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疾病针对管理幕墙需要做什么资料料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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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身为陕西省卫生防疫站,成立于1953年1月,2001年11月经陕西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现名。
批准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年全省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测与检验、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批准的编制为200人。中心现有人员198,其中省级突出贡献专家3人,享受特殊津贴专家3人,省级“三五”及“二一五”人才5人。专业技术人员166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6人,占在专业技术人员的34%;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1人,占25%。学历构成方面,有博士研究生4人,硕士研究生46人,大学本科60人。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科室21个,其中业务科室16个,包括病毒研究室、计划免疫科、艾滋病防治科、流行病与应急科、鼠布和生防科、消毒科、理化检验中心、生物检验中心、功能毒理检验中心、卫生监测科、体检科、慢性病防治科、技术质量科、卫生信息科、生物制品科。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科室4个,包括综合管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科、物业办公室。代管省医学图书馆、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1]主任王敬军
书记吕永杰
副主任张焕鹏
副主任张同军
副主任刘峰 [2]综合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行政事务,承上启下,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督办;
二、汇总编制中心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起草中心综合性文稿;
三、负责中心各项行政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理中心印签,执行用印规定;
六、处理来信、来访、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七、负责科研、培训的管理;
八、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离退休服务工作;
九、办理职称晋升有关事务;
十、办理工资调整审批手续;
十一、承担职工考核任务;
十二、负责办公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三、负责办公用房的调整、维修、管理工作,制定工作用房的基建规划,办理基建审批手续;
十四、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安全检修、维护、保养;
十六、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供应、管理;
十七、负责疫苗库房、救灾防病库房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工作区卫生管理和绿化工作;
十九、负责中心科室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二十、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党委办公室
一、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
二、保管和使用党委、工会、团总支及党办印鉴;
三、负责党务系统有关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党务系统有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五、负责安排中心党员和职工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
六、负责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七、负责纪检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
八、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党委和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一、负责编制中心经费预、决算,分析季度、年度财务活动执行情况,指导、检查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做好各项经费收支及现金管理;
三、办理日常经费收支和审核报销工作;
四、编制各类财务报表,整理财务档案;
五、承担预算外经费的预算、收支、分配及管理;
六、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七、负责工资发放工作;
八、负责固定资产帐务帐目的建立和调整;
九、监督科室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创收和支出;
十、接受财、税、审计、物价大检查;
十一、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物业管理中心
一、负责水、电、暖、天然气的供应、维护、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家属区有线电视、安全、卫生、秩序等一切物业性服务和费用收取工作;
三、承担水、电、暖的管理和费用收取工作;
四、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病毒研究室
一、制定全省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流行性感冒等病毒性疾病的防治、监测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发病毒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科学研究工作;
三、承担所管疾病暴发疫情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开展病毒性疾病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基层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免疫科
一、负责制定全省计划免疫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分析和利用计划免疫资料,指导基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
二、负责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如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肝及流脑、乙脑等疾病的预防、监测工作,承担相应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
三、负责计划免疫用疫苗订购、分配和冷链系统的管理和指导,承担计划免疫相关疫苗预防接种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基层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霍乱、痢疾、伤寒、钩体病、炭疽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负责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承担所管疾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灾后防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负责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鼠布生防科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的鼠疫、布鲁氏菌病的防治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有害医学动物昆虫的防制和灭害药物的研究、鉴定工作;
