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卖一个肾,谁知道大约的价钱吗?我现在溪水急着要流向海洋钱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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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取钱 被“囚”自动取款室
  本报新余讯 邵凯、简木根、记者刘健报道:21日凌晨,新余市民黄先生在走出银行取款室时,发现大门怎么也打不开。被“囚禁”而无法出去的黄先生只好报警求助。
  当日凌晨3时许,因急着要钱用,黄先生来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某银行自动取款室内,准备在取款机上取钱。可当他输入密码后,取款机显示出现故障。见钱取不出来,黄先生只好离开。可当他要走出取款室时,却发现取款室的门不听使唤,无论怎么摁开关门就是不开。见自己被“囚禁”了,黄先生只好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后请来银行工作人员。一问才知,原来黄先生在取钱操作时出了故障,被系统当成了“作案嫌疑人”,自动门便将他“囚禁”在内。银行工作人员随即向取款机作了“无罪辩解”的程序操作,黄先生这才得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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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里住9年为讨薪 建筑业为何欠薪多?
  图:为了讨要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冯太铎已在这个烂尾楼里住了近十年
  年底讨薪,法律为您撑腰
  社会观察
  编者按:
  春节将至,辛苦了一年的民工有的顺利拿到了工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有的则仍然走在艰难的讨薪路上,能否回家过年还是个未知数。在此,记者选取了几个目前仍在讨薪的案例,试图揭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为依法讨薪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案例一
  环节多互相推脱 不知道找谁要钱
  2005年年底,小李又一次回到曾经挥汗数月的番禺某楼盘讨要工程款。
  从2005年3月开始,小李等65个包工头从一家建筑公司手里转包下该楼盘的部分工程,4个月后工程完工了,然而400多万的工程款却至今没拿到。小李应得的工程款有8万,其中包括他手下20多个工人的工钱,他拿不到钱,也就没钱发工资给工人了。
  年关快到了,工人们老缠着小李要工资,小李明白他们想拿到钱回家过年的心情,他自己也为此心烦不已。他和其他的一些包工头找到分包工程给他的建筑公司要钱,公司推说楼盘开发商的工程款还没有到位。小李几个又找到了楼盘开发商,开发商却说钱已经给了。该楼盘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工程款,承建的建筑公司也出具了收款证明,更何况,与小包工头们发生合同关系的是建筑公司,跟楼盘开发商并无直接关系,拖欠工资的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记者曾想与该建筑公司联系,但一直找不到人。
  当地劳动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分析了类似的现象。他说目前工程建设中一般都是采用“带资建设”的方式,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只有在工程完工并备案时,开发商才向施工单位支付80%的工程款,6个月后,除了扣除5%的质保金,再支付剩余15%的结算款。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也签订了类似的一份合同,而包工头与民工之间则大多没有签合同。因为工程完工前领不到工程款,所以包工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给民工发生活费,全部工钱则要等到年底才结清。而此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工头们可能还没拿到或只拿到部分的工程款,民工们却急着要钱回家过年,一旦小包工头无力垫付,双方的矛盾就出来了。
  律师支招:
  就本案而言,在法律上首先要解决两个实体问题:一是民工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关系到谁应当直接负责支付民工工资;二是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于哪里?这涉及到工资的支付是否有保障。
  对第一个问题,民工究竟是和谁建立的劳动关系,需要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小李是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业主,则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条件,尽管未签劳动合同,其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李负有向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第二种情况,如果小李不是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条件,其与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民工与发包工程给小李的建筑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建筑公司应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
  对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谁直接支付民工工资,谁就应负责资金的筹集。但是,国家为保障民工的利益,劳动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这就是说,民工不仅可以向直接用工人小李追索工资,还可以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追索工资。
  在程序上,民工有三种维权的途径:一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为行政手段;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三种途径以行政手段最为简洁方便,民工不妨先试一下。
  案例二
  胜诉后老板转移财产
