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卵后22小时和27小时有都用玻璃注射器器射入精液,

用注射器向体内注入精液能怀孕?专业医生回答_百度知道
用注射器向体内注入精液能怀孕?专业医生回答
只能说有一定的几率。其中旦法测盒爻谷诧贪超楷要保证精子的成活率及女性要在排卵期。额~~还有要注射到正确的部位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有可旦法测盒爻谷诧贪超楷能,但是几率不高。还要考虑二次污染的问题。不建议使用。如生理上有问题,可到正规医院做检查,现在试管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注射器...问下楼主用什么注射器啊 本人也在问同一个问题
精液的相关知识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将精液用注射器射入阴道会怀孕吗?好想有个宝宝!
  将新鲜的精液迅速用注射器射入阴道可以怀孕吗?女方在排卵期。不要问我原因,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了。好想要个宝宝啊!谁能为我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如果精液是有效的,而女方又是(从月经第一天算起的第十四天)排卵期。会,但正规的是盛精液的器皿是经过消毒的,手不能接触精液,而且要在精液排出的三十分钟后才能注入,也就是要液化后。
  同意楼上观点
  去大点的医院做人工授精吧
  完全可以,以前我们单位,有夫妻不会生育,检了对门垃圾袋里的早上刚刚丢掉的安全套,也怀上了,呵呵。
  你去哪里要精液呢
  会的。
  同问这个问题。听说要尽快注入,精子在空气中只能存活60秒,是这样吗?为什么精子要液化?注入女方体内等其液化可以吗?谢谢!>" class="s_i" style="color:#font-size:15background:#64B729;padding:0;text-align:">
没有满意答案?
>" class="s_i" style="color:#font-size:15background:#64B729;padding:0;text-align:">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如何定性?_雅典学园
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如何定性?
01:34:22 &
某男之妻不能生育,为传宗接代该男子盯上邻家女孩(20岁),某日将该女子骗到自己家中,以枪相威胁,用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将精液通过阴道注入该女体内,后该女怀孕,问本案如何定性?
沙发 09:48&&&&&
板凳 10:00&&&&&
伤害什么了?损伤程度如何?
4楼 11:08&&&&&
我真不知道~~
5楼 11:32&&&&&
某男之妻及某男共同强奸罪。
6楼 12:24&&&&&
追真君:本案干男子之妻何事?
7楼 13:42&&&&&
本人认为本案难点在于如何把握行为的主观方面及侵害的法益,所以可以在故意伤害与猥亵妇女罪之间进行选择,本人认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符合案件事实,猥亵妇女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损害女性的性羞耻心,本案中此目的意图不明显。
8楼 15:56&&&&&
尚刚君,我较为同意您的观点,可此类损害程度该如何定?使女子怀孕能否算做一种伤害?
9楼 16:41&&&&&
你这案例中的那男的“用枪相威胁”,那枪的问题是不是要交代一下?
10楼 17:54&&&&&
oldfrankly&,您先给注射精液导致女子怀孕的行为定个性,因为以枪威胁只是手段。
11楼 19:55&&&&&
追真君:本案干男子之妻何事?-----------------鄙以为不可排除合谋,阴谋得逞怀孕,某男之妻及某男要共同抚养孩子,否则某男会这样有恃无恐吗?这阴谋得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但是这要用证据说话,说不定某男之妻还是元凶呢?
12楼 19:59&&&&&
追真君:本案干男子之妻何事?-----------------鄙以为不可排除合谋,阴谋得逞怀孕,某男之妻及某男要共同抚养孩子,否则某男会这样有恃无恐吗?这阴谋得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但是这要用证据说话,说不定某男之妻还是元凶呢?=======================================哈哈,您很有联想的才华,我明确的告诉您,男子之妻不知情,无合谋。注射精液的行为如何定性?
