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精金匮肾气丸的作用药丸颜色不一样有问题吗?一种是黑褐色、一种是褐色的!完全没有黑色

金匮肾气丸(济生肾气丸)(6g*10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匮肾气丸(济生肾气丸)(6g*10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规格6g*10丸
产品包装100盒
有效期未知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产品说明书
【药品名称】
金匮肾气丸
【汉语拼音】
Jinkui Shenqi Wan
【主要成分】
地黄、山药、山茱萸(酒炙)、茯苓、牡丹皮、泽泻、桂枝、附子(炙)、牛膝(去头)、车前子(盐炙)。
本品为黑褐色的水蜜丸;味酸、微甘、苦。
【功能主治】
温补肾阳,化气行水。用于肾虚水肿,腰膝酸软,小便不利,畏寒肢冷。
【用法与用量】
口服,一次4~5克(20~25丸),一日2次。
【禁忌症】
孕妇忌服。
【注意事项】
忌房欲、气恼、忌食生冷食物。
每25丸重5g
塑料瓶包装。200丸/瓶。
【有效期】
暂定18个月。
通用名:金匮肾气丸(济生肾气丸)生产商: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
格:6g*10丸经销商:河北启源医药有限公司
供应价格:预约购买供应价格更新时间:日
装:100计价单位:盒
剂 型:丸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商品名:新 药:
医保类型:中药保护品种:
OTC:政府定价:
产品编号:P53031委托加工:
优质优价中成药:标签信息:
质量标准:委托加工:
国家基本药物:国家最高指导零售价: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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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Da vivi)
第三方登录:同仁堂金匮肾气丸怎么吃
发布时间:日
温馨提示:同仁堂金匮肾气丸的用法大家一定要掌握,虽然总体评价不错,但要想安全快见效,还是要小心。
  不同的药物的使用方法都是不同的,只不过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以为每一种药物都是相似的,自己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用药。下面由笔者为你介绍,怎么吃?
  同仁堂的用法大家一定要掌握,虽然总体评价不错,但要想安全快见效,还是要小心。
  同仁堂主要是由地黄、、、山茱萸、、、桂枝、牛膝、车前子、附子,辅料为蜂蜜所组成的。同仁堂为黑褐色的水蜜丸,味酸、微甘、苦。同仁堂金匮肾气丸中十种药物精当配伍,使其具有温补下元,壮肾益阳,化气利水,消肿止渴,引火归源的功效。同仁堂金匮肾气丸根据阴阳互根的理论,以补阳药为君药,配以补阴之品,则得阴助而生化无穷。除了补肾助阳的作用之外,同仁堂金匮肾气丸还可以抗衰老、增强免疫力、改善脂肪和糖代谢等。
  同仁堂金匮肾气丸具体的吃法是口服,一次1丸,一日2次。而使用的时候大家还要注意服用同仁堂金匮肾气丸的同时,饮食宜用清淡易消化、低盐、低脂之品。忌食腥发食物及辛辣肥腻食物。水肿及高血压者,应限制食盐的摄入,一般每日控制在2g以下,而且进水量也应适当限制。
  以上就是笔者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同仁堂金匮肾气丸怎么吃的一些相关信息。同仁堂金匮肾气丸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方法。当前位置:&&&&&&
精品交流:《药品真伪外观鉴别》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今将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樊颖荣老师的《药品真伪外观鉴别》的交流材料在这里登出,供全国的各位同行学习交流。从内容上看该同志的确对药品的外观检测鉴别技术有了一个很深透的理解和研究,其研学刻苦的精神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如今在目前非常复杂的新形势下,也为我们药品监督稽查检验系统树立了示范和榜样。现推荐给大家,也希望各地同行给予鼓励支持并提出意见。
&&&&&&&&&&&&&&&&&&&&&&&&&&&&&&&&&&&&曹国营&&&& 、
《药 品 真 伪 外 观 鉴 别》
编者按:药品的查假打假始终是药品监管部门的首要工作职责。目前,由于造假者伪制假药的水平日趋专业,所造假药包装精良,质量考究,甚至能以假乱真,且不断翻新手段以躲避查假者的监督检查,稽查人员尤其是基层查假者受检验条件、经费等因素的限制,往往很难及时发现并“锁定”假药。在假药制售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药品监管的法律武器,以最便捷的方式、最低的成本查出乔装打扮的假药,进而依法给予打击,是每个基层查假人员和药品从业人员时刻面临的挑战。
笔者在基层从事药品查假打假工作近三十年,在查假工作注重中将药品监管法规、药学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查药品的外观性状入手,运用便捷的外观鉴别核查方法查出过数百种次假药。现将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稽查假药经验与收集的实用查假资料汇集成册,供同行借鉴参考使用。
由于本人专业知识水平有限,所述外观查假方法不够全面,系统性、严密性有待强化。一些观点仅是个人主张,某些术语不甚严谨规范,加之时间仓促,难免有谬误之处,敬请广大同行们及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假药的制售新特点…………………………………(3)
第二章 假药类型、查验顺序和判定原则…………………(4)
第三章 鉴别药品真伪的基本方法…………………………(7)
第四章 假冒药品性状快捷核查法…………………………(22)
第五章 非法添加类假中成药外观鉴别……………………(26)
第六章 假冒进口药品外观鉴别……………………………(29)
第七章 药品防伪标识介绍…………………………………(34)
第八章 部分药品真伪外观鉴别要点………………………(41)
第九章&&部分假药展示………………………………………(54)
假 药 的 制 售 新 特 点
制售假药直接损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是最让百姓恐惧和痛恨的一类公害。假药危害无穷,不仅会给广大疾病患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延误疾病的治疗,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随着我国药品监管法规的日益健全完善和药品查假打假工作的不断推进,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依然时有发生。
当前,制售假药的方式可谓是“与时俱进”,呈现出“高科技(GMP生产、多剂型、高档次)、规模化(批产量大于厂家产量、合法化销售、参加招投标)、高效率(品种变化快、生产速度快、利润高)”的新特点。
从全国各地近几年查获的假药大案来看,有许多假药的制造者为专业人员,部分制假者甚至是正规药厂的技术人员,伪制的假药因而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制假者伪制假药多采用下列两种手段:
一是凭空杜撰药品。即制假者凭空杜撰的“新药”,这类假药有的名称是凭空编造的,有的标示的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存在,有的是将相同或不同的合法生产企业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与药品批准文号随意进行嫁接拼合而成,并伪造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认证证书》、《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杜撰假药”目前是一类出现频率较高且较易查出的假药。
二是假冒名牌药品。即制假者假冒一些著名企业的畅销名牌品种,违法生产外观包装与名牌药品相同的假药。制假分子经常假冒五类名牌药品:一是销路好的药品;二是广告做得多的药品;三是贵重或利润大的药品;四是专科用药或假药副作用反应小的药品;五是进口药品或者是合资、独资企业品牌优势明显的药品。国内外的名牌药品都可能成为被假冒的对象,西安杨森、地奥集团、修正药业的名牌药品均是“造假”的热门对象。
假药的违法销售方式也可谓是大胆而隐秘,常见的违法销售方式有下列两种:
一是通过合法流通渠道售假。从药品的购进渠道看,假劣药品有很大一部分是从所谓的药品代理商或者厂家业务员手中购进的,这些业务员通过某些订货会、产品展示会获取看似完整、合法的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然后带着这些资料通过药品批发企业“过票”或直接到各级医疗机构或各个药品零售网点推销。
二是通过互联网售假或邮售假药。制售者假冒合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夸大和编造虚假的药品疗效信息销售假药,且日渐猖獗。目前国家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只有11家,其他网站均为非法销售;邮售的假药多为消喘类、治疗风湿类假药,如假平息散、咳喘灵、复方关节炎胶囊、风湿活络丹等。河南省濮阳市的台前县即是全国著名的“台前假药”邮售地。
上述违法销售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或欺骗性,由于现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对这些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不少假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入了医药流通市场或患者手中。
假药的类型、查验顺序和判定原则
一、假药的类型
在已施行的药品监管法规当中,有5个法规直接制定有界定和查处假药的条款,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其中《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最基本的判定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是最基本的处罚条款。
对当前医药市场上常见假药的违法情形进行分析、整理、归类,可将其分别归并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应的判定款项之中: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
1、所含成份名不副实的药品。
2、擅自添加了非法定标准成份或减少了法定标准之中的某个组成成份的药品。如添加了过期失效的四环素的“梅花K黄柏胶囊”。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
(三)、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用与高价药品外观性状类似的低价药品冒充的高价药品,如以“复方咳必清片”假冒“麦迪霉素片”,以“注射用青霉素钠”假冒“注射用头孢唑啉钠”。
(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禁止使用的药品。
2、被淘汰的药品。
(五)、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1、无药品批准文号或伪造药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
2、违法擅自委托或者违法接受委托而生产的药品。少数不法分子违法委托或者擅自接受委托而非法生产的药品。
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配制的制剂。
4、违规仿制生产的、属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药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已发布中药品种保护公告共61期。保护分为2级,1级保护期有10年、20年、30年之分,2级保护期为7年)。
