牌加油站,闫某某领着文某某去加油站了。回到教育学院,闫某某给雷红林说安排好了,让最近几天去上班。他无能力给别人安排工作,雷红林也知道他是通过别人安排的。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曾用名闫某某。2011年底,何某甲到他租住的地方找他,问能否安排学生,他当着何某甲的面给敬某某(高新学院就业办工作人员)打了电话,敬某某说能安排到延长石油的加油站,是加油员,合同制工人,得1.3万元。他把原话给何某甲说了,何某甲说那女娃是本科,看能否安排油资调配员,他说不论文凭,都要从基层干,干的好,能调整。过了一周,何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娃来了,他给敬某某打电话,敬某某让他到华清路加油站找姓于的站长。在政法学院那块儿,何某甲给了他1.3万元,他把1.3万元在钟楼附近给了敬某某。然后他去陕西教育学院找见雷红林、何某甲,他给雷红林说是签合同的,去了得好好干,雷红林表示只要安排了就行。后他和何某甲领着文某某到延长石油华清路加油站,见了姓于的站长,姓于的站长让文某某填了简历,等消息。大概过了四五天,他给敬某某打电话,敬某某说文某某已经上班了。他没能力安排工作,是通过敬某某安排的。证人敬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他在高新学院时,任就业办主任,闫某某是学校的老师。2011年后半年,闫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一个亲戚的娃想去延长壳牌加油站,他说行,去了要从加油员干起,请人家吃一顿饭就行了。之后他与新城电大就业办的刘某乙老师联系,刘某乙回话说让娃去华清路加油站找站长。他就让闫某某带娃去华清路加油站找站长,就说是刘老师让来的。之后的事情他再没管。后闫某某在钟楼附近给了他2000元左右,让请人吃饭,他用这钱请刘某乙他们吃饭了。在延长石油公司他没有能力安排工作。3.被告人雷红林供述证明,2011年底时,何某甲安排王某丁未安排成,也不退钱,说让换个人把安排王某丁的6万元一顶。他找张某甲,张某甲给他介绍了文某某,他给张某甲说是延长的正式工带编制,是油资调配或者收银主管,得8万元。2012年2月,张某甲让人给他的建行卡上打了8万元。他找何某甲,何某甲说换人得加1.3万元,他通过他的建行卡给何某甲转了1.3万元。后何某甲就带着文某某去延长石油西安东郊的一个加油站,说先实习三个月,后调到延长石油总部。文某某在加油站干了几个月没再去。他没能力安排工作,是何某甲等人说能安排工作,他才对外称他能安排工作,想从中挣钱。4.书证:银行汇款记录、转账凭条证明,日,康某某的账号在五一路支行营业室往雷红林的账号转账存入8万元;日,雷红林的账号往何某甲的账号转账1.3万元。5.户籍证明信证明,康某某,男,汉族,生于日。以上查明犯罪事实中,雷红林诈骗犯罪七起,犯罪数额总计55万元(安排杨某乙骗取杨某甲6万+安排杨耀平、孙某甲、李某甲骗取杨某丁、张某甲17.5万+安排张某丙骗取孙某甲4万+安排马某某、韩某甲骗取徐某某、韩某甲5万+安排孙某甲骗取韩某乙6万+安排魏某某骗取于某某8.5+安排文某某骗取康某某8万),被告人杨浩诈骗犯罪一起,金额为17.5万元。另查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据张某甲日的报案,将雷红林承诺安排孙某甲、文某某至延长油田正式职工骗取14万元的案件,于日作为刑事案件受理。铜川市公安局民警于日到西安调查张某甲被诈骗一案时,电话约见被告人雷红林,并于当日将雷红林带回铜川,讯问后对雷红林刑事拘留。被告人杨浩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雷红林、杨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又查明,案发后,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15万元,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发还15万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据张某甲日的报案,将雷红林承诺安排孙某甲、文某某至延长油田正式职工骗取14万元的案件于日作为刑事案件受理。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雷红林、杨浩被民警抓获。3.涉案人员退赔款、领款条据证明:1.何某甲之父何某乙日向公安机关交纳3万元,公安机关向韩某乙发还1万元,向王某甲发还2万元。2.党某甲之姐党某乙日向公安机关交纳1万元,公安机关向韩某乙发还1万元。3.袁某某日向公安机关交纳3万元,公安机关向王某甲发还3万元。4.雷红林之兄雷永华日向公安机关交纳8万元,公安机关向王某甲发还6万元,向于某某发还1万元,向徐某某发还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红林、杨浩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浩、雷红林预谋后共同实施了庭审查明的第二起诈骗犯罪,被告人雷红林、杨浩成立共同犯罪,应以其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雷红林、杨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红林的亲属替其退交了部分赃款,可酌情对雷红林从轻处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雷红林实施第一起、第二起诈骗犯罪,被害人非同一人,诈骗金额也不同,故被告人雷红林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应是一回事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解的第三起、第六起的数额及魏某某未上班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理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应以被告人诈骗犯罪行为侵犯的财产数额来认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雷红林实施诈骗犯罪七起,骗取被害人钱财55万元,故被告人雷红林的辩护人辩称的应以实际获利和实际所得认定被告人雷红林的诈骗数额为巨大而非特别巨大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雷红林以能安排张某丙到西安高铁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甲4万元,后虽安排张某丙在西安铁路实习,但并非安置了工作,故雷红林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三起被告人雷红林不构成诈骗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去认定,故被告人雷红林的辩护人认为对雷红林诈骗案中的联系人、经办人未追究刑事责任,应对被告人雷红林从轻处罚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雷红林诈骗犯罪多起,故其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偶犯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雷红林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红林认罪态度好,其亲属退赔部分赃款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浩与雷红林共同实施了诈骗犯罪,其从被告人雷红林手里拿钱,只能说明其与雷红林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虽然被告人杨浩辩解其曾经通过学校或朋友安排过学生,但不能否定其在本案中诈骗犯罪的构成,故其辩称的其实际占有的是2万元,应以2万元认定其诈骗数额较大的观点及非故意骗人、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观点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红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二0二三年七月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雷红林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3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浩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颜芳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代理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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