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通过国家药品食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认定的还含有违禁成分

食品流通许可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隐形眼镜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许可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敬业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食品生产许可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化妆品经营备案登记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7日)第五条&旗、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六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的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开办连锁门店的连锁总部、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8日)第五条&旗、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六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的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开办连锁门店的连锁总部、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含医院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销售医院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未通过GMP认证生产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GSP认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对擅自在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假药查处)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劣药查处)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以外的产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产品宣传会、交易订货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票据资质证明文件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销售医院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监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对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对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对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改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主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生产恢复、经营恢复、药品广告备案或者发现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设施设备、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私自采购药品销售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对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药品中转库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对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对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对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对药品使用单位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私自购销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传染病的,未调离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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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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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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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对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对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对经营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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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罚款)
对经营者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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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对经营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未校验计量器具,未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处罚
卓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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