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健康证办理流程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办吗?

公安局办理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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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办理业务须知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1、管理范围:旅馆业、典当业
2、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当地派出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3)经营场地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书;
(5)经营场地建筑平面设计图;
(6)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旅馆业需提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证明,典当业需提供自治区商务厅批文;
(9)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相片3张。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二)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治安支队申领《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单位证明;
(3)《爆破员作业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矿山、石场购买民爆物品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出具市安监局发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凭购买证,提供承运单位《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检查合格证》、《驾驶员运输爆炸物品资格证》、《押运员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开具运输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审批时限:手续齐全的,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元。
(三)办理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申请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生产设备及储存证明材料。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内办结。
4、不收费。
(四)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市安监局发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供给单位烟花爆竹合格证、供给单位与购买单位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凭购买证,提供承运单位《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检查合格证》和《驾驶员运输爆炸物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开具运输证。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手续齐全的,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元。
(五)办理刻制印章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附印章样模;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3)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4)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持刻章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不收费。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办公大楼五楼治安支队
咨询电话:4572233
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办理公民出国证件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公安出入境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份 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3)属于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证明。
2、收费标准
(1)普通护照:200元/证;
(2)丢失护照补发:400元/证;
(3)护照加注、延期、加页、合订:20元/次;
(4)入出境通行证:20元(一次有效) ,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二)办理公民赴港澳证件
1、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
(1)办证程序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份和与《申请审批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③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①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证;&&&
②港澳签注&&& 20元/次(一次有效),40元/次(二次有效), 100元/次(一年内多次有效)。&&&&
(3)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前住港澳通行证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 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②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④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⑥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收费标准:50元/证
3、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办理公民赴台湾证件
1、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办证程序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一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③台湾入台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交原件);
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次,多次签注100元/次。
(3)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证件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x48毫米)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一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提交有效台胞证、健康证和交验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③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收费标准
50元/证,多次入境签注100元/证,一次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证件加注20元/项。
(3)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四)如何办理外国人签证
1、办证程序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性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一份,交一张二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一年以内400元/人;外国人签证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人;二次签证235元/人。
3、办证时限
以上各证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签、加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事、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点: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4572100
户政管理部门
如何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手续
(一)工作调动:凭《干部调动介绍信》或《工人调动介绍信》、户口簿或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毕业分配:持干部或工人介绍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婚迁:市辖三区跨区迁移、市外迁入及区内迁到区址所在地乡镇(工人、干部调动除外),持本人书面申请并有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在申请书上盖章证实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市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四)抱养弃婴:收养人持书面申请和单位或村(居)委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户口簿,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五)非转农:持本人书面申请并有拟迁入所在地村民组长签字、村委盖章、乡镇政府盖章,拟迁入户主户口簿到市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凡干部、工人不得办理非转农手续(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外)。
(六)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
1、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及派出所证明;
4、投靠人的城市住房证明;
5、投靠人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后退回);
7、投靠时需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均指16岁以下小孩);
8、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原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离、退休人员还须出具离、退休证明。
9、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须父母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仅限一名子女投靠。
(七)投资人员落户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填写《入户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纳税发票;
6、结婚证;
7、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8、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9、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八)兴办实业人员入户:
凡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可凭以下证明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填写《入户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纳税发票;
6、结婚证;
7、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8、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9、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迁入经济实体的批文(限于经济实体迁移);
10、房产证明及经营用房证明;
11、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九)购买商品住宅入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4、填写《入户申请表》;
5、结婚证;
6、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7、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8、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十)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籍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公民身份号码;
3、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核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贵港市暂住证》;
5、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证明或合约。
办证时限:以上各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一至六项在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七至十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6元/证;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
咨询电话:4572108。
(一)受理范围:市公安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及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受理程序和时限: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15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结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于15日内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市公安局每星期一(法定假日除外)定为局领导接待日,轮流安排一名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接待日办公时间为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15时―17时30分。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
咨询电话:4572105
一、汽车、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
(一)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1、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收费标准
(1)汽车类(除9座以下非营运小客车之外):260元/辆(其中入户费150元,牌费100元,登记证书10元)
(2)9座以下非营运小客车:405元/辆(含第二年年检费145元,入户费150元,牌费100元,登记证书10元)
(3)摩托车类: 280元/辆(含第二年年检费120元,入户费80元,牌费70元,登记证书10元)。
(三)咨询电话和办公地点
1、办理汽车新车入户:咨询电话:,4290269,办公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汽车受理大厅(西江农场路口对面)。
2、办理摩托车新车入户:咨询电话:;办公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江摩托车城便民受理点。
二、在用机动车年检
(一)检验期限: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所需手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1、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145元/汽车/年, 120元/摩托车/年。
三、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可以延缓办理的,需按如下程序办理延缓报废审批手续:
(一)机动车延缓报废所需材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拓印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码核对档案无误,报请车管所领导审批。
(二)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机动车特殊检验费100元/辆。
(三)咨询电话: ;办公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西江农场路口对面)。
四、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所需材料: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或增加准驾车型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明或暂住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或者增加准驾车型为C1、C2、C3、C4。
办理时限: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咨询电话和办公地点
1、咨询电话:,4290237。
2、办公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汽车东站斜对面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
五、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所需手续
(1)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本人一寸正面白底彩相一张。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2、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1)办理时限: 5分钟/人。
(2)收费标准:体检费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体检项目核定收费标准。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别在交警支队车管所和考试场设立专门体验室方便群众进行体检(体检费18元/人次)。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3、申请条件
(1)项目设计已经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2)项目设计已形成设计文件,并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设计文件审核专用章和各专业注册人员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已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已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③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④建筑单体红线图或用地红线图;
⑤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
⑥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⑦电气(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⑨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除外);
③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④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⑤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⑥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消防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7、承办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申请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已按审核许可意见施工安装完毕,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竣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项目已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检测,并已出具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④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⑤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⑦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选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④加盖竣工图章的装修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⑤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收报告及意见;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承办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依法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其中前两项的消防安全检查为行政许可事项。
3、申报时间
开业或使用、举办单位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单位在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4、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申报条件
①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②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③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④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⑥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条件
①室内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②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③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④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⑥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条件
①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②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③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④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⑥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平面布置图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材料。
(4)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6、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公安消防机构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①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决定的;
②勾结串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取得批准决定的;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批准决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①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3)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8、办理机构
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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