(六)、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无《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的进口药品。&&&&&&
(七)、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1、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即销售的国家局规定实施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
2、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而未检验、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即销售的进口药品。
(八)、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九)、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擅自篡改或增加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内容的药品。
综上所述,只要被检药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监管条款,即为“非法的”,都可判定其为“假药”。实际上,一种假药常常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药品监管法规条款。因假药的违法情形不同,判定假药可依据的法规条款也各不相同,其中:
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经法定检验不能检测查出,只有直接依据体现药品“身份不合法”的法规条款才能判定的假药,属于“违规型假药”。
内在质量不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只有经法定检验查出并直接依据体现药品“成份不合法”的法规条款才能判定的假药,属于“成份型假药”。
内在质量不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既能依据体现药品“身份不合法”的法规条款,也能经法定检验查出并依据体现药品“成份不合法”的法规条款判定的假药,属于“混合型假药”。
在上述归纳的10类16种情形假药中,有4种情形的假药属于“成份型假药”,有12种情形的假药属于“违规型假药”。目前医药市场上出现的所有假药,都可归并在“成份型假药”、“违规型假药”、“混合型假药”三个类型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目前在医药市场上存在的比例要远远大于“成份型假药”,在全国各地查出的假药之中,有80%以上属于“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
二、假药的查验顺序和判定原则
查验和判定被检药品的真假,必定依据上述相关的药品监管法规条款,亦即药品的真假完全体现在其是否具有必备的“合法性”上。而且,药品“合法性”的体现是有顺序的。
药品“合法性”的体现顺序是:
首先,体现在生产药品的企业或该药品的生产、经营具有法定的资格上,即“资格合法”或“身份合法”。 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生产批件》、《制剂批准配制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批件》、《药品批生产记录》等;
其次,体现在药品含有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的组成成分上,即“成份合法”。 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
上述药品“合法性”的体现说明,药品须全方位地符合多层次、多类别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在药品包装盒、说明书上标示的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药品编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以及相关书证如《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批生产记录》等,应属于这些药品监管法规条款所蕴含的“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
由三个类型假药各自的含义可知,通过药检所检验只能检测出“成份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而“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不须经过复杂耗时的药检所检测,仅需直接通过较为便捷的“身份核查”也能被判定为假药。对于“违规型假药”,若单纯经过药检所检测很可能被误判为合格药品。因此,为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判、错判的机率,使查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检查药品真假时,应当选择最合理的查验顺序,确立最合规的判定原则。
药品真伪的查验顺序:在检查被检药品的真伪时,应按照能体现其“合法性”的顺序来查验,首先查验生产被检药品的企业或被检药品的生产或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其次查验被检药品是否含有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的组成成分。
假药的判定原则:在判定被检药品为“假药”时,应按照能体现其“合法性”的顺序选择所应依据的药品监管法规条款,并应遵循“否定优先”的原则,即如果依据某一条法规条款或某一项检测项目便能判定被检药品为假药,那么即使其符合其他法规条款或检测项目,也应依据能够确证的条款或项目将被检药品定性为假药。
依照上述查验顺序和判定原则辨识药品的真伪,能充分利用“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可依据证明其“身份不合法”的监管条款直接判定的捷径。当遇见质量可疑药品时,不须首先将其送至药检所检验,可先通过简捷的“身份核查”的方法,就能直接查验出占假药大多数的“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最后再采用药检所检验的方法,检测出“成份型假药”。
鉴别药品真伪的基本方法
药品监管人员常用的稽查假药的方式是,“抽检”质量可疑的药品到药检所,由药检所依照相关的法定检验标准进行成分检测,然后依据检测结果判定和查处其中“成分不合法”的假药。这是分辨药品真伪的基本方法之一,即“成份检测法”。
由于假药存在“成份型假药”、“违规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三个类型,很显然,若单纯依靠法定检验的结果来判定和查处假药,就很可能漏判,甚至出现错判。案如:
案例一:笔者查见一批外包装盒较粗糙的“多潘立酮片(吗丁啉)”(标示西安杨森公司生产,批号),其外观质感明显不同于西安杨森公司产品的“整体感观”。经寄样与标示生产企业核查,结果标示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药监部门回复系假冒产品。同时又“送检”到市药检所检验,结果【鉴别】项呈正反应。核查结论与检验结果相矛盾,按照判定假药“否定优先”的原则,应当采信标示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的核查结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该批“多潘立酮片”为假药。
案例二:笔者查见一批“注射用奥美拉唑(洛赛克)”(标示无锡阿斯利康制药公司生产,批号ck5825)的外包装盒边缘裁切不整齐,有的留有毛边,粘接处有露胶,明显不同于无锡阿斯利康制药公司产品的“整体感观”。经寄样与标示生产企业和所在地药监部门的核查,结果证实标示生产企业从未生产过该批次“洛赛克注射用奥美拉唑”。该批质量可疑药品经药检所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检测出法定成份的含量为92%(国家药品标准含量应为95%以上)。核查结论与检验结果也不一致,按照判定假药“否定优先”的原则,也应采信标示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的核查结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该批“注射用奥美拉唑”是假药。
上述案例说明,单独依靠法定检验结果来判定药品真伪具有明显局限性。若按照法定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案例一的假冒“多潘立酮片”会因符合法定检验标准而被错误地判定为合格药品,使违法制售假药行为得以逃脱;案例二的“注射用奥美拉唑”检测结果仅是含量不符合法定标准,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则会判定其为劣药。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判定。
由此看来,药品查假人员必须灵活运用“成份检测法”、“身份核查法”和“性状勘验法”三种方法,才能更为准确、快捷地鉴别药品的真伪。
一、成份检测法
“成份检测法”是依据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对药品所含内在成份进行测定,并根据其检验结果来判定药品真伪的方法。此法为法定检验方法,判断药品真伪的指标精确、恒定。若被检药品《药品检验报告书》中的【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或被检出添加了其他非法成份,如在中成药中添加了化学药品,就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将其判定为假药。
“成份检测法”具有“法定性”,而且专业技术条件要求很高,在基层有一定的适用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药品进行法定检验必须具有较高的软硬件条件,县区级稽查人员无法直接运用。
目前,我国只有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才设有药检机构,县区级药监部门要通过法定检验鉴别药品真伪,只能送地市级以上药检机构。而法定检验又必须借助众多的专业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周期长,出结果较慢,不利于假药的及时发现和查处。
2、地市级药检所检验范围的局限性降低了基层查假人员抽检的“靶向性”。
首先,由于地市级药检所不具备检测进口药品、生物制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中成药及某些贵细中药材的检验资格,对这些类别药品的监测“有想法、没办法”,抽检时只能避开对其抽样检查。因此,这些类别假药一旦流入基层市场,便失去有效的检验监督,成为检测监督盲区,此类假药的发生比率因而不断攀升。
其次,在基层药监部门实际的查假抽样工作中,对于贵重药品,往往是“价高难抽、想抽不够、抽了难检”,监督性抽检的多为低价的药品,而假药恰恰多是高价药品,抽检“靶向性”大大降低。又由于成份检测需用检品的法定抽样量较大,使得“成份检测法”无法检验低于法定抽样量的“疑似假药”。
3、只能检验出“成份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
法定标准决定药检所只能通过对药物本身理化性质的检验来判断药品的真伪。由假药三个类型的定义可知,“成份检测法”只能检验出无法定成份的“成份型假药”和“混合型假药”,而无法检验出“违规型假药”,如相关检验项目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假冒药品。
从目前实际查出假药的类型比例来看,通过“成份检测法”查出的“成分型假药”是较少的,即使是各级药监部门每期“药品质量公告”上公告的假药品种,多数也属于“违规型假药”或“混合型假药”。
二、身份核查法
“身份核查法”是通过直接核查被检药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及相关书证上“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的“真实性”,包括核对被检药品的包装特征、防伪标识、流通数量等是否与合法药品生产厂家的《药品批生产纪录》、产品留样相吻合,并依据相关的监管法规条款判定被检药品真伪的方法。通过“身份核查法”可直接判定的假药属于“违规型假药”或“混合型假药”。
