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刚结婚6个月的女孩座朋友的车一起出去旅游结果因车祸伤亡,关于车祸后车祸致人死亡赔偿偿包括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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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醉酒朋友 其出车祸后死亡女子赔了五万八
记者:晨迪
编辑:王晓勇
  车主袁某将小轿车借给醉酒的朋友,朋友驾驶轿车时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此后,死者家属将车主、货车驾驶人(同时是货车车主)、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日前,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袁某赔偿死者家属58041.47元。
  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 竟出车祸
  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好友。2015年11月的14日晚上,袁某下班后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钟某以及黄某,并直接将车钥匙交与黄某让他自行回家。凌晨两点半左右,黄某独自驾驶袁某的小轿车往敖平镇家中行驶,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出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于日将陈某、某运输公司、袁某及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43635元。
  出借车辆人有过错 法院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其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58041.47元。
  律师说法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袁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驾驶时,明知黄某与其丈夫钟某一起娱乐至凌晨两点,未对黄某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作必要审查便将车出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借车给醉酒的朋友 出了事故要担法律责任
太阳鸟时评车祸发生后,夫妻俩都说对方开的车 这是咋回事?_新浪新闻
  原标题:车祸发生后,夫妻俩都说对方开的车 这是咋回事?  商报记者 黄平
  重庆商报讯 渝北区一对夫妻参加聚会后开车回家,结果发生车祸,夫妻俩却为此吵了起来,妻子还举报称丈夫酒驾,希望民警重罚。这是怎么回事呢?
  10日晚11点40分左右,渝北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龙兴镇两江大道上发生一起单车事故。民警赶到后发现,一辆越野车冲上道路中央隔离带,车头、引擎盖、发动机严重损毁,几颗景观树被拦腰碾断。事故现场站着一对年轻男女,两人正大声吵骂。
  当民警询问谁是驾驶人时,女子非常激动,指着男子说:“是他开的车,他喝了酒开车,你们把他抓起来关起!”而男子满口酒气,告诉民警,称自己姓孙,女子是他的妻子,姓江,车是妻子开的。
  出了事故,夫妻俩居然起内讧互相责骂,都说是对方开的车,这其中定有隐情。民警将二人带回队部做进一步调查,并调取了监控录像。视频显示,当晚驾车的确为江女士,丈夫孙先生坐在副驾驶。
  原来,当晚孙先生应邀参加朋友聚会,在两路吃完饭后,一行人又到KTV去唱歌。晚11点左右,孙先生给妻子江女士打电话,让其从龙兴镇去两路接他。江女士到达KTV包房后,却看见丈夫与别的年轻女子有亲热动作,顿时怒火中烧。由于KTV包房里都是丈夫的朋友,江女士忍住了怒火,没有当场翻脸。在开车回家途中,江女士越想越生气,精力慢慢不集中了。行至两江大道时,因观察不当,车辆冲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撞断景观树,车子毁损严重,夫妻俩头部轻微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女士更加气愤,对着丈夫破口大骂,称其惹自己生气,导致车祸;孙先生也大骂妻子乱吃醋、乱开车。民警赶到后,江女士气还没消,便一口咬定丈夫酒驾。
  经过民警耐心教育,江女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是自己开的车。根据相关规定,江女士被扣分和罚款,还要承担绿化维修费。
  弃车扔钥匙装路人
  酒驾司机被识破
  商报记者 郑友
  重庆商报讯 9日晚,垫江县凤山隧道,面对设岗检查的民警,一酒驾男子竟锁车后弃车,假装路人。民警随后在地上发现了一把车钥匙,并在车内找到了驾驶证和身份证,照片上的人正是该男子。最终,该男子承认自己酒驾。
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过去20年尤其是最近10年,中国企业“走出去”成果丰硕,但失败的案例也不少,一些企业交付了昂贵的学费,有的更为此面临生存危机,还有一些中国工人,将生命永远留在异国他乡。为什么总是中国企业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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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希望索罗斯的预言是错误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包括我在内的每一个都会更好过一点,但问题是,种种的迹象表明,他像一只乌鸦一样总是能准确的预测灾难。如果人类真的再爆发一次危机的话,即使索罗斯去世,我相信他也会从棺材里爬出来,向人类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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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的赔偿问题:车祸死亡一般赔偿多少钱,如何索赔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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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后的赔偿问题:车祸死亡一般赔偿多少钱车祸赔偿的数额各不一样:第一,要看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第二,死者自己有无责任。第三,死者的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如果不考虑死者有责任的话,对方主要赔偿以下费用:丧葬费,为六个月的上年度人均工资。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的,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人均支配收入,赔偿20年;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20年。