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年版半夏的植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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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夏 2010版中国药典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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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LLIAERHIZOMA
本品为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t(Thunb.)Breit.的干燥块茎。夏、秋二季采挖,洗净,除去外皮和须根,晒干。
【性状】本品呈类球形,有的稍偏斜,直径1~1.5cm表面白色或浅黄色,顶端有凹陷的茎痕,周围密布麻点状根痕;下面钝圆,较光滑。质坚实,断面洁白,富粉性。气微,味
辛辣、麻舌而刺喉。
【鉴别】(1)本品粉末类白色。淀粉粒甚多,单粒类圆形、半圆形或圆多角形,直径2~20μm,脐点裂缝状、人字状或星状;复粒由2~6分粒组成。草酸钙针晶束存在于椭圆形粘
液细胞中,或随处散在,针晶长20~144μrn。螺纹导管直径10~24μm。
(2)取本品粉末1g,加甲醇10ml,加热回流30分钟,滤过,滤液挥至0.5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精氨酸对照品、丙氨酸对照品、缬氨酸对照品、亮氨酸对照品,加70%甲醇制成每lml各含lmg的混合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附录VfB)试验,吸取供试品溶液5μl、对照品溶液1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正丁醇冰醋酸水(8:3:
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茚三酮试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
(3)取本品粉末1g,加乙醇10ml,加热回流1小时,滤过,滤液浓缩至0.5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半夏对照药材1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检验标准操作程序》(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
石油醚(60~90℃)一乙酸乙酯一丙酮一甲酸(30:6:4:0.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0%硫酸乙醇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
【检查】水分不得过14.0%(附录ⅨH第一法)。
总灰分不得过4.0%(附录ⅨK)。
【浸出物】照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附录XA)项下的
冷浸法测定,不得少于9.0%。
【含量测定】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约5g,精密称定,置锥形瓶中,加乙醇50ml,加热回流1小时,同上操作,再重复提取2次,放冷,滤过,合并滤液,蒸干,残渣精密加人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L)10ml,超声处理(功率500W,频率40kHz)30分钟,转移至50ml量瓶中,加新沸过的冷水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5ml,照电位滴定法(附录ⅧA)测定,用
盐酸滴定液(0.1mol/L)滴定,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实验校正。每lml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I。)相当于5.904mg的琥珀酸(C4H6O4)。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总酸以琥珀酸(C4H6O4)计,不得少于0.25%。
【炮制】生半夏用时捣碎。
【性味与归经】辛、温;有毒。归脾、胃、肺经。
【功能与主治】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用于湿
痰寒痰,咳喘痰多,痰饮眩悸,风痰眩晕,痰厥头痛,呕吐反胃,
胸脘痞闷,梅核气;外治痈肿痰核。
【用法与用量】内服一般炮制后使用,3~9g。外用适
量,磨汁涂或研末以酒调敷患处。
【注意】不宜与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同用;生品内服宜慎。,
【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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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心翼翼大胆的试了几次了,没有发现反。哪位前辈来用临床反驳?
易演中医是以五运六气为基础运用易经十二辟卦演绎六经辨证,标本主客当位,不当位加临结构,不当位则病.理论指导临床实践,直击临床实用,真正中医以领为治
况且仲圣有附子粳米汤的先例。难道老张烦糊涂了?
古代中医本就没反的.后面有些医师辩症不准乱试出问题就记录下来,在后来有些聪明医师把这些弄成指导思想了,其实知道只是注意一下,不是不可用.
关于十八反的禁忌并非绝对,其次好多中药学习进入了一个误区……
细辛不过钱也是假的,附子本来就不反半夏!
桂枝下肚,阴虚者亡也是死的。。。限制越多,发挥越少。只有自己勇敢尝试,才能发现中医原来如此之美。
炮附子+生半夏?炮附子+炮制的何种半夏?