13楼 02:32&&&&&
先给某男作精神鉴定,如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强奸罪。因为这是用威协手段与邻女发生性交系。
14楼 04:12&&&&&
我也觉得有构成强奸罪的嫌疑(=&=鄙人还没学刑法,主观判断哈)
15楼 09:55&&&&&
恐有闻君:该男子并无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和客观哦,这个如何解释成强奸呢?
16楼 09:56&&&&&
KimQ&共同讨论交流
17楼 14:44&&&&&
鄙以为定强奸罪比较符合本案的罪犯罪行内涵。因为强奸罪世界各国定义较一致,而罪犯为传宗接代,其实强奸罪内涵也是自然法则为人类传宗接代制造人类淫欲,而导致的人类法律为人性进步设立的罪名,既然有这一致,所以强奸罪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8楼 18:58&&&&&
这个注射行为不好解释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吧。至于怀孕,作为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考虑为宜。
19楼 19:17&&&&&
追真君,可是这个主观怎么定?男子并没有奸的目的哦,他只想让女子怀孕,主客观难以统一
20楼 19:18&&&&&
小法条君,这个重伤中有怀孕一说么?有无依据?
21楼 15:20&&&&&
客观事实是强奸会导致妇女身心受伤,会怀孕,违背妇女意志。而注射行为这些都已事实成立,法理学是实证科学,那么考虑罪犯的“主观”,就是法治的“书生气”。
22楼 19:34&&&&&
追真君,关键这个是否是发生性关系呢?能否就此做扩大解释?
23楼 20:00&&&&&
性关系定义是什么?都性关系怀孕了,还有是否是发生性关系一说?
24楼 20:28&&&&&
呵呵&使怀孕就等于发生性关系么?那么按您的说法某男子用手(手上有精液)抠摸女子性器官后导致该女子怀孕也按强奸罪定喽?
25楼 21:59&&[未注册用户] 206&&&
关于强奸罪完成的标准,理论上有射精说,插入说,接触说等,针对成年妇女,我国的通说是插入说,但这并不意味着判案时不能采用射精说。
26楼 22:14&&&&&
呵呵&用注射器能否称得上“射精说”?那么强迫为妇女做试管婴儿手术导致其怀孕是否是强奸罪呢?
27楼 23:14&&&&&
28楼 09:40&&&&&
我觉得不是强奸罪,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的插入说。应该定强制猥亵罪,又因该妇女怀孕了,可以认为后果严重转化为故意伤害。
29楼 11:50&&&&&
Protagoras老师&这个是如何转化的呢?
30楼 11:51&&&&&
fofo-yo&猥亵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达到性满足,这个有些靠不上
31楼 12:04&&&&&
强奸的特征是违背女性性意志的性侵犯,但严格解释的性侵犯是有性交欲望或性交目的性侵犯。因此,依照严格解释,针头注射似非强奸。但是,如此解释的荒谬性在于,将性交欲望或目的设为意图,其本质是将性满足设为入罪标志项,性交的另外意图或目的“怀孕”被过滤了。虽然荒谬,但刑法没有必要因为极偶然的例外改变其严格解释,因此,将例外情况作为技术问题来处理:针头注射除了无性交满足之意图或目的外,其他要件完全同于强奸,且违背妇女意志、造成严重的性侮辱,侵害实质都是存在的。故该行为应当设为强奸的例外,推定强奸成立。任何推定都需要强大的价值支持,但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认定强奸从法理意图讲,其实并不关心强奸是否满足了侵害人的意图,而是关心受害人的性权利和性尊严是否受损,故强奸罪的立法价值完全适用于将针头注射拟制为强奸。如果这个案例稍微改动一点细节,譬如是一个女人实施这种行为,则我以上说的推定不成立,应当定其他的罪名
32楼 17:25&&&&&
如果定强奸罪,有一点需要解释:行为人之所以采取针头注射的方式让女方怀孕,就是为了规避刑法上的强奸罪名,不然就直接性侵犯了?现在把这种行为视为强奸,就可能会促使潜在的行为人直接强奸,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女方了。
33楼 19:24&&&&&
32楼的思路是把刑法当作作案规则了。针头注射有很多动机,你的“尊崇”规避(当然你并非主张不罚)不可能对应每一个动机。如果刑法本身不具有阻挡犯罪的能力,在细节上考虑规避选择,事实上不但不能拯救被害人,还会出现你想象不出来的更恶劣行为。