还可以要求赔偿死者亲属前来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二、车祸后的赔偿问题:车祸后如何索赔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4、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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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的赔偿问题:车祸赔偿标准是多少发生车祸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车祸赔偿标准如下: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当事人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务损失评估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财物损失,越早鉴定越有证明力,以便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如果时间久了,受害人身体或者财物受损害的情况就不那么好鉴定,并且容易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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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却出车祸
遭遇赔偿门案例
搭顺风车却出车祸 母女告司机索赔14万  搭顺风车是近年在北京等城市出现的一种新鲜事物,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汽油零售价又全面上调,使更多上班族暂时放弃买车计划,盯上搭顺风车这种新的交通方式。然而搭顺风车时出了车祸,司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昨天,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搭乘顺风车出车祸,受伤的杨女士母女将司机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事情原委  ■搭顺风车出车祸,受伤母女索赔14万  2005年7月16日,杨女士母女搭乘朋友李先生驾驶的“顺风车”。当这辆黑色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超速避让大货车不及致使车子失控,撞倒了十几米的护栏后,侧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沟里。杨女士和女儿都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经交通队鉴定,李先生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杨女士母女认为,李先生未尽到法定义务,没能及时抢救伤者并护送自己到医院就医。在自己被送进当地医院后,李先生也只承担了极少的先期医疗费用,同时向交警故意隐瞒杨女士母女的伤势,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只字不提。为此,杨女士母女将朋友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一分钱没收,出于热心才同意搭车  “一分钱路费没收,事情快过一年了,竟还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李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话语中多少有点委屈。李先生说,他此前不认识杨女士母女,他是经一位朋友介绍,才认识杨女士的。开始朋友只是告诉他杨女士母亲要搭车前往石家庄,后来杨女士和其女儿也要搭车前往石家庄。“认识她们不到1小时就出车祸了!”李先生说,出了车祸后,他及时给予救助,事后在医疗、生活上也都积极给予帮助。此后一直没有联系,事情过去快一年了,对方竟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  “我一分钱都没收她们的!”李先生说,既然是朋友介绍过来搭顺风车,他压根就没想到要收取费用,此前也有人搭过他的车也未收过费用。对于搭顺风车存在的风险,李先生说:“我想得更多的是去帮助别人,很少想到如何防着别人!”  “即使有了这场诉讼,也不会影响我以后与人方便的。”李先生说,以后如果再有人搭乘他的车,他还会乐意接受。“但车技还要提高,千万别出车祸!”李先生笑着对记者说。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原告杨女士,杨女士称此案进入诉讼不便接受采访。  专家说法  司机该不该承担责任  据了解,好意让他人搭乘,结果出车祸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与人方便的同时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  两位专家认为,司机一旦同意他人搭乘顺风车,不管是否收取费用,都必须承担搭乘人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因司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搭乘人受伤,司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大小,姜教授说,这种责任不能与出租司机出车祸所承担的责任等同,但司机收取了费用要比没收取费用所要承担的责任大一些。  如何减少纠纷,维护自身利益?余教授建议,搭车之前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可以将不必要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闻追访  搭车族:没想过出现意外怎么办  石女士住在亦庄金地格林小镇,因为有几位同住在亦庄的同事,所以她每天都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大家搭车都是免费的,我们从来没想过和探讨过出现交通意外会怎么办。”  昨天,记者了解到北京的一些外企公司正在倡议员工采取搭车的方式参与环保。IBM公司的员工陈先生说:“搭车对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的事情。如果是长途的路程,双方应该签订一份协议,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我认为应该责任自负,一旦出现意外,应该按交通事故处理,乘客不应该起诉司机。”此外,陈先生还表示,搭车的司乘双方相互应该比较熟悉,“最好能有个磨合期,乘客应提前了解司机的驾驶水平,如果是新手上路,还是不要让别人搭车比较安全。”  在某外资公司工作的买小姐平时也会坐同事或邻居的车出行,她说:“司乘双方相互信任也很重要。”对于搭车有可能带来的风险,她认为,车辆会有保险,搭车时不论约定的是免费或付费乘坐,事实上够成了一种合约关系,“比较谨慎的人也许搭车前会问清楚是否有保险吧。”  保险公司  乘客险每人最高保一两万  “搭乘顺风车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解决纠纷?”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一家保险公司经理吴先生。吴先生说,私车一般都买有乘客保险,但是现行保险并不是对一切情况下的乘客风险都进行赔偿的。因为私车是按非运营车投保的,车主顺路载客,如果收取费用,属运营性使用车辆,已超出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对乘客保险责任予以免除;如果没有收取费用,那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  而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则认为,顺风车如果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位财产保险行业的营销人员建议,车辆在投保时可选择上《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司乘险,“司乘险可以为驾驶员规避一些乘客在乘车时遇到的意外风险,一般投保几百元就能保一万元。”  