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受到更为今夜你是否感受到爱

杜楠:从法律自我约束层面浅谈“网约车新政”
来源:荆楚网
核心提示:一线城市同时收紧网约车服务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者都给出了自己的政策逻辑,那么,这种逻辑是否符合法律自我约束的精神呢?
10月8日,北上广深联手出台&网约车新政&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约车服务制定地方管理实施细则,其中一些规定引起了舆论大哗。一线城市同时收紧网约车服务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者都给出了自己的政策逻辑,那么,这种逻辑是否符合法律自我约束的精神呢?
一、宪法平等精神与行政法相关规定
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行政法保护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要求各级政府合法合理行政,法务规定不可为,遵循比例原则。地方政府制定&网约车新政&,应当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框架下展开,将民众的出行利益和合理期待纳入政策制定的考量要素。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立法法》82条由此对法律法规的出台进行限定,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从这一点来看,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这当然包括平等经营、平等竞争的权利,交通部出台新规中并无网约车司机户籍限制,地方细则对此加以限制,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甚相符。
而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北上广深制定&网约车新政&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政府对交通部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具体规定,这是行政法赋予地方政府的&规定权&,自然无可厚非。然而,也需注意到,既然地方政府的&规定权&是为上位法所做出的具体规定,那么作为执行性权力,地方政府的规定只能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细化,而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而不能无根据地制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或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和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5条:地方性法规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对比北上广深的&网约车新政&管理实施细则和交通部对网约车的要求,交通部对网约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保险、定位装置等方面,用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而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网约车的牌照、车辆已使用年限及车轴距排量等项目并无要求,但北京和上海的&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持本地户籍、网约车必须有本地牌照,同时限制网约车的已使用年限、车轴距和排量。可以看到,这些要求远远超过了交通部的规定,而且地区封锁的意味浓厚,有数据显示,仅上海一地,就只有不足1/5的车符合新轴距要求,而在41万余司机中,有上海户口者尚不足万,由此完全可以想到新政实施后会对北上广深等城市的网约车服务造成巨大打击,民众的出行也会变得困难。北京和上海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出于控制超大城市人口容量和保护乘客安全的需要,然而很多不可避免的疑问仍然存在。控制人口和公平竞争的平衡点在哪里?地方政府为控制人口拥有的权限红线伸展到了何处?保护乘客安全是否有其他不需地区封锁政策就能解决的策略?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政策必然出于城市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但对于这些疑问,或也应该深思并给予居住在城市中的民众一个更为满意的回答。
二、环境保护与地方法规的兼容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时,应当慎重考略其对环境的影响。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初开始实施,着力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第40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可见,环境保护要素是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当慎重考虑的要素。
北京、上海等城市雾霾严重,环境保护是地方政府工作的战略要点之一。对于上路车辆而言,北京、上海常年交通拥堵,小排量车、新能源车出于节能环保的考虑理应更受欢迎,而&网约车新政&中对于车轴距和排量的要求,特别是排量不小于2.0L或1.8T的规定,与节能减排的要求并不相符,为保护环境计,建议车辆排量的要求应当放宽,小排量汽车应当被纳入网约车车辆之中。
三、反行政性垄断,破除地区封锁