(一)身份核查的方式
身份核查多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公文核查。即通过向相关药监部门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协查函”来核查假药。这是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质管部门最常用和最常见的查假方法。查假者若对被检药品的任何一项身份证明要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都可以采用“公文核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协查函”应符合公文规范,要阐明需核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必要时还应同时附寄被检药品样品、相关书证或其复印件。&&&&
2、网络核查。又称“电子核查”,即通过互联网查询被检药品“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的“真实性”。 目前,稽查假药已进入信息稽查时代,通过网络核查假药是当前最便捷、最常用的查假方法之一。
网络核查一般多利用以下网站来查询:
(1)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目前国家局数据库的内容已经相当全面,自日起,所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内容都可在网上查询。通过国家局网站的“基础数据查询”窗口,可以直接核对被检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药品编码、注册证号、剂型、规格”等七项与“合法性”相关证明要素的“真实性”。例如,标示为“贵州省健卫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风湿胶囊”,在国家局网站的数据库上进行“电子核查”,结果无该药厂的所有“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又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公文核查”,发现根本无此药品生产企业,该药纯属“杜撰假药”;再如,标示为“洛阳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强根王”, 市场上发现有两种剂型,一种胶囊,一种片剂,经比较发现二个品种竟然使用了同一个批准文号,这显然与我国药品的批准文号的使用制度不符。按照相关法规,不同品种、不同剂型的药品,是必须具有各自的批准文号的。后经查实,该公司无此类产品,也属“杜撰假药”。
(2)利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通过被检药品标示生产单位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可以核查到有关被检药品“包装、说明书”等更为具体的相关情况,认真对比查验这些内容,也可核查出一些假药。例如:对一批标示为吉林某药厂生产的“赖氨酸磷酸氢钙片”,在国家局网站数据库进行“电子核查”,显示其为合法企业生产,而在吉林省药监局网站上核查该药品说明书的备案后发现,其说明书上将“适应症”变成了“适应症和适应人群”,经进一步“公文核查”,确定其为假冒药品。
(3)利用专业药品查假网站查询。常见的专业查假网站有全国药品打假信息协作网(http://www.315jj.com/)、全国药品联合打假维权协作网(http://www.yp315.com/)、药品快检推广中心(http://www.kj315.com/)、药鉴网(http://www.yaojianwang.com/)、查药网(http://www.fdaedu.cn/)等。这些网站不仅可以用于核查被检药品,还能从中了解到最新的查假信息。
(4)利用药品生产企业网站查询。通过搜索被检药品标示的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即可直接登陆到生产厂家的专设网站上查询。一般情况下,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网站载有产品图片、企业联系电话等详尽的生产信息,可直接在网上对比查验被检药品包装的性状和标示内容,并可进一步与厂家查验标示“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的“真实性”。通过这种方式查验假冒药品更为有效。
(5)利用搜索引擎查询。利用“因特网”这一方便快捷的工具,可最大限度地获知各地有关假药查处的报道,了解已查出假药的鉴别要点、产销信息。在官方网站查不到被检药品的相关内容时,还可充分利用搜索引擎这一强大的搜索工具来查询。目前最常用、功能最强大的搜索引擎有百度(www.baidu.com)、谷歌(www.google.com)等,若使用联合搜索效果会更好。核查时,只需在这些网站的搜索栏中输入被检药品名称+假药、标示厂家名称+假药、标注生产批号+假药等,就可了解到是否有其他地区查处过被检药品。
3、电话核查。“电话核查”即通过电话联系,直接与被检药品产地的监督监督检验机构或经营单位核对被检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检验报告书等七项与“合法性”相关证明要素的“真实性”,必要时还可通过传真、视频方式,对药品本身及其包装的外观性状进行对比查验。
“电话核查”一般多用来直接向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质管部门,核对被检药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外观特征等在网站上查询不到的内容。与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电话核查”结果多精确而快捷,常可神速地查实“疑似假药”的真伪。当查假者的合法身份得到确认后,有的名牌药品生产企业还会主动告知所产药品的防伪暗记等方面详情。应注意收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电话:
北京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付海:
深圳三九医药公司质量管理部:9-3582
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刘毅:
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管部,吴颖如:
河南宛西制药法律事务部:8
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强:
四川蜀中药业售后部(主管质量):
云南白药集团打假办,王嘉雄: ,&&
东盛启东盖天力公司质量部:
吉林修正药业质量部: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博:&&
桂林三金药业质检部:陈小姐:
吉林通化公司质量部: 韩总:
武汉健民制药厂质量部,余总(负责人):027-&&&&&&&&&&&&&&&&&&
西安杨森公司质量部,王小娥:029-0,029-(传真)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魏亚钧:
无锡阿斯利康质量部,黄静: 0-00068
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黄美兰:
天津华津制药厂(达美康)质量部:林工程师:022-2-
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质量部,孙兰香: 、8901539
被检药品经“网络或电话核查”,如果其有任何一项身份证明要素与核查结果不符,就很可能是假药,应立即暂停使用被检药品,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药标核查”、“公文核查”或采用“成份检测法”进行法定检验,以确定其真伪。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因特网或电话查询到的信息仅可供参考,还须经当地药监部门和相关单位核查确认后,才能作为判定依据。
4、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和《国家局药品标准》) 核查,又称“药标核查”。多用其直接核查被检药品标示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法定内容。目前常见的作虚假广告的药品,多属于违法篡改或扩大了药品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继而扩大宣传的假药。对作虚假广告的药品,可直接查阅《中国药典》、《国家局药品标准》及《国家局药品标准修订批件》,核对被检药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等法定内容。若被检药品所标示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法定范围,则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直接判定其为假药。&&&& 药品生产厂家擅自篡改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但只要依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认真查看随处可见的药品广告,尤其是在小刊小报、传单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虚假宣传者,进一步通过“药标核查”,就可简捷地查实这类假药。因此,顺藤摸瓜,查假跟着广告走、查验广告药也是发现假药的便捷有效方法之一。
(二)“身份核查法”的运用
“身份核查法”是简便且易掌握的查假方法,运用得当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查假效果,常用于核查四类假药:
1、核查“杜撰假药”或“套号假药”。“杜撰假药”即通用名称、生产企业或批准文号根本不存在的,或盗用正规药品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所生产的假药。其中盗用正规药品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所生产的假药又被称为“套号假药”,是目前在药品零售企业较常见的一类假药。如我局查处“降糖宁胶囊(百味扶胰)”、“锁阳固精丸”、“全鹿丸”和“补肾丸”等假药,均为盗用合法生产厂家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套号假药”。
“杜撰假药”或“套号假药”的制售者为给假药披上合法外衣,往往要为伪制的假药物色一个合法的药品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这类假药的外包装上看似印有合法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甚至在国家药监局网站的基础数据库上可以查询到一些“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但这些“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是虚假的,多张冠李戴、相互矛盾。
“杜撰假药”或“套号假药”的外观共同特点是:
(1)包装华丽,名称新特。此类假药包装印刷精美,多为大盒包装,包装盒上标示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不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相关规定,通用名称显著弱化或者不印刷,商品名称标示得较醒目,价格高昂且数字“吉祥”(66元、88元、128元等),常附有赠品。
(2)夸大功能主治和适应症。产品多为壮阳补肾类、降糖类、风湿类、妇科类、治疗性传播疾病及前列腺疾病的药物,剂型多为胶囊剂或丸剂,功能与主治离奇夸大,并以祖传或宫廷秘方、国家专利、少数民族特有或某研究院研制为幌子来迷惑消费者。说明书大多不符合国家局24号令规定,有的未注明说明书的核准日期或修改日期,或未标注该药品的不良反应等等;壮阳补肾类说明书多有荒诞淫秽的表述,药品名称带有色情色彩,如“浪滔天”(男宝胶囊)、“舒龙根”、“比尔坚”等药品。
“杜撰假中成药”或“套号假中成药”常违法添加了其他化学成分。