昨天,记者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各家保险公司的司乘险的投保费用都是按照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驾龄进行核算后得出。平安保险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车上每个座位都可以投保,按前排和后排座位不同,投保费用也不同。一般按每个座位一万元投保,最高可投保两万元。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需要出具公安机关事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明细单,保险公司才能进行理陪。”中保的客户服务人员称,驾驶员可单独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中保一个座位最高只能投保1万元,驾驶员可按照车上座位数量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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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37:06 发表于 主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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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出差自驾车朋友搭顺风车出事故谁赔偿
  09-07-31 01:27   来源: 法治快报   作者:   编辑: 罗坚梅  
  【案情】     日上午,宾阳县身为领导的莫某,驾驶单位的汽车到南宁出差,其妻王某及王某的同事谢某搭乘顺风车到南宁。当天下午,莫某办完事后搭王某和谢某返回途中,莫某不慎把车驶出路外掉进沟里,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和王某都受伤。交警勘查后认定,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日,已花医疗费5.56万余元,购买轮椅850元。莫某垫付1.65万元。     同年11月24日,谢某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莫某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莫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设有专职司机。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莫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否执行职务行为,应否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     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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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0:06 发表于 1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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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意外 车主或开车人需要担赔偿责任
0929) 稿件来源:四川在线
2004年发生在邛崃市的一起车祸,给邛崃市民王强带来了一级伤残的巨大痛苦;而就是这起车祸,也同时让王强的两位好友感到“很受伤”。这起因借车和搭便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让三位往日的好友不得不对簿公堂。昨日,在受伤近两年后,王强终于得到了好友给付的各类赔偿金30多万元。
车祸起 搭车人成“一级伤残”
日,刘洪林驾驶从好友王国斌处借来的三菱越野车,在路上偶遇好友王强。王强当时提出:“雨太大了,搭你便车走一程,反正顺路。”刘洪林爽快地答应了,于是无偿搭乘王强和另外4人在公路上行驶。由于下雨路滑和超速行驶,刘洪林在遇到一个紧急情况时处置失当,结果越野车失控冲出路外,与路边的一根电杆相撞,越野车头严重变形,车内的王强身受重伤。送到医院抢救后,王强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已丧失了劳动能力。
上法庭 各方激辩“好意同乘”
车祸发生后,刘洪林和车主王国斌都先后垫付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但伤残后王强还需要进行一二十年的康复护理和残疾辅助用具的配备,在这样一笔巨额资金该由谁负责的争论下,昔日的好友最终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三方形成了几大争论焦点。车主王国斌认为,自己将车借给刘洪林驾驶是出于友情,而刘洪林也持有驾驶证,完全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并且借给刘洪林的越野车也没有安全隐患,所以自己在此交通事故中既无故意或过失行为,也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最大的争论焦点则由刘洪林提出,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搭乘王强的义务,自己也并非经营行为,而是出于好意;王强主动提出搭便车,无偿且又默认了风险,在这次车祸中属于“好意同乘”的受害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分担赔偿?刘洪林认为,王国斌和王强本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能都由他一人承担。
护友情 无责车主自愿赔偿
邛崃法院初审认定,刘洪林承担大部分赔偿,但车主王国斌对刘洪林负担的赔偿责任所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一审判决后,王国斌持有异议,这起损害赔偿官司又打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成都市中院审理了这起争议较大的纠纷案,并对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了部分调整。中院终审认定,王强受伤是因为刘洪林的违章驾驶导致,根据邛崃市交警大队事故书,刘洪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国斌虽是肇事车的车主,但他将越野车借出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王国斌已在一定限度内尽到了出借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与他的出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撤销一审要求王国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王强主动要求搭乘,就默认了风险,应属“好意同乘”情形下的受害人,因此,王强自己应承担10%的责任。
官司历时近两年,三位好友的友情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二审后,王国斌出于朋友的情义,主动提出自己愿出一部分钱,用于王强的治疗康复,法院同意了他的请求。
