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为什么去广州美领馆馆

王立军为什么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有关王立军为什么突然被批准休假式治疗,我们不能传谣、信谣。但是王立军确实在休假式治疗前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这一点已经得到美国国务院和中国外交部两家新闻发言人的证实,可是对于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干了什么两家新闻发言人都讳莫如深。那我们认真研究一下两家新闻发言人的措词,猜猜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到底是为什么?打黑、刺探情报、或许就领导人访美的安全工作进行切磋,一切皆有可能。
从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的简短外交辞令中可以读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王立军确实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二是王立军进入美国领事馆前已经和领事馆方面有了预约,不是突然造访;三是王立军进入领事馆后又自己决定离开,不是美国强迫他离开也不是我方人员进入领事馆将其带出;四是王立军是否属于难民或请求政治避难这个是不能讲的。从上述意思可以看出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应该是和他的工作没有关系的,但是不是请求政治避难美国人说了不告诉你。
从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简单回答记者提问的话语中可以读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属于一个案件;二是这是一个个案;三是这个案件已经处理好了。从上述意思可以看出王立军进入美国领事馆不是政府的工作安排,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组织纪律的规定,对于王立军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不能肯定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真正原因,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他这种行为是违反了组织纪律的,看来王立军休假期满之后再为党服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因为他的病已经很严重了,严重到从社会主义阵地跑到资本主义阵地去了。
美国为什么让王立军自己离开呢?这一点我也思考了好久,重庆的薄书让曾经曰过:我们这一有什么事,敌对势力可劲了。为什么这次美国佬没有可劲呢?有两种可能:一是王立军相信重庆经其打黑、薄书记唱红以后,已经是一个法制之地,什么事都会依法办事的。二是美国佬怕这个打黑英雄去他们那,到时那些一说话就眨眼耸肩的美国律师都会成为李庄第二。
虽然目前政府不能就这件事给国民一个明白的解释,我们也就没必要去探究真相,只是一个打黑英雄,一个自称正义凛然的中国前公安局长、现任政府副市长,未经上级组织同意擅自与敌对势力约会总是不靠谱。
也许真相已经昭然若揭,也许真相明天就会知道,也许永远没有真相,就如方竹笋一样成千古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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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王立军私入美国领事馆是叛逃还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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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2 发布在
王立军的“私入”是“叛逃”还是“紧急避险”?&&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王立军的“私入”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img SRC="http://imgcdn.ph.126.net/OHTEYT3VG7QuJ6Pd01b2Kg==/493892.jp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据新华社记者李斌、杨维汉消息,9月17日至18日,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叛逃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对于指控的前三宗罪,我相信不虚,但是对于第四宗罪――叛逃罪,我以为值得讨论。依据指控的事实,2012年2月6日至7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查刑法第109条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此条,我认为王立军的“私入”行为不构成“叛逃”,而是紧急避险,理由如下。第一,王立军不存在叛逃的故意。这可以从王立军进入后并没有“背叛国家”的行为得到证实,他进入后的行为是寻求“保护”,“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见新华网:)。他进入后所做的事是“揭发”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其“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国家追诉,相关人员并因此而受到国家审判,在这一点上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明他“背叛国家”。因此,王立军在“叛逃罪”的犯罪构成上缺少“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既然不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王立军的“私入”行为显然不构成“叛逃罪”。第二,王立军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且舍此无法摆脱危险。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是因为他的生命处于非常危险之中,起码他主观上认为,不采取此行为,不足以保住性命。这有本案法庭及薄谷开来案法庭所确认的证据为证。“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一个杀人犯向王立军坦言杀人事实,必有强大的后台,当此后台得知王立军背叛、并对王立军采取行动的时候,王立军的生命已经处于危险之中,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实施此特殊的逃跑行为,王立军性命难保。因为在当时更加强大的权力控制下,王立军深知无法脱逃。我相信这个判断是理性的。第三,王立军的“私入”行为符合紧急避险之“法益权衡”。