只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才能使大城市的发展长盛不衰。对于大城市而言,竞争比封锁更能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有序的竞争,才能真正使得市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福利得到保障。
《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不平等待遇等方式,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上述规定中商品包括服务。今年六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刚刚出台,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指导思想,要求各级政府确保其相关行为和方针政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行政权力划出了&18原则&的红线,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和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正是&18原则&中非常重要的两点。&网约车新政&中户籍、牌照和车辆已用年限、轴距、排量等要求,明确排除了外地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地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机会,也排除了小排量车等更为节能环保的车辆进入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机会,这种基于户籍、牌照和车辆的要求,将网约车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在了一个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后,只有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才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还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和上海交委作为省级政府部门,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应该对&网约车新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那么,对于户籍、牌照和车辆等涉及到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规定,应当给出合理的解释,并听取网约车服务者和乘客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酝酿已久,今年6月的出台,是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大势所趋,更是全体社会呼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市场的人心所向,同时也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社会中谋求更重要角色并与国际社会公平竞争制度接轨的重要举措。之所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因为&竞争&才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才能实现以创新驱动发展、有效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网约车服务自出现以来,以分享经济、创新经济、互联网+等特点方便了民众的出行,也创造了就业机会,出行需要和闲置车座通过网络对接,的确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突破了传统经济的限制,展现出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正确路径。分享经济、互联网+既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洪流,那么&堵不如疏&,&管得严&不如&智慧引导&。北京和上海作为超大城市,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以竞争来带动经济的发展、以经济的发展来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发展经济、保障民生,这是各级政府心之所想,创建维护一个拥有强竞争力的国际大都市,更是一线城市政府的工作目标。但是,只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才能使得城市的核心竞争力长盛不衰。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人民的权利才得以切实的保障;笼子愈严密,自由愈得以伸张。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既是关住权力的笼子,也是赋予权力的手段。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公平竞争,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支撑,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必须受此法治理念的约束,才能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使得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网约车新政&的出台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安全稳定的经济秩序,政策的制定者希望谋求更健康的经济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网约车新政&的出台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自我约束,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相契合,才能避免关住权力的笼子&自我解锁&,才能让民众感受到自己作为消费者被保护而不是感觉到被&束缚&。