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七区市场有没有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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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加快柯桥区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部分)
区委〔2014〕59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推动区域经济、城乡、社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柯桥经济升级版,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工业强区建设
(一)加大有效投入
1.突出产业发展导向。
(1)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以内奖励。
(2)对符合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以内奖励。
对上述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50%缓缴,待验收后补缴或退还。
2.鼓励购买区内企业设备。购置区内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成套生产性设备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上述产业发展导向的区内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6%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加快推进印染产业集聚。
(1)2013年底前落户的40只项目(52家企业)。符合投资强度标准,安置用地减少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企业新建厂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对滨海工业区新集聚的印染企业,符合先进工艺技术、节能环保设备的要求,按当年度新增生产设备和生产性配套软件系统投资额(凭发票核定)一次性贴息15%。
集聚企业必须整体自主经营,不得有厂房、土地或设备等出租行为,否则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2)2014年启动集聚的企业(项目),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二)实施创新驱动
4.鼓励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企业研究院建设。对省级研究院试点企业其余50%配套奖励,根据研究院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视情拨付;对区级研究院试点企业其余的100万元奖励,根据研究院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视情拨付(按研究院年度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分两个年度兑现)。
5.鼓励技术、产品创新。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平台等)及公共检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或省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靠高奖励,且与省、市、区级补助不重复享受,下同)。
6.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等)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等)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登记的省级软件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促进企业信息化投入。对工业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计划项目总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且当年度实际完成软件系统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以内奖励;由区内软件企业承接的,给予20%以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腾笼换鸟&
7.实施土地&二次开发&。
(1)凡被列为&腾退土地&项目的,可结合区域基准地价,在不超过重新出让成本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如按工业用途重新出让,其地价高于原出让地价的,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2)凡被列为并购重组项目的,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时,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转让过户时涉及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并购重组过程中淘汰落后产能生产设备的企业,享受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
(3)凡被列为&产业提升&项目的,退出的产业设备经区&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街道、开发区)会同第三方核准,按生产设备净值价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退出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仍享受区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属化工、印染等行业中低端产业转移退出的再按其退出的原实际产业用地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新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鼓励类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土地重新出让或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按土地评估价挂牌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4)凡被列为&改建改造&项目的,在符合规划、建管、消防等相关要求基础上,可享受行政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政策。
(5)凡被列为土地用途不变的&自主转型&项目,可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出具今后征迁时仍按原工业用途进行补偿的书面承诺,征迁时原已缴纳的国有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6)凡被列为&收回出让&项目的,土地依法征收后公开出让,在债权债务自行处置的基础上,按区现行&退二进三&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对因全区节能减排需要,涉及印染、热电、化工类企业,已由政府按统一标准收回全部许可排放权并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注销污染排放许可经营范围的&退二&项目,可按出让面积每亩留区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平均每亩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在100万元以下的按80%;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75%;200万元(含)以上的按70%]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四)发展开放型经济
(五)鼓励企业上市
14.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对当年在境内上市、境内借壳上市且注册纳税地迁至区内、境外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在企业上市当年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在补齐权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3)企业在改制上市或上市后并购重组区内企业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依法给予减征、免征或不征相关税收;所涉相关税收的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4)企业上市前二年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5)企业上市后二年,对当年实缴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不含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所得税)为基数,增长超过全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区留成5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二、实施服务业兴区战略
(六)做强做大服务业