法院最后宣判,刘洪林赔偿总额90%中的70%,赔偿20年的残疾赔偿金、康复护理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约20万元,王国斌支付90%中的30%,约95000元,其余由王强自己承担。(应当事人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曲乐恒车祸索赔案
日,沈阳东陵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几名球员在开车外出活动的途中发生严重车祸,开车的张玉宁受轻伤,坐车的曲乐恒腰椎骨折。2004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万余元。
市民论事与人方便却不知有风险
记者采访中发现,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有车族都不可避免地遇到“搭顺风车”的情况,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搭便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他们很少会想到一旦有意外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市民吴先生开车已好几年,他认为:“碰到好朋友要搭便车,如果顺路,我肯定会爽快答应的。”市民陆女士听了王强索赔案的经过和结果后,显得很吃惊:“确实是一个尴尬哦,我倒从来没想过,法律上怎么规定的我就更不清楚了。”
律师说法搭人司机负有高度义务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胡庆治律师说,开车人出于友情或做好事,让人搭顺车送一程,是常有的事。不过,从搭车人上车开始,开车人就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高度的义务。根据法律无过错的原则,开车人从事驾驶属高速运动,就应当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尽管搭车人是无偿的,但开车人因过失、大意导致严重后果,也要负赔偿责任。但有一种情况,譬如搭便车途中开车人尽到了注意义务,但因第三人而发生两车相撞或其他后果,赔偿责任就应主要由第三人承担。
让人搭顺风车,一旦发生意外,车主或具体开车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苛刻”的法律约束会不会影响到现实的“搭顺风车”?胡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理念已逐步与国外接轨,这样的法律规定正是体现着对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王强案这样的具体案例,不会挫伤现实中的积极性,反倒对那些让人搭车的有车族们是一种教育和提醒,那就是在无偿帮助他人的同时,自己就负有一种法律责任了。(完)记者李逢春实习生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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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1:13 发表于 2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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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者受伤 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十万元 中原网() 发布时间:
0937   来源: 大河报 我要评论() 【字号 大 中 小】【纠错】  【我要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郑州手机报,移动发ZZSJB到;郑州晚报手机报,联通发701到,电信发18至。3元/月   本报漯河讯 车主段某出于好心,让刘某搭趟顺风车,没想到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九级伤残。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段某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837.84元,肇事车辆挂靠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30日9时许,车主段某与司机高某在驾驶货车回家的路上,碰上要求搭顺风车的刘某,由于以前认识并出于好心,段某就让刘某上了车。当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与南洛高速公路互通立交桥时,因高某超速行驶,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侧翻,造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刘某全身多处骨折,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刘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该事故中高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车主段某支付了5500元钱之后,便不再垫付任何费用。刘某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出院在家治疗。无奈之下,刘某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段某、高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25.5万元。   “我好心好意为他提供方便却落此结果,真是后悔!”庭审中,感觉冤枉的被告段某辩称,因为他认识刘某,对方又是用货方驻厂代表,他才让其搭乘。但当时已经事先言明:如发生意外,与车主和驾驶员无关。因此,自己不应该负赔偿责任,医疗费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   肇事车所挂靠的某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段某,自己只是挂靠单位,既不收取费用,又不实际控制、支配、占有和使用该车辆。该车辆虽名义登记为我公司,只是因该车属分期付款车辆,我公司为了实现该车辆价值才保留名义登记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车辆行驶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驾驶员负有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及将车上乘客或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的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段某让刘某搭乘便车,虽未收取报酬,但仍有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此外,刘某免费搭乘他人车辆造成损害,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线索提供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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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1:33 发表于 3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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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 伤者要求赔偿获支持