  日,记者再次见到小郑。跟8月份第一次见到她时相比,现在的她容光焕发,自信而又坚强。当时,因为老板两个月不发工资,小郑的口袋里只剩几块钱,连住的地方也没有着落。几个月过去了,她已经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并且干得不错。但是,上一份工作中老板拖欠的4266元工资却至今没有拿到。
  大学毕业已1年的小郑一直在广州一家汽车用品公司工作。公司处于项目开发期,因此没有盈利,投资方突然于去年6月撤了资,令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老板却没有将情况通报给员工。不知情的小郑等90多名员工还在满腔热情地工作,尽管有两个多月没发工资,他们仍然相信这只是暂时的困难,老板会给他们一个说法,为此他们天天啃馒头坚持下来。
  可是,老板的态度却像给他们浇了一盆冷水:老板非但没有开源节流,反而在几个月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又招聘了10余名新员工。当大家数次想找老板讨个说法时,老板又不见了踪影。
  愤怒的员工们曾想通过内部清盘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但由于找不到法人代表签字而无法进行。无奈之下,小郑等55名员工联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工资24万余元。
  9月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老板在裁决生效3日内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两个月过去了,老板拒不执行,一副赖到底的嘴脸。
  早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员工们就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然而,老板却赶在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下来之前,将公司60台电脑的硬盘等硬件拆下并偷偷转移了。因此,即使员工要求变卖公司资产以偿还工资,剩下的资产也不够支付工资了。
  律师支招:
  本案的劳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清楚,如果所述为真,则员工胜诉是必然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执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遍的难题。就老板偷偷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能够查找到财产的去向,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强制执行以偿还员工的工资。当然,举证是很困难的,这也是执行难的症结之一。尤其是对于公司这类债务人来说,股东转移公司财产是其逃避债务的常用手段,这是因为以前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救济措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上述逃债行为作出了限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防止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的财产转移为个人所有,并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
  案例三
  为讨工程款,烂尾楼中住九年
  2005年12月底,记者在东莞东城区的一处烂尾楼中见到了冯太铎,这处烂尾楼就是冯太铎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包工建设的。从那时起至今,老冯为了讨回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已经在这个没水没电的地方住了9年。
  老冯是阳江人,1994年,看到东莞有很多人靠包工程赚了钱,老冯也和老乡们东拼西凑,甚至靠借高利贷弄了些钱,承包了东莞市东城区的“吉之城商住楼”建设工程。1994年底,东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建总”)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商,正式与老冯为代表的施工队签署了该工程的发包合同。
  整个工程的预算是300多万元,按照发包协议,工程顺利完工之后,老冯他们才可以拿到工程款。谁知到1997年,由于实际投资该项目的香港老板资金紧缺,将工程停了下来,而当时工程量已完成过半,3幢楼中的一幢已经封顶。老冯说他们当时为工程垫付的材料费,加上几百名民工的工资,已经近两百万,工程进行过程中东莞建总支付了105万,剩下的钱因为工程停工也就没有了着落,冯太铎也走上了长达9年的讨薪之路。
  9年中,政府只保留了原来工程中已经封顶的那幢楼,剩下的地皮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卖地的钱老冯一分也没有得到。他不断到东莞市建总和东莞市建设局上访,讨要工程款和工人的薪水,但他没想到9年过去了,此事仍然没有结果。
  直到2005年初,事情才有了一点转机,有关部门决定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日,由东莞市建设局作为见证,东莞建总同老冯为代表的工人们签订《关于吉之城商住楼民工工资问题的调节协议》。协议规定:由施工队向东莞建总借支20万元作为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的工资由施工队自己解决。另外,东莞建总同施工方在一个月内做好已完成工程的结算。
  老冯认为这个协议并不合理,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大概有七八十万,东莞建总却只借20万,其余的还要他自己去找,他现在都住在烂尾楼里,哪来的钱啊。然而为了暂时解决一部分工钱,老冯还是签了协议。
  东莞建总办公室的廖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说:“不是我们不想给,而是我们实在没有钱。‘吉之城’项目的实际开发商是一个香港老板。停工后香港老板原来在东莞的办事处也没有了,这几年来我们也在找他,想把这笔糊涂账算清楚。”
  东莞市建设局信访办主任汤锦华介绍说,通过调查发现,“吉之城”项目是由某香港老板独资开发,不过是通过东莞建总进行投资。施工合同的双方是东莞建总和施工单位。自从工程停工之后,香港老板再也找不到了。去年初,由建设局牵头搞了一个借支20万的协议,主要是先部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但是剩下的工资包括工程款都要等找到香港的那个投资人才能最终解决。
  冯太铎却不认同该工程是由香港老板独资开发的说法,他说东莞建总也有百分之十的股份,因此必须承担责任。而且这两年东莞建总与该香港老板还有新的合作项目,怎么能说是找不到呢?
