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症状问题,艾滋病的症状问题

九旬老太染艾滋:老人性问题何时才被重视?
近日,浙江义乌市疾控中心证实,该一名91岁婆婆确诊感染爱滋病病毒,为市内暂时最年长的爱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感染的婆婆透露,近年曾与两、三名年逾60岁的老翁发生性关系。本该颐养天年却“滥交”,很多网友认为婆婆为老不尊、老不正经。其实,事件的焦点不应放在婆婆疑与老翁性交而受感染,而是社会长期忽视老人性问题。
“性福”并非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也有性需求
韩国电影《七十好年华》,直面老年人的性生活
“夕阳”即“色空”?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性反应会迟钝,但是绝对不会终止。
不管是《金赛性学报告》、还是《人类性行为》、《海蒂性学报告》等,所有的性医学著作都肯定了老年人的性需求和性能力。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有将近一半的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有的到了90岁高龄仍有性要求,甚至不弱于年轻人。根据美国库克大学纵向研究(对象为271名男性和241名女性),在66-71岁的年龄组中,对性有兴趣的男性为90%,女性为50%。丹麦的哥本哈根大学性科学研究会对6200名老年男性所进行的调查表明,即使在86-90岁的年龄组中,对性有兴趣的仍占51%。在中国,一份有关老年性生活的调查报告也显示,65岁至80岁的老人中,95%的老年人依然存在性冲动。
但中国老年人合理的性需求却常得不到满足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老年人应与性绝缘,一把年龄还想“性福”是老不羞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尽管不再“谈性色变”,但如果“性”话题的主角是老年人,情况又不一样了。
在大多数人的看来,性与繁衍、青春以及活力等词汇联系在一起,是年轻人的特权。老年人“人生进入倒计时”,就应享受儿孙之福、颐养天年,不应再有性生活;性欲很强、仍然渴望性生活的老年人则是为老不尊、老不羞、老色鬼……这些带有贬损意味的称谓反映了社会对于老年人性行为的强烈不适。民间甚至有“老婆长得丑,活到九十九”的俗语,言下之意:老了还过性生活,会对健康不利。相反,“无欲则长寿”。在很多老年人自己看来,有性需求也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人到老年,性就该“退休”了。
在大多数人看来,性代表繁衍、青春以及活力,是年轻人的特权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从事了几十年性学研究。退休之后,潘教授意识到自己也已经是一个老人的时候,冒出了召集“老年知性恳谈会”的念头。但结果却是,在9个老年网站注册发帖,帖子全都被删了,且还有4个网站把他的ID都给封了。
独居老人队伍越来越庞大,老年人的“性福”还有严峻的现实难题
如果说“老年无性”这种认识上的局限给人们内心筑上了一道无形之坎,中国老年人正常性需求难以满足还有严峻的现实难题――独居老人队伍越来越庞大。
截至2014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而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不断壮大以及家庭小型化和人口城镇化的影响,老年人单独居住的比例越来越大。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单身老人户为784万户,到第六次人口普查,这一数据就变为1444万户。
在单独居住的老人中,有的是老伴去世,有的是终身未婚,有的是离异。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渴望过正常的性生活,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但抵制不住子女的反对,中国绝大多数的子女都忌讳父(母)亲与第三者结成“半路夫妻”。还有一些老人虽然有配偶,却被子女以带孩子、照顾小家庭“强行”分开,平时很少有机会在一起,难以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农村,老人分居现象极为普遍。
如此一来,中国老年人合理的性需求常得不到满足,基本与性绝缘
2007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一项反映美国老年人性生活活跃度的调查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结果显示:在57―64岁的老人中,73%与伴侣有规律的性生活(每月两三次);在64―75岁的人群中,则为53%(每月两三次);在75―85岁,也有超过20%的人与伴侣有性行为(每月一次左右)。该项调查涉及3005名57岁―85岁的美国老年人。
美国老人在“古稀”之龄依然能享受性生活带来的愉悦。而在中国,老年人却基本与性绝缘。
上世纪90年代,上海性社会学研究中心曾主持展开“性文明”调查,涉及全国范围内的15个省市、自治区,共抽样23000例,结果显示,中国女性在51岁以后停止性生活的,城市占35.3%,农村占58.3%;中国男性51岁以后停止性生活的,城市占56.8%,农村占80.6%。到今天,虽然没有全国范围的调研数据,但中国老年人的“性福”显然仍不乐观。《当代医学》2007年2月曾发布过一项调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体检的200名退休女工中,有69.3%的50―60岁妇女停止了性生活。厦门市2011年的一项调查更显示,60岁以上的受访老人中有超过70%没有性生活。
老年人的性问题,不仅是个人生理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年轻人有多种途径解决性欲,但老年人却不同,长期如此,极不利于身心健康,“救助自杀老人爱心传递热线”开通7年以来,近8成求助电话与性有关。而在某些场合和时间,这些老年人一旦受到性启发或性剌激,就极可能将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抛之脑后。
