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简介还有生的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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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注】据此分析,吴英有可能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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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13501.jpg"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而吴英代理人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体记者及近200名群众现场旁听。图为在法庭上的吴英。& 浙江省高院就吴英案争议答问:判死合法日 10:28来源:
&中新网2月7日电(记者严格)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记者: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2.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实。&答: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3.记者:有网民讲吴英是民间借贷,法院为什么要认定她集资诈骗。&答: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4.记者:有关报道上说,吴英案件虽金额巨大,但集资对象只11人,且为亲友,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答: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况且,吴英也是明知林卫平等人及下线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同时,判决认定的这11人并非吴英的亲友,而是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另外,吴英还以各种形式的广告、签订大量购房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资金。故吴英的行为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众性。&5.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答: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6.记者: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答: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被逮捕,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完) &&& 此文此时发布,我认为吴英可能于近期被执行死刑,大家为她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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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22 &&
此文此时发布,我认为吴英可能就在近期被执行死刑,大家为她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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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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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7 &&
这年头,死不可怕,关键看怎么死,估计枪决的多。看这么多老兔子都在关心小吴的决决问题,务实点,还是呼吁来一针的安乐死吧,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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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50 &&
可能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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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33 &&
玩得太大了!感觉就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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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1 &&
张维迎谈吴英案:拯救吴英就是拯救自己  2月4日-6日,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在黑龙江亚布力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凤凰网财经作为合作媒体,全程图文直播本届论坛。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做主旨演讲,他认为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他认为,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你爱你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九,现在没有一个“邓小平”保护吴英。”张维迎说。  以下是文字实录:  张维迎:我要讲的题目是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我们最近知道一些很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吴英案,他向11为亲友集资7亿资金,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也会。好比在17世纪的时候法国路易十四时代,一次性就杀了16000多个企业家,他们的唯一罪状是因为他们进口了棉纺织品,制造了棉纺织品,而这违反了当时的财政部长COLBERT的产业政策,由此看来我们市场经济要多元,至少有三百年,至少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那么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自由是我们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他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就如同生命一样,不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我们需要自由,因为没有自由我们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喝水、不让我们上厕所一样,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我们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由的合作才能够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个人创造财富,才能自己获得收入,只有让个人幸福自己才能够幸福,这是我讲的市场的逻辑,而且只有自由才有竞争,只有有了竞争我们才有了创新,而只有有了创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我觉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在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争斗,没有自由,就只有斗争,计划经济下我们有好多的斗争,但是没有竞争,斗争是毁灭财富的,只有竞争他才是创造财富的。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不是特权,它是rights,不是特权,所谓权利就是理通天下,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而特权,它是凡事对人,一部分拥有,另一部分没有,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那个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但部分的奴隶享受不到,再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好比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金融,甚至你成立基金会,成立大学,这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由享有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这些仍然都是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创办一个企业,你有好多审批的程序,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够成功,另一部分则成功不了,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使得我们在歧视着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审批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我们最近看到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但是如果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公民有自由成立经营机构的权利,我们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的手里,最后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而且我们还有很多创办非盈利机构,是没有自由的,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和政府附属部门,不是你想干好事儿就可以干好事儿,因为你得不到批准,这个好事儿也就没有办法干。  