三、承担杀虫和灭鼠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卫生杀虫剂的药效评价;
四、负责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物制品科
一、负责计划免疫外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并指导基层使用;
二、积极开展市场生物制品的调研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动态并提出建议方案;
三、承担相应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信息科
一、负责疾病控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二、负责全省疾病控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培训、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中心计算机局域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培训和指导;
五、负责为中心提供国际互联网信息情报的检索、咨询工作;
六、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基层卫生信息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八、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体检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
一、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零星人口的预防接种;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开展预防医学诊疗服务;
三、承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任务;
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健康咨询服务;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卫生监测科
一、制订五大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及有关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饮食、外用健康相关产品及人体外环境卫生质量的调查、取样、监测和研究;
三、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开展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五、负责基层有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质量科
一、负责编制中心实验室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及认可、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检测申请的受理和运转,确定检验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负责实验室数据和结果的最终审查、核对和发送检验报告,整理有关技术档案;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理化实验室
一、承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有关理化检验工作;
二、开展食品、环境中污染物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
三、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及社会委托检验的各类样品中理化成份的检测工作;
四、承担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方面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五、掌握国内外和本省理化检验的动态,开展理化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六、负责对基层理化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生物实验室
一、承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事件中有关微生物检验工作;
二、承担寄生虫病的血清学检验鉴定工作;
三、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及其它样品的卫生微生物检测工作;
四、对食品、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防制建议;
五、掌握国内外和本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动态,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六、负责对基层生物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健康相关产品功能实验室
一、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毒理学、功能学评价工作;
二、对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安全毒理学检测;
三、开展毒理学咨询和服务工作,承担社会委托的毒性和功能评价等检测样品;
四、掌握国内外和本省毒理工作的动态,开展毒理学研究,引进和创建毒理学、功能学试验的新技术、新方法;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消毒鉴定实验室暨消毒科
一、负责消毒药械、一次性卫生用品的检验、鉴定;
二、承担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和企业消毒及洁净环境质量的监测;
三、开展消毒产品的质量检测以及消毒效果的现场监测工作;
四、承担感染事故和疫源地消毒调查处理任务;
五、负责对基层消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有关科学研究,进行消毒检测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
七、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陕西省医学图书馆
一、负责馆藏图书的保管及流通借阅工作;
二、根据需要,订购各种期刊、图书;
三、负责中心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
一、组织制订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
三、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人员培训;
四、指导各市预防医学分会学术交流及活动;
五、负责与中华预防医学会工作联络;
六、开展预防医学科技宣传,推广预防医学科技成果;
七、负责《西北预防医学》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
八、完成中心及省预防医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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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问答手册(第2版_日)
第一部分&麻疹的危害是什么?
1.1&什么是麻疹?
  麻疹是严重威胁我国儿童健康的传染病之一。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全身性、出疹性呼吸道传染病。麻疹传染性极强,要超过甲流,儿童是主要易感人群。麻疹病毒
主要通过喷嚏、咳嗽和说话等途径,由飞沫传播。麻疹的潜伏期一般为10~14天,亦有短至1周左右的情况。通常病人在出疹前4天到出疹后4天均有传染性。
  麻疹发病早期症状有发热、结膜炎、流涕、咳嗽等,红色斑丘状皮疹首先见于面部,而后遍及全身,大约持续4~7天,皮疹消退
后有时会伴有脱屑现象。
  麻疹危害严重,常见并发症包括中耳炎、喉气管支气管炎、肺炎,罕见并发症有腹泻和脑炎等,特别当儿童营养不良时,常常引
起并发症死亡,病死率可高达10%。