(3)标示的产地较集中。制假者为了增加药监部门协查的难度,常将标示产地选定在吉林、云南、青海、陕西、西藏、内蒙等边远省份,标示的厂址和电话区号常常“南辕北辙”,有的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为小灵通的号码。
(4)营销方式或供货渠道与一般常用药品有所不同。售假者多自称是生产厂家的正规销售人员、“销售代理”或“厂家业务员”,都持有全套伪造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般直接到各药品经营网点推销或租用药店柜台专柜销售,以“天女散花”、空盒陈列等方式逃避监管。
通过外观性状辨识“杜撰假药”或“套号假药”,一方面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核查”,初步核查被检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规格等四项内容的是否真实,是否张冠李戴。若有不相符者,则须进一步通过“公文核查”确认;另一方面可采用 “药标核查”,通过查阅国家药品标准,核对被检药品的“功能主治”等内容的方式来确认。例如,制假者在假药“六味地黄丸”的说明书中,在法定“滋阴补肾”功能主治的基础上,擅自增加了“治疗阳痿和糖尿病”的功能主治。
例如: 一位“厂家业务员”在某药店直销“胃葆灵片”(标示云南永德药业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该药品外包装华丽,宣称药效神奇。笔者采用“网络核查”的方式,通过国家局网站的“基础数据查询”窗口,很快检索核对出其“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都是虚构的。经查验证实,该“胃葆灵片”标示的批准文号实为云南楚雄万鹤鸣药业公司“追风丸”的批准文号,显然是盗用批准文号的“杜撰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可轻易判定这批“胃葆灵片”是假药。
2、核查假冒“藏药”、“蒙药”。假冒的“藏药”、“蒙药”标示的产地十分偏远,是较难通过“协查”确认的一类假药。因其伪制的主要手段是盗用药品批准文号,故在稽查“藏药”、“蒙药”时,应侧重查验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真伪。
假冒的“藏药”、“蒙药”盗用药品批准文号的主要方式有四种:
(1)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数据库中未涵盖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数据的特点,故意使用旧的地方药品批准文号,让人无从查起。
(2)盗用合法企业未生产的药品的批准文号。如假冒内蒙古蒙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风湿丸”,虽然其使用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确为该企业所有,但该企业在取得批准文号后从未生产过该药。因此,市场上出现的所有标示该公司生产的“金风湿丸”无疑都是假药。
(3)编造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如标示为青海卓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藏圣丹”,使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F”,“64”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而非青海省。很显然,这是一批“杜撰假药”。
(4)将合法企业的批准文号“张冠李戴”。如标示为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公司生产的“藏王前列通”,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该批准文号实为该企业另一产品——“十三味菥蓂丸”的批准文号。
上述除第一种情形以外,其它均通过查验国家药监局网站上的“基础数据查询”窗口,被直接查知为假药。应注意,多数“杜撰假药”标示的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不相吻合,而对“全盘”盗用药品名称、企业名称、药品批准文号者,应采用“公文核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3、核查假冒药品。核查假冒药品。由于目前许多假冒药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经“成份检测”无法被发现,属于典型的“违规型假药”,而运用便捷的身份核查方式则可准确地查出。因而“身份核查法”就成为查验假冒药品不可或缺的有效方法。
4、核查假生物制品和假进口药品。造假者伪制假人血白蛋白、狂犬疫苗和人血丙种球蛋白等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伪制假坐骨神经痛丸、脑活素、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等实行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多采取伪造同批号《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欺骗手段,以使假药能“合法”进入流通渠道。对此,一般采用“网络核查”方式,通过“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nicpbp.org.cn)的“批批检批签发”或“进口报告书”窗口,检索查验被检生物制品同批号《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或被检进口药品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否真实,就可初步分辨其真假。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生物制品的管理有如下规定:
(1)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2)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3)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全国只有中检所、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8家检验所可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任务,有权签署合格证的只有14个人,分别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赵明、方颖;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潘维芳、王依婷;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季绿江;甘肃省药品检验所徐培元、赵建邦;四川省药品检验所袁军、黄瑛、张向崇;湖北省药品检验所陈维信;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谢志洁、陈浩桉。在查验《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真实性时,应注意核对相关的内容是否相符。
&& 三、性状勘验法
“性状勘验法”是指采用眼看、手摸、鼻闻、口尝、耳听等简便方式,查寻被检药品异常外观性状以初步判断药品真伪的方法。“性状勘验法”最基本的技术依据是比较法,它是建立在真品与假品对照比较基础上的一种方法,因而有必要多了解、熟悉各种药品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外观,查验被检药品真伪时应尽可能找到真品与之对照比较,认真查寻与真品的包装外观和药品本身外观的异同。对查验出可疑性状的被检药品,应确定为需进一步核查的“疑似假药”。
(一)“性状勘验法”的外观查验重点
药品的外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药品除本身以外的其它物品外观,包括内外包装、说明书、标签的质量和内容等;二是指药品本身的外观及其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
查验被检药品的外观,首先要全面地了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和内容书写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其次应尽可能地事先掌握被检药品的真伪鉴别要点。查看时可由外及里,力求仔细全面,一方面要注重审核被检药品包装、说明书、标签上标示的内容是否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符合,另一面要注重与正品对比查验各部位的性状特征,尤其是正品难以被假冒或易被造假者忽视的性状特征,如对包装上“批号”的观察,应详查字体、间距、痕迹、色泽等诸多方面的细小特征。
在对被检药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验收时,应重点查看被检药品外观的以下八个方面:
1、外包装盒:正规药品生产企业包装药品所选用的包装材质质量较好,具有一定的柔韧性,裁切边缘圆整光滑,无毛边毛茬现象,粘贴多为机器操作,胶痕平整均匀且居中,粘贴牢固,涂胶均匀,无露胶现象,舌口折痕明显平直,棱线细而直等。而造假者所选用的包装材料多为非正规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药品包装材料,材质一般质量较差,脆性大,裁切边缘粗糙有毛茬,粘贴多为手工操作,胶痕宽窄不均匀且靠外侧,易脱开,多有露胶,纸盒无折痕或折痕不平直等。
目前大多数药品包装盒上都有烫金套色图案。正品生产企业多采用复合式印刷技术,套色清晰,线条光洁,轮廓分明,颜色过渡自然柔和,不花不糊;造假者多采用较简单印刷工艺,套色暗淡,图案多有胶痕、污迹、重叠、错位、越轨等现象,颜色过渡不自然,大面积的套色中常有飞白(白斑)。 例如,正品“洛赛克胶囊”包装盒右下角的套色块为深蓝色,色泽均匀,假药套色块颜色较淡,不纯正,并夹带有白色小漏点。
2、内包装:药品的内包装最常见的是内包装袋和铝塑板。
内包装袋多为塑料袋。假药的塑料袋印刷质量差,颜色较浅,多数糊版,封口粗糙,不规则,有的甚至无任何文字标识。
假药的铝塑板多见以下情形:
(1)批号。有的假药的铝塑板上没有批号或批号卡印模糊。
(2)直板或反弓板。因为生产工艺缘故,正规企业药品的铝塑板一般向泡罩一侧自然形成一定的弧度,俗称“曲板”,假药往往是直板或反弓板。如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北京降压0号”铝箔板应纵向弯曲,有横向暗纹,伪品则反之。
(3)文字说明。不少假药铝塑板背面没有品名、生产厂家、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等内容,它装到什么盒子里就成了什么药品,这是不可能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如假药“前列通胶囊”(标示四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等假药其铝塑板背面仅有“使用方法”、“用法:口服。”、“用量:按说明书服用。”几个字。
(4)铝塑板的切边整齐度和边缘粘合度。不少假药铝塑板边缘切割不齐,有毛刺,不平整,铝箔膜和塑板粘合不牢,表面有麻痕、沙眼。
3、说明书:自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局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说明书标示内容必须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相符合,应当注明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复方制剂、生物制品应注明成分)、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包括地址及联系电话)、产品批号等内容。项目应齐全,无缺漏项。如果是OTC药品,其说明书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功能主治内容印刷,不得擅自增加功能主治和适应证。假药说明书有的标示项目不全,有的标示的药品英文名、汉语拼音、结构式出现印制错误,有的标示的适应证超出核准范围,有的标示的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与正品生产厂家不相符。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造假者往往未注意到这一点,有相当一部分假药品的说明书未标示说明书核准日期。如标示为“贵州太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为的假“心脑联通胶囊”,其说明书中就未标示说明书的核准日期。