老年人的嫖娼率上升,感染性病、艾滋的老年人数量迅速增加
老年人收入较低,最常选择的是低端“性服务”
近年来,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老年人涉案比例增大,而且历年呈上升趋势。在很多城市里出现了一些主要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交易场所多在公园、江边、天桥、地下道等人群流量较大的地方。去年5月,温州苍南警方捣毁一处设在养猪场里的卖淫窝点,嫖娼人员里年龄最大的75岁。到又脏又臭的猪圈“买春”,其性需求的迫切无需赘言。
需要重视的是,老年人收入较低,一般选择低端“服务”,加之其对“性安全”关注较少,从而增加了染病风险。在梅毒的发病人群中,60岁以上老年人成了高发人群。以广东省为例,2012年年5万多例病例中75%的病例是20-45岁以及60岁以上老年人。更大的悲剧则是感染艾滋。由中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联合发布的《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报告》显示,60岁以上老年男性艾滋感染率骤升,由2005年的2.2%升至2010年的8.9%,其中暗娼和嫖客的感染比例最高。
缺乏性需求的正常发泄渠道,一些老人甚至把罪恶之手伸向其他弱势人群
在正常的生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一些老人还会铤而走险,把罪恶之手伸向认知能力和反抗能力相对较差的未成年人或弱智女性,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诱奸、骗奸或猥亵未成年女性和弱智女性。
“山东台儿庄六旬老人诱奸两幼女致其一死一流产”、“七旬老人5年诱奸弱智幼女20余次”、“海口一古稀老人多次诱奸邻家幼女被判刑”、“六旬老人诱奸两幼女致其一死一流”、“广东徐闻一古稀老人多次诱奸幼女被捕”、广西三幼女遭四老头诱奸_……近年来,一些地区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屡屡出现。重庆市的一项调查表明:60岁以上性犯罪每年也有30件以上;而江苏省第二少管所59名60岁―87岁的老年罪犯基本情况调查显示:七成为性犯罪。
对老年人的性问题,全社会不应再掩耳盗铃
首先,对于有条件追求伴侣的老年人,子女要为他们行方便
除了性诉求,伴侣和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还有情感诉求和养老需要。而如果没有正式办结婚手续就同居,很多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借此手段骗钱财,两人生活中出现暴力倾向、钱财纠纷等。
老年人再婚难已成突出的社会问题。电视剧《激情永远燃烧》即讲述儿子怕家产旁落,千万百计地阻扰独居父亲再找老伴
如前文所述,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来自子女的态度。对于离异、丧偶的家庭的子女,正如华中师范大学性学教授彭晓辉所言,“‘养老’是一个综合工程。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父母年纪大了就没有性需求。应该提供方便,有条件的情况下支持老人再选择伴侣。”事实上,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来说,干涉老年人再婚还是违法行为,上海已经将“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纳入法律规定。至于如何解决子女最担心的老人再婚财产问题,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双方可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情况。
对于没有条件追求伴侣的老年人,政府也可为他们撑腰
德国政府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向老年、残障人士提供“嫖娼券”,虽然这样的做法与中国的法律和传统道德不符,但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向老年人提供性用品,这完全可以做到,而且此前也有过相关企业向残疾人基金会捐助性用品的先例,对于老年人群体的关爱也可以借鉴之前的同类经验。
老年人对异性的渴望,不仅仅性方面的要求,更是希望能得到与异性交流沟通互相依靠的机会。全社会都应该理解支持老年人正常的生理、心理需求,同时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老年人这样的心理进行疏导。
在我们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老年人的性需求时,各种悲剧却在老年家庭中上演――染性病、黄昏离、性犯罪、抑郁多疑。关爱老人,从关爱老人的“性福”开始。
倘若物质、情感两大需求变扭曲,被骗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内核在情感控制上,对老年人极为管用
在抗战中,桂系实力非但未曾受损,反而越打越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利用一切机会巩固其在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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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艾滋病的十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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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有什么区别?