1.2&麻疹在我国的流行情况?
  麻疹在我国的流行情况与疫苗接种情况密切相关。
  在麻疹疫苗使用以前,我国麻疹发病水平很高。根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年,未进行麻疹疫苗大规模接种前,我国年
平均麻疹发病率为590/10万。我国过去民间一直有“孩子出过疹和痘,才算解了阎王扣”的俗语,这里的痘指天花,疹就是指麻疹。如在1959年发生了
全国范围内的麻疹大流行,报告发病数约1000万,报告死亡人数约30万,年报告发病率高达1432/10万,病死率约为3%。
  1965年我国开始使用液体剂型麻疹疫苗,此后发病率不断下降,至上世纪70年代中期,发病率在200/10万~600/10万之间波动,
报告发病数在150万例至500万例之间。1978年我国实施计划免疫,并开始建立冷链系统,麻疹发病下降更为显著,实施麻疹计划免疫之后,我国的麻疹发病率下降
  1986年,麻疹疫苗改为有效期较长的冻干疫苗,并对儿童执行8月龄和7周岁两剂次免疫方案,此后报告发病率在4/10万~12/10
万之间波动。
  1998年我国提出加速麻疹控制的目标、提高了麻疹疫苗的接种普及率,当年麻疹报告发病率为4.5/10万,此后每年报告病例数为
6万~10万例左右。2004年全国开始实施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由于统计方式发生变化,2005年麻疹报告发病率水平较上年增加近一倍,达9.5/10万,同年全国麻
疹疫苗第2剂次免疫程序由7周岁提前至18月龄~2周岁接种,疫苗剂量由原来的0.2ml/剂次调整为0.5ml/剂次。
  2006年,我国所在的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确定了到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目标,将麻疹发病率降到0.1/10万以下,消除本土
麻疹病毒传播。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国麻疹报告发病率接近10/10万,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消除麻疹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为实现该目标,更为了有效保护我国民众特别是儿童的健康与生命,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我国制定了《年全国
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提出了综合性消除麻疹策略,其中包括在做好儿童常规免疫的基础上,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以提高人群免疫力;同时开展疾病监测、加
强疫情控制、控制风疹、控制医院感染、加强健康促进等。实施综合性消除麻疹策略之后,2009年全国麻疹发病大幅下降,报告病例52461例,发病率达到3.9/10
万,每10000例病例中仅有7例死亡,为历史最低水平,但距离世界卫生组织确立的将麻疹发病率降至0.1/10万以下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1.3&我国的麻疹流行情况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
  2004年全球报告麻疹病例数50.97万,2008年下降到28.19万。5年间,非洲区、中地中海区、欧洲区麻疹报告发病降幅均在70%以
上;东南亚区也下降了42%;美洲区病例数最少,从2002年已无本土麻疹病例。但是,我国所在的西太区病例数则由2004年的9.17万上升到2008年的14.79万,占全
球总病例数的比例由2004年的18.0%上升到2008年的52.5%。近年来,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流动频繁等原因,我国麻疹报告发病数一直占西太区总报告数的80%以
上,发病水平较高。
1.4&目前在中国,儿童麻疹死亡情况如何?*
   麻疹危害严重,约有30%的麻疹病人会出现中耳炎、喉气管支气管炎、肺炎等合并症,严重时也可致死,严重威胁我国儿童健康和生命。根据我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
全国报告的由于麻疹导致的死亡,例,2009年39例,月25例。
1.5&为什么要消除麻疹?*
   麻疹曾经严重危害我国儿童健康。目前我国麻疹发病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报告发病最低,但仍有5万多人发病、死亡39人。局部暴发时有发生。
  近年我国麻疹发病仍居世界各国首位,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均报告从我国输入的麻疹病例。
1.6&为什么能够消除麻疹?
消除麻疹从技术上可行。因为虽然麻疹病毒有多个基因型,但血清型只有一个,且抗原性稳定。麻疹病毒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不在动物间传播,目前我们有
可靠、安全、有效的疫苗可以预防,疫苗接种后所产生的血清抗体可以保护各种基因型麻疹病毒的感染。通过疫苗接种,形成高的免疫屏障,阻断人与人之间的病毒传播,就能消除、甚至消灭麻疹。
  消除麻疹从操作层面也是可行的。国际经验证明,消除麻疹是可以实现的,如美洲区从2002年11月起就实现了消除麻疹目标;国内消灭天花和脊灰的经验也证明,疫苗可预防的传染病是可以控制
、消除甚至消灭的。
1.7&我国消除麻疹的策略与其他国家有什么相同之处?
   我国消除麻疹的策略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为实现消除麻疹目标,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我国制定了《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提出了
综合性消除麻疹策略,这一综合性消除麻疹策略的核心是免疫接种,即通过常规免疫和对重点人群定期开展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形成覆盖全人群的免疫屏障。综合性消除麻疹策略还包括开展疾病监测、加
强疫情控制、控制风疹、控制医院感染、加强健康促进等。
  从国际上来看,世界各国为实现控制及消除麻疹的目标,在加强常规免疫的基础上,大多数开展了一系列强化免疫活动。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资料,2000年至2008年期间,在世界卫生组织六个
区域中,共13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407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地降低了当地和全球的麻疹发病率。从我国情况来看,从2004年至2009年,先后有27个省份开展过本省范围的消除麻
疹强化免疫活动,有力推动了消除麻疹的进程。
1.8&我国消除麻疹的策略与其他国家有什么相同之处?
   目前,全球范围内只有美国和加拿大等少数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常规免疫工作实现了消除麻疹目标,而其他实现消除麻疹目标的国家均是在实施2剂次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的
基础上,通过定期开展全国性的强化免疫来实现的。
  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消除麻疹策略是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策略的基础上,借鉴已实现消除麻疹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而制定的,基本策略与其他国家一致,但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
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大,在我国实现消除麻疹目标更具挑战性。
  在制定我国消除麻疹的措施时需考虑:在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麻疹疫苗常规接种率还没有达到消除麻疹的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具体困难,在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场所容易加速麻疹的传播,不时出现麻疹的暴发或流行。此外,由于多年来易感人群不断积累,全人群尚未形成免疫屏障、不能有效阻断麻疹病毒在全国的传播。因此
,全国范围统一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是为了更有效地消除麻疹、确保民众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而采取的针对性策略。
第二部分&麻疹疫苗
2.1&什么是麻疹疫苗?
