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炎2号阿司匹林是处方药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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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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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常用非处方药使用误区
如果按说明书正确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是有效的,但如果被滥用,则会有严重的副作用和潜在的致命危险,还会增加耐药性。
随着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的提高,许多人都会购买一些药物存放家中以备不时之需。非处方药(OTC)常用于治疗一些小伤、小病或已确诊的慢性疾病,如感冒、肠胃不适、擦伤和疼痛等。如果没有非处方药,患者可能要选择更贵的治疗方式,甚至延误治疗。
目前OTC的类型主要有解热镇痛药、镇咳抗感冒药、消化系统药、皮肤病用药、维生素、微量元素等。OTC按安全级别分两类:红底白字的是甲类,绿底白字的是乙类。乙类的安全性更高,可以在药店、百货商店、超市出售。
因为不需要医生的处方,这使者误认为非处方药比处方药或黑市药物安全。当然,如果按说明书正确使用非处方药时,非处方药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被滥用,则会有严重的副作用和潜在的致命危险,还会增加耐药性。
有时人们为了见效快,可能会下意识地增加药物剂量或每日服用次数。不少OTC中的有效成分如果被过量使用,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不良反应。有的药物具有潜在的成瘾性,过量服用可能会让人产生欣快感和幻觉,长期大量服用可能会产生依赖。
如右美沙芬是100多种非处方止咳药的有效活性成分。有研究指出,在美国每10个青少年中就有1个曾滥用止咳药来获得&快感&。大剂量使用可以使人产生兴奋、声音和色彩的失真,以及长达6小时的&灵魂出窍&的幻觉。其他危险的副作用有判断力受损、呕吐、肌肉麻痹、抽搐、视力模糊、呼吸减弱和心率加快等,与酒精和其他药物混合大剂量使用后可致死。对于长期滥药的后果已知的不多,但是被报道过的案例有骨髓和神经细胞受损、高血压、心脏损害以及永久性脑损伤。
而大剂量使用晕车药如萘苯海明和苯海拉明,也可使人产生兴奋的感觉,像毒品般让人产生幻觉。引起这些症状的剂量根据不同人的体重和耐药性而有所差异,一些人需要多达40粒的苯海拉明才会产生兴奋的感觉。过量的萘苯海明会导致心率不齐、昏迷、心脏病发作甚至死亡,长期滥用会造成抑郁、肝肾损害、记忆力下降、眼痛、皮肤瘙痒等。
当反复使用某种药物时,机体对其反应性减弱,药学效价降低;为达到与原来相等的反应和药效,就必须逐步增加用药剂量,会使身体对药物产生耐受性。如每次感冒都服用同一种感冒药,次数多了之后,就会感觉药效不如从前好。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次服用的话,又恢复了从前的药效。
以下药物请注意
激素类软膏不可长期使用
含有糖皮质激素的软膏常用于治疗各类皮炎,疗效快且显著,但只适合局部用药而且不可以涂抹于脸上。如果长期大量使用,不仅会加重病情,还可能会导致骨质疏松、肌肉萎缩以及伤口愈合迟缓。
维生素类和微量元素勿常服
药用的维生素类和微量元素有其针对的适应症,不能当作营养补充剂来食用。如果的人长期服用维生素C,会改变了体内维C的调节机制,使之加速分解和排出,体内维生素C含量反而减少。口服大量维C可破坏血清中及体内贮存的维生素B12,还可能诱发胃炎及胃溃疡等疾病。若长期、大量服用后突然停用,可诱发坏血病。因此,在日常的饮食中就可以补充身体所需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一般情况下无需特地服用。
不要随意多药合用
当同时服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的药物时,要注意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如治疗眩晕的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与口服避孕药合用,可使避孕药代谢加快,使避孕药失效。治疗缺铁性贫血的右旋糖酐铁片与磷酸盐类、四环素类及鞣酸等同服,可妨碍铁的吸收。如果随意混合服药,轻则是药效降低,重则危及生命。
当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用药也可导致&滥药&。重复用药有以下三种情况:
同一药品不同商品名同时使用
如治疗感冒的必理通、幸福科达琳和感康,剂型都是片剂,其主要成分是对乙酰氨基酚。对乙酰氨基酚是常用的解热镇痛抗炎药,但过量的对乙酰氨基酚会对肝脏造成损害。
同一药品的复方制剂同时使用
如扑尔敏片(马来酸氯苯那敏)和氨咖黄敏胶囊联用,氨咖黄敏胶囊亦含有马来酸氯苯那敏。马来酸氯苯那敏是抗组胺药,能够减轻流涕、鼻塞打喷嚏症状,过量服用会困乏、嗜睡。
同类药物同时使用
如解热镇痛抗炎药和吡罗昔康,都可以治疗风湿性关节炎,但两者同时使用可能会加重肝脏负担。
另一方面,虽然现在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并非每家药店都能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不少药店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或者没有严格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销售要求,难免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为了安全的使用OTC,消费者应该向医生或药师咨询。
为了能够安全的使用OTC,消费者应该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仔细阅读说明书
清楚服用的是什么药,看清楚药物的主要成分
所有的药物放置的时间越长,药效会减退,此时需要更换。买药前都要查看有效日期。
在阴凉、干燥的地方贮存药物。将所有药物放在小孩不能触及的地方。千万不要将药物与酒精混合服用,也不要用牛奶或茶叶送服。
或期妇女在用药前要咨询医生
药物对小孩和老人的影响不同,在服用非处方药时要特别小心。
如果症状十分严重,或者不知道患了什么病,是长期病患者或正在服用处方药,此时最好立即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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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
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内 容 全 文
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
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农业部又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二、三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为切实做好《办法》及其配套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也十分关注。各单位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组织相关单位学习《办法》条文,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二)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和告知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2013年年底,我局印发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手册,该手册包括了《办法》、《目录》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全部内容,并要求下发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留死角。为进一步履行告知义务,我局又统一制订《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告知书(附件1),请广泛印发宣传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规范兽医处方权限管理。根据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处方。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注册和备案管理,督导辖区内已取得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的人员,依法进行注册和备案后方能从业。为方便养殖者查询我市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和乡村兽医的分布情况,我局将在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门户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二)规范兽用处方药的生产。各兽药生产企业印制的标签和说明书,可以印上“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标志。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的兽药,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即2014年3月1日起,这类产品中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买卖和使用。
(三)规范兽用处方药的经营。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方式销售,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单独建立处方药购销记录等。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经营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时,应查验对方机构代码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索取复印件进行保存。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查验对方资质及聘用的专职执业兽医师的《兽医师执业证》,并索取复印件进行保存。
(四)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督导养殖场(小区)聘用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凭兽医处方笺购买和使用兽药,妥善保管兽医处方笺和病历册,完善兽药使用记录,形成合理的用药制度。