34楼 19:57&&&&&
同意33楼,我们讨论的是怎么处罚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严加处罚,却又可能出现我们想想不出来的更恶劣的行为,不过处罚过于严厉,会不会导致那些只想实施较轻伤害的行为人(比如只有猥亵的意图)转而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比如强奸)呢?如何在这两种倾向之间权衡,真是个难题啊。
35楼 19:59&&&&&
不好意思,打错了几个字,“却又可能出现我们想想不出来的更恶劣的行为”应是“确有可能出现我们想象不出来的更恶劣的行为”
36楼 20:32&&&&&
可能引诱“更恶劣”,可能逼人做绝对犯,这种两难在个案中是可能的,如果存在罪名适用的困难,应当交由法官依据立法意图做法律解释,并做自由裁量。但一般法律都在刑罚尺度上照顾到罪行差别的,这些明显的差别就是不逼人做“绝对犯”。但法律意图并没有把形式规避当着是可照顾的,在刑法的意图看来,直接强奸和针头注射对被害人的伤害是一样的,如果真有两难的话,我们可以换个思路来说两难,一个被害人可以选择这种差别吗?这差别对她有意义吗?在这里犯罪心理的差别,不应当理解为法律差别。我们可以有一种方法来判断这个问题的难点解决:是犯罪心理支配法律规避心理,还是法律威慑支配了犯罪心理,如果是后者,应当看到犯罪心理恶意的明显减轻,这对于法官来说是很容易判断的。
37楼 11:24&&&&&
Protagoras&刑法怎向不利于被告的方向类推哦。。。
38楼 12:57&&[未注册用户] 普罗塔哥拉&&&
如果是类推,那么我的结论就错了。但我用的是目的解释,是依循黄金规则对法条之立法意图和目的之解释。这种解释的扩张性可以为最高法院支持。这完全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注意扩张性解释不是一般说的扩张解释(即文意适应概念的扩张)。不存在法律解释必须有利犯罪人的规则,只存在罪疑惟轻规则(在有罪前提下,在相关罪名取舍中,适用有利被告的罪名(及刑罚)。“被告”概念是程序法的,罪责承担者实际是刑法意义的罪犯。
39楼 12:58&&&&&
确认一下,以上贴为本人所发。
40楼 21:25&&&&&
本人初学法律,如下若有说的不对的请指教。这个案例中“将该女子骗到自己家中,以枪相威胁”,这是很明显的采取诱骗、暴力胁迫的手段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另外,他违背妇女意志,又具备了一个条件。在强奸罪中,他唯一不具备的条件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此案例也就表明强奸罪存在缺陷,难道实施强奸罪必须要生殖器“插入”了才算是强奸吗?有点不足哦。可以设想,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开“强奸罪”,而放弃生殖器替之以其他身体部位或者其他物体“插入”,其性质丝毫不亚于现行“强奸罪”。此案即属于此,甚至有过之。结果是她怀孕了,所以绝不是简简单单的猥亵。至于是否是故意伤害,估计也不这么简单吧。个人觉得该从此案吸取教训,修改刑法典中有关“强奸罪”的定义,使之更能解决问题,更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至于本案定罪,个人还是觉得定其“强奸罪”的好。谢谢。
41楼 23:59&&&&&
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强奸罪。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同时,侵害方也要以满足自身性欲望为前提;本案并无充分信息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行为人侵害的非妇女的性自主权而是生育自主权,后者并未受到现行刑法的保护,故排除强奸罪。2、强制猥亵妇女罪。许多教科书认为本罪以行为人主观有猥亵妇女之故意。我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使被害妇女产生性羞耻心理,即使行为人本身无猥亵之故意,亦可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行为人只想“借身生子”,显然无猥亵侮辱之故意,但其行为明显可使被害人产生性羞耻心理,故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3、故意伤害罪。