  律师支招:
  本案的情况比较复杂,还有诸多事实有待调查:
  其一,“吉之城”这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即业主究竟是谁?是香港老板独资开发,还是与东莞建总合作开发,抑或是两家入股组成项目公司开发?如果确如冯太铎所述,东莞建总在工程中有百分之十的股份,那么老冯便可对该工程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其二,“吉之城”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谁?如果是东莞建总与开发商签订的,那么老冯与东莞建总签的就是分包合同。
  其三,工程中途停工,已完成的工程量到底是多少?工程款的结算一般都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的。只有核算了工程量,才能确定欠款到底是多少,追讨也才有依据。
  其四,9年过去了,老冯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如果时效已过,老冯就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机会。(作者: 卢轶 崔财鑫)
  (法律支援:南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
  民意时评:导致建筑业欠薪多的制度缺陷
  提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人们往往容易从情感和道德的角度进行评判:农民工真可怜,老板真黑心。实际上与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其他社会问题一样,拖欠工资根本上还是一个行业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有意拖欠工资的雇主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有不得已的苦衷。比如与制造业相比,发生在建筑业中的拖欠工人工资事件要多得多,追讨起来也更加麻烦,这是为什么呢?总不能说从事建筑业的老板们就要比从事制造业的更黑心吧?就像不能因为矿难多发,就认定矿主们比别人更黑心一样。建筑领域之所以成为欠薪的重灾区,根本上还是源于这个行业多年来形成的一些制度性缺陷。
  一是环节太多,层层转包,工人不再与建筑公司有直接的联系。因为工程项目是块肥肉,人人都想从中分一杯羹,结果造成目前建筑领域过多的中间环节。从业主到总承包商,从总承包商再到分包商,分包商再到各工程队,各工程队再到大小包工头,最后才到工人,而工程款的走向也是按此顺序从上到下,最后才轮到给工人发工资,这其中只要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工人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
  而作为承包商的建筑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往往已不再直接雇佣和管理建筑工人,不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的工资都是由更下一级的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一般都是民工们的老乡,并无法人资格,与工人之间也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欠薪的情况,民工们都不知道去找谁要钱,劳动部门和法院也很难处理。曾有一位小包工头因为大包工头欠了他们的工钱而求助于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却因为他们是无证工程队而表示无法帮助。
  二是所谓“带资建设”。由于建筑领域的竞争激烈,建筑商们不得不接受业主们苛刻的条件,其中就包括“带资建设”,即由建筑商先垫付工程费用,等工程建成后业主再给钱。实践证明,“带资建设”产生了很多问题。一些业主不讲信用,工程建成后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付工程款,有的是有钱也不给,有的是根本没钱给,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显示政绩,不顾自己的支付能力,利用建筑企业“带资建设”的这一漏洞盲目立项,结果建成之后根本没钱付账,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工程款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
  建筑物不像其它商品,如果对方不付钱,可以拿回来卖给别人。建筑物是固定的,如果业主不付款,建筑商只能请求法院拍卖偿债,而由于债务关系复杂、公用设施不能拍卖(比如学校)等原因,建筑商往往还是拿不到钱。
  三是到年底或工程完工才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惯例。因为是“带资建设”,一些建筑商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就从工人身上想办法,规定平时只发生活费,只有到年底或工程完工拿到工程款后才支付工资。这样工人们无法根据短期的工资发放情况了解雇主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改换工作,而且一旦被拖欠,就有可能是半年、一年甚至是更长时间的工资,损失巨大,让工人们难以承受,反应也会更为激烈。
  解决欠薪问题,就必须从改变这样的制度缺陷入手,这样才能取得根本的成效。比如针对环节过多的弊病,就应当规定,不管经过多少层转包,工人工资最终要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承包商负责,不能把发工资的责任推给根本没有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年关将近,希望天下民工都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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