  HIV (艾滋病病毒)代表人类免役缺陷病毒。一个人感染了 HIV 以后,此病毒就开始攻击人体免役系统,人体免役系统的一个功能是击退疾病。经过几年, HIV 削弱了免役系统,这个时候,人体就会感染上机会性感染病,如,肺炎,脑膜炎,肺结核。一旦有机会性感染发生,这个人就被认为是患了艾滋病。艾滋病( AIDS )代表获得性免役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本身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种无法抵抗其它疾病的状态或综合征状。人不会死于艾滋病,而是会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
2 、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会受感染吗?
  一般的接触不会,病毒不会通过空气、皮肤或者唾液传染。感染者的体液含有病毒,但只存在于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中,同时母乳也含有病毒足够导致传播。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必须是通过血液和血液接触(如通过注射器具、输血和血液制品)以及性接触传染。预防病毒通过性途径传播的方法有:坚持使用质量好的安全套;对性传播疾病加以治疗;以及使用非插入性的性接触。预防病毒通过注射毒品传播的方法有:使用无菌针具;不共用针具;以及对注射器皿进行彻底消毒。对血液进行检测以及施行控制感染的方法纲要,能极大的减少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感染,普遍性预防措施的内容包括:对器具进行有效消毒;对锋利的器具和使用过的物品进行认真的处理,避免与皮肤伤口的血液和粘膜接触。要记住,大部分因针头刺伤而引起的感染是发生在急救时。
3 、蚊子会传播艾滋病病毒吗?
  不会。蚊子叮咬时,把一个人的血液吸入其胃里的一个部位,然后又把从胃里分泌出的唾液注入人体肌肤,导致皮肤搔痒。(蚊子的唾液会传播疟疾,疟疾是由一种微生物引起的,可以存在于人体体内和蚊子体内)。如果人们能从蚊子身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话,那么各种年龄层次的人感染的机率就更趋为一致。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主要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他们处于性活跃期;还主要发生在注射毒品的人身上,以及一些从母亲那里直接感染上的婴儿。
4 、男女因性行为而感染的风险相同吗?
  全球范围来看,多数感染者是通过性交而感染的。在艾滋病病毒肆虐的国家里,男女感染的人数大致相等,然而,妇女通常是在年纪较轻的时候感染上的,这是因为如下一些原因所致:年龄较大的男人一般选择年纪较轻的女性做为性伙伴;年轻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低下,在两性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年轻女性的生理结构决定其更容易受到感染,因为阴道壁很薄,在性交过程中由于磨擦,容易产生微小破损,这也反应在许多国家日渐增加的强奸女童的现象上。病毒通过性交传播时,带有病毒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穿过粘膜而进入性伴侣的阴道壁、阴茎、肛门或口腔里的血管,而且艾滋病毒很容易透过阴茎的皮肤伤口而传染给性伴侣。
5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可以生下健康的婴儿吗?