我来说两句吧。理论上来说。附子是乌头的子根、十八反中确实是反半夏的。就拿楼主说的附子粳米汤来说吧。其实主要是用于寒与饮并重。以附子温热去寒。以半夏燥烈化水饮。又以甘草,大枣,粳米来调和半夏附子两药。解两药之毒性。仲景意境之高。不枉医圣之名。个人观点,这个好比民间基本都知道的问题,就好比萝卜和人参。几乎所有民众都知道不要搭配在一起。以免“解”药.但如果患者脾胃虚弱,又兼有食积的时候,两药搭配。。人参以补脾气。萝卜以消食化积、可以补而不滞十八反的运用确实颇有争议,先关注下,看看别人的解答、
一边学习,一边佩服战吧的行为。
关于十八反的禁忌并非绝对,其次好多中药学习者进入了一个误区……1:十八反所记载的相反之药是说二者相互配伍会产生一定的毒性或使毒性增强,或使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及药效相减,而不是说二者配伍就一定产生剧毒,服后中毒死亡,据实验研究报道,附子与半夏合用可产生一定的毒性。附子与半夏合用可使小鼠心电图出现心肌缺氧性改变,两者混合煎剂比附子单煎剂的降压强心作用弱,毒性大,所以说这就牵扯一个剂量与比例的问题,古人记载只是根据用药经验记载,以示致毒作用,告诫后人用乌头时忌配半夏,以免在不知药性相互作用下,二者配伍比单味独用毒性增强以使产生中毒.2:其次古方相对比现在用药剂量都相对较多,更不乏有生用,与古的药的药材质量及炮制方法都与现代不同,药效相比较猛强,故相互产生的作用也相对较大。
其实你试验方法不对,我做大阳丹的验证过附子与白蔹的确相反,毒性增强,配桂枝便解,……首先最好自已采药炮制.试出你承受附子的相对剂量稍感反应既可(还是用动物吧),然后再配半夏用相同剂量看二者服用后反应你便能准确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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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说法 我一个同门他竟是经常用附子配半夏治疗一些比较急重的病
但是那是他以前老是教的 我也没细问
吧主呀,是乌头与半夏相反咧
附子30与法夏15配伍,病人吃了症减,屁事没有
会不会是假药劣药,现在什么都造假,所以现在中医疗效不好,并不是水平差,而是假劣药多了。
本来就不反的好吧
曾经就此事与药房起过冲突,但最后还是妥协了!悲哀!
甘草与海藻在十八反里是禁止同用,但是在临床同用,没事
我最近吃的药方里附子15克,法半夏10克。我还活着。
半夏反乌头
我经常附子半夏联用,没有出过不良反应
主要是现在的《中药学》教材编的有问题,我查了几个版本的《中药学》教材,包括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张廷模编的《临床中药学》等,上面都是在半夏那里只写了反乌头,没写反附子,但是在附子那里又写了反半夏、瓜蒌、贝母.......,有点前后矛盾。 但是我又查了2010版《中国药典》第一部,在半夏(不管是法半夏、姜半夏、清半夏)那里都写了“不宜与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同用”。并且在附子那里也写了“不宜与半夏、瓜蒌........同用” 因此,还是要以《中国药典》为准。
我就喜欢这种刚发的帖子,如果火了就是个前排,还可以混个脸熟,说不定谁好心就给粉了。万一那个富婆看中咱,说不定就把咱包养了。就算没人包养咱,咱也得经验了,稳赚不赔;就算这帖子没人回复了,沉贴 了。也感觉是我弄沉的,特有成就感,还不妨碍捞经验!