四、严格执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精心筹划,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及执业(助理)兽医、乡村兽医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重点检查执业(助理)兽医是否依法进行注册和备案,是否按规定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等活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印制“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等标识,处方药的销售是否符合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是否进行分区或分柜经营兽用处方药,是否存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行为,是否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是否凭兽医处方笺或在查验对方资质后销售兽用处方药;养殖场是否凭兽用处方笺购买和使用兽药,对兽医处方笺和病历册是否进行严格保管,是否建立用药记录等。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局。2014年,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联 系 人:王建悦
联系电话:022-11209(传真)
附件: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告知书
&&&&&&&&&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3.《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2月25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告知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9类227个品种为兽用处方药,未列入《目录》的品种为兽用非处方药,兽药生产企业要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此标识应位于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字体为红色宋体,背景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标注,或虽有标注但不醒目清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处方笺和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能销售、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兽用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执业兽医只有亲自诊断、治疗,才可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后,方可以进行兽医执业活动。
六、在2017年12月31日前,我市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只有执业兽医师才能开具兽医处方笺。
七、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经营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时,应查验对方机构代码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索取复印件进行保存。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查验对方资质及聘用的专职执业兽医师的《兽医师执业证》,并索取复印件进行保存。
八、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以下事项: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九、可登陆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或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网站查询全市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和乡村兽医的分布情况。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网站网址: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
&&&&&&&&&&&&&&&&&&&&&&&&&&&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 2014年2月
兽医处方笺(供参考)
编号:&&&&&&&&&&&&&&&&&&&&&&&&&&&&&&&&& 年& 月& 日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 年(日)龄:&&&&& 体重:&&&& 数量:
执业兽医注册号&&&&&&&&&&&&&&&&&& 签章/签名
备注:1.处方笺中应注明兽用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2.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3.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 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 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农业部
2013年9月30日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一、抗微生物药
  (一)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液、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二)合成抗菌药
  1.磺胺类药: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磺胺喹啉钠可溶性粉。
  2.喹诺酮类药:恩诺沙星注射液、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恩诺沙星片、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混悬液、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盐酸二氟沙星片、盐酸二氟沙星注射液、盐酸二氟沙星粉、盐酸二氟沙星溶液、诺氟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水产用)、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水产用)、乳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溶液、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噁喹酸散、噁喹酸混悬液、噁喹酸溶液、氟甲喹可溶性粉、氟甲喹粉、盐酸洛美沙星片、盐酸洛美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片、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溶液(酸性)、氧氟沙星溶液(碱性)。
  3.其他:乙酰甲喹片、乙酰甲喹注射液。
  二、抗寄生虫药
  (一)抗蠕虫药:阿苯达唑硝氯酚片、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硝氯酚伊维菌素片、阿维菌素注射液、碘硝酚注射液、精制敌百虫片、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二)抗原虫药:注射用三氮脒、注射用喹嘧胺、盐酸吖啶黄注射液、甲硝唑片、地美硝唑预混剂。
  (三)杀虫药:辛硫磷溶液(水产用)、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一)中枢兴奋药:安钠咖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硝酸士的宁注射液、盐酸苯噁唑注射液。
  (二)镇静药与抗惊厥药:盐酸氯丙嗪片、盐酸氯丙嗪注射液、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苯巴比妥片、注射用苯巴比妥钠。
  (三)麻醉性镇痛药: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四)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注射用硫喷妥钠、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赛拉嗪注射液、盐酸赛拉唑注射液、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
  四、外周神经系统药物
  (一)拟胆碱药: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二)抗胆碱药:硫酸阿托品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
  (三)拟肾上腺素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四)局部麻醉药: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五、抗炎药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醋酸地赛米松片、倍他米松片。
  六、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丙酸睾酮注射液、苯丙酸诺龙注射液、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黄体酮注射液、注射用促黄体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黄体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
  七、抗过敏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八、局部用药物
  注射用氯唑西林钠、头孢氨苄乳剂、苄星氯唑西林注射液、氯唑西林钠氨苄西林钠乳剂(泌乳期)、氨苄西林氯唑西林钠乳房注入液(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硫酸新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盐酸吡利霉素乳房注入剂。
  九、解毒药
  (一)金属络合剂:二巯丙醇注射液、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二)胆碱酯酶复活剂:碘解磷定注射液。
  (三)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亚甲蓝注射液。
  (四)氰化物解毒剂:亚硝酸钠注射液。
(五)其他解毒剂:乙酰胺注射液。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4年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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