  可以的。感染了病毒的母亲生下的婴儿当中,四个中有三个不会受到感染。如果母亲在分娩前服用一个疗程的抗病毒药物,做剖腹产,且不采用母乳喂养,那么她所产下的婴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可以大幅下降到百分之十。许多妇女没能享受到抗病毒药物与剖腹产,而母乳喂养的问题又很复杂:一个婴儿如果不受母乳喂养,那么其死于痢疾的危险性大大升高,因为缺乏来自乳汁的抵抗力,又买不起乳汁替代品,有些则连干净的水都没有。在许多国家,不用母乳喂养还是社会所不容的。母亲如果食用均衡的营养品,包括多种维生素,就能减少传染的危险。对妇女所感染的病,包括性病应进行及时治疗,在怀孕期间使用安全套,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同时避免施行人工羊膜穿刺和阴道扩张手术,都可降低感染的机率。
6 、有无治疗的方法?
  目前还没有治愈的方法。疫苗的研制也遥遥无期。近几年来,三种联合疗法,包括三种不同的抗病毒药物,已经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艾滋病并发症的死亡率。然而,这些药物目前还非常昂贵,通常还有很强的负作用,长期的负作用目前还尚未知晓。在发展中国家治疗的条件还未具备,即使有,也是非常昂贵的,这些应该得到治疗的病包括艾滋病感染者身上出现的机会性感染。目前,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争取获得药物的努力结果,有些药物的价格已经大为降低。
7 、怎样做才能活得长久?
  对于多数感染者,若想活得长久,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同时获得来自其他感染者、家人以及朋友的支持,吃各种各样有营养的食物,缓解压力,都是极为重要的。保持营养平衡,降低工作强度,获取良好的支持,并保持乐观的态度,这样做就可以健康的活好多好多年,而不至于恶化成艾滋病。如果出现了机会性感染,要尽快接受治疗,如果你是感染者,而周围没有感染者的相互支持群体,那么就考虑建立一个这样的组织,《发展感染者网络》的出版(参看附录二),是有用的参考资料。
8 、如何感染上病毒的?
  多数情况下,感染者是通过与他(她)信任的人有亲密接触后感染上病毒的。因此,年轻人特别要谨慎选择朋友,要确信自己做决定的能力,即使知道病毒是如何传染的,也不能改变大众对感染者的歧视、鄙夷。了解一个人是怎样面对感染要比了解这个人是怎样感染上的要重要的多。
  是否要告诉听众自己感染的原因要看你面对的听众来决定,如果他们有和你相同的背景,告诉他们你感染病毒的原因会对你有利,因为他们容易和你产生认同感。如果听众是在校年轻人,你会觉得如果你告诉了他们,他们也不容易理解。
  “我对公开自己是如何感染的问题感到烦腻了,但是我知道,如果我不告诉的话,他们还是要把它弄出来的,就有那么几条感染途径,他们会坐在那儿把它猜出来。我很确信他们不会猜我是生下来就感染的,只有性和针头。我找到了公开的一些方法,你不能做得直接了当,你得绕着点弯子。”
(欧姆,泰国)
  “通常他们问我我是怎样感染的,我只是告诉他们,我出去有多个性伴,所以很明显,是通过性途径感染上的。”
(迪波,波茨瓦那)
  “如果他们是学生,我就不会说是怎样感染上的,我想让他们了解我的生活,我会说‘我还很年轻,我还没有完成我的学习,我希望大家完成学业,听父母的话。'”
(玛里之,菲律宾)
9 、其它病带来人类更多的死亡,为什么我们却把焦点放在艾滋病病毒及艾滋病身上?
  在全球范围内,艾滋病相关疾病是第四大死亡杀手(前三位是:心脏病、中风、下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传染病引起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继续在上升,目前还不知道流行的范围会有多广,在许多国家艾滋病对人的平均寿命造成了严重影响。不象其它死亡杀手,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有选择性,主要影响年轻人,社会上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的疾病和死亡在扩大,因为受他们赡养的人也受到影响。不象其它的传染病,如疟疾和痢疾,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改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加以遏制,因此把人力财力投在对艾滋病病毒的预防工作上是最值得的。
10 、性教育是否反而会导致年轻人更纵情于性行为?