15.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个人投资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法人投资者在本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个人限售股在本区减持的,当年度在区内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区留成部分的50%、6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类企业副总以上高管,按照其从该股权投资类企业中取得的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3)对在区内外进行创投、风投等股权投资业务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区内其他注册企业,在五年内(指企业享受该政策所属年度起的五年内)以当年度实缴来源于区内外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营业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区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4)对经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区金融办认定的其他属一次性引入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或个人,以当年度实缴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区留成部分的20%、30%、40%、50%、60%、7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5)对新引进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取得收益产生的税收及一次性引入税收,实行镇(街道、开发区)专项分成,比例为其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除奖励企业外的区净留成部分的50%。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税收及一次性引入税收按&超额累退&的方法计入镇(街道、开发区)下一年度的财政收入考核基数,即不超过2000万元的,按50%计入;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40%计入;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30%计入。
16.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保障物流重点项目用地。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列入区级及以上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含仓储)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2)支持利用存量资产兴办物流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鼓励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物流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3)鼓励重大项目投入。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物流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给予4%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扶持园区(基地)发展。鼓励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凡区内新开业园区三年内按园区(含入园物流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园区发展;三年内按入园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新增部分的4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5)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年纳税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整体经营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本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区有关部门批准可予免交。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物流企业在合并、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免征营业税。
(7)鼓励企业改造升级。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首次被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8)鼓励发展国际物流。本区进出口企业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属地报关的,每标箱(或每50吨)补助30元,在属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箱补助100元;国际货代企业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年规模达到200至1000标箱、标箱、3001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标箱人民币40元、50元、60元的补助;属属地海关监管仓拼箱转关业务的每吨补助30元;报关公司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助30元。报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每家企业年补助额以30万元为限。船公司或受其委托的管箱企业、集装箱运输车队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提还箱,年进出集装箱比上年净增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总额以80万元为限)。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经营国际物流业务,集卡车10辆及以上、年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本区海关监管车辆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开展宁波(上海)港班线运输的,每车每趟补助300元(总额以30万元为限)。
(9)培养引进现代物流人才。鼓励之江学院、区职教中心开设物流专业,鼓励有关部门和物流企业以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培养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引进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全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给予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17.扶持商贸、旅游、会展业发展。
(1)支持商业节会活动。安排100万元用于提升柯桥城区商气人气、繁荣商圈、促进消费的促销节会活动。区商务局组织商业、餐饮、汽车等限额以上企业、协会,开展&柯桥城市购物节&系列消费主题节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5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对年输送1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到区内景区的旅行社,奖励每人次5元,超10000人次以上部分奖励每人次8元。对输送游客在区内入住的旅行社,按三星(包括限额以上商务酒店)、四星、五星级分别奖励每人10元、20元、30元。对一次性输送游客到区内二个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并在区内星级以上酒店入住的旅行社,100人以上团队奖励5000元,300人以上团队奖励2万元;对一次性输送1000人以上团队到区内二个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的旅行社,奖励3万元。
(3)旅游整体品牌推介。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联合打造和推介旅游整体形象品牌,提升区域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安排100万元用于柯桥旅游整体品牌推介(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4)支持会展业发展。对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在中国轻纺城会展中心举办展会(不含&纺博会&等区安排专项资金的展会),达到国际标准展位200个、400个、6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举办单位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车展、房展、农副产品展等传统零售类展览项目减半补助。
18.加快培育重大产业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获得土地指标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进&电商换市&
19.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集聚区),其土地用途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征收土地收益金。
(2)对同一公司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经区商务局初审、区政府审定为重点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的,给予财政扶持。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集聚区)内电子商务相关产业使用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并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在20家、4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楼宇、集聚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集聚区)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租金全免的,由区商务局按实际租用面积和所在地租金评估价对园区(楼宇、集聚区)运营方予以租金评估价的80%内补助(总额以500万元为限)。