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权。我觉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1)很明显,怀孕的妇女比一般妇女身体受伤害的可能性大很多,通常要很小心才能避免以后落下生育后遗症,这是对被害人健康权的潜在威胁(所谓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威胁性);2)伤害的本质除了对身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也可以表现为造成被害人基于身体器官产生的痛苦,而妇女生孩子是异常痛苦的一件事,丝毫不亚于被人砍一刀后捂着伤口跑到医院缝几针,有时甚至危及生命。综上,本案应该是强制猥亵的手段与故意伤害的结果之间形成的牵连行为。应择一重处罚。
42楼 13:38&&[未注册用户] 刑事法官&&&
P为了让T怀孕 暴力注射精液到伴侣下体女同志家暴&迫滴精受孕日苹果日报&美国&【王洁予u综合外电报导】美国麻州一对女同志伴侣上周为了「播种」,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一起家暴案。求子若渴的「婆」(妻子角色)趁著醉意,硬要将弟弟提供的精液,注射到T(丈夫角色)体内,但对方不从,两人发生追逐,惊动警方。女同志落网后否认犯行,法院将於下月举行审前公听。&瓶装胞弟提供精液&笔录显示,26岁的史黛芬妮上周二喝得烂醉回家,进门就对33岁的伴侣珍妮佛说要「让她怀孕」,珍妮佛依旧不肯。史黛芬妮火大动粗,一把揪住珍妮佛的衣服,迫她就范,珍妮佛趁隙闪进浴室并上锁,但门却被史黛芬妮撬开。史黛芬妮一手拉扯珍妮佛,一手取出冰箱冷冻室的小包。小包里有一根长嘴滴管和一个小玻璃瓶,瓶子装著史黛芬妮弟弟的精液。就在那时,珍妮佛甩开史黛芬妮,冲出家门,发动休旅车,而史黛芬妮钻进车窗,阻止珍妮佛驶离,还差一点撞上邻居门前的树。警方当天逮捕史黛芬妮,但她隔天交保。珍妮佛目前只告史黛芬妮「家暴」及「殴打」,暂不告她「意图强奸」,因为她不认为被告会拿滴管攻击她。不过,警方表示,若原告改变心意,可随时改控罪名。
43楼 13:51&&[未注册用户] 刑事法官&&&
这个特殊案例涉及如何定义“性行为”这一概念的问题。我认为,此罪行既可定强奸罪,也可定重伤害罪。如果按强奸罪论,我国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性行为”必须出于满足性欲,因此,法条中的“性行为”术语与通常理解的“性行为”并不完全一致。从重伤害罪角度看,一般社会上大家都认为性行为与性欲满足有关,本案中被告无满足性欲之因素,故也可以定为重伤害罪。从案件实际审理角度看,两者量刑幅度相同,因此,罪名区别当不致影响对被告处罚失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听取受害女性的代理人的意见,出于抚慰受害人精神创伤的考虑,按照被害人希望的罪名定罪即可。
44楼 16:32&&&&&
我也同意按故意伤害走,但是该重伤无法鉴定。
45楼 20:49&&[未注册用户] 刑事法官&&&
我的意见是按照被害人希望的罪名走
46楼 20:58&&[未注册用户] 刑事法官&&&
如被害人要求按重伤定,依《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规定可作出重伤结论: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47楼 14:24&&&&&
故意伤害(重伤)
48楼 15:01&&&&&
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9楼 09:52&&&&&
偏向定强奸罪
50楼 17:47&&[未注册用户] 灵敏度2&&&
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并罚。
51楼 22:37&&&&&
可定&&非法拘禁
52楼 10:42&&&&&
还是强奸罪
53楼 11:51&&&&&
回应追真求恒:&额,没有共同强奸一说的,嘿嘿,共同强奸?到底是谁奸谁呀?想想都刺激,嘿嘿,那样好像就是通奸了,还是很有激情的通奸。这个题目我个人认为应该构成了强奸罪。
54楼 22:43&&&&&
强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可这里明显不是,所以不该是强奸罪啊。还是故意伤害比较合理。
55楼 19:23&&[未注册用户] 雨桐&&&