正规生产企业的说明书上还应标示有其销售部门的通讯联系电话。凡标示区号与产地不符,电话打不进或是空号等情况均应视为可疑药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假药说明书上标注的电话号码多见下列情形:
(1)移动电话。如假“乳疾康胶囊”(标示广西祥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留的是一部移动电话**。
(2)免费查询电话(无电码防伪标签)。如假“国研妇炎宁TM白带丸”(标示安庆汇达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没有厂部固定电话,却是“800-715-6***”。
(3)错位电话。如假“妇炎灵胶囊”,标示的生产企业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留的销售电话却为陕西省西安市的无线桌面机(大灵通)的电话:029-689*****。以上电话可以现场拨打,多半是空号。
(4)无联系电话。在当今信息时代,不在药品包装、说明书上标示联系电话是不可能的。
从说明书的制作质量上来看,正品说明书用纸专一,纸质纤维细腻柔韧、均匀,字体间距均匀、清晰,很小的字迹也很清晰,纸面光滑无裂纹,边缘无毛边,不易掉色、不易粉化。无错字、漏字、不规范的繁体字;假药说明书常用丝网印刷工艺,印字粗糙,小字或笔划多的字常模糊不清,有重影现象,个别笔划有裂纹或边缘有毛边,或在不应出现繁体字的地方使用繁体字,有的甚至出现错别字等。如假“云南白药胶囊”包装上标示的企业名称中的“云”字使用了繁体“云”字。
正品说明书多折叠均衡,折痕线条明显,不易抹去;假药说明书折痕大多较浅,折合方法及层数与正品不一致。如正品“吗丁啉片”说明书为均衡七折,假药为不均衡四折,且有旧折痕。
4、标签:《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药品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示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示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有效期、产品批号等四项内容。假药往往缺相,顾此失彼,有的只打印批号而未注明有效期或有效期计算错误等等。例如,标示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生产、批号为070708的假药“补肾助阳胶囊”,其内标签上未标示“规格”。
有效期计算错误是某些假药存在的明显破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如标示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801069的假冒“健胃消食片”,其说明书和内标签标示的有效期24个月,而包装盒打印的产品批号0801069,生产日期2008 /01 / 12.有效期至2009/ 10 ,有效期实为22个月,相互矛盾。
药品生产批号标注方式的一般规律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药品所标注的批号(机器压印的不在此列)与药品包装印刷一般非同工序完成,也即批号是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实际产量,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标注上去的。有些厂家使用电脑喷墨机标注批号,因其外观与印刷的效果十分接近,运用上述方法不易分辨。对此,有个分辨的小窍门:用刀片或橡皮等轻轻刮擦或用95%的乙醇棉球擦拭药品包装上的批号,能刮掉或擦掉的为非同工序印刷,不能刮掉或擦掉的为同工序印刷。
部分名牌药品生产厂家采用特殊技术标注生产批号,具有明显的防伪特征。常见的激光射码方式标注的批号,与印刷或电脑喷墨的效果相近,但批号是刻在药品包装盒上的,用手摸批号表面应有凹凸感,用放大镜观察,可见批号是由若干个刻在包装盒上的小坑组成的。如“宝宝一贴灵”、“斯达舒胶囊”的生产批号手摸凸凹感明显。
假药的批号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印刷版批号。被检药品包装上印制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凡是印刷版的,就应予以高度警惕。因为很少有企业可以在印刷其药品外包装时,就可以确定未来某天生产多少数量的药品。非法生产者在加工药品时,一般将药品批号与药品包装同工序印刷,通过“一气呵成”来减少程序,降低造假成本。一般来讲,非同工序印刷的批号是使用机械号码机或手工号码机标注的,与药品包装上印刷的文字差别较大,其笔画线条多不均匀、不圆滑,笔墨轻重不一或有断笔画现象,数字排列也不整齐。而与包装同工序印刷上的批号,笔画线条十分均匀,数字清晰,排列整齐,与药品包装上的其他文字有相同的纹理。
(2)钝压式批号。假药的批号压痕往往是钝压,批号冲压模糊不清。&&
(3)油墨糊版,模糊不清或易涂抹型批号。药品外包装材质如果是涂膜或压膜,就应该采用冲压式卡号或采用胶脂性油墨,这样才易于辨识,假药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采用普通印油。如假药“风湿消骨镇痛灵”(标示青岛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普通油墨卡印,手触摸可擦掉。
(4)模块式批号。如伪品“泌淋清胶囊”(标示贵州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其“批号、效期”周围有明显的模具压痕,也就是说,它的“批号、效期”用以小块整体模具冲压出来的,这绝对不是正规企业所为。
5、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药品通用名称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假药为突出药名,往往用红色、黄色等比较鲜艳的色泽来吸引人的目光,同时把表示剂型的“胶囊”、“片”、“丸”等印刷成小字体或色泽暗淡等。例如,标示为“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批号的假药“肠胃舒胶囊”,其包装盒上印制的药品通用名称“肠胃舒胶囊”就是红色大字体,非常醒目。
对于药品的商品名或者注册商标,《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二分之一。假药为突出其宣传的商品名或者商标,往往采用醒目的颜色和大字体,进而弱化药品通用名称或者不注明通用名称。例如,标示为“珠海星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80108、商品名为“前列康宝胶囊”、通用名称为“前列通瘀胶囊”的假药,标示“吉林省华侨联合企业制药厂”生产、商品名为“鹿顶丹”、通用名称为“三肾丸”的假药,它们包装上印制的商品名都非常突出和显著,而通用名称显著弱化,极不明显。
6、防伪标识:许多生产企业为防止假冒,在药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药品本身上设置了防伪标识。因这些标识采用的防伪技术具有很强的专属性,造假者难以获得原技术,常漏洞百出。只要认真依照防伪技术操作要求认真进行核对,就能及时地发现假药。如“利君沙片”用彩色光聚合物三维全息防伪标识,转换视角可见微标层与背景层相对位置在变动,标识一次性贴用,撕下必然损坏,假药撕下依然完好。
防伪标识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九大类型,在随后的章节里还将专门做详尽的介绍。药品包装上的防伪贴签是最常见的防伪标识,其形状特征应与生产企业声明的内容完全相符,否则很可能是假药。假药一般很少有防伪贴签,即便是有也是装饰品,质地塑膜的居多,纸质的少。
假药的防伪贴签大致分为:
(1)空白型。揭开后什么也没有,如某批假“阿胶”(标示石家庄市华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包装盒防伪贴签上无任何号码。
(2)不变型。揭开后防伪号码相同,如某批假“鹿角胶”(标示河南老君堂药业生产),所有的包装盒防伪贴签上的防伪号码均为2、5。
(3)基本不变型。如某批假“龟甲胶”(标示河南老君堂药业生产),05版的揭开包装盒防伪贴签后防伪号码前三组相同均为、7426,第四组为86XX。
(4)断码型。绝大部分假药的防伪贴签为此种类型,即揭开后,号码呈断裂状态,号码分别残留在防伪贴签和药品外包装上,无法查验。
对于防伪标识上印制的防伪电话,一般只要认真按要求拨打就能很快获知药品的真假。查询方法很简单:揭开代码标签,拨打当地的全国联网的兆信电码防伪电话或药品标签上公布的防伪电话号码,然后按照电话中的提示,输入相应位数的代码后,如果该药为正品,则系统会提示是正牌产品,否则会出现“号码有误,谨防假冒”等提示语。拨打防伪电话时应注意核查两个以上包装的防伪电话号码,若有重复的防伪号码,则该药很可能是假药。近来还查见有的制造假药者故弄玄虚,采取伪造防伪电话以开通防伪专线,或者在药品包装中夹带所谓“敬告用户”的通知等形式制售假药,表面上看似能证明药品的真实可靠,实则是贼喊捉贼。
7、药品本身:对药品本身的观察,可查阅《中国药典》等药品标准中,对所收载品种的性状,从色、味、嗅、溶解性等方面有详细的描述,仔细阅读,对照比较,掌握其化学成份、组方和理化性质,结合剂型特点,进而细致查验其色泽、气味等性状特征。
(1)颜色。除去包衣层或胶囊完,观察其片芯或内容物的颜色,若与药品标准不符时,则存在假劣嫌疑。如乙酰螺旋霉素片,片芯应显类白色或微黄色,当发现片芯为纯白色或夹杂少量棕、红色斑点时,即非常可疑。
(2)味道。通过口尝“疑似假药”内容物的味道以进一步确定其真假,也是查验假药的重要有效手段。多数抗生素类药品味道很苦,如红霉素片、氯霉素片、硫酸庆大霉素片等,除去糖衣后,若无苦味或仅微苫,则明显有问题;头孢氨苄胶囊的内容物应有较特别的甜味,若无味则是假冒品。再如“胃苏颗粒”组方中有陈皮、木香,打开包装应有浓烈挥发油气味。伪品无此气味而有焦糖味。
(3)嗅味及手感。阿莫西林胶囊、头孢氨苄胶囊的内容物均有微臭,手捻其粉末有粗涩感。当发现其无臭,用手捻感觉细滑时,多是假冒品。另外,依据《中国药典》“通则”要求,片剂应完整光滑,色泽均匀;胶囊剂应整洁,不得有粘连、变形或破裂现象,并无异臭。在发现片剂药品普遍不光滑或变形,胶囊外壳有凹陷或粘有粉末时,则应予以警觉。
(4)压痕和印字。对片剂、胶囊剂、针剂上的压痕和印字,更应仔细查看。正品片剂表面的压痕深浅适度、清晰,假药压痕不清;正品胶囊上印字规范清晰,不易脱落,假药的印字则易脱落;正品玻璃瓶、安瓿上印刷的字迹为机器印刷,不易擦掉,字迹清楚,药名的字体高度一致,笔划粗细均匀,多为长方形字体,标注容量、含量、批号的文字较小,油墨均匀一致;假药多为手工伪制,安瓿印字采用打字机将药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打印在蜡纸上,用油墨汁滚动安瓿而成,其药名与容量、含量、批号的字体一致,印字高度不一致,字体歪斜不整,字迹不清,油墨不匀。
8、整体感观。由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水平,尤其是包装的设计、制作水平和档次各不相同,在一定时期内有相对固定的外观特征和特有的“整体感观”。真药与假药的差异还体现在“整体感观”上,对比查验药品的“整体感观”也是发现“疑似假药”的重要手段。
一般多采用以下类比的方法查验药品的“整体感观”:
(1)不同商品名称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之间的比较。同一通用名的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所注内容应一致(涉及企业本身的名称、地址、邮编等除外)。
(2)同一企业不同品种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之间比较。同一企业在药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设计风格是很相似的。例如,正品西安杨森公司产品的批号数字常常大小不一,压痕深浅不同,假药批号数字大小相同,压痕深浅一致。
(3)同一企业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批号产品之间的比较。一般来说,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应该相同,颜色也应基本一致。