通常紧急避险都会侵害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王立军的避险行为是“逃跑”性的,通常逃跑行为不构成伤害,但是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进入美领馆”(据新华网《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的“逃跑”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危害,给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抹了黑”。然而,“生命权”之法益显然高于以“洽谈工作为由进入美领馆”的“私入”所侵害之法益。这也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理论中所要求的“法益权衡”,即以牺牲“较小”之法益来维护“较大”之法益。第四,王立军本人是“紧急避险”的适格主体。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理由二、三、四可以得出:王立军的“私入”行为有紧急避险之主观意图,明显存在不得已而需要紧急避险的“客观情势”,行为在客观上也符合紧急避险之“法益权衡”,同时王立军也是紧急避险的“适格主体”,因此,王立军的“私入”美国领馆的行为是属“紧急避险”。另外,即便从同罪同罚的量刑原则来看,王立军的“私入”也不当处罚。因为前案相似的行为并没有处罚,这就是陈光诚案。山东省沂南县人陈光诚于(2012年)4月下旬进入美国驻华使馆停留6天后自行离开。。陈光诚进入的地方是美国驻华使馆,比王立军进入的成都总领馆“级别”要高,因为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礼遇是不同的,且领事馆是不是“美国领土”不无讨论的余地。二是陈光诚的停留的时间是王立军的六倍。我上述的言论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我希望成都的法庭能够尊重法律。王立军是犯人,但是他的法律权利当得到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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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17 &&
[原创]对话《王立军案件有感》:王对谷有包庇罪吗? 于
16:17:47 发布在 &
网友 的“”,是个好贴,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体制,这是大家平时议论不少的,加之凯迪对王案帖子控制很严,此贴当日很是火热。我当时未知该贴,因为贺先生的推荐,看了,谈点异议。此贴有个重要部分涉及王的四大罪之一:“第二,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长,手上掌握了国家所赋予的执法大权,却敢于在得知有人杀人后,安排部下为其掩饰并在毁尸灭迹后,还主动打电话向杀人犯报告说“化作青烟,驾鹤西去“。法律在一个颇有地位的执法者心中完全成为了私人关系中被可以随意践踏的玩物。这样的人是如何成为执法者的?如果他曾经是一个法律的捍卫者,那么,他又是如何变成了一个践踏法律的人的?”此罪是王的,也是其他几个已经判刑的王的助手的(其他几个主要听王的)。此罪值得争辩:谷案里王销毁证据,是策略还是办案的本质?二者性质根本不同。如果不销毁证据,王往上面某个人那里上告,在现行中国体制里,在可以秘密办理该事的条件下,结果是该人打击谷还是王被监禁?中间可能有复杂环节,不能确定。可能为了某种形象而特殊对待海伍德案子,可能“谷”有特殊力量,这些会导致王被监禁。王如果出于这类担心,不立即办案(等待有利时机),就可谓正常,就不能依据某些好听而不实际的话来指责他在此方面徇私枉法。&无论他当时是否有这方面的担心,有三个事实是:他一方面把酒店录像送给谷开来,让她销毁,一方面秘密录音了,销毁了有某种间接性的次要证据,产生了一个直接证据;他一方面毁尸灭迹,一方面保留了一些海伍德的心血,而法医只要有死者的心血就行了;他一方面帮助部下掩盖案情(他不同意行吗?“谷”的势力不会搞掉他吗?可以策略性同意),一方面让几个部下分别保留证据。可见,其实,他没有完全毁尸灭迹,他保留的证据足够确定案情的性质了!事实上,正是因为这些证据,谷的杀人具有铁证性。定案,只需要有铁证力的部分证据,那么,销毁其它证物就不决定该案的本质。因此,说王对谷徇私枉法,说不过去,而且,谷的地位和中国的体制有特殊性,在办案的本质不变(王可以待到有利时机再办案)的条件下,王可以策略嘛。如果不消除谷对王的担心,即,如果不让谷了解一些毁尸灭迹的情况,不让谷放心,谷及其它种力量就会立即把王作为主要敌人(王对谷的力量完全了解吗?他是来到一个新地方),那么,王不但自身难保,海伍德案子在将来也办不了,那么,王,一个几十年的著名老警察,就得到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的失败。保留尸体让英国人来处理?谁知道会不会死更多的人呢?当然,该案上,王与其他警官的功过有某种重大不同。因为谷的特殊权势,在中国现行体制下,王对海伍德案子的处理,应该不算过,相反,办得有某种漂亮。王的四宗罪,法学专家周永坤教授“王立军的“私入”是“叛逃”还是“紧急避险”?”,对其之一提出了另议,我在这里对其包庇罪提出另议。王案问题上,希望多想想,争取大体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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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17 &&
17:08:20 的原帖:申请美国政治避难庇护并签字,这一笔是九牛拉不出呀。到人家使馆躲避几时,肯定要申请美国政治避难庇护。面对一个高级领导,也是一种政治性质,政治不等于中央政治。问题是,他是临时避难,没有出国,即便出国,一定是叛逃吗?对杀人案及其保护者的叛逃?其它还叛逃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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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05 &&
&王立军脱了警服(已经脱了),他就连个“球都不如”。----------每年那么多到北京上访的警察,那个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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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拉里曝王立军夜逃美使馆真相 内幕太惊人
王立军(去年2月6日)出现在美国领事馆寻求政治庇护,并告诉我们薄熙来的妻子谋杀了英国人(尼尔伍德)。但他不符合美国给予(外国公民)政治庇护的任何一种类型。
  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是两个人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
  王立军说不让他到3号楼了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实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他到京开会,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月3、4日,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这几个理由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已说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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