从客观行为讲,强奸罪的确有类推疑似症,更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但目的又是让受害者怀孕,又与性扯上了,因此,不可能因为刑法没有完全的一致罪行构成而放纵,因此,以强奸罪定罪(特例)处罚。
56楼 02:21&&&&&
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如何定性?http://www.yadian.cc/blog/84329/
57楼 14:31&&&&&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成立都需要有“满足自己的性欲望”的主观要件,这里缺乏主观要件所以以上两种罪明显不成立,由于毁损该女的正常生活机能,应是故意伤害罪。该女怀孕后堕胎具有危险伴随性(致伤,不能生育,死亡),所以应以重伤为标准(但法院可能未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上,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上海为例&28,838元×年限×伤残等级系数)。其中本应该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即精神损害赔偿,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的问题作出了否定的批复。非常遗憾,我国刑法有漏洞,但又不能通过民法来弥补。
58楼 17:22&&&&&
可笑柔如花她爸http://www.yadian.cc/blog/84371/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如何定性?
59楼 14:26&&&&&
我的观点是&猥亵罪和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60楼 18:13&&&&&
&&为什么强制猥亵一定要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呢?&&这是个学理问题啊,其实张明楷教授书中已经明确否定了满足欲望是成立强制猥亵的前提,而且不说是这样,我们没有司法解释说一定是要满足欲望,我们就可以自己解释一下呢!&&个人主张是强制猥亵罪!
61楼 20:12&&&&&
&&&&从客观行为讲,以强奸罪论的确有类推疑似症,更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但犯罪目的又是让受害者怀孕,又与性扯上了,在东方国度,尤其东方文化的特质,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譬如陪审制度,在中国这个族群文化较重的国度,就会南辕北辙,村民组长的选举乱象就是证明。不可能因为刑法没有完全的一致罪行构成而放纵,因此,我的个人意见是以强奸罪定罪(特例)处罚。
62楼 21:56&&&&&
更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有暴力威胁,接触性器官.
63楼 22:15&&&&&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动机不一定要满足性欲,出于流氓动机也是一种.
64楼 15:25&&[未注册用户] 幻&&&
确认本案能否定强奸罪的关键是何为“发生性的关系(性交?)”的行为。至于前面诸位多次提到的“行为人为满足淫欲的心理”,这在心理活动中叫做动机,请注意,法律不追问动机,案件分析需要分析动机,但这只是为了理清案件事实。强奸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希望或放任其行为结果发生。试想,一个男人为爱而趁女子(二者非婚姻关系)酒醉之机满足其怀孕愿望强行与之性交,能不构成强奸罪吗?
65楼 16:08&&&&&
看来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拟者还是很机智的.本人愚见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人的性权利和人的性尊严.此例符合这一特点.而这一点又是确定罪名的前提.这与此男用别的器物插入的性质都是一样的.虽然不是用此男的阴茎插入,但只要是此男用别的任何器物对该女的阴道插入,都构成了对该女的性权利和性尊严的严重侵犯.而此例中特别强调的是对此男对该女的阴道进行精液的注射,最根本的和主要的还是对性权利的侵犯.所以,此例还是不以侮辱罪而是以强奸罪定案较妥.