   接种疫苗是预防麻疹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麻疹病毒有多种基因型,但血清型只有一个,我国与其它国家一样,使用的麻疹疫苗株均为A基因型麻疹病毒制成的减毒活
疫苗,疫苗接种后所产生的血清抗体可以保护各种基因型麻疹病毒的感染。
   我国的麻疹疫苗研发与其他国家几乎是同步的。目前我国麻疹疫苗主要使用沪191麻疹减毒活疫苗株。沪191株是在1960年上海麻疹流行期间,从一名2岁男孩血液分离,
在原代人胚肾细胞传33代,人羊膜细胞传39代,鸡胚细胞传10代后,经过临床试验后,1965年卫生部批准生产,到1985年全部改为冻干剂型。1991年由荷兰的国立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疫苗项
目)帮助纯化,经中检所检验确认,建立纯化毒株。
  我国为了提高麻疹疫苗的免疫效果,对麻疹疫苗的剂型和剂量了进行改进。80年代我国将麻疹疫苗剂型从液体疫苗改为冻干疫苗,提高了疫苗的稳定性;2005年将接种剂
量从0.2ml增加到0.5ml,进一步提高了麻疹疫苗的免疫效果。
   我国曾对国内外麻疹减毒活疫苗进行了为期25年的免疫持久性对比研究观察,结果表明,我国生产的疫苗与国外生产的疫苗在免疫原性及免疫持久性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2.2&此次强化免疫使用的麻疹疫苗是什么地方生产的?是否通过经销商采购疫苗?*
   此次强化免疫所用麻疹疫苗,来自我国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下属的北京、上海、武汉、兰州四所生物制品研究所,未使用进口疫苗。
麻疹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中央财政安排疫苗采购经费,由各省统一招标采购。
2.3&如何保障疫苗的质量安全?
   疫苗的质量安全管理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在疫苗的生产制造过程中,我国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制造标准都有明确要求,疫苗在获得注册前必须经过严格
的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并在疫苗上市使用前实施严格的批签发制度。此外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还会对已经上市的疫苗进行抽检。
2.4&如何保障疫苗的运输安全?基层接种点是否有完善的冷链设备?
   麻疹疫苗要求在2~8℃的条件下避光储存和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了疫苗冷链储存、运输
和冷链监测的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通过冷链设备建设和有效管理,确保疫苗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冷链储存、运输。基层接种点主要通过冰箱、冷藏包等设备,来保证疫苗的冷链储存、运输和
2.5&如何了解疫苗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信息?
   《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对生物制品的包装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批号和有效期应用打码机直接打印在包装箱上,瓶签上注明有效期,每个最小包装盒上应附有药品说明
书,说明书上注明有效期。
  接种时家长可咨询接种医生。
2.6&在疫苗生产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确保疫苗安全可靠?*
   麻疹疫苗从1965年开始使用,到现在已经使用了44年,疫苗质量是有保证的。我国生物制品,尤其是疫苗,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比如,麻疹疫苗
是用鸡胚细胞生产的,对鸡群有严格要求,不能有特定的病原体,使疫苗质量保证前移;对生产疫苗需要的毒株,要检查是不是有污染细菌和支原体,还要进行动物实验检测麻疹毒株是否有神经毒力。
  国家也非常重视疫苗的质量控制,2006年,我国将所有疫苗纳入了批签发管理,这也是国际惯例。卫生部和药监局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在疫苗出
厂上市之前和进口时,药品检验机构对企业在提交批签发样品和资料时,对所有的资料和样品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生产企业、批号、储存条件等,符合要求的,才纳入批签发检验过程。检验时,一是对制
品进行检验,二是对生产和检定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发给批签发合格证。。
  今年,国家药监局在市场上抽取了一定批次的麻疹疫苗进行检验,来评价这些疫苗是否仍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过检验,麻疹疫苗质量是稳定的。
2.7&麻疹疫苗常规接种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规定的常规免疫接种为两剂次,分别在8月龄和18~24月龄接种,部分省市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剂次。
2.8&麻疹疫苗接种一次,可以保护孩子多久?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在麻疹疫苗免疫成功的前提下,抗体可以持续很长时间,至少能够维持26~33年(具体可参见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麻疹疫苗立场文件)。我国
观察结果表明,接种麻疹疫苗后25年,还有85%以上的人有保护性抗体。但由于个人体质的原因,麻疹疫苗接种后也有可能发生没有产生抗体的情况,这部分人在周围有麻疹流行的情况下仍有可能被感染。
2.9&国产麻疹疫苗和进口麻疹疫苗有什么差别么?
  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都经过国家检测部门的严格检验,质量和功效没有差别。
第三部分&开展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原因
第四部分&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第五部分&在接种麻疹疫苗之前,家长应该做什么?
第六部分&在接种麻疹疫苗之后,家长应该做些什么?
第七部分&家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到此次强化免疫的
相关信息?
第八部分&家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或反映情况?