这个问题我问过师傅,师傅解释的是:半夏反乌头,乌头附子虽是同根生,但像人一样,你和他不和,但不一定和他的兄弟不和,所以半夏附子可以一起用
本医生也用过,寒湿痰多,附子与法半夏同用。
我经常用附子+半夏。从来没有问题。
我用了几十年,没有问题。
附子和川乌来源于同一种植物。依附在川乌母根旁边长出来的就叫做附子,属于同一种植物。那附子究竟属不属于“十八反”里的内容?中国药典认为乌头类的药都不能和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这些药同用,药典里面所说的乌头类是包括附子的。但是在古代本草文献里面,都没有提到附子和半夏相反,现在药典说相反也没有什么科学的依据。那个只是一个推论。但药典这样提了,我们也不能说药典不对,毕竟要点是国家的法典。但是我也觉得就直接把附子写上和半夏相反的话,依据不充分。而且在临床中应用也没见发生什么问题
朱良春推翻了中药+八反!图片来自:
张仲景有甘遂配半夏。
谁说附子反半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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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夏及其伪品水半夏的鉴别
中药半夏是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 ternate (Thunb.)的块茎,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的功能,用于痰多咳喘,痰饮眩悸,痰厥头痛,呕吐反胃,胸脘痞闷,梅核气等多种病;而其伪品水半夏是天南星科植物鞭檐犁头尖Typhonium flagelliforme (Lodd)的块茎,仅具有燥湿,化痰的功能,用于咳嗽痰多,支气管炎。两者的基源、性状、功效均不同,尤其是价格相差很大,大约是8:1,近来,市场上大量水半夏冒充半夏,自四月份以来,共抽检10个半夏,其中有3个半夏,其余7个均为水半夏,经对10个抽样半夏检品检验、研究,并请示中检所有关专家,总结出半夏与水半夏的鉴别要点:
(1)性状鉴别:
半夏:呈类球形,有的稍偏斜,直径1-1.5cm,表面白色或浅黄色,顶端有凹陷的茎痕,周围密布麻点状根痕;下面钝圆,较光滑。质坚实,断面洁白,富粉性。无嗅,味辛辣、麻舌而刺喉。
水半夏:呈类圆锥形、半圆形或椭圆形,直径0.5-1.5cm,表面类白色至棕黄色,并有多数隐约可见的细小根痕;顶端类圆形,有凸起的叶痕或茎痕,有的下端略尖。质坚实,断面白色,粉性。无嗅,味辛辣、麻舌而刺喉。
(2)理化鉴别:半夏生品含有精氨酸(中国药典2000版一部半夏项下薄层层析法),而水半夏不管是生品还是炮制品,均不含有精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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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在上海召开药典工作座谈会,讨论药典的收载品种原则和建议收载的品种,并根据卫生部指示,提出新中国药典要结合国情,编出一部具有民族化、科学化,大众化的药典。随后,卫生部聘请药典委员49人,分设名词、化学药、制剂、植物药、生物制品、动物药、药理、剂量8个小组,另聘请通讯委员35人,成立了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
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药典的名称、收载品种、专用名词、度量衡问题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决定。干事会根据全会讨论的意见,对药典草案进行修订,草案于1952年底报卫生部核转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后,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
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1957年出版《中国药典》1953年版增补本。
1963年版(第二版)
1955年卫生部组建第二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49人,通讯委员68人,此届委员会因故未能开展工作。1957年卫生部组建第三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80人,药学专家汤腾汉教授为这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设通讯委员),同年7月2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卫生部李德全部长做了药典工作报告,特别指出第一版《中国药典》未收载广大民众习用的中药的缺陷。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制订药典的原则,讨论了药典的性质和作用,修改了委员会章程,并一致认为应把合乎条件的中药收载到药典中。8月27日卫生部批准委员会分设药理与医学、化学药品、药剂、生化药品、生药、生物制品六个专门委员会及名词小组.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改称秘书室。
1958年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卫生部批准,增聘中医专家8人、中药专家3人组成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省市的中医药专家,根据传统中医药的理论和经验,起草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即中成药)的标准。
日至7月5日在北京召开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主要审议新版药典草稿,并确定收载品种。草稿经修订补充后,分别由各专门委员会审定,于1962年完成送审稿,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付印。日卫生部颁布《中国药典)1963年版。
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1310种,分一、二两部,各有凡例和有关的附录。一
部收载中药材446种和中药成方制剂197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667种。此外,一部记载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二部增加了药品的“作用与用途”。
1977年版(第三版)
由于“文革”影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药典委员会工作陷于停顿。日国务院批复卫生部“同意恢复药典委员会,四部(卫生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参加,卫生部牵头”。据此,同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在北京召开了编制国家新药典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转市)的药品检验、药政管理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共88人。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编制药典的指导思想、方法、任务和要求,交流了工作经验,确定了编制新药典的方案,并分工落实起草任务。1973年4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药典工作会议,讨论制订药典的原则要求,以及中西药品的标准样稿和起草说明书,并根据药材主产地和药品生产情况,调整了起草任务。日卫生部颁布《中国药典》1977年版,自日起执行。
本版药典共收绪品种1925种。一部收载中草药〔包括少数民族药材}、中草药提取物、植物油脂以及单味药制剂等882种,成方制剂(包括少数民族药成方)270种,共1152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3种。
1985年版(第四版)