(3)国内外知名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优先安排、规费减免、人才公寓配套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0.鼓励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
(1)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B2C类(企业对消费者销售)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含传统企业分离设立),当年在线纳税销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加入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并签订服务协议的B2C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在其支付费用正常运营后,年在线纳税销售超过300万元,给予每年50%的平台服务费用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付费入驻&网上轻纺城&的区内B2B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给予每年50%内的平台服务费用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额以200万元为限)。
(4)鼓励和支持建设本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对获得支付许可证,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且运营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
(1)对引进和培养的电子商务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区鉴湖英才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区外引进的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且在我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的电子商务人才专项奖励。
(2)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协会宣传运作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扶持奖励(具体实施方案报区财政核定)。
(八)发展文化产业
22.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对计划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纯文化产业园区(独立法人单位)或新上重点文化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以内奖励(总额以200万元为限)。
(2)对利用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标准厂房等改造成为纯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或重点文化项目,计划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以内奖励(与&土地二次&开发政策从高不重复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3)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按入驻文化企业当年实收资本总额(含入驻企业当年增资部分)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3亿元以上6亿元(含)以下、6亿元以上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23.培育扶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在本区注册的文化企业制作的原创作品,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按每部50万元奖励;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对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再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电影票房不低于投资额、电视剧收视率前十)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动画片在央视一套、少儿频道、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获国际A类、国家、省级政府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集3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5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上影视作品在多个台播出、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对全年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的区内专业剧院,组织引进国家级(含国际间文化交流演出)、省级及省级以下演出团体,每场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演出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同一剧院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百花剧场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培育扶持本区民营剧团发展,每个剧团每场补助5000元(同一剧团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承办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柯桥曲艺高峰论坛&,每届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承办经费(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 (5)每年安排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用于小百花越剧艺术传习中心优秀剧目的创作、排演(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6)中国柯桥网影响力、竞争力有明显提升的,奖励30万元。
24.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社会团体参加由区文产办会同文广局批准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境内、境外分别按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3万元(同一博览会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个摊位,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已享受国家、省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5.鼓励文化产业品牌创建。新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列入省文化企业&百强振兴计划&)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品牌(活动)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提升农贸市场
26.鼓励农贸市场提档升级。
(1)新建改建农贸农场。对2010年以来,土地拍卖带农贸市场规划且含有商品房的新建(改建)市场,按星级市场标准实行奖补,四星级及以上每个奖补160万元、三星级每个奖补120万元、二星级每个奖补50万元。对其他改建或改造的市场,按市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以四星级及以上标准、三星级标准、二星级标准改造提升的,分别奖补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经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及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验收认定后,奖补资金一次性兑现。上述两项奖补,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60%,辖区镇(街道、开发区)承担40%。
(2)创建星级农贸市场。成功创建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市场的,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7.鼓励农贸市场公益设施建设。
(1)公益设施运行奖补。对于农贸市场公平秤、检测设备维修、检测试剂购买、管理软件和电脑的维护,凭发票复印件和主管单位证明予以奖补,每个市场不超过1万元。对电子打码秤的打印纸费用补贴50%,每个市场不超过3万元。
(2)公益摊位设置奖补。对引进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直销摊点,市级著名商标以上的农产品、副食品专卖店,经考核认定后,凭相关摊位租赁手续,给予每个摊点摊位租费的10%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元。
