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机构定

八大医疗过错是否都需要鉴定|找法网()
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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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鉴定是否一如既往,仍是人民法院审理损害案件的必经程序?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官方规定方面只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进行鉴定,但未对鉴定是否属于必经程序作出规定。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深入学习研究,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共同组建的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团对于今后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从理论上提出以下观点,供同行与广大当事人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试图从法理上探讨医疗损害诉讼中鉴定的申请权问题、鉴定与归责原则的关系问题。如果未来法律规定鉴定仍然是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的必经程序,则本文将不再具现实意义,但仍具理论探讨意义。
  一、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时,是否享有优先申请鉴定的权利
  在诉讼鉴定二元化的时代,鉴定的申请权成为决定医疗诉讼胜诉与否的重要因素。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医方为举证证明自已不存在医疗过错,由此拥有了鉴定申请权。对于医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总是给予支持,且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以指导意见的方式,书面规定只要医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患方主张医方存在以下四种医疗过错时,负有举证责任:①未尽告知义务;②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③未尽患者隐私保密义务;④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方在主张上述四种医疗过错致患者损害时,在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同理,患方能不能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司法鉴定的优先权呢?我们认为,因为同样的道理,患方为了完成举证责任而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而此时如果医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患方的申请。
  二、 依据相应的归责原则,部分类型的医疗过错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断而不应当进行鉴定。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三款情形,依法将被推定存在医疗过错。而对于被推定存在医疗过错的医方,有权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在这一条款项下,医方仍然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们认为:
  1、该条款项下的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在诉讼中不应当委托鉴定。因为鉴定机构无权对某行为是否违法进行鉴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诉讼当事人某民事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述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造成患者损害的,其过错行为认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而非由医疗鉴定机构鉴定。
  2、该条款项下的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依生活常识判断,不应当进行鉴定。
  3、该条款项下的医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的,涉及文字检验、笔迹检验的,应当进行鉴定,而除此之外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断。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款项下的医方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因为属于医疗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所以根本不须鉴定。
  综合上述学习研究,北京长济律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之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依据法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三大类、八大项医疗过错,并非每种类型的过错都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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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鉴定还是司法鉴定?
13:30:08 来源: (北京) 
本报记者&史晨生报道日,李阿强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在河南某大型国企工作的李阿强,一年前,三岁的女儿小语在一次小手术后成为残疾。事件起因2007年初,女儿小语时不时地有些鼻塞打呼噜,李阿强夫妇带孩子来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按照大夫的要求做了检查后,医生告诉他们说,孩子是腺样体肥大、中耳炎鼻窦炎,必须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日,孩子进了手术室,却并没有像医生许诺的那样“一次手术彻底根除”。相反,进去仅仅10分钟,就开始了抢救,而且从此开始了10多天的昏迷。孩子最终是苏醒了。但是,已经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腺样体切除手术,会导致昏迷、脑水肿、脑萎缩呢?李阿强夫妇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专家医生都对郑州市儿童医院的麻醉药瑞芬太尼用量提出质疑,几乎一致认为是麻醉出的问题。3月4日下午,《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鉴定之争“李晨语诉郑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立案后,法院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征求李阿强意见,李阿强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紧接着,法院又提出医疗纠纷就必须“依照规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向李阿强出示了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2007年3月的一份讲话稿。但是,其中并没有“医疗纠纷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李阿强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咨询,答复说“没听说有此规定”。是医疗纠纷,就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吗?金水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李爱华法官告诉记者说:这是合议庭合议后得出的结果。法学界人士介绍说,该案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关于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技术,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但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要看案由。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的,显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则应该做法医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做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当事人不告医疗事故,不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不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就没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直接申请法医鉴定,确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就行了。申请司法鉴定李阿强夫妇向法院先后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和《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法医鉴定的理由》两份材料。法院坚持做医疗事故鉴定,并又提供了两份“具体依据”。法院提供的依据恰恰能够证明:此案应该做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金水区法院提供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此外,法院提供的2007年5月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张国明《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如果只有通过鉴定结论才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申请应由患方提出,并交纳鉴定费用。”日,豫郑大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出具结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晨语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立案至今已过六个月,超出了法定的审限时限。目前李阿强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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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鉴定怎样做?
&&&&日前,记者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领略了酷似法庭的鉴定中心。
&&&&走进鉴定中心,迎面的是一排专家席,一般按3、5、7、9、11等单数设置。两侧各是患者席和医院席。患者席和医院席最多可各坐3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在专家席边上,还有记录席,负责鉴定过程的记录,他们记录专家和医患双方的观点和陈述。整个布局酷似法庭,只是没有庄严的国徽和严肃的法警。
&&&&海淀区医学会对专家库的专家按专业分科,鉴定前公布所涉及科的专家简介。医患双方在所涉及的科内通过抽签方式选择专家,双方所选专家人数相同,最后由医学会抽取一名专家,以达到专家组人数为单数。由于双方所抽取的专家只是专家的编号,对专家的姓名并不知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鉴定前获知参与鉴定的专家,通过非正当手段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在鉴定开始后,先由患者进行陈述,再由医院进行陈述,然后专家对双方进行询问。必要的时候,专家还可以现场查看患者病体。对于鉴定过程中的陈述及专家的意见,都将记录在案。鉴定结束后,将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结论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和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用技术鉴定专用章,不用专家签名。
&&&&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一般不准许群众旁听,据鉴定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主要是考虑没有维持鉴定会场秩序的人员,另一个原因是担心旁听会影响专家的判决。
&&&&医学会鉴定中心在收到委托或申请后,将要求双方拿出尽可能多的材料,最后确定受托日期,鉴定要在受托后的45天内完成。至于鉴定如何收费,鉴定中心尚没有最后确定。(赵中鹏)
&&&&《北京晨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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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医疗鉴定机构
医疗鉴定机构鉴定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费用
许可证号:1100105
机构名称: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岩
机构负责人:郭岩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邮编:100006 电话: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郑恩涛 董杰昌 王恩普 郭岩 张明杰 李长海 周维军
许可证号:1100104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邮编:100039 电话: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玉璞 王宝义 郭红滨 李天宝 胡志强 何新
许可证号:1100087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
机构负责人:马旭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旭 刘庆 王毅 王琳 陈先丽 程捷
许可证号:1100006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邮编:100020 电话:231624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
许可证号:1011004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
机构负责人:张方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土路25号
邮编:100088 电话: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肖承海 陈碧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 张方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王杏捷
许可证号:1011006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东
机构负责人:孙东东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精神疾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校医院对面
邮编:100871 电话: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若羽 唐宏宇 王向群桂秋萍 于国 张文生 王岳 韦立新王新 刘瑞爽 李向红 赵雷 李晓农 文载律
孙东东 李晓霓
许可证号:1011008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锡烈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邮编:100091 电话: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
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
许可证号:1011011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编:100079 电话: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明春 李长青 苑志勇 周淑敏 谢和平 白培元
麻永昌 崔家贵。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医疗鉴定机构”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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