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补助申请书家庭住院看病有减免政策吗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_百度知道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就住院期间给以相应报销。而在出院后所有的费用自付吗?最好能带有国家相关文件及相应的报销比例!
谁说的出院后所有费用自付的,只要你出院后直接划卡或者拿上发票、药品清单、出院落小结、病人的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去你参保地的新农合办报销就行了。跟是不是在住院期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你票据、证件齐全就可以,报销比例的根据你所就医的医院级别和你所花费的费用有关,而且各地区可能也有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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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二、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如果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七、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九、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十、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十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现在大部分都是直接报销了意思是你出院的时候直接可以到合作医疗那办理,你只需交报销后所剩的钱就可以了!例如:你住院总费用1000元,照新农报70%的比例,你只需交300元就可以了!
有些地方门诊是不能报销的,只报销住院的,你问下你们那里的农保吧,毕竟各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还有就是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话报销更低一些
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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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就医行为的影响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4年08期
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就医行为的影响分析
【摘要】:通过对重庆黔江区210户扶贫户和163户非扶贫户的人户调查资料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卫Ⅵ项目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就医的影响,得出了特困医疗救助可以提高贫困家庭对妇幼卫生服务的利用率、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卫生费用、减少妇幼卫生领域的不公平现象等结论,总结了黔江区卫VI项目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利用财政转移手段建立特困医疗救助等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R197.1【正文快照】:
重庆市黔江区地处重庆市东南边睡,武陵山区中部,其中80.5%属海拔700m以上的山地。全区共辖48个乡镇,516个行政村,总人口49.179万(2000年底),其中45.62%为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从1996年世界银行贷款卫Vl项目扶贫工作正式启动以来,黔江区累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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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企业参保人员门诊看病不再定点 困难人群医疗保险费政府全额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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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明年
■如果你有问题可以拨打052956,本报记者帮你连
昨天,《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两个办法就是要解决好全市老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
,为全市老百姓构筑一张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安全网”。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人群医疗保险费用将由政府全额买单;门诊医疗将不再定点,市民可以自行选择;农民工也将通过单位缴费的形式享受大病医保……新政策将为我市660多万市民和200多万外来务工者带来哪些实惠,本报将为您详细解读。同时本报将开通热线052956,为您连线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专家,实时为您解答有关两个办法的相关问题。
困难人群医保费用政府全额补贴
现状:目前杭州市区有5198名困难家庭成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尽管从制度设置来讲,这部分人群已纳入了参保范围,但是由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过高,困难人群参保不起;困难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等问题,这类人群的参保率并不高。
新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重症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保障范围。
城镇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农合,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原以省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9%,调整为政府全额补贴。
困难人员养老保险有三种参保办法
困难人员参保实行分类对待: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持证期间个人免于缴费。目前此人员共有800人左右。
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允许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缴纳保险费,财政按15%给予补贴(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15%,财政补5%)。目前此类人员共有3438人。
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5%缴纳,财政补贴15%(其他人员个人缴15%、财政补5%)。目前此类人员共有1170人。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准入户籍年限降低为5年
现状:原政策规定,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累计已满25年,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老年居民保障。 准入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
新政策:根据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次政策调整为“杭州市区非农户籍年限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扩大了覆盖范围。根据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调查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7.84万人,按现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补贴资金将达1.41亿元左右。
农民工大病可享受医保
现状: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农民工,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较低。据统计,目前农民工的参保率为30%左右。
新政策:综合考虑企业筹资负担和农民工承受能力,农民工医保将实行“低筹资、保大病、保当期”的保障办法。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当月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因单位原因导致农民工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须连续缴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医保不设置个人账户,普通门诊不纳入保障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保障待遇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新政策降低了参保门槛,有利于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扩大农民工的参保面、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老年居民与少年儿童门诊也可享受医保
现状:原老年居民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是解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障。这两类人群的门诊医疗费并不在保障范围。
根据《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老年居民按规定分担。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50元。
而参加少儿医保的参保少儿,所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少儿医保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参保少儿家庭缴纳65元,财政补贴35元)。
新政策:门诊医疗费将纳入保障范围,筹资额度将根据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适当增加。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2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0元。
门诊看病不再定点,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
现状:原医保政策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
新政策:在此次办法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提出“希望所有的医院,包括省级医院,比如浙一、浙二医院能够进入医保门诊统筹约定医院范围。”为了让市民看病就医更加方便,新政策对企业参保人员取消定点管理模式。经测算,取消定点管理后,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3至5亿元。
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参加少儿医保
现状:原少儿医保参保范围主要针对的是杭州市区居民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杭州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等。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没有被纳入我市少儿医保。
新政策:允许父母在杭就业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参加杭州市区少儿医保。这部分人群,如果按1万人测算,每年市财政需增加支出250万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现状:原医保政策规定,除企业退休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新政策:为减轻年度内多次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本次政策调整,规定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非杭人员合同终止后可继续参加医保、养老保险
现状:原政策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以及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策:两个办法出台后,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非从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两种医保参保形式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城镇非从业人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部分人员因缴费标准过高而未能参保,为了解决好这部分人群的参保问题,新政策明确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全额缴纳;参加新农合的,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做到一视同仁。
农村居民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按原医保政策,农村居民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对农村居民“一视同仁”,按照“城乡统筹、分类享受”的要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居民,也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医保调剂基金,提高医保抗风险能力
新政策明确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基金的计提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调剂基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调剂基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调剂基金将主要用于为调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余缺,以防范风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补助力度加大
到今年年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自2008年起到2010年,各区、县(市)要建立人均筹资额年均增长25%以上的动态筹资增长机制,确保到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以上。同时,将科学调整报销比例,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让参合农民受益。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将新农合的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调整到劳动保障部门。
来源:每日商报&&&&作者:记者 孙颖 见习记者 施雯 王姗姗&&&&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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