1979年卫生部组建第四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112人,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兼任主任委员。同年11月22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讨论修改了委员会章程、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及工作计划。委员会分设:中医、中药、医学与药理、化学药、生化药、药剂、抗生素、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及名词10个专业组。由有关专业组分别推荐新药典收载的品种,中医专业组负责审查拟定一部收载的品种范围;医学与药理专业组负责审查拟定二部收载的品种范围;由主产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和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药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交叉复核;部分项目组成专题协作组,通过实验研究后起草,参与标准草案审议的除专业组委员外,还邀请了药品检验所和企业的代表。经卫生部批准,《中国药典》1985年版于1985年9月出版,日起执行
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1489种。一部收载中药材、植物油脂及单味制剂506种,成方制剂207种,共713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6种。1987年11月出版《中国药典》1985年版增补本,新增品种23种,修订品种172种、附录21项。1988年10月,第一部英文版《中国药典》1985年版正式出版,同年还出版了药典二部注释选编。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执行,该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一步确定了药品标准的法定性质和药典委员会的任务。
1990年版(第五版)
1986年卫生部组建第五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150人,卫生部崔月犁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常设办事机构改为秘书长制。同年5月5
日至8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修订了委员会章程,通过了“七五”期间标准工作设想,确定了编制《中国药典》1990年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分别举行了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及药理等专业会议,安排起草和科研任务。1989年3月,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开始组织对1990年版药典标准的审稿和编辑加工。同年12月在北京举行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专业组长扩大会议进行审议,报卫生部批准后付印。日卫生部颁布《中国药典》1990年版,自1991年7月l日起执行。
本版药典收载品种共计1751种。一部收载784种,其中中药材、植物油脂等509种,中药成方及单味制剂275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 967种。与1985年版药典收载品种相比,一部新增80种,二部新增213种(含1985年版药典一部移入5种〕:删去25种(一部3种,二部22种;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名称作了适当修订。药典二部品种项下规定的“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量”,分剔改为“类别”和“剂量”,另组织编著《临床用药须知》一书,以指导临床用药。有关品种的红外光吸收图谱,收入《药品红外光谱集》另行出版,该版药典附录内不再刊印。
《中国药典》1990年版的第一、第二增补本先后于1992年、1993年出版,英文版于1993年7月出版。
第五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1985年版增补本和英文版的编制等工作。
1995年版(第六版)
1991年卫生部组建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168人,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同年5月16日至18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委员会的章程和编制《中国药典》1995年版设计方案,并成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共1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分设13个专业组,即中医专业组、中药材专业组、中成药专业组、西医专业组、药理专业组、化学药专业一组,化学药专业二组、化学药专业三组、抗生素专业组、生化药品专业组、生物制品专业组,放射性药品专业组、药品名词专业组。
1993年,《中国药典》1995年版附录初稿发往各地,作为起草、修订正文标准的依据。1994年7月各地基本完成了标准的起草任务,由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组织审稿工作日提交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审议,获得原则通过,报请卫生部审批付印。卫生部批准颁布心中国药典》1995年版,自日起执行
本版药典收载品种共计2375种。一部收载920种,其中中药材、植物油脂等522种,中药成方及单味制剂398种;二部收载1455种,包括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及辅料等。一部新增品种142种,二部新增品种499种。二部药品外文名称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
《中国药典》1995年版的第一、第二增补本先后于1997年、1998年出版,英文版于1997年出版
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1990年版的增补本、英文版及二
部注释和一部注释选编、《药品红外光谱集》(第一卷)、《临床用药须知》(第二版)、《中药彩色图集》、《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幽集》及《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编制工作。
日卫生部决定将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离出来,作为卫生部的直属单位。
2000年版(第七版) 1996年卫生部组建第七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204人,其中名誉委员18人,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兼任主任委员。1998年9月根据中编办(1998)32号文,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更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并成建制划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因管理体制的变化等原因,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照第七届药典委员会章程精神,1999年12月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同意调整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兼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共16个,分别为:中医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一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二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三专业委员会、中药第四专业委员会、医学专业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委员会、附录专业委员会、制剂专业委员会、药理专业委员会、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抗生素专业委员会、生化药品专业委员会、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1996年召开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药典》2000年版设计方案,一部确立了“突出特色,立足提高”,二部确立了“赶超与国情相结合,先进与特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1996年10月起,各专业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落实设计方案提出的任务并分工进行工作1997年底至1999年10月,先后对完成的附录与制剂通则和药典初稿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先后召开了16个专业委员会审定稿会议。《中国药典)2000年版于1999年12月经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于2000年1月出版发行,日起正式执行。
