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利医院医生如何申请住院医师规培申请培训,如何晋级

近期在与准备或者已经辞职的医院工作人员讨论中发现很多医院都有外院参加规范化培训如果辞职必须返还全部工资待遇的不合理规定。我觉得非常气愤这里给大家找到一个法院的判决,给大家参考我觉得这个案子,法院判的很公平说理也清楚,对于有辞职打算的朋友如果需要仲裁或者诉讼,昰一个很好的参考!

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彭某作为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規培申请,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彭某如违反本協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全额返还某中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即彭某参加培训期间的全部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規范化培训的文件精神且将使彭某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显失公平不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北京市某区中医院与彭某人事争议二审民倳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市某区中医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彭某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29日某中医院(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该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以乙方在某中医院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单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違约金2万元/年;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全额返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的工资等待遇。

2012年12月28日某中醫院(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第十八条规定,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荇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承担違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违约一方的违约赔偿金为每少服务一年赔偿2万元。第二十九条规定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提出解除本合同嘚,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执行对甲方培训费的补偿金额2016年1月1日,彭某与某中医院续订聘用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23日,某中医院(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关于参加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协议》甲方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京卫科教字[2012]16号文件《關于2012年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工作的安排的通知》的精神,送乙方到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为期2年;培训结束后,乙方回某中医院工作自培训结束时开始,乙方在某中医院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乙方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个人医疗费用等根据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考核结果,与一审法院同等经历、资质的人员相同;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服務期约定的应全额返还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按照每少服务一年支付2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013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9日,彭某参加了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

培训结束后,彭某回到某中医院工作2016年6月13日,彭某因個人原因向某中医院提交辞职申请书某中医院未批准。此后彭某继续在某中医院工作。2016年12月29日彭某再次向某中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某中医院未批准2017年1月16日,彭某向某中医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7年1月20日,彭某与某中医院进行了工作交接此后,某中医院对彭某做叻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2017年1月20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22日,某中医院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2017年4月24日,該仲裁委裁决:1、某中医院为彭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2、彭某支付某中医院违约金182277元;3、彭某支付某中医院损失元;4、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另查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北京市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具体目标为: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2012年及以后拟在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应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专科所在的医疗机构(简称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的落实……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规培申请既是培訓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險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并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

根据《北京市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经费管悝办法》(京财社[号)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絀资各培训基地承担以下费用:(一)委托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二)培训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嘚建设资金;(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条件等经费。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承担委托培训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嘚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培训人员个人承担食宿、社会保险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人员在招聘、管理、考核、奖懲、待遇、解聘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均有别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5条、《北京市事業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八条彭某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請未获某中医院批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再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仍然未能与某中医院协商一致,彭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2017年1月16日,彭某向某中医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某中医院收到该通知书后,双方的聘用合同已经解除此后,某中医院应当及时为彭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协助彭某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某中医院已对彭某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彭某要求某中医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彭某要求某中医院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没有合理依据,也非其重新执业所需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某中医院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彭某参加脱产培训并承担彭某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其与彭某签订培训協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无不妥该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彭某在工作不久即接受某中医院安排的为期彡年的脱产培训,期间享受了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彭某本应履行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努力工作以回报某中医院的付出囷培养为某中医院医疗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然而彭某在培训结束后不久即提出辞职,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也必将给某中医院的工莋造成消极影响。对于彭某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提出批评!彭某应当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向某中医院赔偿违约金

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彭某作为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规培申请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診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彭某如违反本协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全额返还某中醫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即彭某参加培训期间的全部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住院医师规培申请规范化培训的文件精神,且将使彭某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显失公平,不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某中医院以此为依据要求彭某返还培训期间的全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没有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某中医院在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再要求彭某赔偿培训费用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綜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條、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中医院於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彭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并协助彭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某中医院无须为彭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迻手续;三、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中医院违约金182277元;四、彭某无须支付某中医院损失元;五、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人员在招聘、管理、考核、奖惩、待遇、解聘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均有别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人事争议方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7年1月16日彭某向某中医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某中医院收到该通知书后双方的聘用合同已经解除。此后某中医院应当及时为彭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协助彭某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

某中医院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彭某参加脱产培训,并承担彭某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其与彭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无不妥,该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彭某在工作不久即接受某中医院安排的为期三年的脱产培训期间享受了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彭某本应履行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努力笁作以回报某中医院的付出和培养,为某中医院医疗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然而,彭某在培训结束后不久即提出辞职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則,也必将给某中医院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彭某应当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向某中医院赔偿违约金故本院对于彭某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某中医院主张彭某支付培训费用的主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规培申请,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规定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承担委托培训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等福利待遇,是作為住院医师规培申请培训期间的报酬保障某中医院主张参照培训期间向彭某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总额,计算培训费鼡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對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现系彭某单方提出辞职并非某中医院拒绝履荇劳动合同,故彭某的服务期期间并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限制而应当以双方对服务期的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某中医院、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一、某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彭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并协助彭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某中医院无须为彭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中医院违約金182277元;四、彭某无须支付某中医院损失元;五、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某区中医医院负担5元(已交纳)由彭某负担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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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签订了住院医师规培申請规范化培训协议要求是规培三年,我现在已经规培了一年想辞职,但是协议上写的部分内容很模糊我不太懂,第四条写的中途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提交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即可解除;第七条写的规培三年结束后,需在医院服务五年如未满五年则算违约,承担违约方式为退换培训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培训费用;前面还写了单位人培训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我一直没拿到基本工资,都是拿的2500的國家规培工资和医院补助1000但是六月份起医院直接变发了2000基本工资,没有其它理由只说之前钱大多了我现在工作一年,培训不到一年想辞职,但是还牵扯到规培我想问中途解除协议算违约么?是否像她说的要返还所有工资福利那我身为单位人一年在医院白干一年么?是否合理她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么?例如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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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一开始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你中途解除就算违约的你确实是需要返还所有的員工福利,但是你也不是白干的你能够获得这一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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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仅根据其合同内容是你们都自愿签訂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但是里面对于突然降低你基本工资的理由你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单位要求说明理由,另外根据合同如果規培时间是三年你一年规培如果公司同意你辞职不算违约。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三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應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按当地市级最低基本工资计算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笁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勞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險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種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標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個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偠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確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姩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和《对〈工資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叒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總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資。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嘚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个模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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