(4)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批号药品之间的比较。如反差太大,其中很可能就有假冒者。
(二)“性状勘验法”的运用要领
“性状勘验法”的关键,就是通过重点查验被检药品的上述八个方面,准确地捕获假药必然表现于外的性状“破绽”。而要能充分运用“性状勘验法”,在成千上万种被检药品中发现某一药品存在异常外观性状,还须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运用要领:
1、首先要广泛学习基本的药物知识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相关知识。不仅要掌握必要的药学专业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如包装工艺、材料材质、防伪技术及通用商品知识等。只有将这些知识和相关技能综合在一起,才能敏锐地查见假药的异常外观性状。
2、注重汇集和正确运用真伪药品鉴别要点。由于真假药品的生产在原料、设备、工艺、技术水平等诸多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其外观性状也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要尽量多收集不同厂家及其不同时段的正品或假药样品,习惯于经常研究、比较正品和假药样品,掌握正品的性状特征,找出不同版次包装或不同批次药品的性状特征及其差异,不断收集、归纳、总结真假药品外观对比鉴别要点。这样,查假自然就有了很强的针对性,假药的查出率必会有较大的提高。
在运用真伪药品鉴别要点来查验被检药品时,应注意其时效性。由于药品生产厂家在不断改换包装、防伪标识或暗记,造假者也在不断改变造假方式,改进造假工艺,因而正品或假药的性状特征是动态的、不恒定的,是有时效性的,要密切注意这些变化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要随着生产厂家包装的改变,及时地更新该药品的性状鉴别要点。
3、灵活运用“整体感观”查验假冒药品。名牌药品多有相对固定的“整体感观”,造假者一般很难伪制出有同样“整体感观”的假药。若某一被检名牌药品的外观与该名牌药品生产企业产品的“整体感观”不符,则很可能是假冒药品。因此,名牌药品的“整体感观”也可作为初步分辨该企业药品真伪的“经验标准”。若能准确了解和把握某品牌药品生产厂家产品特有的“整体感观”,就能知常达变地初步辨识该厂家所有系列产品的真伪了。如西安杨森制药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无锡阿斯利康制药公司、深圳南方制药厂等知名制药企业,其所生产的所有系列产品都各具其独特的“整体感观”。
4、及时收集和运用有关假药的查处信息。当前,查假已是信息稽查时代,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上,经常可以见到有关假药查处的资料和信息报道,要注意收集这些信息资料,尤其对周边省市的假药查处信息、本辖区主要药品来源地的假药信息,要重点收集、记录,定期整理,并保持信息的动态性、时效性。记录内容包括假药的品名、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数量、制售地点和手段、查处行政机关及查处结果等。在已是现代快速物流的今天,千里之外的假药完全有可能很快流入本地。把报道中涉及的假药品种作为防范和查验的重点,可缩小搜寻核查的范围,及时地查获假药。
(三)“性状勘验法”的操作程序
运用“性状勘验法”来初步辨识真伪药品,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事先要准备一些必要的鉴别工具,如放大镜、剪刀、镊子、打火机、便携式荧光灯等。
2、在对被检药品进行非破坏性检查时,应侧重对包装硬度、选用材质档次、防伪标识、印刷内容及其质量等方面情况的检查。
3、拆封被检药品的外包装、对外包装进行破坏性检查时,应侧重检查装箱单、合格证、抗震材料及内包装。
4、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进行破坏性检查时,应侧重对内塞、内膜、药瓶填充物等包装相关物进行检查。对其中的药品按剂型、药物组成成份及其原辅料的特性进行性状检查。
5、在进行性状检查时,还应核对其进货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验收纪录、《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为鉴别寻找佐证。
6、对经现场外观检查确认存在可疑之处的被检药品,须立即予以封存,暂停其流通使用,并从速进行相关身份核查或直接抽检。
(四)“性状勘验法”的实际运用
一般说来,只要能熟练把握“性状勘验法”的运用要领,准确掌握被检药品的真伪鉴别要点,按照性状勘验操作程序认真查验被检药品的外观,就能敏锐地查出被检药品异常的外观性状。被检药品若经“性状勘验”被查出了“异常性状”,就应被确定为“疑似假药”。发现“疑似假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以能在最短时间内确定假药为原则,迅速采取“网络或电话核查”、“药标核查”、“公文核查”或送药检所进行“成份检测”的措施,或两者同步进行,以争取发现假药的最佳时机。
例如,笔者在查验一批新版包装的“多潘立酮片(吗丁啉)”(批号:)的质量时,敏锐地发现其包装盒较软、粘接处有露胶,“整体感观”明显不同于西安杨森制药公司的产品特质。将其与同是新版包装的正品进行仔细对比,查见存在三方面差异:1、正品的小包装盒挺实,标示有生产信息一侧的封盖背面无字迹凸出。而该批药品的小包装盒较软,标示有生产信息一侧的封盖背面有明显字迹凸出;2、正品的说明书有七道整齐的折痕。该批药品的说明书只有三道折痕;3、正品铝塑板呈纵向弯曲。该批药品铝塑板为横向弯曲。
于是,笔者将其确定为“疑似假药”,首先采用“电话核查”的方式,立刻与西安杨森制药公司“打假办”核对其“生产批号”的真实性。厂家很快在电话中告知并随即用公文函复:从未生产过批号为的“多潘立酮片”,系假冒产品。同时,该药店又将该批“多潘立酮片”送交汉中市药检所进行“成份检测”,结果【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有效成份含量为零。很显然,此批假冒“多潘立酮片”为“混合型假药”。按照“假药的判定原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直接判定其为假药。若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则明显不及按“非法生产的假药”判定快捷。
上述实例说明,“性状勘验法”是一种便捷、实用且很有效的查假方法。若充分运用它,即可便捷地发现假药。需要说明的是,“性状勘验法”属于“经验鉴别”的范畴,只能作为“身份核查法”和“成份检测法”的辅助,用其提高“身份核查法”和“成份检测法”的“靶向性”,不能单独用其判定药品的真伪。被检药品若经性状勘验查出存在“异常性状”,只能说明该药品很可能是假药,决不能单纯依据“异常性状”来判定该药就是假药。
“成份检测法”、“身份核查法”和“性状勘验法”三大鉴别药品真伪的基本方法各有所长,运用时应力求扬长避短,灵活地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用。在查验被检药品真伪时,应当结合假药的制售新特点,紧密联系相关的药品监管法规条款,依照药品真假的查验顺序,首先运用“性状勘验法”查寻被检药品有无“异常外观”,再进一步运用“身份核查法”有针对性地核查其“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的“真实性”,最后运用“成份检测法”对其进行法定成分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查出“违规型假药”、“混合型假药”和“成份型假药”,避免任何假药成为漏网之鱼。
“性状勘验法”和“身份核查法”都是通过直接查验外观来辨识药品真伪,且常紧密结合起来使用,故又将两者并称为“药品真伪外观鉴别法”。运用“药品真伪外观鉴别法”查假效率较高,可操作性强,简便实用,很适宜于广大基层药监稽查人员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在辨识药品真伪时使用。
假冒药品性状快捷核查法
假冒药品是不法分子盗用名牌药品生产厂家的名义而非法加工生产的一类特定的假药。它既是目前在医药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一类假药,也是隐蔽性很强、较难被发现的一类假药。
一、名牌药品的特点
名牌药品是药品生产企业严格遵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按照高质量标准生产并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的一类药品。
1、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都较高。名牌药品多具有很高的内在质量,而且,一些检测项目的数据指标还优于国家药品检测标准,产品的批生产纪录、产品留样规范而真实。
2、名牌药品包装的质量档次也较高。产品包装的各部位设计、制作多精致考究,通常有较恒定的外观性状特质或“整体感观”。
3、名牌药品多设有防伪标识。由于名牌药品常常被假冒,名牌药品生产企业都被迫加入到药品查假打假和维权保优的行列中,为查处标示为本企业生产的假冒药品而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有的企业在内部设有专门的打假维权机构,绝大多数企业为抵御产品被假冒和便于及时准确地识别假冒药品,在其产品包装上设置了难以仿制的防伪标识或不对外公开的识别暗记。
4、名牌药品产品价格较高,销量多很大。伪制名牌药品可快速取得丰厚的暴利,因此,常成为造假的对象。
二、假冒药品的特点
假冒药品是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投机取巧,通过“复制”名牌药品而生产的假药。
1、假冒药品的“外貌”与名牌药品十分相似。造假者为能取得真假药品难分彼此的伪装效果,首先会竭力仿制名牌药品的包装,一方面,从药品包装上标示的“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内容上来看,假药包装上所标示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肯定与名牌药品相同,而“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可能与名牌药品不同;另一方面,从药品包装的制作水平上来看,假药的伪制技术也已实现了现代化,有的全部采用电脑激光照排、彩色印刷等先进技术来“克隆”包装上的字体和图案,采用与正品来源一致的纸质材料制作包装盒和说明书,使得假冒药品的外包装几乎与真药一模一样。但假冒者的“外貌”是不可能与正品完全相同的,两者的外观性状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
2、假冒药品内在质量参差不齐。由于伪制水平不一,其内在质量各不相同,有的内在成份为零,有的超出了规定范围,有的符合法定药品检验标准,若经药检所检验,不但没有任何检测项目不合格,有的质量指标甚至还优于正品的检测结果,成为经得起药检所检验的“真药”。因此,若单纯依靠“成份检测法”来查验假药,会使有的假冒药品被错判为劣药或合格药品。
3、假冒药品属于“违规型假药”或“混合型假药”。假冒药品由于是非法生产的,无论伪制的内在质量如何,都必然属于“违规型假药”或“混合型假药”。
4、假冒药品的销售渠道日趋隐蔽,销售价格多较正品略低。如今假冒药品的销售方式已从以前的药贩子四处兜售,变为将假冒药品依附于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进行销售。购销渠道的合法化使得假冒药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购进的假冒药品多具有正规合法的购进票据,通过索证索票常无法查证为假药。又因多数假冒药品在使用后无严重的毒副作用或异常的不良反应,有的还疗效“确切”,难以被患者察觉,使得假冒药品被当作“真药”来经营和使用,从而形成了假冒药品制售的暗流。
三、 假冒药品的危害
制假者为牟取暴利制售假冒名牌药品,既严重危及广大公民的用药安全有效,也扰乱了医药市场的经济秩序,极大地侵害了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名牌药品生产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2010年7月,北京市药监局向公众曝光了1000多种全国各地查获的假药,国家假劣药品鉴别专家曹国营在现场介绍说,在已查获的3000多种假药中,知名厂商生产的药品被仿制的几率特别高,特别是经广告宣传家喻户晓的名牌药品。