今年4月的一天夜里,北京的刘小姐因为打不到车,在路边招手搭上了卢先生的顺风车,不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卢先生当场死亡,刘小姐多处受伤。近日,搭车的刘小姐把卢先生的妻子告上了法院,提出近两万元的赔偿要求。在北京海淀法院的交通法庭,记者见到了这位搭乘者刘小姐。刘小姐起诉中称,今年4月16日晚上,她正在路边准备打车回家,由于天色已晚,等了半天也打不到出租,这时正开着车的卢先生在刘小姐身边停了下来。原告 刘小姐:他就说上哪小妹妹上哪我说我回家他说你家在哪啊我说在刘家窑后来那个司机和前面那个人就说让我上车。就这样刘小姐上了卢先生的车,可她没有想到的是,卢先生和其车上坐着的那个朋友刚刚喝过酒,在送刘小姐的途中,卢先生一下将车撞到路边树上,卢先生当场死亡,卢先生的朋友和刘小姐都受了伤。刘小姐说她在北京靠打工维持生活,这场事故让她花费不少,因此要求卢先生的妻子来担负近两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连带赔偿责任。而死者卢先生的妻子并未亲自出席,她的代理人提出,虽然这场事故是醉酒开车的卢先生所致,但刘小姐在上车就应该能闻到酒气。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明明知道司机和后座的乘车人是喝过酒她还坐在车上这个她应该有一定的责任 。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最终法院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问:“好意同乘”,但结果却出了意外,这起案件该如何判?
律师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实质是法学理论上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
所谓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如果有偿则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若专门为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结合本案案情,律师认为,确定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也要对机动车所有人对同乘者的责任有所限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车主承担与其在客运合同中所负一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原则。本案中的搭乘者刘小姐在搭乘时是经过机动车所有人卢先生同意的,但其在搭乘过程中是应该闻到车内有酒气的,刘小姐明知卢先生酒后驾车仍乘坐该车,对该车在司机酒后驾驶的状态下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刘小姐对自己的人身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说明的是,设若本案中卢先生并未喝酒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本案可依据民法公平原则来处理,由卢先生对刘小姐予以适当的补偿责任。因此,刘小姐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应适当减轻卢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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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2:09 发表于 4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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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责任险啊,车上责任险!
引用 娘瑞泡
15:42:19 发表于 5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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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同学顺风车出车祸 向其索赔119万20多年的同窗情谊,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破碎,柳先生和郑女士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 240万!这是在车祸中高位截瘫的郑女士索赔的金额。柳先生却无法接受:“难道我‘好意’让她搭个‘顺风车’,就要赔上自己的下半辈子吗?” 这场官司打了一年多,日前,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柳先生赔偿给郑女士119万元,车主单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车祸让她终身残疾两年前一个下午,柳先生开车,郑女士坐在车后排,一起从宁波去丽水参加老师的追悼会。当车子开到杭甬高速萧山段时,忽然一辆大卡车飞快地从左侧超上来,斜插到他们前面。柳先生向右猛打一把方向,结果撞上了大卡车。 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伤了点皮,但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重重摔在路边的树上。 醒来后,郑女士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下半身完全没有知觉。医院诊断:高位截瘫,一级伤残。45岁的郑女士今后都要在轮椅上过日子了。 面对终身瘫痪的现实,去年6月,郑女士将柳先生告到法院,索赔240万元。庭上激辩240万的赔偿款 柳先生说,虽然他对郑女士的处境很同情,他们感情也一直不错,可接到法庭传票的那一刻,让他深受打击。 20多年前,柳先生和郑女士是中专同学,毕业后又先后来到宁波工作。“当时,是她提出搭车的。”法庭上,柳先生回忆说,为此他特意借了一辆丰田佳美,考虑到路途有点远,还特意叫了一个驾驶员,以便在路上换换手。 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既然郑女士搭乘了柳先生的车,那么柳先生就负担起保障她安全的义务。律师拿出交警部门的鉴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柳先生的驾驶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柳先生表示,郑女士受伤也有自己的原因,她没有系好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要赔也只是对郑女士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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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3:21 发表于 6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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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摔伤 赔偿起纠纷朋友酒后驾驶摩托车送李文平回家,途中刹车时,李文平被摔倒,头部受到重创,当场昏迷。