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秀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跃民,男,汉族,????年??月??日絀生,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营业???中奥鑫天办公楼东楼1、4楼。
负责人:杨文胜,系公司总經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秀霞与被告李跃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和被告李跃民、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红到庭参加诉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霞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507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年??月18日17时21分许,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告张秀霞平受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被告李跃民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秀霞不负事故责任)及豫kd19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等要素无异议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原告的各项损失2、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是否对原告於????年??月8日之后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对双方争议的要素认定如下:1、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提交的许昌市中心医院的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票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原告在许昌市中心医院治疗的医疗费为)。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玳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鈳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