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2691种,其中新增品种399种,修订品种562种。一部收载992种,二部收载1699种。附录作了较大幅度的改进和提高,一部新增10个,修订31个;二部新增27个,修订32个。二部附录中首次收载了药品标准分析方法验证要求等六项指导原则,现代分析技术在这版药典中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为了严谨起见,将“剂量”、“注意”项内容移至《临床用药须知》。
《中国药典》2000年版的第一、第二增补本先后于2002年、2004年出版,英文版于2002年出版
第七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1995年版增补本和英文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一九九八年增补本)、《药品红外光谱集》(第二卷)及《临床用药须知》(第三版)的编制工作。
2005年版(第八版)
2002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9月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第八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312人,不再设立名誉委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兼任主任委员,原常务委员会更名为执行委员会。本届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24个,在上一届专业委员会的
基础上,增设了民族药专业委员会(筹)、微生物专业委员会、药品包装材料与辅料专业委员会;原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扩增为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病毒制品专业委员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体细胞治疗与基因治疗专业委员会、重组制品专业委员会和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
2002年10月召开的第八届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本届药典委员会提出的“《中国药典》2005年版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明确了坚持继承与发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确定了“科学、实用、规范”等药典编纂原则;决定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并入药典,设为药典三部,并编制首部中成药《临床用药须知》。
2002年11月起,各专业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安排设计方案提出的任务并分别进行工作。2003年7月,首先完成了附录草案,并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初药典附录与品种初稿基本完成,增修订内容陆续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上公示3个月,征求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6月至8月,各专业委员会相继召开了审定稿会议。9月,《中国药典》2005年版经过第八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12月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于2005年1月出版发行,日起正式执行。
本版药典共收载品种3217种,其中渐增525种,修订1032种。一部收载1146种,其中新增154种、修订453种;二部收载1970种,其中新增327种、修订522种;三部收载101种,其中新增44种、修订57种。
本版药典附录亦有较大幅度调整。一部收载附录98个,其中新增12个、修订48个,删除1个;二部收载附录137个,其中新增13个、修订65个、删除1个;三部收载附录134个。一、二、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并进行了协调统一。
本版药典对药品的安全性问题更加重视。药典一部增加了有害元素测定法和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药典二部增加了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正电子类和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有126个静脉注射剂增订了不溶性微粒检查,增修订细菌内毒亲检查的品种达112种;残留溶剂测定法中引入国际间已协调统一的有关残留溶剂的限度要求,井有24种原料药增订了残留溶剂检查。药典三部增订了逆转录酶活性捡查法、人血白蛋白铝残留量侧定法等。本版药典结合我国医药工业的现状和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将原《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修订为“可见异物检查法”,以加强注射剂等药品的用药安全。
本版药典根据中医药理论,对收载的中成药标准项下的〔功能与主治〕进行了科学规范。
本版药典三部源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自1951年以来,该规程已有六版颁布执行,分别为1951年及1952年修订版、1959年版、1979年版、1990年版及1993年版(诊断制品类)、1995年版、2000年版及2002年版增补本。2002年翻译出版了第一部英文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增补本于2009年年初出版,英文版于2005年9
第八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00年版增补本、《药品红外光谱集》〔第三卷)、《临床用药须知》(中成药第一版、化学药第四版)及《中国药典》2005年版英文版的编制工作
2010年版(第九版) 200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本届新增委员的遴选首次向社会公开选拔,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新增委员。本届委员会共有323名委员组成,其中续聘委员163名、新增委员760名〔2008年增补2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兼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25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在上一届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增设政策与发展委员会、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标准信息工作委员会、注射剂工作委员会等4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取消原体细胞治疗与基因治疗专业委员会;将原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与原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合并为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将原4个中药专业委员会调整重组为中药材与饮片专业委员会、中成药专业委员会和天然药物专业委员会3个专业委员会。
