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民居建设巾帼示范村项目申报申报工作的通知是国家政策吗?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1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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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15-2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回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一)申报程序。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可分期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先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周转用地范围、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②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耕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④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三)申报材料。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①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③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④示范村委会意见; ⑤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⑥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四)基本要求。一是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二是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周转用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要进行纠正。 三、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使用资金由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省级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五、做好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在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协调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各级农工委(部)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利用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组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二)强化服务职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要统一纳入全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之中,解决新民居建设用地问题要与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紧密结合。根据新民居示范工程建新拆旧计划,拟复垦的旧村址在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耕地部分,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设区市范围内与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农用地实行等量置换,并在省厅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后分批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原则上每年转换三分之一,三年内用完。 新民居示范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要在办理周转用地审批手续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二、关于周转用地使用、归还问题(一)使用周转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列入省、设区市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二)关于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要按《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提供,对申报材料要求如下:1、编写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要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申报内容”要求。2、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时县级国土资源局需要填报“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和“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见附件)。《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材料中,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可填写在“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中。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对规划衔接问题写明意见。3、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在建新拆旧计划中说明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区位和面积。4、旧村址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分别编写。上报的复垦方案应当附标有复垦区的“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图)、“复垦项目规划图”、“勘测定界图”。5、规划衔接说明的内容:①周转用地的选址定位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示范村规划;②示范村规划和选址定位是否与乡规划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一致;③示范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定位、旧村址复垦规模和界址是否已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④确保农用地总量特别是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啬的承诺。6、原村址占地面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7、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的坐标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三)关于周转用地批后管理问题。1、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省厅批准的方案,做好供地服务、旧村址复垦等具体实施工作。提供周转用地时,要求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省厅和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分别建立周转用地使用台帐。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内容包括:验收申请、复垦项目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图、财务决算报告、复垦项目所在村委会意见。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验收结果要向省厅备案)。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办理地类变更,并按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作为归还指标,记入台帐。用于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按新占家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等量归还,记入台帐。4、新民居建设涉及的拆迁户搬入新居后,应依法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5、对使用周转用地和已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和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置换的城镇建设用地所在市、县还应当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6、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7、经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一年内未开工使用的,省厅将收回核定给该村的周转用地指标。三、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审核。1、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材料采用纸质卷宗,一式二份报省厅土地利用处。2、核定周转用地实行厅内会审的方式。由厅长或主管厅长不定期召集由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会审会议,审核各地上报的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及相关材料。参加会审的处室为:规划处、地籍处、耕保处、土地利用处。3、经会审,同意所报方案的,各业务处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土地利用处汇总,通过厅政务系统按发文程序经主管厅长和厅长签发。经会审,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的,由土地利用处责成上报单位补充修正。4、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分批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按现行分批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将分批土地征收材料、省厅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和纸质卷宗报省厅政务大厅。附件:1、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2、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呈报表申请单位××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内容××县(市)第×批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申请周转用地总面积 涉及示范村总数分类面积耕地 新民居建设类型旧村改造其它农用地 整村搬迁未利用地 村庄合并周转用地需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村数 周转用地需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总面积旧村址占地总面积 新村址规划占地总面积旧村址复垦总面积 应归还周转用地总面积(包括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 拟置换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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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实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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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畜牧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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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畜牧局&