李文平要求驾车的朋友对事故负责,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但遭到朋友拒绝。乘坐酒后车 昏迷两个月  2月4日下午,李文平在家中接受了记者采访。他的左额处明显下陷。“这里取出了一块比鸭蛋还大的骨头。”李文平轻轻撩开遮盖的头发。  李文平告诉记者,去年4月,他受邀去藁城客户杨某家吃满月酒,“一桌三个人喝了不到一斤白酒。”饭后,一位叫“果子”的新朋友提议用摩托车把李文平送到车站。于是,“果子”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文平先走,杨某紧随其后。路上李文平觉得车速太快,就提醒“果子”慢点。可就在“果子”减速时,李文平因惯性被甩到地上,当场昏迷。  随后赶到的杨某把李文平送到藁城医院,后转入省二院。在随后的两个月里,李文平一直昏迷。  昏迷中的李文平经历了多次手术,医生从他的左额处取出一块骨头,清除淤血。谁来担责任 双方起纠纷  李文平的医疗费、护工费等共花去五万多元钱。李文平认为,他是从“果子”驾驶的摩托车上被甩下摔伤的,而且“果子”属酒后驾车,所以“果子”理应承担事故责任。李文平要求“果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遭其拒绝。  2月4日,记者联系了“果子”,他拒绝透露真实姓名。“果子”否认曾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文平。而杨某告诉记者,他是事后赶到事发地的,没有见到李文平被摔伤时的情景。但是杨某说:“曾经听‘果子’说过,是由于刹车的惯性把李文平甩出去的。”律师观点驾车者有过 应承担责任  对此,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王军营律师和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的王罡律师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他们均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公民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是赔偿实际损失。此事中,骑车人的行为与坐车人受到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骑车人存在违法之处,且主观过错明显,因此其行为具备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坐车人乘坐酒后驾驶人的车辆,主观上也有过错,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担责。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比例可协商确定,或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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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4:46 发表于 7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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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啊,让搭车回头还告司机?这个后果自然要自己承担了,谁让你愿意上车的
15:44:58 发表于 8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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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的车出事了,有朋友搭顺风车,结果车翻车了,朋友邀请赔偿,应该赔偿吗?法律顾问回答:你好,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是好意同乘的问题。即,好心让他人搭车,但是发生事故,对搭车人的赔偿的问题。 学理上,如果你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就不负责任,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上,你是要负责任的. 这个案件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同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不存在法律争议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如果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例如,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这基本上就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理论上,处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第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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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7:05 发表于 9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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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搭出人命官司 该索赔吗
编辑:车祸中痛失丈夫,遗孀徐某原本指望着靠亡夫车辆保险的赔偿维系日后的生活。却不想被一个和她同样伤心的男人诉上法庭,原来这个男人的爱妻是因顺道搭乘徐某丈夫的车而在事故中身亡的。今年5月,兰州永登县居民徐某还没有从丈夫杨某意外亡故的悲痛中解脱出来时,一纸诉状已经送到了她的家门。原告是一个刘姓男士。刘某诉称,他的爱妻周某当时就是搭乘杨某的车在去往兰州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刘某认为,徐某的丈夫杨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妻子失去生命,但他们的损失却没有人赔偿,所以他只能将杨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他各项损失6.5万元。徐某认为,她丈夫杨某是日在从永登到兰州的途中出的车祸,当日她丈夫杨某也是一片好心,路上遇到了同在一个地方居住的刘某之妻,想着刚好是一路,丈夫就让她搭上了“顺风车”,哪想在旅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在事发后,对方大客车的客运公司已经给刘某赔付了5万余元,所以刘某对她的索赔没有道理。刘某表示,他也非常同情和他一样不幸的人家。但是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徐某丈夫,为此大客车所在的公司才赔偿了他们40%的损失。但是徐某丈夫杨某的车辆有保险,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给予了理赔,而这些理赔款里本来就有他们的一份。