(3)管理考核达标奖补。最佳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3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2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5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10万元。满意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15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8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5万元。基本满意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1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5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3万元。被评为不满意市场的,不予奖励,并取消享有其它扶持政策的资格。市场创建与管理达标,不重复计奖,按高额奖补。
三、提升发展现代农业
(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28.全面落实粮食生产发展扶持政策,加大产业开发,强化科技支撑确保粮食稳定生产。
(1)继续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全年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2)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重点开展基础设施、地力提升、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等建设。对当年新培育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对当年通过验收认定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每亩补助200元;对当年验收认定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科技提升、机制创新、土壤培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再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
(3)大力实施水稻良种工程。推广优良品种及配套技术研究应用,加快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换代,对种植由区规定的杂交水稻品种,按实际种植品种和面积给予每亩25&40元的补贴。
(4)增强粮食生产抗灾救灾能力。安排7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作物种子引试储备、农资应急储备、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和农作物病虫灾害测报体系建设。
  (5)鼓励发展旱粮生产。扶持发展旱粮示范方建设,开展旱粮示范方建设评比。对旱粮种植基地,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定、市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
(6)继续实行粮食订单补贴和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对粮农按订单交售早籼谷、小麦,每50公斤给予25元补贴;交售晚粳谷每50公斤给予15元补贴。完成订单任务的,再按订单数量每50公斤奖励5元。对粮食安全应急加工企业日加工100吨及以上的每吨补贴400元,100吨以下的每吨补贴300元;对粮食应急指定供应店每家补助500元;对粮情信息监测点每家补助1000元;对区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抽样户每户补助300元(此项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十一)培育提升精品基地
29.加强对农业精品基地的培育。
(1)精品蔬菜基地。对新建基地面积连片50亩以上或提升基地面积连片200亩以上,大棚覆盖率达60%以上,常年种植蔬菜且当年投资在6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精品水产基地。对已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计划的水产养殖基地,当年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精品花卉基地。对新建(提升)连片3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鲜切花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
(4)精品茶叶基地。对新建(提升)连片5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茶叶基地,每个补助10万元,再增加5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5)精品竹笋基地。对改建连片10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竹笋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5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6)精品干鲜果基地。对新建(提升)连片2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干鲜果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1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7)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全省领先的现代农业休闲观光示范区。
(8)对当年新增或提升基地面积300亩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园区,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已列入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的,经验收通过,分别对园区建设主体奖励10万元、10万元。
(十二)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30.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对当年在柯桥城区、绍兴市区及其他城市新设立优质农产品专卖店,且销售区内农产品占60%以上的,每家补助2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标准化名优茶厂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建平水日铸茶加工连续化生产线、提香机、色选机的企业,每条(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含绿色证书、农村实用人才、农函大、农业机械化、农村信息化)培训,每人补贴300元。
(十三)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
31.对当年新认证(包括品牌升级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只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励2万元。
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等。积极创建&茶叶强区&,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名茶品牌战略,扶持日铸茶品牌建设,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重点开展浙江绿茶博览会、平水日铸茶万人品茗、品牌中心建设和平水日铸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保护宣传。
四、做强做大建筑产业
(十四)鼓励企业转型发展
32.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鼓励非政府性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对采用建筑工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总额以1000万元为限)。
(十五)鼓励企业创优创新
33.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建筑(住宅)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区内工程项目:获&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100万元;获国优工程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50万元;获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单项奖或专业奖的,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1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和专业奖)的,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20万元。对区内建筑企业承建的区外工程获&鲁班奖&或&詹天佑奖&、国优工程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单项奖或专业奖、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和专业奖)的,分别给予总承建企业5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勘察设计项目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钱江杯& 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分别奖励勘察设计企业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当年度编制的企业标准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对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企业创建的QC成果获国家级认定的奖励1万元(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不同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34.