主题: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上午9:00至10:30
梁晓峰: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
罗会明: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
迮文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流行病学研究室主任
胡英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呼吸科副主任
Lisa Cairns: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处医学官员
Peter Strebel: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免疫、疫苗和生物制品部医学官员
--其他省级疾控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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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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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多事之秋 山东如何应对——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管理所所长宋立志答本刊记者问
摘 要:今年入夏以来,国内疫苗事件频频曝光。有的因为管理不善,使用失效疫苗;有的因为违规操作,造成注射致残;还有的流通环节监管不严,疫苗以假乱真。这些都暴露出了计划免疫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现象。前车之覆,后者之鉴。我省的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如何?问题疫苗事件给了我们哪些启示?我省应该如何防范和避免类似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管理所宋立志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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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日
出处:计划免疫科
作者:计划免疫科
编辑:hz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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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计划免疫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
针对传染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
1&& 脊髓灰质炎
1.1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监测病例定义
1.1.1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以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为主要特征的一组征候群。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1.2 高危AFP病例
年龄小于5岁、接种OPV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
1.1.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不满2个月。
1.2 病毒学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基本参照WHO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对脊灰疫苗病毒阳性的AFP病例,要求省级专家诊断小组综合国家脊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进行诊断,对符合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进行单独分类。
1.2.1脊灰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灰确诊病例。
1.2.2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都阴性的AFP病例;
(2)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3)采集到不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或无粪便标本,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3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4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如发生2例或2例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则视为VDPV循环。
1.3 病例报告
1.3.1 AFP病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内、农村在24小时内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 高危AFP病例
1.3.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报告的AFP病例和判定高危AFP病例的定义,直接确定本县是否出现高危AFP病例,一经确定,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分析病例,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
1.3.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 省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分析,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跨省界的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要通过全国的AFP病例监测资料分析获得。
1.4 病例调查
1.4.1 AFP病例
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核实诊断,排除非AFP病例:如果病例不是弛缓性麻痹或者由明确其它原因引起的麻痹(如外伤或脑、脊髓占位性病变)或者麻痹的发生不是急性的,则可诊断为非AFP病例,不需要上报。但仍需填写个案调查表,留档备查。
(2)了解病史: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伴发热、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损伤或注射史、OPV服苗史、患者和周围人群近期服苗情况等。
(3)临床检查(咨询临床医生、查看病历):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肌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4)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个案调查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4.2 高危AFP病例
1.4.2.1 确定高危AFP病例后,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成除有熟悉AFP监测的流行病学专家外,至少要有1名熟悉AFP诊断的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的调查小组。
1.4.2.2 对高危AFP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采集粪便标本。首先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AFP病例。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调查了解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要详细填写高危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并于调查结束后的1周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全部资料报告省级疾病控制机构。
1.4.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1.4.3.1 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由熟悉AFP病例诊断的流行病学专家和神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参加的调查小组,小组成员要至少包括以上各方面的专家各1名。