  全世界的性病感染情况表明,不管在哪个国家,哪种宗教里许多孩子在他们青少年时期,或者更早一些就处于性活跃期。调查还表明,对年轻朋友灌输正确的性知识,有助于延后他们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的年龄,并且能够鼓励他们选择安全性行为的方式,例如使用安全套与一夫一妻制等。在感染率下降的一些国家,例如泰国和乌干达,感染比率下降得最多的是年轻人,这表明在青少年变得性活跃之前就改变其行为模式,要比他们行为模式定形以后再做改变容易得多。最成功的艾滋病教育项目运用多种参与性的教学方法,提供机会对交流和协商技巧加以练习,并让学员与自己信任的人讨论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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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仕新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艾滋病人:行政管理和法律关爱并重】&
  法律不仅有强制的力量,也有温暖生命的能量。受制于医疗水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诉求注定与常人不同,法律应如何作为?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恶意传播“艾滋病毒”、实施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又如何惩罚和矫治?6月21日,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共同主办了中国艾滋病人的管理模式与法律保障专家研讨会,30余名来自法学、新闻、医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学者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碰撞&&
  艾滋病,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因其几乎百分百的死亡率和极强的病毒传染性让人闻之色变。艾滋病病毒在人体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病毒感染者发病前可以无任何症状,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但是一旦其感染病毒的隐私被泄露,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排斥。“恐艾症”成为许多人的通病,实践中,还发生过医生故意向患者生活的社区透露患者信息、新闻报道披露患者隐私的极端案例。&&
  “法律对患者的隐私权已经予以明确保护。”首都医科大学副教授刘兰秋介绍,如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而言,其隐私权在某些情形下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即明确规定“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不过,在实践当中,也会发生患者并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如何保护处于一线特殊岗位工作者等权利和职业保障,特别是医护人员、司法人员等直接接触病患有职业暴露风险的群体权利,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此,法律并不明确。患者的隐私权与医护人员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进行价值衡量?个人认为,不能忽视特殊岗位工作者的权利和职业保障,特别是对医护人员、司法人员等直接接触病患有职业暴露风险群体的权利,患者有向他们真实告知的义务。&&
  “目前一些数据表明,由于推行百分百安全套等措施,通过危险、短期的性交易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现象已经得到控制,传染率呈下降趋势。相反,由普通人之间亲密性爱行为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传染率在上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教授赵军说,这种情况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告知义务吗?不同群体病毒传染率的改变,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权利与义务之间变得难以衡平。&&
  “做到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普通人来说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陈雄飞感慨。但是,艾滋病患者也有人格尊严,需要社会予以尊重。社会患上“恐艾症”,一定程度上是将源于艾滋病病毒传染性无限扩大的认识误区,例如误认为病毒可以通过空气传染。普通公众对病毒的认识并不全面,采取何种特殊防范措施、人群如何自我防护等问题并不明确。&&
  如何进一步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反歧视的政策,实现社会的公平?这个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深思。&&
  “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学会宽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许身健说。在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冲突中,包容是和谐的重要因素。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等关押残疾人并杀害,在单一化价值衡量、追求表面华丽的集权社会中,法西斯无法宽容“残疾”。但在文明、开放的社会当中,我们可以宽容“病毒感染者”。关注艾滋病患者,不仅彰显了仁者爱人,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
  一些与会者表示,应该认识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是有限的,公众并不需要过分恐惧,应该更多地看到,感染者经受着病痛的折磨,不能再给他们增加精神折磨。&&
  分类思路与集中管理治疗&&
  实际上,自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起,艾滋病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共卫生问题。&&
  实践中,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生活贫困,不少人实施了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少人实施了抢劫、盗窃、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一些落后的民族聚居地区,上述问题更为严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疏漏,涉罪艾滋病人存在“羁押难”、“矫治难”、“回归难”等疑难问题,不少地方不得不“抓了放,放了抓”或者“与监狱无缝衔接”。&&
  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院、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有效解决这一个问题,需要刑法学、刑事法学、犯罪学、社区矫正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提出综合、妥当的方案。”&&