(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 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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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 版权所有作为一名基层的交警。下午我们中队讨论了这个事件。基本上所有人都不赞成这名同事的做法。同时也针对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的一些办法。&br&1,估计交警贴了违停通知单,大妈要求消除,可以收回单子,不录1039,改录1344,然后走人,就没这出戏了,大妈满意了。懂就懂,不懂就不懂。&br&2,该名同事执勤不规范。没携带单警装备,如果携带单警装备。打开执法记录仪,后退的同时警告大妈,不要无故纠缠,否则使用辣椒水。2次警告后开喷,无身体接触,大妈反应也不会丢下孩子,同时呼叫派出所进行支援。&br&3,同事之间无配合,民警和大妈在纠缠,另一名辅警竟然呆在车里,任由同事与大妈纠缠。合理应对的方法,在发生视频俩人纠缠初期,可用身体横叉至纠缠双方中间,隔开纠缠双方,面部对着自己同事,就算大妈有击打动作也只是打击背部,不会造成太大伤害。同时可以示意被阻隔同事提取单警装备,武装后按方案2进行处理。&br&4,在大妈纠缠初期,快速脱离,拉开距离,及时到警车取出装备,进行武装,按方案2处理。&br&5,如无单警装备,也无配合,不该采用侧摔,背摔技,可采用侧身双手控制大妈右手,形成反杠杆,X形,避免了女性身体的接触,同时保护自己,呼叫同事配合。解决问题。&br&6,时刻提醒自己,执勤,处警,一定要携带单警装备,一个装备齐全的交警,是有威慑力的,该名同事就肩膀上挂个执法仪,毫无威慑力。导致大妈肆无忌惮的纠缠,且该名同事需要用装备时无装备可用,被迫产生身体接触,留下败笔。&br&7,该名同事估计没有打开执法记录仪,不然应该有执勤视频流出了。如果执法记录仪打开,告知对方你在全程录音录像且对方已经在妨碍公务后,证据够了,立即拉开距离,呼叫支援,以妨碍公务予以行政拘留。&br&
以上,为一些遇到类似情况处理方案,抛砖引玉,欢迎同事进行补充,谢绝谩骂,保留举报权利。&br&
其实,这真的是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上海的同事最近一年多的交通整治,估计也是一肚子委屈和劳累,有时没有控制好自身情绪,请各位同事及时调整心态,不要过激行为伤害到自己。保存好自身,才能更好的打击各项违法犯罪行为。(我不喜欢说同行,我喜欢说同事,我觉得天下的交警都是同事, )&br&&br&回答一些有问题的回复&br&1,交警可以拘留人的,在此事件中,交警不能拘留大妈,由派出所进行拘留。&br&2,说辣椒水过敏的,警告后喷射,无责。不能预定的因素,不追究责任,且辣椒水成分很难造成过敏。根据我个人经验,喷射辣椒水后,一般3-5秒起效。被喷射人第一反应一般蹲下,喘气,抹脸。且因双目有泪水,会下意识的抓紧手中物品和人体,孩子不会收到伤害,或收到最小伤害。&br&3,说用双手控制大妈右手,会导致孩子跌落的。可以按我的方案实验下,根据人体反应,左右手同步,反而会抓紧孩子。且反手用力,也会导致大妈下蹲,即使孩子摔落,也不会太大伤害。&br&4,提到方案3里面击打背部的问题。首先,一个女人的攻击性和力度击打背部,真的造成不了太大伤害的。女人真正造成伤害的是抓,咬动作。其次,该行为是否为袭警,应该确认为袭警。我的本意是让同事背部隔离,相对受伤害会较小一点,总比用前胸隔离,容易与大妈敏感部位接触并被大妈抓的满面桃花开的好。&br&5,基层训练确实没有针对抱孩子妇孺如何处置的训练,至少我们交警没训练过。不过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是个无证的女的带个孩子,然后拉着孩子上前撕扯,被我们控制手臂后,抱走孩子进行了控制。&br&6,我学法只是想让我的工作中遇到问题会有逻辑性,会增加我的专业素质。当前,关于执勤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支持,全靠大家摸索着执勤执法。所以我对法理理解不深,主要专注于实用。有些说话不严谨,还请大家原谅。&br&7,个人始终认为。此次事件是个悲剧。我所思考的是如果换成我是怎么处理,所以才写了上面的回答。我相信,随着群众和民警的素质逐渐的提高,和法制的进程,保护违法者和执法者的权益的措施会越来越好的。&br&谢谢大家能仔细阅读我的回答。&br&&br&顺便说下,我不是上海交警,我安徽的。方案1吧,只能说是个思路。具体还是要看当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吧。
作为一名基层的交警。下午我们中队讨论了这个事件。基本上所有人都不赞成这名同事的做法。同时也针对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的一些办法。 1,估计交警贴了违停通知单,大妈要求消除,可以收回单子,不录1039,改录1344,然后走人,就没这出戏了,大妈满…