2007年12月召开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成立暨全体委员大会,会议审议修订了《药典委员会章程》,并通过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编制大纲”,编制大纲明确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随后,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工作,进行品种遴选、科研立项、任务落实。
本版药典在编制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管理上的创新。药典部分科研任务首次以《标准研究课题任务书》的形式,明晰承担单位的职责与义务,明确项目的工作任务、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及进度要求。2008年12月首次在编制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药典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药典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3月至8月各专业委员会相继集中召开审定稿会议。日提交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审议,获得原则通过。本版药典于2010年1月出版发行,自日起正式执行。
本版药典与历版药典比较,收载品种明显增加共收载品种4567种,其中新增1386种,修订2237种。药典一部收载品种2165种,其中新增1019种、修订634种;药典二部收载品种2271种,其中新增330种、修订1500种;药典三部收载品种131种,其中新增37种、修订94种。
本版药典附录一部收载附录112个,其中新增14个、修订47个;二部收载附录152个,其中新增15个、修订69个;三部收载附录149个,其中新增18个、修订39个。一、二、三部共同来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并尽可能做到统一协调、求同存异、体现特色。
本版药典中现代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除在附录中扩大收载成熟的新技术方法外,品种正文中进一步扩大了对新技术的应用;药品的安全性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除在凡例和附录中加强安全性检查总体要求外,在品种正文
标准中增加或完善安全性检查项目;对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的技术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除在附录中新增和修订相关的检查方法和指导原则外,在品种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有效性检查项目;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剂通则中新增了药用辅料总体要求;积极引入了国际协调组织在药品杂质控制、无茵检查法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度。此外,本版药典也体现了对野生资源保护与中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再收载濒危野生药材。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材和饮片第一版、中成药第二版、化学药第五版)、《中药材显微鉴别彩色图鉴》及《中药材薄层色谱彩色图集》(第一册、第二册)的编制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中药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八、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
(10)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注意;(16)规格;(17)贮藏;(18)制剂;(19)附注等。
十、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
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十一、药材与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拉丁名,其中药材和饮片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名称不设拉丁名。
十二、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与药材相同。
十三、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这样编排,仅为减少正文篇幅而设,药材和饮片仍为两个独立的品种。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十四、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间同一正文项下凡因规格不同而致内容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项目与要求
十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简化为“本品为××的加工炮制品”,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na》和《中国高等植物》等。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十八、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方法一般用“干燥”或“低温干燥”,采用特殊干燥方法的,在具体品种项下注明。
十九、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形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中文名。 二十、【制法】项不等同于生产工艺,只要求规定工艺中的主要步骤和必要的技术参数,一般只明确提取溶剂的名称和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及必要的条件。
二十一、【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外观是对药品的色泽外表感官的描述。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
【检查】项下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二十二、【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二十三、【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物理参数,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制剂通则中的“单剂量包装”系指按规定一次服用的包装剂量。各品种【用法与用量】项下规定服用范围者,不超过一次服用最高剂量包装者也应按“单剂量包装”检查。
二十四、本版药典用于计算两个图谱相似程度的计算机软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发行的《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
二十五、【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其中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 。