现在这些钱被徐某继承了,所以他们只能起诉徐某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虽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其与事故主要责任人杨某系夫妻,在杨死亡时继承关系开始,徐某就是合法继承人;肇事车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徐某应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永登县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徐某赔偿刘某其余的损失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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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8:11 发表于 10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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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上这些案例,你们还敢让同事搭顺风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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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腾腾-13 15:49:38 发表于 11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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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12 发表于 12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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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Lex_ 于
15:44 发表在 8 楼 什么人啊,让搭车回头还告司机?这个后果自然要自己承担了,谁让你愿意上车的 从情理上来讲,这么判确实不合人情。可以说是变相的打击助人为乐,与人方便。我觉得还是法律太不完善了,这种事情应当有专门的立法。比如,非运营车辆顺便拉人时,被拉的人要有“搭车险”,被搭的车要有“三者意外险”,否则出了事情自己解决。这样就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了。而保险公司一年赚的钱海了去了。这样多好啊。
寻找提瑞西阿斯
引用 冰原狼
15:59:43 发表于 13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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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冰原狼 于
15:59 发表在 13 楼 从情理上来讲,这么判确实不合人情。可以说是变相的打击助人为乐,与人方便。我觉得还是法律太不完善了,这种事情应当有专门的立法。比如,非运营车辆顺便拉人时,被拉的人要有“搭车险”,被搭的车要有“三者意外险”,否则出了事情自己解决。这样就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了。… 三者意外险是险种名么?这个和座位的乘客座位险是一样的么?
16:02:44 发表于 14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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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磨剑天河-13 16:47:53 发表于 15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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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Lex_ 于
16:02 发表在 14 楼 三者意外险是险种名么?这个和座位的乘客座位险是一样的么? 我就是随便一个比喻,呵呵。应当是有这么一个险的。否则私家车不需承载第三方乘客。
寻找提瑞西阿斯
引用 冰原狼
17:31:50 发表于 16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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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整下去,估计就是路上看到有人受伤谁也不敢伸手帮助的情形一样了。因为现在的案例已经使车主不敢将车辆外借他人了,如果再按照上述案例整下去,估计也不会再有中国人去搭载那些想“搭顺风车”的人了,在路边冻死和车主无关,否则一旦“被顺风”估计要倾家荡产、家破人往了!&
引用 东北阿笨
20:19:03 发表于 17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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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冰原狼 于
15:59 发表在 13 楼 从情理上来讲,这么判确实不合人情。可以说是变相的打击助人为乐,与人方便。我觉得还是法律太不完善了,这种事情应当有专门的立法。比如,非运营车辆顺便拉人时,被拉的人要有“搭车险”,被搭的车要有“三者意外险”,否则出了事情自己解决。这样就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了。… 现在的很多法律净他妈的扯淡就像现在为何雷锋和见义勇为越来越少,很多人为何变得那么冷漠,其实也是法律缺失和偏失的结果呀,没有更多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呀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
引用 hai-05-13 20:36:02 发表于 18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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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hai51881 于
20:36 发表在 18 楼 现在的很多法律净他妈的扯淡就像现在为何雷锋和见义勇为越来越少,很多人为何变得那么冷漠,其实也是法律缺失和偏失的结果呀,没有更多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呀 正解,助长了不正之风啊&
寻找提瑞西阿斯
引用 冰原狼
21:03:28 发表于 19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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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汽车之家·知道升级任务,解答问答,并被提问者采纳为满意回答,可得解答达人一级勋章
参与汽车之家10周年“真交情,十年如初”活动,获此勋章,感谢一路上有你的陪伴。
这样下去以后谁敢帮忙啊!!!
你们这些车黑车托,你给我说说买什么车是懂车?!
引用 gingeer
01:08:42 发表于 20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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