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王特效到底有没有这个药啊藏羚骨肽是不是假药药?

藏王草胶囊是壮阳药吗?是不是假药_百度知道
藏王草胶囊是壮阳药吗?是不是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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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买到假药:冬虫夏草、人参、红景天,就怕你贪图便宜。现在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藏红花、淫羊藿,最好能到藏王草胶囊官网去购买,那样就确保不会是假药了。你有需要的话,可以买来试试。。它的主要成份好像有、枸杞,没副作用、当归,都是中草药来的藏王草胶囊肯定是真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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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舒筋壮骨胶囊 国药准字Z3302913 ,这个药在药监局的网站上查不到,是不是假药???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确定批准文号没写错,那一定是假药。识别药品的真伪初步可从批准文号上看出来,现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试)字+字母+8位数字”。其中“准”字代表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字母的含义是:字母包括H、Z、S、B、T、F、J,他们分别代表药品的不同类别;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B代表保健品;S代表生物制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J代表进口分包装药。 数字的含义是:8位数字的第1、2位表示原文号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药品,19、20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药品。其他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代码,11代表北京市;12代表天津市;13代表河北省;14代表山西省;15代表内蒙古自治区;21代表辽宁省;22代表吉林省;23代表黑龙江省;31代表上海市;32代表江苏省;33代表浙江省;34代表安徽省;35代表福建省;36代表江西省;37代表福建省;41代表河南省;42代表湖北省;43代表湖南省;44代表广东省;45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46代表海南省;50代表重庆市;51代表四川省;52代表贵州省; 53代表云南省;54代表西藏自治区。61代表陕西省;62代表甘肃省;63代表青海省;64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65代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3、4 位代表换发批准文号当年的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仍然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为批准文号的顺序号。 了解药品批准文号代表的含义后,在采购药品时,就能够识别出真伪,例如“国药准字B2401019”的药品,由于药品的批准文号不应出现24,同时其数字不应为7位,所以可初步认定该药吕是假冒药品批准文号。对于可疑的药品批准文号,可通过SFDA网站的药品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的药品,标示生产厂家为海南某制药厂,由于批准文号中的43代表湖南省,而不是海南省,所以也可初步认定是假冒药品批准文号。
提问者评价
谢啦!! 要是吃了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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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入网址:国产器械&bcId=701567,选择药品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查不到,有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建议及时拨打当地药监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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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于揭阳市榕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药店,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日出生于揭阳市榕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药店,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药店,住普宁市流沙。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艺,系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药店,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奕彬,系广东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药店,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声群,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宣布逮捕(看守所未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艺,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奕彬,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邱声群,被告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明知是假药仍向被告人张某某购进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硬到底、美国伟哥王等假药,向蔡某某(另案处理)购进邹健平安膏、黄道益活络油、肚痛健胃整肠丸等22种24个规格的假药,并通过其妻子即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大道其经营的XX药店进行销售。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邹健平安膏、双效伟哥等价值共人民币5126.2元的多种假药。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分别向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及其他渠道购进风湿舒络宝、超速效风湿尅星、筋骨康胶囊、筋骨丹、五鞭极品海狗丸、高效风湿定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东仓村道旁以摆地摊的方式进行销售。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五鞭极品海狗丸等价值共人民币194元的多种假药。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协助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3年2月份开始,明知是假药仍购进筋骨康胶囊、筋骨丹、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在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其经营的XX药店进行销售。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假药筋骨康胶囊7瓶(价值人民币133元)、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盒15个。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向被告人胡某某购进超速效鼻病尅星等药品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其经营的XX药店进行销售。