二十六、【功能与主治】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或民族医学的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对饮片所作的概括性描述;天然药物以适应症形式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二十七、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二十八、【注意】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二十九、【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系指不超过20℃;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系指2~10℃。
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三十、制剂中使用的饮片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制剂用辅料,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十一、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需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的,采用在饮片名称后加注“(制)”来表述。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三十二、除另有规定外,凡饮片均照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方法炮制;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三十三、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有特殊原因的,处方和制法从略;或只写出部分药味,不注明药量;或写出处方药味和简要制法,不注明药量。
检验方法和限度
三十四、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三十五、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三十六、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含量(%)均按重量计。成方制剂与单味药制剂的含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每一计量单位(1片、1丸、1袋、1ml等)的重量计;单一成分制剂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者,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处方量或处分标示量的100%投料。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
三十七、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应按其在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方法处理后按标示含量使用。
对照品与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对照品、国际标准品或原批号对照品、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期限、贮存条件和装量等。
三十八、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三十九、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如下: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皮克(pg) 物质的量
摩尔(mol)
毫摩尔(mmol)
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摄氏度(℃) 动力黏度
帕秒(Pa·s) 毫帕秒(mPa·s)
平方米每秒(m2/s) 平方毫米每秒(mm2/s)
厘米的倒数(cm-1)
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
(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需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室温(常温)系指10~30℃;
系指2~10℃;
系指约0℃;
系指放冷至室温。
(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6)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7)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8)溶液后记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筛 号 一号筛 二号筛 三号筛 四号筛 五号筛 六号筛 七号筛
筛孔内径(平均值)
2000μm±70μm 850μm±29μm 355μm±13μm 250μm±9.9μm 180μm±7.6μm 150μm±6.6μm 125μm±5.8μm
目号 10目 24目 50目 65目 80目 100目 120目
八号筛 九号筛
90μm±4.6μm 75μm±4.1μm
150目 200目
粉末的分等如下:
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10)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四十、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四十一、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 ,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 ,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四十二、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
四十三、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四十四、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四十五、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应为健康动物,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要求。
说明书、包装、标签
四十六、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四十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四十八、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四十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本版药典(一部)新增品种名单
药材和饮片
一枝黄花 大青盐 飞扬草 布渣叶 瓜子金
巫山淫羊藿 金龙胆草 姜半夏 狼毒 菥蓂 清半夏 筋骨草 蜘蛛香
三棵针 大蒜 小驳骨 龙脷叶 冬凌草 皂矾 金铁锁 洪连
高山辣根菜 救必应 紫花前胡 蓍草 辣椒 大叶紫珠 山香圆叶 木棉花 北刘寄奴 西青果 没药 乳香 桃枝 通关藤 野马追 紫珠叶 蓝布正 暴马子皮 大豆黄卷 千里光 艾片 四季青 当药 苦玄参 油松节 铁皮石斛 黄山药 野木瓜 紫萁贯众 滇鸡血藤 翼首草 大皂角 广东紫珠 石吊兰 白屈菜 杠板归 制天南星 茯苓皮 臭灵丹草 黄蜀葵花 甜瓜子 黑豆 榼藤子 翻白草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
人参茎叶总皂苷 大黄浸膏
北豆根提取物 穿心莲内酯
人参总皂苷 山楂叶提取物 灯盏花素 积雪草总苷
三七三醇皂苷
丹参总酚酸提取物 肿节风浸膏 浙贝流浸膏
三七总皂苷 丹参酮提取物 茵陈提取物 黄藤素
中国药典沿革 1953年版(第一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人民的医药卫生保健工作,当年11月卫生部召集在京有关医药专家研讨编纂药典问题。1950年1月卫生部从上海抽调药学专家孟目的教授负责组建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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