1.4.3.2 及时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粪便标本。神经科专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临床符合病例);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并对所调查的对象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
1.4.3.3 在病例发生的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和病例所在村进行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调查了解本地和病例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搜索是否有脊灰野病毒输入或具有神经毒力的脊灰疫苗衍生株循环的证据。
1.4.3.4 采用入户调查方法,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若本村儿童不足30名,要调查此年龄段的所有儿童,评价脊灰疫苗接种率。
1.5 标本采集
1.5.1 报告的AFP病例采集2份合格粪便标本。合格粪便标本的要求是:
1.5.1.1 在麻痹发生14天内采集;
1.5.1.2 2份粪便标本至少间隔24小时;
1.5.1.3 每份标本量在5克以上;
1.5.1.4 粪便标本送到实验室时带冰且状态良好。
1.5.2 以下情况需采集5名密切接触者(原则上5岁以下)的粪便标本:
1.5.2.1 每年AFP病例粪便标本数<150份的省;
1.5.1.2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
1.5.1.3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
1.5.1.4死亡的AFP病例。
1.6 病例随访
在AFP病例麻痹发生后60天,对病例进行随访。随访者最好是曾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担任,并填写随访调查表。
1.7 调查资料管理
1.7.1 AFP病例
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见规程《附件五》表2-1-1)分别抄报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AFP病例资料的分析和反馈,并每月1次通过计算机联网,将资料传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2 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1.7.2.1 完成调查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保存调查的各种原始资料,每个病例一个文件夹,妥善保管。同时对调查进行总结,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准确的病例编号,发病时向,发病地点,调查活动概述与主要结论(见规程《附件五》表2-1-2)。
1.7.2.2 每例高危AFP病例和每起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报告、调查现场的影像资料和“调查病例概要”,一并寄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1.8.1 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无AFP病例时,也应每10天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FP“零”病例报告。
1.8.2 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报告AFP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每10天派人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若仍未发现病例,才进行AFP“零”病例报告。
1.9 病毒学检测
1.9.1 省级实验室收到便标本后,要及时进行病毒分离和定型工作,发现脊灰病毒要尽早送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型内鉴别,其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省级脊灰实验室。
1.9.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2~3年对1~2岁、3~4岁、5~9岁、10~14岁、≥20岁年龄组健康儿童或成人,每个年龄组采集30~50人粪便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包括脊灰病毒)携带状态监测。
1.10 疫情处理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处理。
1.10.1 经实验室或省级专家组确认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判断脊灰野病毒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可能的传播范围。
1.10.2 确认为野病毒输入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免疫活动。
2.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发热、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训练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
2.2 监测内容
2.2.1 将麻疹疫情报告纳入AFP病例专报系统,对疑似病例进行报告。
2.2.2 对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调查,提高报告敏感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2.2.3 开展暴发调查。
2.2.4 分析人群免疫状况,及时发现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预测并预防麻疹暴发。
2.2.5 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监测网络。
2.2.6 有条件的地区和麻疹发病率较低的地区,对所有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
2.2.7 开展麻疹病毒学、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体水平的监测。
2.3 疫情监测
2.3.1 病例报告
(1)常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快速报告:发现首例麻疹疑似病例或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专报系统: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执行麻疹疑似病例旬报制度(包括“零病例”报告)和麻疹疫情旬报完成情况月报制度。
旬报时间为:乡级→县级每旬逢9日,县级→市级每旬逢3日,市级→省级每旬逢6日;月报在每月上旬进行报告。旬报和月报表格各省可根据目前工作情况自拟。
2.3.2 病例调查
对麻疹疑似病例按照《附件五》中表2-1-3、表2-1-4的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血清标本。病例调查工作由乡级防保单位或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结束后,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当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7天内上报市级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15日前通过联网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分别完成原始调查资料的复印件和备份。
2.3.3 主动监测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AFP病例主动监测时对麻疹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在向上一级进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报告时,必须是在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进行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旬报。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有计划或不定时地在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或居民人群中,开展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2.4 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
根据《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要求在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发病早期采集血清标本和鼻、咽拭子标本。