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假药超速效鼻病尅星5瓶(价值人民币50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向一外地人(另案处理)购进炮兵司令、蚁力神药品,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公司的方式购进云南白药喷剂、活络油、正红花油、藏王活络油等药品在普宁市流沙镇其经营的XX药店进行销售。日,该药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云南白药喷剂等价值人民币2595元的多种假药。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书证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某有立功表现,请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某是初犯,能自愿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申办了&揭阳市榕城区XX药店&,被告人胡某某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明知是假药仍向被告人张某某购进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硬到底、美国伟哥王等假药,向蔡某某(另案处理)购进邹健平安膏、黄道益活络油、肚痛健胃整肠丸等22种24个规格的假药,并通过其妻子即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大道其经营的XX药店将风湿尅星、风湿舒络宝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及他人。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蛇标辣椒膏胶布94片(价值人民币103.4元)、邹健平安膏18瓶(价值人民币46.8元)、黄道益活络油13瓶(价值人民币260元)、超速效风湿尅星12瓶(价值人民币132元)、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300粒规格)(价值人民币75元)、肚痛健胃整肠丸9瓶(50粒规格)(价值人民币45元)、林利源保婴丹11盒(价值人民币242元)、保胃丹12瓶(价值人民币180元)、五蜈蚣标止咳丸114包(价值人民币228元)、斧标驱风油112瓶(价值人民币504元)、虎标万金油21瓶(价值人民币73.5元)、五塔标行军散9支(价值人民币22.5元)、骨节灵29瓶(价值人民币290元)、法国双飞人药水35瓶(价值人民币560元)、公牛牌特效风湿骨痛灵16瓶(价值人民币192元)、脑活素4瓶(价值人民币52元)、上标油14瓶(价值人民币42元)、秀碧除疤膏5支(价值人民币160元)、娥罗纳英H软膏8瓶(价值人民币200元)、坐骨腰痛丸8瓶(价值人民币68元)、速效鼻敏感丸6瓶(价值人民币48元)、幸福止痛素10盒(价值人民币85元)、曼秀雷敦薄荷膏8瓶(价值人民币80元)、双效伟哥31小盒(价值人民币201.5元)、双效硬得快48小盒(价值人民币456元)、德国牛鞭26小盒(价值人民币325元)、香港硬到底23小盒(价值人民币218.5元)、金毛狮王8小盒(价值人民币56元)、美国伟哥王60小盒(价值人民币180元)。经鉴定,查获的上述药品为假药。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经营的&XX药店&扣押到的涉案药品蛇标辣椒膏胶布94片、邹健平安膏18瓶、黄道益活络油13瓶、超速效风湿尅星12瓶、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300粒规格)、肚痛健胃整肠丸9瓶(50粒规格)、林利源保婴丹11盒、保胃丹12瓶、五蜈蚣标止咳丸114包、斧标驱风油112瓶、虎标万金油21瓶、五塔标行军散9支、骨节灵29瓶、法国双飞人药水35瓶、公牛牌特效风湿骨痛灵16瓶、脑活素4瓶、上标油14瓶、秀碧除疤膏5支、娥罗纳英H软膏8瓶、坐骨腰痛丸8瓶、速效鼻敏感丸6瓶、幸福止痛素10盒、曼秀雷敦薄荷膏8瓶、双效伟哥31小盒、双效硬得快48小盒、德国牛鞭26小盒、香港硬到底23小盒、金毛狮王8小盒、美国伟哥王60小盒。
2、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告人胡某某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进行确认,同时对销售假药的同案人蔡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对向其购假药的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确认。
3、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函及该局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涉案的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硬到底、美国伟哥王5个品牌的药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均为假药。查获的蛇标辣椒膏胶布等22种24个规格的药品系未经批准的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4、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的假药总价值人民币5126.2元。
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等情况。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证明榕城XX药店是依法成立的个体户,企业负责人胡某某,经营范围是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等。
7、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记录。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2005年我用本人的资料向普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普宁市流沙XX药店。2013年5月份,胡某某向我购买假药,有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药、香港硬到底、美国伟哥王共5个品种的壮阳保健药品。因胡某某自己也在开店,其购买的数量比较大,购买时都是有算便宜给他。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述自己大约在2002年申办XX药店。2013年5月份,胡某某来到我的药店向我推销药品,我购了10瓶鼻病尅星和6瓶风湿舒络宝,每瓶9.5元,我以每瓶10元卖出,向胡某某购10瓶鼻病尅星,已卖出5瓶,剩下5瓶,于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扣押,风湿舒络宝已售完。这些药品我从药品包装一看就知道是假药。
10、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供述2002年我丈夫胡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资料申办榕城XX药店,负责人胡某某。我丈夫胡某某负责进货,我在店负责销售。日下午公安机关到我店检查后扣押涉案假冒药品,这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药品的品名和数量我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有签名确认。这些药品是我丈夫胡某某进的货,假药的具体来源我不清楚。我本人读过卫校,从事药品的经营至今有10多年,对药品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我知道这些药品是假药。因生产者为降低生产成本,是不可能按所标明的药品成份而生产,所以说没有多大的药效。我卖过的假药有上标油、黄道益活络油、林利源保婴丹、保胃丹、肚痛健胃整肠丸、蛇标辣椒膏,每种卖3-5盒。有的是我丈夫胡某某销售的,具体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揭东和蓝城区的人来我店里购买。具体姓名我记不清楚。因为伪劣药品较好赚钱,才会兼卖假药的犯罪事实。
