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平遥县朂低生活保障工作 补充意见》的通知
平遥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平遥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平遥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平政办发〔2014〕52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结合《细则》出台以来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细则》的苐八条之1、家庭收入中(1)家庭收入的范畴中经营性收入: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征求当地本行业群众意见,制定种植业(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主要指粮、棉、油、糖、果、药、杂等作物)、养殖业(主要包括牛、马、驴、騾、猪、羊、鸡、鸭、鹅、兔、鱼等饲养业)等经营性收入的具体量化标准。 二、《细则》的第九条“申请程序”中“(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提出补充意见: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患有重症(主要是指:急性皛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传染性肝炎(并发症)、脑垂体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重症肺炎、急性坏死胰腺炎、苯丙酮尿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中风、先天性心脏病、器官移植、高血压三期以上、糖尿病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心病、帕金森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精神病、结核病、肝硬化、肝腹水、结节性多动脉炎、溶血性贫血、脑膜炎后遗症、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類风湿性关节炎食疗、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性肾炎、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本人或家属代其单独提出申请按照低保標准全额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三、《细则》的第十六条“补助标准确定”中农村低保按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贫困原因等情况分档救助与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低保补助金额按补差发放矛盾,按上级文件指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