&冀农计发〔2015〕2号&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乳粉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农牧(农业、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做好2015年省级乳粉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制定了《2015年省财政支持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申报指南》和《2015年河北省乳粉用奶牛场青贮玉米种植饲料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2015年1月23日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冀财农〔2014〕307号)下达石家庄市的200万元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资金,按照本通知中有关指南组织实施。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李保生电话:0& 赵世明电话:1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邮编050011省财政厅联系人:宋& 炜 电话:6&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编050051&附件:1.2015年省财政支持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书3.2015年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申报指南4.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表5.2015年河北省乳粉用奶牛场青贮玉米种植饲料补贴项目申报指南6.青贮玉米饲料补贴种植项目申报表&&&&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6日附件1&2015年省财政支持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为做好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3〕57号),制定本申报指南。一、实施范围及内容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完善圈舍(含奶牛卧床、牛舍冷风机等)、运动场、挤奶厅、青贮窖、草料库、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配种室及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购置全混合日粮饲喂机械;改造完善水、电、路配套设施设备等。二、申报对象、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对象。符合省政府冀政〔2013〕57号文件规定的乳粉企业自建或参股的奶牛养殖场,或与上述乳粉企业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的配套奶牛场(小区)。&&& (二)申报条件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2.现有泌乳牛(包括干奶期泌乳牛、下同)存栏400头以上的奶牛场(区),按照泌乳牛实际存栏数量进行申报;现有泌乳牛存栏200头以上、但不足400头的养殖场(区),可以按拟建设泌乳牛标准栏位400个(不超过)进行申报;乳粉企业新建(自建或参股)奶牛场,拟建设泌乳牛标准栏位400个以上,并签订奶牛进口或购买合同,补贴泌乳牛数量按进口或购买合同签订的奶牛数量申报。3.通过项目建设,能够达到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标准》(冀牧医牧函〔2014〕1号),其中奶牛养殖小区必须实现分群饲养、统一饲喂。&& (三)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乳粉企业推荐,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制《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有关材料(生鲜乳购销合同、改造方案、奶牛进口或购买合同等复印件)。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内容在其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3.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报单位,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级,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三、补贴标准及方式(一)补贴标准。对达到规定标准并与乳粉企业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的配套奶牛场(区),每头泌乳牛补贴基本建设费2000元。(二)补贴方式。项目采取先期部分预拨、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补助资金的方式。对经批复的项目单位,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在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批复的补贴资金额度内,根据泌乳牛实际存栏,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超出批复的泌乳牛栏位,不再补贴。四、项目审批(一)专家审核。乳粉企业负责合同奶牛场的改造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按照《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标准》进行论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改造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二)批复下达。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补贴资金数量,优先安排乳粉企业自建和参股的奶牛场;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对研究拟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批复下达。五、项目实施与验收(一)项目实施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按照乳粉企业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如确需变更的,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建设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2.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一对一的技术指导,解决奶牛场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问题。3.项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二)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按照《河北省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冀农计发〔2014〕168号)进行。2.有关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所在乡镇张榜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3.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持省级验收合格报告,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补贴资金;验收不合格或取消项目资格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已先期拨付部分项目资金的,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省成立&推进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实施。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分类指导,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与项目相关的申报、审批、验收、评价等资料归档立卷。(三)强化督导检查。要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符合项目要求;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四)开展绩效评价。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将结合项目验收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项目管理情况实施延伸绩效考核。各市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2015年12月5日前将项目总结、绩效考评报告(按照考评指标确定的考核内容编写,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附件2&&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书(2015年)&&&&&&&&&&&&&&&&&&&&&&&&&& &&&&&&&&&&&& &&&&&&&&&&&&&&& &&&&&&& &&&& &&&&&&&&&& &&&&&&&&&&&& &&& & &&项目申报书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等情况,养殖小区还要说明户数及各户饲养数量、泌乳牛数量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 &&三、项目实施计划&&&& & &&四、投资概算&&&& & &&五、保障措施&&&& &&& 六、有关材料&&&& &&& 表:(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亩、头、吨、公斤/头、人&&(二)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单位:万元、元&(三)项目申报审核表&&附件3&2015年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申报指南&高产奶牛扩繁,缓解生产乳粉用奶源基地牛源不足,一、实施范围及内容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项目单位移植高产奶牛雌性胚胎进行补贴。申报对象、条件及程序(一)申报对象。