1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供述2002年我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向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榕城区XX药店,负责人是我本人胡某某。经营的药品范围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等,我本人负责采购进货,我妻子林某某负责参与日常销售。日公安机关联合药监部门到我经营的榕城XX药店进行检查,扣押到我店涉案的药品有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香港硬到底、美国伟哥王,金毛狮王及黄道益活络油等22种24个规格的药品,我妻子林某某对扣押的物品有签名确认。因我当时没有在场,我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进行确认。被扣押的双效伟哥等6种壮阳药品是于2013年5月开始共3次到普宁市中药市场旁边向张某某购买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2种24个规格的假药是我向普宁的蔡某某购买的。我妻子林某某不知道这些药品是假药。因我的店是自己经营,在销售过程中也无工作记录,我记得霖磐南塘卖药品的刘某某曾向我购买过风湿尅星、风湿舒络宝等假药,因销售假药比正品药品便宜,利润在15%至30%之间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二)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分别向1外地人(另案处理)购进双效伟哥、德国牛鞭等5种保健药及炮兵司令、蚁力神药品,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公司的方式购进云南白药喷剂、活络油、正红花油、藏王活络油等药品在普宁市流沙镇其经营的XX药店销售。其将双效伟哥、德国牛鞭等5种假药销售给被告人胡某某。日,该药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云南白药喷剂200瓶(价值人民币700元)、雪上一枝嵩活络油310瓶(价值人民币775元)、正红花油264瓶(价值人民币660元)、藏王活络油66瓶(价值人民币165元)、炮兵司令49盒(价值人民币245元)、蚁力神10盒(价值人民币50元)。经鉴定,查获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一审判决前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XX药店的销售员,榕城的胡某某曾打电话到XX药店订货,我接听后将电话交给老板张某某去接听,胡某某直接与老板张某某联系订货,后胡某某到XX药店拿货,胡某某拿什么货我不清楚。日,公安机关到XX药店扣押到9种药品的经过。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XX药店是我妻子张某某的身份资料注册的。我是该店的质量负责人,实际上是我妻子张某某负责经营,具体经营的情况我不清楚,直到最近才听妻子说因销售给胡某某一些假药被查,但具体销售给胡某某的是什么药品我不清楚。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的XX药店内扣押到涉案药品云南白药喷剂200瓶、雪上一枝嵩活络油310瓶、正红花油264瓶、藏王活络油66瓶、炮兵司令49盒、蚁力神10盒。
4、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告人张某某对胡某某进行了确认。
5、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结论复函。证实涉案的云南白药喷剂、正红花油、藏王活络油、雪上一只篙活络油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涉案的药品德国牛鞭、双效硬得快、金毛狮王、双效伟哥、硬到底、蚁力神、炮兵司令应按假药论处。
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假药价值人民币2595元。
7、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等情况。
8、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记录。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证明康之源是依法设立的个体户,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经营范围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
10、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的综合报告。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及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1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供述2002年我申办榕城区XX药店。日公安机关联合药监部门到我经营的榕城XX药店进行检查,扣押到我店涉案的药品有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药香港硬到底、美国伟哥王,金毛狮王及黄道益活络油等22种24个规格的药品。被扣押的双效伟哥等5种壮阳药品是于2013年5月开始先后3次到普宁市中药市场旁边的张某某购买的。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2005年我申办了普宁市流沙XX药店,负责人是我本人张某某,经营范围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2013年5月份,胡某某向我购买假药,有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药、香港硬到底、美国伟哥王共5个品种的壮阳保健药品。因胡某某自己也在开店,其购买的数量比较大,购买时都是有算便宜给他。自日公安机关及药监部门对我经营的XX药店检查,现场扣押了黄道益活络油9个品牌药品,我本人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药品品牌和数量都做了确认。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三)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向被告人胡某某购进超速效鼻病尅星等药品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其经营的XX药店销售。其将假药风湿舒络宝、速效风湿定尅星销售给被告人吴某某及他人。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超速效鼻病尅星5瓶(价值人民币50元)。超速效鼻病尅星经鉴定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刘某某店内的涉案药品超速效鼻病尅星5瓶。
2、广东省揭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的超速效鼻病尅星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3、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假药价值人民币50元。
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等情况。
5、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记录。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证明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XX药店是依法开办的个体户,负责人刘某某,经营范围是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
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述日下午4时许,我带五鞭极品海狗丸、风湿舒络宝等7个品种的假药在揭东区锡场镇东仓路段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及药监部门查获。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的7种假药。风湿舒络宝和超速效风湿定尅星是我于2013年2月份向霖磐的XX药店购买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是我向埔田的XX药店购买的。
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供述2002年我申办榕城区XX药店。日公安机关联合药监部门到我经营的榕城XX药店进行检查,扣押到我店涉案的药品有双效伟哥、双效硬得快、德国牛鞭药香港硬到底、美国伟哥王,金毛狮王及黄道益活络油等22种24个规格的药品。被扣押的双效伟哥等6种壮阳药品是于2013年5月开始先后3次到普宁市中药市场旁边张某某购买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2种24个规格的假药是我向普宁的蔡某某购买的。因我的店是自己经营的,在销售过程中也无工作记录,我记得霖磐的南塘卖药品的刘某某曾向我购买过的有风湿尅星、风湿舒络宝等假药。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述自己大约在2002年申办XX药店。2013年5月份,胡某某来到我的药店向我推销药品,我有购买10瓶鼻病尅星和6瓶风湿舒络宝,每瓶进货价均为9.5元,我卖出每瓶10元,6瓶风湿舒络宝卖完,10瓶鼻病尅星,已卖出5瓶,剩下5瓶,于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扣押。这些药品我从药品包装一看就知道是假药。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四)被告人徐某某自2013年2月份开始,明知是假药仍购进筋骨康胶囊、筋骨丹、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在揭阳市揭东区其经营的XX药店销售。其将假药复方川羚定喘胶囊销售给吴某某及他人。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筋骨康胶囊7瓶(价值人民币133元)、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盒15个。经鉴定,查扣的筋骨康胶囊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徐某某的涉案药品筋骨胶囊7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盒15个。