对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对增项资质晋升为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以上企业,劳务类资质的不予奖励,公路、水利类资质的加倍奖励。对主项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对企业当年申请获得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港口工程施工资质,或收购、兼并上述类别区外企业转注册到区内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区外建筑、市政、铁路、隧道、水利等一级、二级企业来我区新注册落户并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35.对区外二级以上建筑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且当年实缴地税200万元以上的,其实缴地税200万元以上部分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30%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五、致力推进创新发展
(十八)推动&科技三园&建设
36.扶持中国轻纺城创意园开发建设。
(1)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或其研发中心和国外高层次创意人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创意园并自行购置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入园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购买园区用房的入驻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装修并开始办公,经考核认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符合创意园业态要求并以租赁形式落户的企业或研发中心,按符合业态要求的产品年纳税额分别达到5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房屋租金的100%、70%和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12万元、8万元)。
(4)对在园区落户并经申报认定或已获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的给予每家补助200万元;省级的给予每家补助50万元。对建立各类技术、信息、咨询、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认定的,每家分别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
(5)购买创意园房产的入驻企业和个人,经创意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将50%以内的面积出租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租房企业同样享受园区政策支持(与出租方不重复享受)。
(6)对入驻园区的金融、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可享受上述有关政策。
(7)园区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以及金融、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园区10万元;每引进一名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落户创业,年纳税额达到 50万元的,奖励园区5万元。
(8)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园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中国轻纺城创意园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生活、工商办理、人才招聘、员工培训、投融资、市场对接、法律咨询、科技项目咨询等服务。
37.推动F5创意园提升发展,促进纺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壮大。
(1)对新入园的高层次纺织工业设计人才项目,有纳税实绩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人才引进奖励。
(2)对新入园项目且正常运营的,按&先交后补&原则给予一年房租补助。
(3)实施&优秀创意企业&培育计划,扶持创意设计企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园区&十佳创意机构&和&最具成长奖&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当年100%、50%的房租补助(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在园设计企业服务区内生产贸易企业,年度设计服务合同总额前5名且在2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类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促进设计研发成果转化。经创意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工业设计机构(设计师)、品牌企业在区内指定地点或以中国轻纺城名义在国内外举办动态新品发布会的,每场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举办新品静态展的,每场给予3万元以内补助(同一机构每年限补2场,总额以200万元为限)。
(5)鼓励纺织工业设计类赛事及活动在柯桥举办,促进设计软环境建设。经创意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对引进和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市(区)级纺织设计类专业赛事,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轻纺城纺织面料和花样原创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鼓励设计机构(设计师)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类权威赛事(红点、IF奖、IDEA奖、红星奖、工业设计奖等),对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经创意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对举承办国内流行趋势发布、人才培训、设计师对接、时尚沙龙、创意路演、培训讲座等创意活动的单位,奖励5万元(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6)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安排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做大做强&柯桥区科技时尚创意周暨中国(柯桥)纺织花样设计展览会&(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引进或新建国家、省级设计成果版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且运营正常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奖励。
38.扶持科技园建设发展,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孵化。
(1)在孵企业运营正常的,按&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三年房租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高校院所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经考核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3)安排20万元,支持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创业苗圃&建设计划(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4)鼓励科技园市场化运作,引进专业招商运营服务机构(团队),按考核业绩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基础运营服务补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十九)大力促进科技创新
39.扶持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实施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费(凭发票及合同)处于前10位、11位到20位、21位到30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若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50%低于上述奖励额度的,按实际支付的50%计)。
鼓励科技进步。对当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获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奖项奖励从高不重复)。
40.培育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校企共建创新载体)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