我这里讲的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组织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门槛进入,任何的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是一视同仁的,不论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所有的单位,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但是我们国家所有这些限制都不是一视同仁的,是人格化的,仍然是有特权,一个经营机构,如果你认识吴晓灵,认识刘明康主席,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的提高,所以这就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  我特别强调一点,思想市场的重要性,人类以自己的智慧和理性探索真正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有科学的进步,才能够有技术的进步,我们拥有思想市场,意味着任何思想都不应该取得垄断地位,我们看到美国之所以成为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为什么?因为它的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定义修正案,这个国家不能有国教,这个国家不能离任何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我们看一下中国的言论,我们的出版,仍然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如果你要办一个出版社,你要办一个杂志,你要得到批准,这是很难的,除非你有非常特殊的关系,事实上就我所知,过去十多年里面,我们的新闻出版署不再扩大任何期刊号,所以大量的学术研究活动没有办法进行,更不要说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成为好多的自由的学术团体。没有思想市场的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二,市场的基础是什么?是产权。产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老百姓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产权也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产权也是我们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  既然都不是新的理论,我举一个重实际的神学家威利姆,他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被自己统治的财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制度,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就讲过,时速权力机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生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务。对政府产权保护一个重要的限制约束,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我们不可能有真正受到很好保护的产权制度,中国企业家论坛的岑可研究院的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1215年英国《大宪章》,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不能任意的征税,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一种严重的侵害,第三个基础,谈一下企业家,企业家他是市场当中的灵魂,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有交换,有物的交换,也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是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非常的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我们人口当中,自然人的比重是相对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来,在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我们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200年人类的历史,可以说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得中国过去30年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我们才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所以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限制企业家活动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的老百姓,是消费者,企业家所有的东西都是伺候人的东西,如果我们不允许谷歌进入中国,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数亿的网民,而不是谷歌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致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创造财富,再一个特权盛行过程当中会出现很多强盗性的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  我总结一下,市场的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改革的路还很漫长,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的逻辑,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的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创业自由,赚钱的自由,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展,调动  所以我们最后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他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但是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谢谢大家!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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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53 &&
“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该有银行的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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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7 &&
&&&&这消息也可作反向解读。如果高法不核准死刑,这就是他们的自我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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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6 &&
这下那些靠非法集资暴富的老板们就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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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问吴英之死:动了谁的奶酪?文章提交者:闲看扯蛋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十问吴英之死:动了谁的奶酪?吴英被浙江高院二审判处死刑,评论甚嚣尘上,虽然浙江高院力图用春节的长假来消解人们的关注,虽然有各大网站行动一致的封杀,虽然有人试图把吴英案的舆论埋于黑暗,但潜力量仍在推动着它不时冒出水面:吴英的死与不死,究竟关乎了谁的利益?吴英之死动了谁的奶酪?一、吴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了吗?高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3.8亿无法归还,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我对此不敢苟同。即使真有人损失了3.8亿元,但也只是某几个人利益的损失,吴英并没有将财富挥霍或丢弃损毁,故社会的物质财富并未减少,只是以某种途径从一些人名下转移到了另一些人名下。所以以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之名判处吴英死刑是名不正。二、罪刑未定可以先处理涉案资产吗?吴英于2006年11月案发,其后不久浙江公安即低价处理了吴英本色集团的资产,且未经过合法的拍卖程序;否则以2007年起的房价飙涨吴英资产可能早已有巨额赢利。