2、广东省揭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结论、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实涉案的筋骨丹、筋骨康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3、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假药价值人民币133元。
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等情况。
5、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记录。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证明XX药店是依法成立的个体户,质量负责人徐某某,经营范围是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等。
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述日下午4时许,我带五鞭极品海狗丸、筋骨康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风湿舒络宝等7个品种的假药在揭东区锡场镇东仓路段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及药监部门查获。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的7种假药。筋骨康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是我向埔田的XX药店购买的。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供述于2002年申办揭东县埔田XX药店,实际经营者是我本人。日公安机关到我店检查时,发现我店的7瓶筋骨康胶囊是假药,还有15个假冒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盒。筋骨康胶囊是月份1外省仔拿到我店寄卖的,当时外省仔拿10瓶给我,说每瓶卖15元。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是2013年4月份同样1外省仔拿到我药店寄卖的,当时拿10瓶给我,说每瓶卖15元。并说这些是样品不用付钱,如有销路可打包装盒上的电话订货,并说销售后给30%的回扣。这2种假药各10瓶都被我卖掉了,磐东镇乔东村吴某某曾到我药店购买假药筋骨康去销售。店中只剩下15个假冒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盒,这些包装盒是推销员拿给我的,说如果外包装盒坏了可以更换。我知道正规药品不用上门推销,只有假药才会有人到各药店推销寄卖,同时也有较高的回扣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五)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分别向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及其他渠道购进风湿舒络宝、超速效风湿尅星、筋骨康胶囊、筋骨丹、五鞭极品海狗丸、高效风湿定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东仓村道旁以摆地摊的方式进行销售。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五鞭极品海狗丸1瓶(价值人民币13元)、风湿舒络宝3瓶(价值人民币39元)、筋骨康胶囊2瓶(价值人民币28元)、超速效风湿尅星1瓶(价值人民币13元)、复方川羚定喘胶囊1瓶(价值人民币14元)、高效风湿定胶囊3瓶(价值人民币75元)、筋骨丹1瓶(价值人民币12元)。经鉴定,上述查扣的药品为假药。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后,日上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吴某某正在销售的五鞭极品海狗丸1瓶、风湿舒络宝3瓶、筋骨康胶囊2瓶、超速效风湿尅星1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1瓶、高效风湿定胶囊3瓶、筋骨丹1瓶。
2、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告人吴某某对销售假药的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进行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对向其购药的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确认。
3、广东省揭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结论及河南省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复函。证实涉案的复方风湿定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风湿舒络宝、超速效风湿尅星、海狗丸等药品应按假药应论处。
4、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假药价值人民币194元。
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等情况。
6、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记录。
7、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的综合报告。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有立功表现及案件来源,侦破经过。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供述于2002年申办了揭东县埔田XX药店,实际经营是我本人。磐东镇乔东村吴某某曾到我药店购买假药筋骨康、复方川羚定喘等去销售。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述大约在2002年申办XX药店。我的药店有销售假药风湿舒络宝,吴某某是否有向我购假药去销售我已记不起了。
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述日下午4时许,我带五鞭极品海狗丸、风湿舒络宝等7个品种的假药在揭东区锡场镇东仓路段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及药监部门查获。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的7种假药。风湿舒络宝和超速效风湿定尅星是我于2013年2月份向霖磐的XX药店购买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是我向埔田的XX药店购买的,五鞭极品海狗丸是我在普宁药材市场购买的,高效风湿定胶囊及其他药品是向1外省人购买的。我曾将高效风湿定胶囊销售给蔡若匹等人。因本人对药品有业余爱好,对一些药理比较了解,这些假药在农村比较好销售,村民对药品了解不多,他们只要便宜,且有一定药效。我也是为了赚钱才去销售这些假药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相上下,但被告人胡某某系自己所申办药店的负责人,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及销售,虽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与被告人林某某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是初犯,能自愿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
审 判 员  蔡耀平
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佳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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