(4)支持之江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对之江学院新争取到的上级科技计划等项目的科研经费,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在5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新列入市级公益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助,合计不超过50万元)。对之江学院列入绍兴市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高校内涵发展的项目,参照《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1】8号)给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1.大力实施科技攻关。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关键、共性技术,大力开展重大科技攻关。一是以&政府推出项目,企业自主认购;政府提供支持,企业研发攻关&方式,选定2项,进行科技攻关项目招投标,实施攻关;二是以&企业申题、政府定题、按进度奖励、有成果转化&的方式,选定10项左右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攻关成果向全区推广(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对省级、区级研究院试点企业实施的专项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进度给予专项资助。
42.对区内纳税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0.25万元、0.08万元。
(二十)深入实施品牌战略
43. 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激发企业创新潜力。
(1)对当年新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每只(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对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并发布的减半奖励。
(4)对新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检测中心(重点实施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对新列入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对当年通过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企业,奖励5万元。
(7)对当年度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一)大力引育高端人才
44.对在我区创业创新的&鉴湖英才&[指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市级重点人才、区内急需的社会事业人才、其他优秀人才,以下依次简称第(1)、(2)、(3)、(4)、(5)类人才]提供以下扶持政策:
(1)资助项目启动资金。
对于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业的国内人才,经评审入选A类、B类、C类的,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对入选市&330海外英才计划& A类、B类、C类的,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创新启动资金。
落户我区并由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100万元至500万元。其中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在参照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已经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来我区创业创新的,分别资助300万元、200万元。
(2)资助创办研发性企业、创新型团队。
&鉴湖英才&创办研发性企业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补贴场地租赁费用3-6万元。第(1)至(3)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成果产业化阶段,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厂房租金,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1)至(3)类人才新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享受创业启动资金的第(1)至(3)类人才创办的企业,有风险投资跟进的,按风险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1000万元、500万元内,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全额贴息。对入选市&330海外英才计划& A类、B类、C类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内,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全额贴息。
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经认定实质性运作后,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入选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经认定实质性运作后,奖励30万元。
(3)资助人才引进。
中介机构、人才工作联络站、社团组织每引进1名海外&鉴湖英才&全职到我区工作,且由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的,给予3万元至20万元奖励。个人引进&鉴湖英才&全职到我区创业创新,给予减半奖励。
日前引进并签订《柯桥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合同书》的人才,其生活补贴、个人租房补助按县委〔2013〕36号文件执行。
六、深入实施&六名工程&
(二十二)加强&名师、名校&培育
45.名师和进修奖励。每年开展&柯桥区名校长&、&柯桥区名师&、&柯桥区青年名师&和&柯桥区美丽教师&评选,对获奖校长、教师分别奖励2万元、2万元、1万元和1万元。对教师个人获得全国级、省级业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全区在职教师由研究生(硕士)提升到博士学历(学位)、由本科提升到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幼师由专科提升到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
46.名校创建成果奖励。当年进入或保持&清华大学&领军计划行列和&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名单的学校,各补助30万元;当年创建成功省一、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学校分别奖补20万和10万元。对学生获高考文科或理科全省第一、二、三名的学校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含技能类、体艺类)获国际金、银、铜牌的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含技能类、体艺类)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获一等奖第一名的奖20万元;省级学科竞赛(含技能类、体艺类)一等奖的学校奖励1万元。
(二十三)加快 &名医、名院&建设
47.引进医学人才奖励。对区级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人才并在我区服务五年以上的,给予以下补贴:
(1)引进享受国务院津贴或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卫技人才(年龄55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每年20万元(自正式调入我区的当月起按月折算,下同)。
(2)引进(招录)具有博士学历(或学位)的卫技人才,给予专家补贴每年10万元。
(3)引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且在三甲医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卫技人才(年龄50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每年12万元。
(4)引进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且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卫技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每年6万元。
(5)引进(事业编制招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卫技人才(年龄35周岁以下),给予一次性人才补贴1万元。卫技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满五年的,不再享受五年补贴政策,并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6)设立300万元专项补贴,用于支持医院与省级及以上医院结对和建设知名医学专家诊疗基地。对列入专家库内的专家来我区出诊的,给予医院一定补助用于医院支付相应的邀请费用。具体方案由区卫生局制订,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发放。