&p&今天,我就讲三个故事,聊一聊在本国合法的“婚内强奸/Marital Rape”(是的,今天换文风)。&/p&&h2&婚内强奸无罪的本质:“婚姻”可以洗刷“强迫妇女意志”的事实&/h2&&p&&b&首先,我和大家讲第一个故事。&/b&&/p&&p&去年,土耳其准备通过一项法案Marry Your Rapist Law(嫁给强奸犯法),叫做,如果强奸犯娶了被他强奸的少女,就可以免罪。报道一出,全球哗然,全世界各大媒体、NGO、女权组织强力发声,终于把这个法案扼杀在摇篮里。迫于国际压力,土耳其政府放弃了这个提案。但你知道这条臭名昭著的Marry Your Rapist Law在一些中东和北非国家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吗?&/p&&p&图为女权组织在黎巴嫩抗议Marry Your Rapist Law,上面挂着的类似尸体的都是一件件白色的婚纱。&/p&&img src=&/v2-dffaad688c55d15aceb43c_b.jpg& data-rawwidth=&1240& data-rawheight=&82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240& data-original=&/v2-dffaad688c55d15aceb43c_r.jpg&&&p&当时中国微博上多少人嘲笑土耳其落后,实际上,在这个具体问题上,我们还真没有立场嘲笑土耳其。&/p&&p&&b&第二个故事,是一个发生在广东佛山的真实故事。&/b&&/p&&p&2009年,李某与妻子张某总因为家庭事务争吵,两人决定分居。分居一个月后,李某来找张某,两人再次争吵,李某将张某按在床上,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严厉拒绝。但是最后,李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的惨叫声惊动了邻居,最后邻居报警把两个人带走做笔录。&/p&&p&这个故事的结局估计你们都猜到了,张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要他付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女孩子们,现在敲黑板画重点,只要你结婚了,哪天你身体不适、心情不好、和丈夫吵架时、或者丈夫提出的特别性要求(如捆绑等)而你不愿意配合,他还是把你强奸了,是合法的!&/p&&p&这个故事更悲哀的是,张某对李某提出起诉的同一天,她也同时提出了离婚申请。法院的判决是: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划重点:两个人虽然分居了,只要丈夫回来把你按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你们两个的感情就还没破裂。&/p&&p&对比一下,土耳其法案的本质是什么?是“婚姻”可以洗刷强奸的事实。这和佛山案的本质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是体现形式:土耳其法案是先强奸,再用婚姻脱罪;佛山案是先结婚,然后丈夫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和妻子发生关系,包括妻子不愿意配合的时候,这个时候“强迫妇女性交”不是犯罪,而是“婚内义务”。&/p&&img src=&/v2-a8d134dd0b2af_b.png& data-rawwidth=&865& data-rawheight=&487&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65& data-original=&/v2-a8d134dd0b2af_r.png&&&p&我只想说,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案中,派出所说了一句“带了避孕套不算强奸”彻底火了。结了婚,就不存在“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奸事实,和“戴套不算强奸”一样荒谬。&/p&&p&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什么情况婚内强奸可以被入刑?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夫妻一方已提出离婚诉讼,或者夫妻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只要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婚内强奸都是合法的。&/p&&p&&b&最后,我们来讲第三个故事。&/b&这是2015年被登在《时代周刊》口述的真实故事。&/p&&img src=&/v2-7d5c42d3f2614dafbe8c7_b.png& data-rawwidth=&1512& data-rawheight=&102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512& data-original=&/v2-7d5c42d3f2614dafbe8c7_r.png&&&p&主人公的名字是Mandy Boardman,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州。和所有普通的家庭一样,她和丈夫奔走于忙碌的工作、生活、孩子的事务,转眼到了“七年之痒”,和丈夫的口角也日渐增多。&/p&&p&渐渐地,Mandy的生活有一些奇怪的变化,她起床醒来后嘴里有还没有融化的药片,还有时候起床整个人全裸。她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得了梦游症。终于有一天,她早上起来,发现丈夫一手拿着闪光灯,一手正在藏一些药片。原来,她的丈夫每天睡觉前都会喂她&b&赞安诺&/b&和&b&安必恩。&/b&他解释说,认为Mandy有精神问题,为了她的健康才偷偷喂她吃药。&/p&&img src=&/v2-1ce153d06ee106f7a0a44a_b.jpg& data-rawwidth=&1170& data-rawheight=&7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170& data-original=&/v2-1ce153d06ee106f7a0a44a_r.jpg&&&p&虽然丈夫发誓再也不会这样,但是Mandy总是觉得饮料里还是时不时有安眠药的味道。她开始怀疑丈夫在做什么奇怪的事情,终于,在他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的性爱录像。原来,在两个人12年的婚姻中,丈夫在一直迷昏她进行性侵犯,而且全程录像,而她毫不知情。&/p&&p&她立刻和丈夫提出离婚,因为要保护一对儿女,所以没有提出刑事诉讼。离婚后不久,丈夫会常常接女儿去过周末,Mandy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如果一个日夜睡在自己身边、口口声声说爱自己的丈夫,能迷奸自己长达几年还录制视频,他就可能对任何人这样做,包括自己的亲生女儿。