66楼 18:19&&&&&
窃以为&强奸罪很难构成,如果要定罪,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有一定的伤害结果,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也无不可。
67楼 12:29&&[未注册用户] 虚拟&&&
强迫为妇女做试管婴儿手术导致其怀孕a&一般利益关系定罪故意伤害b&法定血缘关系定强奸罪
68楼 02:37&&&&&
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上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是让被害人代孕生子,因此该行为不具备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要件,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上述罪。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因法律上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9楼 03:01&&&&&
回应fofo-yo:&强奸罪是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性器官是否插入是判断该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准,而不是是否构成本罪的认定标准。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强制猥亵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之文,不知两罪转化之说出自何处?
70楼 03:04&&&&&
回应[未注册用户]&虚拟:&一般利益关系指的那些利益关系?法定血缘关系定强奸罪,那非法定血缘关系的该定何罪呢?
71楼 03:11&&&&&
回应政法散客:&本人以为,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以主观臆断而定之。因为我国实行的的罪行法定的原则,本案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应该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72楼 03:39&&&&&
回应学之仁者:&窃以为,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以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为目的,本罪性行为应是通过男性生殖器插入或者两性生殖器的接触来实现的,试问行为人用其他器物的插入实现的是本人的性欲望还是器物的性欲望呢?本文虽然强调了对该女的阴道进行精液的注射,这只是行为人的行为的结果,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让受害人代孕生子而非以双方发生性行为为目的,在法律没有规定非法强制人工受精行为为强奸罪的前提下,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因欠缺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应构成强奸罪。
73楼 03:51&&&&&
回应[未注册用户]&幻:&强奸罪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使用非法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本文行为人的目的是让被害人代为受孕生子,行为人的行为如其说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到不如说侵害的侵害的是妇女的生育权。强奸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据本人了解,好像没有没有一个国家将致被害人怀孕作为认定强奸罪与否的标准。
74楼 16:10&&&&&
回应[未注册用户]&刑事法官: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律说了算。如果按照被害人的意愿来确定罪名,就会走上主观归罪的极端。
75楼 16:20&&&&&
回应精神现象学:&故意伤害罪虽是结果犯,但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还包括主观方面、主体、客体等要件,只有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人认为,行为人没有奸淫他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通过注射器将精液注入被害人体内的,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侵害了被害人的生育权,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用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获得救济。
76楼 22:19&&&&&
1、对于十四岁以上的女性,强奸罪禁止的是插入行为,至于为何目的插入,不影响犯罪的构成。2、如果没有插入行为,即使怀孕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定强奸罪。3、如果觉得强行用注射器把精液射入女人子宫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那么请修改刑法关于强奸罪或其他罪的犯罪构成吧,把这种行为收归刑法处理,但在修改之前,不能做犯罪处理。4、我国刑法有很多漏洞,比如,乱伦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当然,乱伦行为是否犯罪化处理,是可以争论的。
77楼 00:52&&&&&
回应黄尚刚:&该行为虽然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也确实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一定损害。该行为是否犯罪,应由法律说了算,应看该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的哪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行为做出评判。从案例中描述的事实来看,该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为目的,该行为也未给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因此将该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当。
78楼 01:03&&&&&
回应追真求恒:&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行为进行评判,如果不考虑主观方面,就会步入客观归罪的深渊!
79楼 09:51&&[未注册用户]
楼上是学法的么本案要件在违背妇女意志和强迫行为主观客观归罪不着边际
80楼 12:11&&&&&
回应法权:建议把动机与目的区分一下.判断以&插入&和&注入精液&为目的为妥,生子恐定为动机为妥.注射器当然没有性欲,正常人都懂,但用注射器的人却是有性欲的,这个道理正常人也是都懂的.是否此男有以此满足性欲的意思,例中未明,不好判断.但插入和注精的行为是清晰的,其主观客观和行为上的对妇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是明确的.妇女的性权利理应得到刑法的保护.此例无论是侵害的客体还是主观故意上,都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定强奸罪是较为合适的.
