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 离婚如何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夫妻出资购置的房屋性质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疑难。根据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该条的正确读解应为:
首先,父母在当事人结婚前为双方出资购房,指的是在结婚前以子女或夫妻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由父母出钱购房。如果以父母名义购房,父母出资,最终房屋必然是先登记在父母明名下。
然后,父母将房屋更名至子女名下,则是房屋的赠与,而不是为子女出资。
其次,父母出资,既可以部分出资,也可以全部出资。
最后,房屋登记在婚前,还是婚后,均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本条的适用,关键在于判断父母出资的意图,究竟有没有明确赠与夫妻双方。原则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此基础上,司法实务中,还会因父母是否全部出资和房屋登记的时间,房屋的归属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父母全部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种情形,不管房屋的登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父母全部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种情形,应视为父母明确赠与夫妻双方。不管房屋的登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种情形较为复杂。分以下三种:
1、婚前自己的子女付清剩余房款,那么房屋仍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婚前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司法处理也不明确。我们认为,如婚前取得房产证,那么房屋仍是个人财产,但需要就另一方的出资额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房屋扣除父母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比例,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房款未付清,婚后由夫妻双方还贷。不管婚前还是取得房产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院的指导意见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四、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形可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的,离婚后,具体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才知道该如何分配,若有纠纷,可直接找律师进行咨询解答。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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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重大诉讼仲裁部核心律师,厦门大学、巴黎第二大学、巴黎第十大学等多所名校毕业。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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