&/p&&p&Mandy将视频交给警察,三年后,丈夫被判强奸罪成立。&/p&&p&三个故事讲完,它们告诉了我们什么?&/p&&h2&“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因为一纸婚书而合法&/h2&&p&强奸的定义到底是什么?&/p&&p&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为什么已婚就不属于“妇女”,为什么是丈夫,就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只有一种条件下,女性必须无条件服从男性的所有性要求,这个条件不叫婚姻,叫做性奴契约。任何女性都不能“合法”地被任何人强迫意志发生性关系,即使是丈夫也不行。&/p&&img src=&/v2-cf28cee4bbef1d40d756_b.jpg& data-rawwidth=&1600& data-rawheight=&8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00& data-original=&/v2-cf28cee4bbef1d40d756_r.jpg&&&p&所以,一纸婚书不能否认强奸事实。婚内强奸的本质有两个层面,它们同时存在:&/p&&ul&&li&家庭暴力&/li&&li&性侵害&/li&&/ul&&p&婚内强奸的普遍性比你想象的更可怕。&/p&&p&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调查:&/p&&p&在20 岁至54岁的已婚夫妇中,主张妻子不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要求的,在城市男子占19·84%,在农村男子中占27·39%。其中,在城市和农村各有2·6%、2·8%的被调查对象,对不愿意过性生活的另一方采取强迫进行的态度。&/p&&p&2.6%看着是一个多么小的数字,但如果中国有7亿男性,适婚年龄就算只有3亿,那么实际人数会在780万左右。&/p&&p&而这20-30%的男性 ,为什么坚持妻子没有权利拒绝性要求?&/p&&p&因为在封建社会,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用“彩礼”做首付、用生活费做“每月按揭”,购入了妻子的劳力、子宫、性服务等“不动产”。而在现代社会,女性终于从私有财产变成了拥有人格的自然人。&/p&&p&女人首先是个人,才是“妻子”,人不被侵犯的自然权利大于身为妻子的义务。为什么丈夫打妻子会被谴责,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就能因为“不符合中国国情”而被接受?这样的中国国情如果存在,那也是时候改变了。&/p&&p&强奸的定义细化、范围扩大,一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p&&p&图:红色地区是“婚内强奸”是犯罪的地区。&/p&&img src=&/v2-bd23b586ed8dfd0fa30e1e5_b.png& data-rawwidth=&1930& data-rawheight=&97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30& data-original=&/v2-bd23b586ed8dfd0fa30e1e5_r.png&&&p&性教育最发达的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每一次强奸率排行榜在都前五。你知道同样的排行榜,印度每次都是强奸率最低的国家吗?你知道印度在排行榜上强奸率比中国还低吗?&/p&&p&其实,这取决于强奸的定义、范围、以及告发率。在这些国家,婚内强奸都进入统计、很多在中国法律定义的鸡奸、猥亵(很可能是强奸未遂)、非插入性行为都算强奸,很多中国社会还不熟悉的“灰色强奸”,比如约会强奸,醉酒强奸都算强奸;同一人多次施暴,每一次按独立计算……在印度,印度报纸《今日印度》认为,90%强奸案都被隐瞒,而印度奥迪萨邦政府估算的瞒报比率则是60%。&/p&&img src=&/v2-d534b901e717fda45c5a81ae678bee10_b.jpg& data-rawwidth=&2048& data-rawheight=&70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2048& data-original=&/v2-d534b901e717fda45c5a81ae678bee10_r.jpg&&&p&在这样严谨的统计下,这些发达国家变成了数据里面的“强奸大国&;而印度妇女儿发展部长莫妮卡·甘地可以面对媒体斩钉截铁地说:印度是全世界案发率最低的四个国家之一。&/p&&img src=&/v2-e979aeeb70cdd3e2b0a9cccb_b.jpg& data-rawwidth=&589& data-rawheight=&30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89& data-original=&/v2-e979aeeb70cdd3e2b0a9cccb_r.jpg&&&h2&总结&/h2&&p&直到今天,婚姻掩盖强奸事实这件事情,我们真的没有什么好笑话土耳其的。在强奸率统计这件事上,我们真没什么好笑话印度的。&/p&&p&最后,我真心呼吁,如果有法律界的人士出来反驳我,告诉我这些强奸都是可以被判刑、被严惩的。或者心理学家可以站出来反驳我,这些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女性,她们都是幸福的、开心的。&/p&&p&我从来没有如此期待被反驳,也从来没有如此期待我是错的。&/p&&p&欢迎关注我的专栏:&a href=&/dragonandleo& class=&internal&&一个性别盲的女性主义观&/a&&/p&
今天,我就讲三个故事,聊一聊在本国合法的“婚内强奸/Marital Rape”(是的,今天换文风)。婚内强奸无罪的本质:“婚姻”可以洗刷“强迫妇女意志”的事实首先,我和大家讲第一个故事。去年,土耳其准备通过一项法案Marry Your Rapist Law(嫁给强奸犯法)…