81楼 13:34&&&&&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
82楼 21:31&&&&&
回应KimQ:&我国的强奸罪采取插入说,所以、、、、、、
83楼 21:34&&&&&
回应柔情判官:&个人认为其侵犯了女子的生育权,不过有关生育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不是很清楚、、、、、、要是真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定强奸罪我觉得行不通、、、、、、
84楼 22:39&&&&&
回应殇忆:&等真实事件发生了,我们坐等司法解释吧
85楼 14:12&&&&&
回应恐有闻:&从未有过性行为哪来的性关系?
86楼 00:05&&&&&
回应追真求恒:&“罪刑法定”似应该为“罪行法定”吧?这个词是不应该通假的。
87楼 00:48&&&&&
回应鸢飞唳天:&是罪行由刑法对号入座的判决,曰:“罪刑法定”。
88楼 00:58&&&&&
我特地搜索过才回的贴。这个词应该是个很严谨的专用词汇。但是现在二者混淆不清,教授直接改叫兽才恰当。可惜了那么多“科研、教学”资源了。这种现象在四、五十年代是不可想象的,要成为大新闻的。如今已经成为社会文化灾难了――所有文字盛行糊里糊涂,比如什么“给力”之类云云。殊不知,法律文字连严谨正确都没有,法定的含义自然迷茫。
89楼 00:58&&&&&
回应追真求恒:&我特地搜索过才回的贴。这个词应该是个很严谨的专用词汇。但是现在二者混淆不清,教授直接改叫兽才恰当。可惜了那么多“科研、教学”资源了。这种现象在四、五十年代是不可想象的,要成为大新闻的。如今已经成为社会文化灾难了――所有文字盛行糊里糊涂,比如什么“给力”之类云云。殊不知,法律文字连严谨正确都没有,法定的含义自然迷茫。
90楼 01:09&&&&&
回应鸢飞唳天:&是这样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条款律条很粗糙,很多犯罪没有适应的律条判罪,就用近似的代,给了法官主观判罪、判罪坐牢年限随意性大,比如伪造证件等,都是空白,无法对应判罚,所以就有了罪刑法定词。鄙人也以为是中国特色造成的,也就是说,找不到相应的定罪条款律条判罚,就无罪,这也是罪刑法定的另一面含义。
91楼 21:43&&&&&
回应恐有闻:&只是注射精液,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性交啊~?如何定强奸?
92楼 17:40&&&&&
回应追真求恒:&本人学术浅薄,不要怪罪,是否可以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
93楼 19:41&&&&&
我非常怀疑此行为侵害了什么法益,我认为是侵害了该被害人的生育自主权,生育自主权是否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应有之义呢?我认为不是,生育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包括生育与不生育的自主权,而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与谁性交、是否性交的权利,因此,我认为此行为不具备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强奸罪。那么此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主体要件具备(行为人求子若渴,推定为已经结婚,排除精神病),客体我认为是生育自主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具有暴力威胁等压制反抗的强制行为。但是我国刑法上并不认为生育权是法益,而没有对侵犯生育权的行为进行立法。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为无罪,另外定强奸罪不具备客体与客观方面两个要件,刑法禁止类推,不应定为强奸罪。但是这样对于被害人是极度不公正的,所以我认为虽不能定罪但是要从民事上进行赔偿。
94楼 12:41&&&&&
回应追真求恒:&哪有共同强奸罪?有点无语了。。。
95楼 13:03&&&&&
我认为强奸罪是不能构成的,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只限于生殖器的结合。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一种倾向犯,即必须满足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很显然行为人不具备这种内心倾向。至于通过注射器让女子怀孕,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因此,在罪行法定原则视野下,行为人无罪。
96楼 19:25&&&&&
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吧,材料中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是强奸罪,再者根据强奸罪的特点,不应该定为此罪,故意伤害罪较妥。
⊙ 我的观点
[未注册用户] 验证:
⊙ 其他话题
? 司法考试 小组
?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玻璃注射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