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准入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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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准入标准初稿完成
  限制煤炭调入省发展现代煤化工  ⊙记者于祥明○编辑阮奇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关于规范煤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相关文件,将限制煤炭调入省发展现代煤化工。5月27日,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巡视员陈世海在&十二五&石化行业发展大会时透露,目前相关文件已经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很快就会发布。  煤化工各方面将获规范发展  记者注意到,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几乎所有煤化工领域内的细分行业都做出了严格限制。  根据《通知》,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都将被禁止。  据透露,根据通知的要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正在做煤化工产业政策的编制,以及煤化工煤炭深加工试点示范规划的编制,初稿已经拟定,正在内部讨论。  与《通知》不同的是,正在拟定的煤化工准入标准相关文件更加完善细化,对煤化工项目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很完整的规范。  例如,对示范装备的技术,如干粉煤气化(,)技术、大型甲烷化技术、大型合成氨技术等都有规范。此外,还对示范项目的能效和能耗也有要求,比如煤炭间接液化的能效要求在45%以上,而产品能耗要求在3.5亿吨标准煤以下。  &逢煤必化&现象严重  &考虑到技术装备、资源配套条件等因素,&十二五&时期我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布局煤化工产业,并且要限制煤炭调入省发展现代煤化工。&陈世海说。  据悉,随着煤化工产业发展变化,现在我国许多煤炭调出省(如山东、河南)已经成为煤炭调入省。山西、陕西、内蒙、宁夏、新疆等几个省区为调出省。  陈世海指出,&十一五&时期,我国一些煤化工试点示范项目取得了良好效果,如直接法煤制油和煤制烯烃等。然而,由于很多地方一哄而上,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包括煤化工项目重复建设、引进不成熟技术等风险和问题,而且如甲醇等传统煤化工产业也大多过剩。&他说。  事实上,记者也了解到,近两年煤化工发展势头过于凶猛,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现象严重,很多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煤化工,&逢煤必化&现象很严重。  正是注意到上述问题,当日中国石化(,)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南》也指出,&新型煤化工试点项目主要在煤炭资源丰富、水资源充足、环境容量大、运输条件较好的地区布点,限制煤炭调入省发展现代煤化工,并且防止甲醇、二甲醚产能盲目扩张,坚决淘汰落后甲醇、二甲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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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产业的关键中间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氟化工产业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日前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王泽国& 陈恺民&   电& 话:010-205569  传& 真:010-  E-mail:chenkm@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产业的关键中间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产业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配置,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包括含氟渣料、液体和气体,下同)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设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下同)。  (二)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三)虽然满足上述各种边界要求,但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除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不得新增氟化氢产能,鼓励这些企业向开发区搬迁或退出。  (四)禁止新建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高纯超净的电子行业用氟化氢产品除外);严禁新建、扩建非原料用氟化氢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提高氟资源利用率,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  (二)新建、改扩建氟化氢装置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应当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控,整个生产线应当建立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DCS等在线远程自控系统。  (三)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  (四)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氢氟酸应用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衡实际需要,就地以氟化氢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  三、节能降耗  (一)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连续72小时生产考核,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粉)(标准号YB/T 5217,氟化钙含量不低于97%)消耗不得高于2.25吨、综合水耗不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超过450千克标煤。  (二)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含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得低于90%、氟化钙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含量不得超过0.5%,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包括签订长期合同委托加工利用)以上。  (三)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四、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设施和资源化设施。  废渣排放应当达到GB 18599标准要求,废液排放应当达到GB 8978标准要求,废气排放应当达到GB 16297标准要求。  含氟石膏渣应当有效回收并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堆存、填埋。含氟石膏渣应当封闭存放,存放区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  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五、主要产品质量  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装置,氟化氢产品质量应当满足GB 7746《工业无水氟化氢》标准要求。  利用氟化氢生产的氢氟酸产品质量应当达到GB 7744《工业氢氟酸》标准或生产企业内控使用要求。  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和节能评估,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条件,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二)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氟骨病等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推进能量管理体系建设。  七、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许可、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生产许可等,应当依据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二)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氟化氢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萤石(粉)生产企业不得向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企业提供萤石(粉)产品;氟化氢生产企业不得向不符合萤石行业准入条件的萤石(粉)生产企业购买萤石(粉)产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氟化氢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氟化工产业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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