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任何人均推定为无罪,其涉案资产在未经判决确定前也应推定属于嫌疑人的合法资产,故未经吴英本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处置,最多只能查封或扣押。在吴英合法拥有财产的情况下,浙江公安在无处置权的情况下非法处置了吴英的资产,已经侵害了吴英的正当利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违法可能是造成吴英资产亏损的根本原因。三、吴英的资产去哪了?吴英的资产被秘密地低价处理了,是谁得去了这些好处?本色概念酒店由吴英花了5000万元进行装修,但最终东阳公安局以450万元拍卖给了楼忠福,其后以780万的名义价格二次转手(建设防火墙以避免执行回转)。然后吴英的购入价7000万的珠宝、2000万的汽车、2100万的博大公司股权等的下落居然也不明,既然资产去向不明,不知道判决认定的3.8亿无法归还是如何算出来的。四、吴英非法集资了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判决认定吴英向11个自然人借款,这11个自然人算不算社会公众?从其字面意思而言,“社会公众”应是不特定的自然人,而该11个债权人均是与吴英相熟的人,是特定的人,所以不符合“社会公众”这个条件。而11这个数字显然也是太少了,而且拆分到每一个人身上,都是有借款合同的,都要付利息的,因此每一笔借款的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每一笔借款都是合法的,为什么积累11笔借款就成了非法的呢?五、“非法集资”为什么要入罪?经批准的集资就是合法的,未经批准的集资就是非法的,哪里规定集资要经过批准呢?集资批准如何申请呢?这个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吴英需要资金,需要集资,你们又不批准,你叫人家怎么办呢?集资就是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专有权利,只有他们集资才是合法的,而私营企业自行集资就是非法的,只有通过垄断的金融企业私企才能取得资金。而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共性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政府的官办企业,不是国营就是国有,政府始终想要牢牢地控制金融命脉,这才是根本。原兴业银行行长关于银行不差钱的感叹佐证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厚爱,通过金融体系对私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压缩和掠夺,通过“利出一孔”以实现弱民的根本目的,民弱了,才能“稳定才是硬道理”。六、吴英罪名成立的根本标准是什么?吴英若要罪名成立,不能不讲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除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外,还有“社会危害性原则”这个根本。虽然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法定了的,但罪名是随社会发展流变的,历史上原来是犯罪的现在不一定是犯罪(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根本上讲就是某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相关的网络调查已经很明显,绝大多数人均不认为吴英的借款行为构成犯罪,既然多数人都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是罪名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吴英的行为有问题。既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吴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近乎无,为什么还会使吴英罪名成立呢?所以吴英成罪是对刑法社会危害性原则的公然违反,是削足适履的违反人性的司法行为。七、民间借贷为何有了原罪?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联系在一起,鲜明地突出了我国立法原则的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一切权利来自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故人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应由人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来规定。法律就好比一个圈,政府总是试图说圈内的才是人民可以做的、圈外的是不可以做的;但人民要明白,圈内的是政府是可以做的、圈外的是不可以做的,人民则是圈外的可以做、圈内的不可以做;因为,圈外比圈内大得多。正是基于以上立法的原则性错误,才有了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罪名,政府出于垄断金融、控制金融的目的,自然而然地给民间借贷贴上了原罪的标签。八、是谁要吴英死?要吴英死,是有人联名的,联名的就是是当中牵涉的当事官员,以及从吴英财产处理中得到好处的权力亲属,这个自不多言。但上面只是表象,真正要吴英死的,就是垄断的金融制度以及背后的潜藏的权力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他们要杀鸡儆猴,吴英就是那只猴。九、吴英代表了谁?吴英到底是富、贵、红,还是平民老百姓?吴英没有红色革命家的显赫背景,也没有官员亲属,更没有富二代的得天时地利的优势,她是一个平民子女,她没有学历,没有背景,靠胆识和机会偶然致富,偶然出名,成为巨富,也因此遭受牢狱之灾。权力的上升通道已经被官二代、红二所把握,财富的积累途径也被权贵们所控制,因此,吴英代表了平民老百姓的一个致富梦。十、吴英会死吗?显然,我们国家这个时代终于有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抗争,围观改变中国,发声推动进步。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已经是全民的共识,权贵集团杀鸡儆猴的图谋必然在共识面前却步,吴英不死可以期待,但吴英的无罪才是庶民的真正胜利,显然无罪处理的难度还是很大。 吴英之死,不是吴英一个人的故事,她代表了千千万万平民百姓的致富梦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能只是权贵们先富起来,吴英的道路是平民百姓实现致富梦想的主要道路。梦想不能没有出路。尽管,这个道路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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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辩护律师质疑死刑判决不合法 民间呼吁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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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54 &&
&疑问之一:1.非法占有,是全部还是部分? 2.使用诈骗的方法,是全部还是部分? 3.既然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那为何没考虑到民意? 4.既然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那我们的那些可爱的贪官为何没按规定判死?&疑问之二:1.那条法律规定集资投资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赢利?每天市场行情千变万花,只要集资投资人没意见且自信能够周转,亏几年后再赚回来也犯法吗? 2.人家公司为了让投资人对未来有更好的信心,花些钱做做广告打造形象也是合法的,房地产业做的广告效果图更夸张,怎么没被追究?哪条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多少广告?3.至于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哪个部门应该负监管不力的责任?&疑问之三:1.吴英与这120多人认识或达成什么协议或承诺? 2.谁向这120多人集资的? 3.那条法律规定贷款人找银行贷款,却要向银行的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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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人强烈怀疑:有人故意在激化韩方之争,借以转移公众视线,趁机杀吴英!
很多右派猫友跟左畜正好相反――良知正常但智商有问题。藏獒脑袋一根筋,咬住一个事儿打死不放口,分不清轻重缓急! 上了坏人的恶当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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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亚普普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新浪财经:广厦集团楼忠福家族卷入吴英案 涉嫌瓜分财产:绝对爆料: 金华一霸【广厦集团楼忠福家族卷入金华吴英案,涉嫌瓜分本色集团财产】,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汪功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洪宾以及浙江省高院的副院长杨育林等人,都在广厦系企业担任高级职务: ;;;回复 今天 13:52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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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原创]【关注】据此分析,吴英有可能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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