2.4.1 血清标本:疑似麻疹病例的血标本在病人首诊就医时就可以在医疗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采集,由于出疹后4-28天血标本阳性检出率近100%,3天内阳性检出率约为70%,如果第一份血在出疹3日内采集的,而且ELISA检测IgM为阴性,或临床需要对个别初诊为阴性的病人做出确诊,实验室需要在第一份血采集7-10天后收集第二份血样以重复IgM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血标本分离血清,并填写标本送检表,于3日内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应于收到标本后的3日内完成检测工作,通过实验室网络职能认证的医疗或检验机构也可以负责血标本分离血清和血清学标本的规定时间的检测,所有实验室结果必须反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按旬将实验室结果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2 鼻、咽拭子标本:鼻、咽拭子标本应在麻疹疑似病例发病早期采集,特别是暴发点的病例,并于2天内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备检麻疹病毒。
2.4.3 标本采集、血清分离、标本运输与保存:
2.5& 暴发疫情处理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随控制麻疹各阶段目标的不同,麻疹暴发的定义也随之改变,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或有暴发可能时,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人员对所有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调查,并通过血清学或/和病毒学诊断迅速确定是否为暴发,分析暴发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传播路线,对周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预防接种状况进行快速评价。控制暴发可采取的行动包括:
2.5.1 在暴发前或暴发早期,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识别周边可能存在的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
2.5.2 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接种的年龄范围根据当地人群免疫水平和发病年龄确定。开展应急接种的时间越早越好,并达到较高的接种率。
2.5.3 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室内湿式扫除,开窗通风使病毒迅速排出室外。
2.5.4 病人在家隔离治疗时应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病人隔离至出疹后5天,伴有呼吸道并发症者隔离期延长至出疹后10天。如幼儿园和学校发生麻疹暴发,发生麻疹的学生不能继续上课,应在医院或在家隔离,不要去学校、幼儿园、俱乐部、集会等公共场所,直至出疹5天后。学校应对其他学生密切观察,一旦出现发热或出疹等症状,应立即隔离并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触者医学观察14天。
2.5.5 禁止不必要的集体活动,减少病毒的传播范围。
2.5.6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处理暴发疫情后的7天内,撰写完成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报告,上报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新生儿破伤风
3.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未调查);或任何出生后吸吮、哭闹正常,第2~28天发生的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和出现吸吮困难的病例,均作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
3.2& 病例报告和调查
3.2.1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3.2.2 病例调查
&&& 县级在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周内组织对病例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县可委托乡级进行病例调查。病例调查的要求见规程《附件五》中表2-1-5、2-1-6。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0天将辖区的资料汇总,将汇总表与疑似病例调查表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审核各县调查表格,并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将本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报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乡级卫生人员,每10天对辖区医疗单位和社区进行一次主动搜索,检查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情况,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调查和报告。在主动搜索后仍未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时,才进行“零”病例报告。
3.4& 疫情处理
&&& 报告1例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即提示周围可能存在更多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应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4.1 通过查看医院记录、访问村民、逐户搜索等方式进行病例主动搜索。
3.4.2 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如对育龄期妇女开展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培训接生员、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等。
4.& 乙型病毒性肝炎
4.1& 用于监测病例的定义
同时出现以下情况者:
4.1.1 半年内接受血及血液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操作,如不安全注射、穿剌、手术、针灸等,或与乙肝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4.1.2 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1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肝脾肿大,伴有触痛和扣击痛。可出现黄疸或无黄疸。
4.1.3 血清转氨酶(ALT)明显增高。
4.2& 乙肝病毒感染标记物的检测
4.2.1 乙肝病毒感染判定标准:
有以下任何1项可诊断为乙肝病毒感染。
(1)血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
(2)血清乙肝病毒DNA阳性(斑点杂交法),乙肝病毒DNA多聚酶阳性,或乙肝病毒e抗原(HBeAg)阳性(单独HBeAg阳性需做中和试验,以排除假阳性),血清乙肝核心抗体(抗-HBc IgG)阳性(单独抗-HBc IgG阳性,需做中和试验,以排除假阳性)。
(3)肝组织HBsAg阳性和/或HBeAg阳性,或乙肝病毒DNA阳性。
4.2.2 急性乙肝病毒感染的诊断标准
(1)病程中HBsAg由阳性转为阴性,或HBeAg由阳性转为阴性且出现抗-HBs。
(2)抗-HBs IgM滴度高水平,而抗体-HBc IgG阴性或低水平。
4.3& 疫情报告和调查
4.3.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新发乙肝疑似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3.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周内,对15岁以下儿童新发乙肝疑似病例按《附件五》表2-1-7的要求进行调查、采集血标本并及时检测。
4.4& HBV感染监测
4.4.1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隔3年开展一次0~、1~、2~4和5~9、10~14岁组儿童HBsAg携带率监测,监测人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防病需要不定期开展对孕妇或其他人群HBsAg携带率监测。
4.4.2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隔3年开展一次乙肝疫苗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5.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具有发热、咽痛、鼻塞、声音嘶哑、犬吠样咳嗽症状,同时鼻、咽、喉部有不易剥落的灰白色假膜,剥时易出血者。
5.2 疫情报告和调查
5.2.1 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1例白喉病例即视为暴发,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5.2.2 病例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于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了解传染来源、可能传播的因素、密切接触者和预防接种情况,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8)。