包括符合冀政〔2013〕57号文件补贴范围的乳粉企业自有奶源基地、生产乳粉用奶牛场以及与乳粉生产企业、乳粉用奶牛场签订胚胎移植牛购销协议的专业奶牛胚胎移植繁育场(公司)。(二)申报条件1.乳粉企业自有奶源基地、生产乳粉用奶牛场组织受体牛200头以上,不能用本场现有存栏奶牛做为受体牛。2.专业奶牛胚胎移植繁育场(公司)受体牛数量须达到500头以上。3.受体牛必须是肉牛或低产奶牛,无繁殖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有两个以上正常发情周期;全部佩戴耳标,并且在相对独立的场地或圈舍内集中饲养。(三)申报程序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摸底工作,对计划申请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统计和评估,确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送省级,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2.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和审核,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财政厅。(一)选择条件。胚胎移植技术单位必须是专业化奶牛胚胎移植公司,并达到以下条件:1.具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3.具备胚胎性别鉴定技术,移植准胎率40%以上。4.具有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良好的胚胎移植业绩,移植胚胎数量在万枚以上。(二)选择方式。省畜牧兽医局发布胚胎移植技术单位公开选择公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选择胚胎移植技术单位,推荐给项目实施单位自主选择,并签订奶牛胚胎移植合同。采用北美(美国、加拿大)进口体内性控胚胎和国产体内性别鉴定胚胎。胚胎移植技术承担单位负责胚胎进口和生产,并达到以下要求:1.胚胎质量达到A胚胎父母三代系谱完整,单产10吨以上。2.进口胚胎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规定疫病和遗传性疾病。3.进口体内性控胚胎雌性率90%以上,国产体内性别鉴定胚胎雌性率98%以上。进口胚胎数量不超过每年移植总量的50%。4.生产国产胚胎的供体母牛,由胚胎移植实施单位和胚胎移植技术承担单位,共同从省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当年公布的群体单产10吨左右的奶牛场中择优选择。五、补贴环节、标准及方式(一)补贴环节及标准。补贴环节为高产奶牛雌性胚胎生产和购买补贴,每枚补贴2000元。(二)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胚胎移植技术承担单位,不足部分及胚胎移植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奶牛胚胎移植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如下:1.进口胚胎。依据奶牛胚胎移植合同和海关进口胚胎相关证明,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进口数量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结果拨付50%补贴资金。经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胚胎移植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确认准胎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结果拨付剩余50%补贴资金。2.国产胚胎。依据奶牛胚胎移植合同,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胚胎生产数量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结果拨付50%补贴资金。经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胚胎移植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确认准胎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结果拨付剩余50%补贴资金。(三)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1.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高产奶牛雌性胚胎移植任务,下达补助资金。2.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根据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确定的移植胚胎任务,确定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及补助胚胎数量,并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2015年3月31日前将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存栏受体牛品种及数量等)、补助胚胎数量及类别(进口或国产)、有关协议等报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六、项目管理与验收(一)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对项目进行初验。(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直管县验收情况直接报省。(三)省级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抽查一次。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利用胚胎移植技术实施高产奶牛增牛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严格项目实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在实施范围选择申报单位,并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受体牛的组织、同期发情、胚胎移植、准胎确认、犊牛出生、履行合同等,切实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与项目相关的申报、审批、验收、评价等资料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坚决取消项目资格,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建立补偿机制。为保证项目实施效果,维护项目实施单位利益,对移植准胎率达不到40%以上技术要求的胚胎移植技术单位,及时终止胚胎移植合同,不足部分由胚胎移植技术单位负责免费移植补齐;对胚胎移植繁育犊牛出现的公犊,比例在要求范围以内的,由胚胎移植技术单位退还胚胎及移植费用,超出要求范围的,根据胚胎及移植费用双倍赔偿项目实施单位损失。&&&附件4&生产乳粉用高产奶牛胚胎移植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表 &&&&&&&&&&&&&&&&&&&&&&&&&&&&&&&&&&&&&&&&&&&&&&&&&&&&&&&&&&&&&&&&&&&&&&&&&&&&&&&&&&&&& &&附件5&2015年河北省乳粉用奶牛场青贮玉米种植饲料补贴项目申报指南&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3〕57号),提高乳粉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北省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一、实施范围二、补贴标准及方式(一)补贴标准。全省补贴青贮玉米种植20万亩,每亩补贴青贮玉米种子款50元。(二)补贴方式。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持县级验收合格报告,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向种植全株青贮玉米的乳粉用奶牛场(区)以及为乳粉用奶牛场(区)提供全株青贮玉米的拨付项目补贴资金。三、申报对象和程序(一)申报对象1.2.与玉米种植户签订收购全株青贮玉米协议的乳粉用奶牛场(区),乳粉用奶牛场(区)代表全株青贮玉米种植户统一申报。(二)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件6),并附有关材料。县级农财部门对申报情况审核把关,确保项目合规、真实,并在项目实施片区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摸底工作,对计划申请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统计和评估,确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送省级,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3.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和审核,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财政厅。四、项目审批1.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青贮玉米种植项目任务,下达补助资金。2.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根据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确定的青贮玉米种植项目任务,确定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及补助资金数量,并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2015年3月31日前将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奶牛存栏数量、青贮池体积等)、种植亩数和补助资金数量、有关协议等报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备案。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两级农财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 &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二)县级农财部门对全部项目开展检查验收。市级农财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验收专家组&以市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农财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为依据,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合格。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级农财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分类指导,重点对项目的可行性严格把关;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二)严格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要以市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农财部门批复的项目内容、标准和投资计划为依据进行验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强化项目监管。明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符合项目要求;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市、县级农财部门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上报省级农财部门。&&&& &附件6青贮玉米种植项目资金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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