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损失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直接的销售额和利润的损失。
2、是企业产品和信誉受到的损失。
3、是企业为了保护品牌,进行产品防伪、打假调查和诉讼而造成的损失。
四、假冒药品的核查方法
针对假冒药品的特点,在辨识被检名牌药品的真假时,更应认真依照“药品真伪的最佳查验顺序”来进行。
1、首先从查验被检名牌药品的外观性状入手,按照“性状勘验法”的操作程序,仔细全面地查看被检名牌药品外观性状的八个方面,尤其是要注重对比查验易出纰漏的细节、防伪标识、整体感观等方面有无异常于正品特质的可疑点。
2、若寻查出其存在异常的性状,则应视其为“疑似假药”,进一步直接采用“电话核查”、“公文核查”等便捷方式,与名牌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当地药监部门联系,侧重核查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防伪标识”等是否与该批名牌药品的“批生产记录”相符。
3、最好将被检名牌药品的样品寄给该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与该批产品的留样进行对比查验,就能及时准确地查出假冒者的纰漏或与正品的差异,使假冒药品暴露真相,继而可依据相关药品监管法规条款,判定其为“非法生产的”假药。
上述方法概括起来就是:“查验性状发现疑点,核查身份确定假药,依照法规处理假药”。这种将性状勘验与身份核查有机结合起来稽查假冒药品的方法,即“假冒药品的性状快捷核查法”。
五、“性状快捷核查法”的操作程序
1、确定检查重点。对被检名牌药品进行“性状勘验”,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检查常被假冒的品种或已掌握鉴别要点的品种,寻查异常的性状或与正品的性状差异。
2、查找外观“破绽”。将被查出异常性状的被检药品确定为“疑似假药”,抽样详查或与正品对比检查,找出更确切的、具有鉴别意义的“破绽”。
3、电话或公文核查。由于一些假冒药品标注的“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多与正品不一致,对于“疑似假药”,一般应先采用“电话核查”方式,与标示名牌药品生产单位核对包装上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防伪标识”。若不相符,厂家会很快告知其为“非本企业生产的”,并直接将经当地药监部门验证的公函寄过来,从而证实其“身份不合法”。若是相符的,再寄样进一步核查。
通过“公文核查”,将“协查函”及“疑似假药”样品用特快专递寄给名牌药品生产单位(质管部),请予核查。名牌药品生产单位收到样品后,会迅速地采取核对《药品批生产纪录》、查验包装特征或暗记、与留样产品对比、进行“成份检测”等方法,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本企业产品,并及时地将经当地药监部门验证的核查结果函复给查假者。
必要时也可直接将“疑似假药”送交药检所进行“成份检测”。
4、依法判定。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核查结果为“非本企业生产”的公函为书证,判定该被检名牌药品为“违规型假药”。
依照上述操作程序查验假冒药品,准确而快捷。例如,笔者在某药店检查药品质量时,敏锐地发觉名牌药品“斯皮仁诺胶囊”(批号为)外包装较粗糙,其外包装的“整体感观”明显异常于“西安杨森制药公司”的产品外观特质,经与正品仔细对比,查见存在三大不同点:一是包装盒折叠痕不清晰;二是批号打印痕为钝压;三是胶囊内容物颗粒大小不一。于是,将其视为“疑似假药”,立刻通过“电话核查”,首先与西安杨森制药公司“打假办”核对“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的“真实性”。在不到半个小时内,该公司就明确答复:经认真核对“批生产记录”后证实,本公司从未生产过批号为的“斯皮仁诺胶囊”。随后还用特快专递寄来经当地药监部门验证了核查结果的公函。很显然,这是一批是假冒药品。
依照假药的判定原则,执法人员未将“疑似假药”送至药检所检验,而是直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准确、快捷地判定该批“斯皮仁诺胶囊”为假药,从而及时准确地查处了该批正在流通销售的假药。
六、“性状快捷核查法”的特点
1、查假范围广。既能检查出不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假冒药品,也能核查出违反了相关药品监管法规的假冒药品。检查可轻易覆盖所有类别或剂型药品,不易形成查验盲区。
“性状快捷核查法”将异常性状与药品监管法规密切地联系起来,首先运用“性状勘验法”检查被检名牌药品的外观性状,对其中被查出的异常外观性状的“疑似假药”,直接采用“身份核查法”查验其“相关合法性证明要素”的“真实性”,并依据相关的药品监管法规判定被检药品的真伪。不论假冒药品的内在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检验标准,也不论假冒药品是何种类别或剂型,都可以运用“性状快捷核查法”及时准确地查验出来。
2、查假效率高。检查依据点多面宽,药品本身、包装盒、说明书、色泽、字体、痕迹等等,都可成为查获假冒药品的突破口。检查针对性强,假冒药品检出率高。
对于名牌药品真伪的辨识,从注重查假实效的角度出发,最便捷而更有效的稽查方法应是首先采用“性状快捷核查法”辨识真伪。若被检名牌药品若经“性状勘验法”被查出“异常性状”,再经“身份核查法”被确定为非法生产,就完全可以被直接判定为假药,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费时耗材的“成份检测”了。
3、操作方法简便。检查不使用复杂的专业检验仪器设备,核查速度快捷,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药品。检品用量较少或不消耗药品,能降低或完全避免经济损失。
4、查假成本低。核查假冒药品无“成份检测”费用开支,与标示生产厂家和所在地药监部门联系,打电话、发公函和寄样品,只需花几十元的邮电费,大大降低了核查费用。
七、运用“性状快捷核查法”的注意事项
1、必须坚持依法核查原则。通过检查被检药品外观性状发现的“破绽”,决不能作为确定其真伪直接依据,有“破绽”只能说明是假冒药品的可能性较大,而最后的判定证据必须是“公文核查”的结论或“成份检测”的结果。
2、要把握住适应范围。“性状快捷核查法”只适用于辨识造假者仿造著名生产厂家的名牌药品而非法生产的假冒药品,而用其无法稽查出名牌药品生产厂家自身所生产的不合格药品(若是假药则为“成份型假药”)。
3、须与“成份检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性状快捷核查法”与“成份检测法”用于辨识假冒药品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版”的药品,必须既能经得起法定技术标准的检验,又要在包装、标识等外观性状方面与该药品的《药品批生产记录》相吻合,对于药品真伪的判断,既不能认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药品就是真药”,更不能认为“无异常外观性状的药品就是合格药品”。因此,经“性状快捷核查法”检查“无异常”的药品不一定就不是假药,必要时还须对其进行“成份检测”。
4、注重与名牌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打假。目前,名牌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很强的品牌意识和打假维权意识,有的还在企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维权打假机构,一方面对于药监部门或药品经销使用单位的查询假药工作,都能积极主动协助并迅速回复核查结果;另一方面经常与相关药监部门联系打假,主动向药监部门及时提供准确的制售假冒药品动态信息,使得药监部门的查处假冒药品工作有的放矢,成效显著。2000年,著名的“北京双鹤药业公司”与当地药监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制假、售假和辨假信息,准确地查处了一起假冒名牌药品“北京降压0号”的大案,一次就收缴7893件假冒“北京降压0号”,货值高达2320余万元。
由此看来,药监部门与药品产、供、用单位联合开展打假,共建打假平台,是一条发现和查实假冒药品很有效的途径。通过向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了解相关药品的生产状况、防伪标识设置、销售价格与区域等方面信息,并与之建立起有效、快捷、长期的联系沟通机制,可大大增强辨识假冒药品的针对性,查验假冒药品常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性状快捷核查法操作简便,成本低,可大大降低假冒药品漏网的概率,是一条简捷而必要的辨识假冒药品途径,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品产、供、用单位,都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非法添加类假中成药外观鉴别
中成药的药效一般较为平稳、起效较慢,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生产,各厂家同类产品的药效差异不会很大。一些中成药生产企业为谋取暴利,置道德法律于不顾,为使其生产的中成药具有“显效”、“奇效”、“速效”,在中成药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法定组方以外的相应治疗类别的化学药品。胶囊剂和包衣片剂是最常见的添加剂型。据报道,目前造假者添加化学药品的手段更加高明,常利用现行药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对胶囊壳或包衣进行检测的可乘之机,将原来是在内容物中添加的做法,改为在胶囊壳或包衣中添加,以逃避监测。
一、添加危害
非法添加类假中成药多标示可用于治疗慢性病和疑难病症,由于违法添加化学药品是隐蔽的,在使用说明书上没有标注所添加化学成份,患者会因而误认为是“纯天然药品”,完全放心地长期使用或剂量不加控制地使用。这样极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不良反应,多会直接损害病人肝、肾功能,甚至可使人致伤、致残乃至死亡,给社会及消费者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对非法添加类假中成药更应当严加防范,坚决杜绝并严厉予以查处。
日和19日,新疆莎车县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示“广西平南制药厂”(批号081101)生产的“糖脂宁胶囊”药品后死亡。经新疆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苯脲”,每粒含量竟然达到12.3毫克。“格列苯脲”一粒的规格是2.5毫克,每天的总量是不超过15毫克。此批 "糖脂宁胶囊"说明书上要求一天服用3次,每次3粒,一天要服用9粒,算下来患者一天摄入的“格列苯脲”将高达110多毫克,是规定用量每天15毫克的7倍多。消费者若按说明书服用,则会迅速出现低血糖症状,直至危及生命。经广西药监局核查后认定,平南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这批“糖脂宁胶囊”是违法分子借助平南制药厂合法的“授权销售人”身份,偷梁换柱,私自在厂外非法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产品。
二、添加类型
非法添加类假中成药以降糖类、风湿类、壮阳补肾类药品为主,一般其所添加化学成份的药效与中成药标注的功能主治类型是一致的。
1、补肾类药品。此类中成药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即 “伟哥”成份)或“甲磺酸酚妥拉明”等化学药品。假药多在外包装上印有“速效型”“无效退款”等广告语,标示的主要成份以“××鞭”、“××肾”较为多见。市场上一些补肾类的保健食品中也多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
2、抗风湿类药品。此类假中成药擅自添加了“强地松、醋酸强地松、磷酸地塞米松、炎痛喜康、双氯灭痛”等抗炎镇痛药。风湿患者在服用假药后,症状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因而误认为假药的疗效好,但长期服用会造成药源性疾病。如标示为河南省台前县生产的“朱氏伸筋壮骨胶囊”,标示为中国濮东高效风湿定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效风湿定胶囊”等,都违法添加了抗炎镇痛药。