48.名医和进修奖励。每年开展&柯桥区名医&、&柯桥区护理标兵&、&柯桥区医坛新秀&和&柯桥区最美乡村医生&评选,对获奖医务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名优医务人员,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全区在职医务人员由研究生(硕士)提升到博士学历(学位)、由本科提升到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9.医院创建成果奖励。对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医院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通过浙江省甲级卫生院评审的,奖励10万元。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安排科研经费80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安排科研经费5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安排科研经费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和省级重点扶植学科、省级龙头学科建设的安排科研经费20万。对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的一、二、三等奖科技奖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二十四)加大&名家、名品&奖励
50.引进文化人才奖励。对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并在我区服务五年以上的,给予以下补贴:
(1)引进梅花奖、文华奖、群星奖、牡丹奖获得者(同类奖项参照执行,下同),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6万元。
(2)引进正高级职称的文化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5万元。
(3)引进副高级职称的文化人才或具有硕士学历且获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含相关门类)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给予专家补贴2万元。文化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满五年的,不再享受五年补贴政策,并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1.文化名家奖励。对梅花奖、文华奖、群星奖、牡丹奖等著名奖项的获得者和单位(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省文化艺术节、戏剧节等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其他国家级、省级单项比赛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评为国家、省文化产业领军人物或人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52.文化名品奖励。对获文华奖、群星奖、牡丹奖、星光奖等作品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全国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戏剧节剧目奖&的作品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曲艺节&优秀奖的作品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越剧艺术节&剧目金奖、银奖的作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文化艺术节、省戏剧节、省曲艺节等省级一等奖(优秀奖)的作品各奖励5万元。鼓励莲花落原创作品,对本区作者创作、被区文化发展中心演出采用,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作品,获国家级奖项的,给予创作者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省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项的,分别给予创作者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他被正式演出采用且演出场次达20场以上的作品,按长篇、中篇、短篇分别给予创作者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以上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五)推进节能降耗
53.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经当年度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在我区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开展&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实施天然气、蒸汽或清洁能源替代导热油定型改造的,每一台给予6万元以内补助。对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与投入奖励不重复,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淘汰落后产能
54.对完成列入省级及以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按中介机构核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8%的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列入区、市级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按中介机构核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5%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推进污染减排
55.对开展并完成放射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工业企业定型机刷卡排气自动监控系统及工业企业刷卡排泥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线路租赁费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区统一招标的实施中标价)、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建设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150吨、130吨、90吨、75吨、65吨、45吨、35吨热电锅炉炉外脱硫改造分别补助每台274万元、238万元、164万元、137万元、119万元、82万元、64万元(简易湿法脱硫改造按半干法、湿法的60%标准实施补助);对150吨、130吨、90吨、75吨、65吨、45吨、35吨热电锅炉脱硝改造分别补助每台92万元、80万元、55万元、46万元、40万元、28万元、22万元。
(二十八)强化生态建设
56.鼓励生态镇、村庄(社区)、园林创建。
(1)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当年被命名为省森林城镇、森林村庄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被命名为省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鲜花进村&示范村创建工作,通过验收的,每个村补助2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生态镇(街道、开发区)创建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级生态村创建验收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社区(学校)创建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57.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林地流转,对以村为单位连片流转林地200亩,并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超过200亩以上部分,每增加100亩奖励1万元。
(二十九)推进&五水共治&
58.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系统工程分步推进实施要求,继续深化实施&清水工程&五年建设,通过活水净水工程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有力促进&五水共治&系统工程,倒逼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具体按《关于印发柯桥区&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4〕41号)内容实施。
八、致力建设美丽乡村
(三十)建设富裕乡村
59.鼓励发展物业经济。经区农办核实,经济薄弱村异地集中购置物业,给予80%的补助,每村最高补助75万元。
60.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给予每村2万元的补助;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开展农户承包土地村组整体流转,且面积在400亩以上的,给予每村10万元奖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三权分离登记试点,并完成发证工作的,分别给予每村10万元、5万元奖励。
61.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达标、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合理的经济薄弱村,经常性收入经核实,予以补足到20万元(经常性收入增速低于10%或再次返贫的村不列入补助对象)。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的意见》(县委办〔号)文件精神,对年经常性收入低于20万元的村,给予3万元的补助。
(三十一)建设安居乡村
62.加快农村住房解困。具体按《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县委[2010]47号)和《关于绍兴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2013〕28号)、柯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2013〕1号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空心村&改造项目原在区统筹资金安排的匹配资金,即拆迁用地面积5-10亩(不含10亩)按30万元/个匹配,拆迁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或拥有合法权证的拆迁户20户及以上的按50万元/个匹配部分,也由区财政安排落实。
