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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迅电子病历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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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迅电子病历模板易迅电子病历诞生于2004年是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时多年研发的一款精品医疗软件是国内少数拥有全部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电子病历系统[1]同时也是卫生部首批22家电子病历试点医院系统供应商之一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近10万名医生近万家医院选择使用易迅电子病历全院联网的医院用户也已达到数百家深受广大医院和医生的喜爱易迅拥有数十名具备多年医疗行业经验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人员并聘有多名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作为产品顾问全面保障易迅产品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一直紧随卫生部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电子病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功能规范[2]不断完善产品并将给用户提供超越国标之外的更佳体验经过多年的锤炼产品已愈加成熟稳定目前已在全国数百家各类医院成功上线深受用户的好评易迅电子病历产品在严格遵守国标的基础上坚持以不断提升临床医护人员的诊疗效率和质量作为核心设计理念力求通过更加智能的临床辅助手段更加丰富专业的临床知识库目前已拥有近千份各省标准病历格式模板数千份典型病历模板[3]帮助医生打造全方位临床诊疗工作平台同时易迅拥有数百家全院联网电子病历建设经验并能结合国家最新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帮助各类规模医院逐步实现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全院信息化建设目标让医院的诊疗质量和效率实现一个质的飞跃系统内置海量电子病历全院及各专科模板同时提供模板在线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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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平台主要为了实现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临床信息系统HISLISPACS之间的信息共享主要交换的信息有病人住院基本信息影像检查申请信息影像检查报告信息检验申请信息检验结果信息等等全院联网版在保持医生快速书写病历功能特色的基础上全面扩展了电子病历的应用范畴将电子病历系统与全院的信息化紧密的结合起来是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临床管理科学研究全方位结合起来的综合体现其功能特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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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户多级权限管理病历资料更加安全修改痕迹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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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病案管理工作站全面实现病历书写的时控和质控要求并可以对医生书写的病历按照医疗质量评分标准进行在线审核及打分的费件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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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发布日期日实行日期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1]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1]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1]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1]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1]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1]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1]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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