3、平喘类药品。正规治疗哮喘的中成药一般见效较慢,造假者为达到“速效”目的,多在中成药中添加了“醋酸泼尼松、氨茶碱、磺胺类”等化学药品。如通过邮政渠道寄售的假药“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居氏祖传秘方”等,都在中成药中添加了大量的氨茶碱和激素类药物。
4、抗菌消炎类药品。这类假药在中成药中非法添加了“四环素、甲硝唑、盐酸诺氟沙星、磺胺类”等抗生素或化学抗菌消炎药。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震惊全国的“梅花K”假药案。一些做虚假广告宣传、能根治前列腺疾病的中成药及保健品,也非法添加了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5、降糖类药品。治疗糖尿病的中成药见效缓慢,疗程较长,而添加了降糖类化学药品后,疗效迅速,若长期服用会引起严重的副作用。此类假药在中成药中非法添加“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等价格低廉的化学药品,以高出原价数倍的价格销售,并冠以“新特药”的名称。&&&&&&
6、催眠类药品。治疗失眠症的药品多为西药,品种不多,市场上出现的价格不菲的、能治疗失眠症中成药和保健品,多擅自添加了“安定、利眠宁、舒乐安定”等镇静类化学药品。
7、降压类药品。西药降压药的疗效迅速,但长期服用副作用大,患者希望能服用见效快、副作用小的中成药。造假者为迎合患者的这一需求,在具有降压作用的中成药中擅自添加“氢氯噻嗪、利血平、盐酸可乐定、硝苯地平”等常用的化学类降压药品。
三、外观辨识
不法分子为提高销量,一方面为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成药改头换面,重新设计、制作精致的外包装,肆意篡改药品说明书、标签的“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等内容,让患者误认为是安全的、高档次的新特药;另一方面通过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上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夸大疗效,扩大功能主治,以“过票”或“直销”等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互联网上高价销售。
辨识这类中成药的真假,可首先依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和内容书写要求》的相关规定,认真查对被检中成药的说明书、标签是否存在违规之处,标示内容是否与法定标准内容相符。若有,则应将其视为“疑似假药”。
虽然非法添加类中成药标示的功能主治不同,但其外观性状表现形式多呈现以下共性:
1、外包装多精美华丽,包装较大或采取组合包装。有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一般是与包装盒同工序印刷的,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喷码打印的。
2、价格畸高。组方中无贵重药材成分而只有价廉的普通药材成分的此类中成药,卖价竟然达数百元甚至上千元,价格远远高于同类药品。
3、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和内容书写要求》的相关规定,擅自扩大或篡改药品的功能主治范围。有的使用非中医关于证侯群的描述,如“能刺激性器官二次发育”等;有的甚至将化学药品说明书使用的“适应症”,移植到中成药的包装和说明书中,出现“功能主治”和“适应症”并存的异常现象;有的印有“最新技术”、“疗效最佳”、“当场试服见证效果”等绝对性语言。
4、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成药以胶囊剂、丸剂、片剂、合剂居多。其胶囊内容物、丸心、片心的颜色、气味、状态等,与该品种相应《药品标准》或药品说明书中描述的应具有性状特征不同。
四、判定方法
通过“性状勘验法”的查验,若查见被检中成药存在上述外观性状,就应将其视为违法添加了化学成分的“疑似假中成药”,并进一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1、首先,运用“网络核查”,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快捷地核查“疑似假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既要核查三者的真实性,也要核查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是否与其标示的批准文号相吻合。若经“网络核查”,其所标示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或者生产企业根本不存在,或盗用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批准文号,说明其很可能是“杜撰假药”,还应再与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进一步进行“公文核查”。若对方函复确认其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是盗用的,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直接将“疑似假药”判定为假药。
2、若经“网络核查”,“疑似假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都是真实的,则须进一步进行“药标核查”。首先,可直接查阅《中国药典》、《国家局药品标准》及《国家局药品标准修订批件》。经核对,若其标识的“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范围,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直接判定其为假药。
若标识的“功能主治”没有超出规定范围,就应进行“成份检测”,由药检所依据法定的特定检验标准对“疑似假中成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就能查实其中是否添加了化学药品。若查出添加了化学药品,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其为假药。
例如:一批标示“吉林省沈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宁胶囊”(批号为),经“性状勘验”和“身份核查”都未见异常,但经药检所检验,被查出添加了法定处方外的降糖化学药品“格列本脲”。显然,这批“降糖宁胶囊”应属“成份型假药”,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其为假药。
假冒进口药品外观鉴别
进口药品,是指非中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由于进口药品多质优价高,市场上也常出现假冒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药品的购销施行了专门的管理规定,因此,对于进口药品真伪的检查验收,除可依然采用“性状勘验法”查验外,更应紧密联系被检进口药品特有的相关监管法规条款,采用“身份核查法”分辨其真伪。
依照日起实施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还应同时提供“必要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被检进口药品必要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已抽样”)。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实行批签发的进口生物制品,须具有《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四、进口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具有《进口准许证》。
以上各类合法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被检进口药品”若无上述有效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即可判定为假药。
辨识进口药品的真假,一般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查看:
一、看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1、看包装。假冒进口药品一般分为走私进口和国内假冒生产两种情况。对偷逃关税的走私药品,可从资质证明文件上查找漏洞;对国产假冒品种,则应着力从药品包装上查找疑点。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外包装制作精致,印刷图案清晰、色彩均匀,表面光洁无污物,较难仿制。而假冒进口药品外包装是比照正品包装印制的,其色彩层次不清、发暗,包装盒质地软塌,盒底粘贴或有露胶。例如,正品“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的外包装图案色彩清晰明快,包装盒挺实,盒底粘贴整齐、干净;假冒“欧洲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瓶盖上印制的批号及代码字体样式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瓶签上字体颜色深浅与正品截然不同。&&&&
2、看标签。标签是鉴别真假进口药品的一个重要标识。一般假冒的进口药品标签质量差,有的套色不协调,字迹模糊,版面不协调,或生产批号的字迹走色浸润。例如,假冒进口药品“立止血”标签上药名、生产批号的字迹,用手轻微擦拭就能擦除,正品用力擦也无变化;假冒进口药品“黄道益活络油”(批号03611)的标签上的注册证号字母是直接印上的,正品内标签上注册证号的字母是后期打印上的。
3、看说明书。药品说明书也是确定进口假冒药品的重要佐证。一方面,可通过说明书纸张厚度、色泽差异查找假药的蛛丝马迹。另一方面,要认真核对说明书上印刷的内容,特别是检查药品英文名称、结构式、分子式是否存在差错。正品进口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好,质厚而硬,字迹清晰,排版均匀,有的说明书采用特制的水印纸印制,用手弹之,金属声音明显。假冒的进口药品所用的纸张质量差,字迹模糊,着色轻重不一,排列不齐,甚至有错别字。
通过查看被检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若存在异常的外观性状,就应将其确定为“疑似假药”,须进一步核查相关资质证明以确定真伪。
二、看进口药品的资质证明
不法分子为使假冒进口药品能名正言顺地混入合法的流通渠道,多同时伪制了该批进口药品必要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因此,在稽查假冒进口药品时,除可通过“性状勘验法”对被检进口药品的外观性状进行初步查验外,更快捷而有效的查验方式就是运用“身份核查法”,有针对性地核查被检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进口药品通关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相关书证是否是真实性的、有效性的。对于无必备的相关书证,或相关书证属伪造、篡改、失效者,即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其为假冒进口药品。
由于进口药品“备案”由口岸药监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由口岸药检所负责,故“公文核查”或“电话核查”《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已抽样”)等,须直接与被检进口药品相关证书上标示的口岸药监局和口岸药检所进行核查(《全国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讯录》和《全国口岸药品检验所通讯录》见附录)。也可登陆互联网,在“中国药品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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