  国际经验表明,准确定位、分类管理高危人群是防治管理艾滋病的核心方法。而随着2006年1月国务院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日起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强制戒毒所内的治疗康复和教育等内容,对集中管理涉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提供了一定依据。&&
  在此背景下,以“蓝莲花家园”命名的集中管理治疗工作模式应运而生。继2008年5月组建成立第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集中管理治疗大队“更生苑”之后,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组建了“矫治苑”、“关爱苑”,收治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赵泽勇介绍,“蓝莲花家园”(取生命康复之寓意)对涉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集中管理和治疗,实行“家园管理模式”。它超越了以往工作模式,通过“依法管理与家园关爱相结合、行为矫治与心理矫治相结合、医疗救治与戒毒康相结合、家园服务与后续照管相结合”等措施,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依法、关爱、矫治、更生’是蓝莲花家园最基本的管理理念。”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邓刚介绍,家园努力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营造一个温馨和谐、健康向上、充满大爱的大家庭,戒毒人员不会受到歧视,民警也更加注重营造情感氛围。“从绝望、报复社会到回归社会,进入家园矫治的学员发生了重大改变”。&&
  众多与会者对该模式表示高度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感动心灵在矫治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制管理固然重要,但心理秩序的建构也很重要,家庭温情般的关爱对心理矫治作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吴宗宪说,“除了注重家庭温情和社会扶助,还可以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如利用宗教的精神指引,以帮助艾滋病患者进行心理矫治。”&&
  管理模式的完善与法律衔接&&
  2012年,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成为该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蓝莲花家园”模式作为针对特定的艾滋病人在司法行政戒毒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关爱治疗的机制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评估该模式的绩效与问题,总结其中经验及教训。课题组认为,依法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蓝莲花家园”模式包含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从特殊高危人群角度推进社会和谐、推动和促进司法改革等现实意义。&&
  不过,也有与会专家对强制管理的方式提出了质疑。2012年3月,联合国12个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知证的、基于权利和健康和社会服务。这份声明曾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学界普遍认为,对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吸毒人员,能否去强制化,仍是需要继续深入考量的问题。&
  当然,由于采取集中治疗管理模式,使得家园工作人员也面临不少挑战,他们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委李兵认为,关爱、教育、医疗、矫治,对于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缺一不可。但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外部保障机制,特别是对工作人员的机制保障。在管制场所内,发生过医护人员和民警被感染的个案,这些特殊岗位上的工作者在生活中还遭到歧视。设计合理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引发学界诸多争议的,还有法律之间“断层”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教授雷小政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犯罪问题处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因此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非常重要。实施强制隔离语境下的集中管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范畴,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效力层次不高。对此,应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将其上升为艾滋病防治法,并及时修订与艾滋病防治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完善其与行政处罚法、戒毒法、刑法、刑诉法等的衔接,可在刑诉法中可明确“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人群特殊诉讼程序”规定。此外,与社区矫正的衔接,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的衔接,也需要考虑。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家庭伦理秩序,同时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婚姻、性、继承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在婚姻法中可明确界定禁止艾滋病人结婚的条件和例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应有特殊处遇。一是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二是应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保护其隐私权。三是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满足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性同时符合社会防卫的需求。可以把强制医疗的范围扩大,将吸毒、酗酒、传染病感染者涵括在内,不必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单独设立制度程序。四是在刑罚执行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等等。&&
  刘兰秋认为,要注重各个单行法与艾滋病防治条例之间的衔接,最好以一部法律解决上述问题,如以传染病防治法来解决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关系处理等问题。“公共卫生、社会防卫与人权保护之间关系要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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