63.加快社区公共设施建设。
(1)对当年新建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中已列入的项目除外)和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农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经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
(2)对经济薄弱村当年新安装路灯、实施道路硬化、建设村内停车场、开展自来水改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立项并验收通过,总投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村级集体实际承担额的9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70万元。
(3)对当年新建地埋式垃圾中转站的,按设备投入的90%进行补助,每台(套)最高补助50万元;对当年新建太阳能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设施的,按实际投入额的90%进行补助,每台(套)最高补助30万元;对当年新购置洒水车、机扫车和吸粪车等环卫设备的,按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二进行补助,每台(套)最高补助20万元。
(4)开展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对农保购置安装财政补助50%;户保购置财政补助25%,安装财政补助50%。
(三十二)开展示范创建
64.开展&洁净镇街&竞赛活动。对当年通过区季度抽查考核及其他考核(每年组织4-6次抽查),且环境卫生整洁村实现全覆盖、优胜村创建率达到60%以上的镇(街道、开发区),给予分类奖励,其中总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奖励120万元;5-10万人的,奖励100万元;5万人以下的,奖励80万元(具体按《关于组织开展&洁净镇街&竞赛活动的意见》执行)。区财政安排总额不超过70万元资金,对评为五星级庭院整洁户的农户,予以适当奖励(具体由区妇联组织实施)。
65.开展&最美镇街&创建活动。经镇街申请,区农办审核后,重点实施的美丽乡村示范(精品)村和景观带(节点)建设、农村总体环境提升等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8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创建办法另行制定).
积极推进美丽乡村示范(精品)村建设,对达到创建要求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示范村最高补助150万元,精品村最高补助2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开发区),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各创建村的实际,给予适当匹配到村。
66.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古道及与古建筑风貌不协调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保护修缮或改建的,按实际投入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各级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实际投入额[具体按《绍兴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绍县农办〔号)文件执行]。
67.开展单项性达标创建活动。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每镇(街道、开发区)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创建省、市民主法治村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对当年直接创建为信息化示范村的,奖励2万元,由信息化达标升级为示范村的,奖励1万元。
(三十三) 治理生活污水
68.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治理资金按实际投入额(含设计费等)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以每村实施农户平均每户最高补助8000元为限),平水、稽东、王坛、漓渚、夏履等镇按区镇各75%、25%的比例承担;其余镇(街道、开发区)按区镇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开发区)承担部分可视村级经济情况由镇村两级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加快农村公共厕所改造。对当年新建水冲式公厕,经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给予每只补助2万元,属经济薄弱村的每只补助4万元;由小型集中改建的,追加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实际投入额。
(三十四)落实配套政策
69.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大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并安排不少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8%左右,专项用于&洁净镇街&竞赛活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美丽乡村示范(精品)村创建等项目。
对王坛、稽东、平水、漓渚、夏履等5镇实行专项扶持,每镇补助300万元,专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具体由区农办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拨付)。
创建最美镇街的所辖村、重点帮扶整转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优先给予立项。
九、大力表彰发展功臣
70.对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1亿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柯桥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牌;对当年区内实缴税费数额较大的下列企业经营者,授予&柯桥区经济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1)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5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企业经营者。
(2)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且实绩增幅超区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经营者。
(3)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2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经营者。
(4)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1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者。
(5)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带动农民致富作用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
(6)当年区内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中国轻纺城贸易公司经营者(经营户)。
71.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72.对当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置(违法用地复耕、违法建筑拆除)到位的村、社区(由区国土资源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环境整治达不到要求、未完成住房解困年度任务、&三资&管理混乱,且发现严重违规和信访问题的村、社区,不得享受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奖补政策。
73.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同一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当年度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对列入中央、省、市补助计划的政策项目,其要求的配套资金通过对区级同类项目的整合予以解决。不能统筹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定后,在政策资金盘子内列支。
单一条款控制金额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74.本政策意见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均限于区级及以下。
75.本政策条款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相应的认定、兑现办法并具体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区委办(区委政研室)、区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76.本政策意见从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发: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区机关各部门
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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