1个县发生2例以上白喉病例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完成疫情调查处理报告。
5.3& 病原学监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2年,根据发病年龄组对健康人群开展白喉带菌监测,并对分离的菌株进行对毒原菌和非毒原菌的鉴别。
5.4& 疫情处理
5.4.1 隔离治疗病人。隔离至临床症状消失、咽拭子2次(间隔2天)细菌培养阴性后方可出院。无培养条件时,应隔离到症状消失后14天。
5.4.2 对易感人群进行白喉类毒素应急接种。接种年龄组可根据当地人群免疫水平和发病年龄确定。接种方法为皮内接种2针,间隔1~2天,每针剂量0.1ml。对密切接触者中未全程免疫的病弱儿童可肌注白喉抗毒素1000~2000单位。
5.4.3 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7天。集体单位儿童和学生的密切接触者除医学观察7天外,在此期间不得接收或转出人员。
5.4.4 病人隔离后及病愈出院后,对病家及其病室进行终末消毒。
6&& 百日咳
6.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阵发性痉挛性咳嗽,持续2周以上,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者。
(2)咳嗽后伴有呕吐,严重者有结膜下出血或舌系带溃疡者。
(3)新生儿或婴幼儿有原因不明的阵发性青紫或窒息者。
6.2 疫情报告与调查
6.2.1 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百日咳及百日咳疑似病人时,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6.2.2 病例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采集标本,填写个案调查表(见规程《附件五》表2-1-9),调查工作要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暴发疫情发生时,除按散发疫情调查处理外,还需了解疫情发病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分析、判断疫情可能的传染来源,全面提出疫情控制措施。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6.3& 疫情监测
加强常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增加监测频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4& 疫情处理
发现百日咳暴发疫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6.4.1 对病人进行家庭或住院隔离治疗,自发病日起隔离40天。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1天,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6.4.2 对7岁以下无百日咳疫苗预防接种史或未全程免疫的接触者给予应急接种百白破疫苗。
6.4.3 对患者居室定时开窗通风、湿式扫除,勤晒衣被,无需终末消毒,但对患者的痰液、呕吐物可用漂白粉等氯制剂消毒。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4 在托幼机构医学观察期间应加强晨检和午检,不得接收或转出儿童。
7&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7.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在流行季节和流行地区内,或在发病前7天与流脑病人有明确的密切接触史,并有下列症状之一者:
(1)突然寒战、高热(腋温≥38℃)、恶心、呕吐、流涕、咽痛、全身疼痛、头痛加重者;
(2)皮肤、粘膜有小出血点或瘀斑者;
(3)出现颈项强直者;
(4)烦躁不安、谵妄、昏迷或惊厥者;
(5)临床医生诊断为脑膜炎的病例。
7.2& 疫情报告和调查
7.2.1 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流脑疑似病例或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7.2.2 病例调查:发生散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10),采集病例标本。调查工作要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
发生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参与处理疫情。在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7.3.1 疫情监测
(1)定期对疫情报告、漏报情况进行监测,并与既往疫情比较,分析疫情升降水平与发病趋势。
(2)对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发病趋势监测,尤其是流行前期(12月份)的发病情况,进行疫情预测、预报。
7.3.2 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 (1)流行菌群监测:收集流脑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的脑脊液或急性期血液标本分离培养脑膜炎奈瑟氏菌(Nm),或检测Nm群特异性抗原,监测流行的菌群、型。
&&& (2)对疑似或确诊的流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集咽拭子进行流脑带菌、群型的监测。
流脑监测点还要开展下述监测:
(1)健康人群中Nm带菌情况,并对部分菌株进一步分型。
&&& (2)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在监测Nm带菌的同时采取血液标本,分离血清,检测不同年龄组人群免疫水平。
7.4& 疫情处理
7.4.1 对病例周围人群(同家、同院、同班、同托儿所、同玩以及其他经常密切接触的成年人)调查,若发现上感样病人,按轻型流脑病人处理,给予敏感抗菌药物治疗2~3天。并注意观察病情,一旦病情转重,立即采样检测进行确诊,并给予相应隔离治疗。
7.4.2 对病人就近隔离,密切接触者给予敏感抗菌药物预防,集体单位、托幼机构对发病单位(科室、车间、班级)人群也应给予敏感抗菌药物预防,医学观察期间托幼机构不得接收和转出儿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7.4.3 对疫情可能播散地区的无免疫史的儿童应急注射流脑疫苗2针,间隔不少于3个月;已完成流脑疫苗基础免疫的儿童和密切接触病人的成人酌情进行流脑疫苗应急接种。
7.4.4 根据当地药敏试验结果,确定预防用药种类,开展预防服药。
7.4.5 搞好病家和周围环境卫生,定时开窗通风。用1%漂白粉澄清液或其它含氯制剂喷雾对病人口鼻腔污染物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8&& 流行性乙型脑炎
8.1& 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在流行地区的蚊虫叮咬季节, 出现发热、头痛、恶心、呕吐、嗜睡、颈抵抗、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发病前25天内在蚊虫叮咬季节曾去过流行地区, 出现上述症状。
8.2& 疫情报告与调查
8.2.1 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乙脑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8.2.2 病例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在48小时内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11),采集标本,核实诊断,确定疫情可能涉及的范围。
发生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派人参与处理疫情,并于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8.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2~3年组织进行健康人群乙脑免疫水平和乙脑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
8.3.2 宿主动物监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监测点,开展乙脑宿主动物,如仔猪、马感染乙脑病毒情况的监测,并分析与人群发病的关系。
8.3.3乙脑传播媒介监测:省级疾病控制机构,在监测点内进行蚊虫密度、蚊虫带毒率监测,以及自然因素、气象因素与乙脑流行相关性监测。
8.4& 疫情处理
8.4.1 在乙脑流行时,对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者可应急接种乙脑疫苗。
8.4.2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虫孳生地,对畜圈、厕所等三带喙库蚊等孳生地进行药物灭蚊。
8.4.3 对病人进行床边隔离治疗,做到室内无蚊虫,临床症状消失即可出院。对病家周围50米范围内居室,畜圈及蚊虫孳生地进行药物灭蚊。居室内采取灭蚊、防蚊措施。
8.4.4利用各种媒体及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开展乙脑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防病和参与防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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