&img src=&/50/v2-1c4baee07ae2a7884ef5f_b.jpg& data-rawwidth=&800& data-rawheight=&8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00& data-original=&/50/v2-1c4baee07ae2a7884ef5f_r.jpg&&&p&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师父曾经告诉过我两句话。&/p&&p&第一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他可能不会百战百胜,但他一定会对案件结果有准确的预测。&/p&&p&第二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能给客户圆满解决问题的律师,诉讼只是他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p&&p&这两句话深刻影响着我,自我从业至今一直指导着我的工作。&/p&&p&相较于那些冲锋陷阵,为主公怒取上将首级的猛将,律师更多时候扮演的是一名策士。他受雇于人,忠人之事,走于台前或藏于幕后,总会在基于法律的前提下告诉你怎么做对你是最有利的。&/p&&p&所以,目前来看,怎么做对李枫是最有利的呢?&/p&&p&我们先来看看李枫目前面临的局势。&/p&&p&我现在可以非常肯定地说,目前的局势对李枫是极为不利的。&/p&&p&首先,在法律上,如果郭告名誉侵权,以目前证据来看李枫绝对站不住脚。&/p&&p&李枫看似随性、没有准备的一篇讨伐檄文,几将他陷入了官司必败的境地。因此,除非他后期将一坨又一坨翔实的证据如平地惊雷般砸向公众,他在名誉侵权官司中将几乎完全没有翻盘的机会。&/p&&p&其次,在舆论方面,如果不采取有效手段的话,他的走势势必是向下的。&/p&&p&群体都是肤浅的,令公众对八卦保持热度最好的方式就是给他们更新鲜,更生猛的八卦。在目前李枫拿不出新证据、新材料的情况下,公众对他的舆论同情将可预见地随着对事件的关注而不停降低,他也将失去自己手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块筹码。&/p&&p&所以,李枫现在该怎么做?&/p&&p&如果我是他的律师,我想我可能会给他两个建议。&/p&&p&第一个建议,是将一场他和郭敬明集团的战争,转化为反郭集团与郭敬明集团之间的战争。&/p&&p&你猜,郭敬明现在最怕的是什么?&/p&&p&我觉得是李枫手里可能有的证据,及越来越多的人实名站出来指控他的不对。&/p&&p&伟人曾有过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所谓政治,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至少也要团结大多数人。在目前李枫孤木难支的客观情况下,他能做的,就是找到和他有共同诉求的人,并积极和他们走到一起。这些人可能包括:&/p&&p&1、和郭敬明有私仇的人;&/p&&p&2、和他一样自述曾被小郭同志性骚扰、乃至性侵的人;&/p&&p&3、和郭有利益冲突、或单纯想蹭热度的个人或集团。&/p&&p&说实话,我挺佩服郭敬明的。他在不是衔玉而生的富二代的情况下,从一个无权无势的草根白手起家到如今拥有万贯家财,你要说他没有手段,我是不信的。所以,你要说他手上有多么干净,我也是不信的。因此,只有在和这样一群人抱团以后,李枫才更有实力,也更有底气与郭掰掰手腕。&/p&&p&这样做有几个重要的好处:&/p&&p&第一,人数越多,可以曝光给公众的八卦就越多,李枫将保持密集的关注度。&/p&&p&一个李枫不够,我给你再来一个李枫,一个口交不够,我给你再来一个肛裂,一个恶心不够,我给你再来第二第三第四个恶心。在八卦越来越纷繁的情况下,公众将给郭进行越来越重的施压,也会令李枫占据越来越多的舆论优势。&/p&&p&第二,素材越多,他观点的可信度就越高。&/p&&p&在目前舆论还站在李枫身边的情况下,他说的很多东西即使没有证据,公众都是很有可能相信的。在此基础上,不同人的密集发声,只会强化公众大脑里对郭敬明的确做了此事的印象,进而让郭陷入持久且痛苦的舆论公关(但这样做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如此多密集的信息不能通过李枫一个通风口发出,而是要通过很多枪口进行开火,这样既会增加可信度,又能适当降低法律风险)。&/p&&p&甚至,如果李枫鸡年行大运,于这帮人中找到一两个实锤,那这个游戏就更好玩了。&/p&&p&第三,他的法律风险将有可能得到分担。&/p&&p&随着怼郭敬明的人越来越多,郭的火力必将分散,李枫亦会从郭的单一打击对象变为重点打击对象,案子也会从一个孤立的侵权案变为影响巨大的群诉案。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基于同一个当事人,法律关系也差不多一致的群诉案子,法院虽会将它们分给不同的法官,但审理时却往往采取合并审理或由其中一位法官先出判决后者随之仿效的方式结案。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审判员可能会从全局的角度考虑,统筹分配诸位可能承担的精神赔偿金额。如果总金额太高,社会影响不好,法官可能也觉得难办。&/p&&p&所以,我建议李枫现在趁着热度还没有过去,积极寻求支持,不要坐以待毙。你圈共青团中央是没用的,组织和这个事情没有任何瓜葛,不会轻易发声把祸水往自己身上引,你要圈的,是那些真正可能和你趴在同一个战壕里的人。&/p&&p&我给他的第二个建议,是坚定自己孤胆英雄的人设,令公众坚定地站在他这边。&/p&&p&容我说句大家听了可能不适的话:群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愚蠢的。我们总会轻易地可怜和相信势单力薄的那一方,我们总会认为一个人勇斗强权就一定是对的,我们总是不可避免地相信我弱我有理,进而忽略弱者是否真的占理,以及弱者话中的真假。&/p&&p&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弱者。&/p&&p&我们希望生活中出现一个和我们不一样的孤单英雄,来让我们短暂忘记自己被压得喘不过气的人生。&/p&&p&尽管那个英雄,可能并不是真正对的那个。&/p&&p&李枫,你可以去做那个孤胆英雄。&/p&&p&你可以通过不断强化自己背水一战、孤军奋斗的人设,来让大家相信你就是对的。&/p&&p&尽管你打官司打输了,我们也相信你是对的。&/p&&p&我们会坚定地站在你身边。&/p&&p&在这种情况下,官司的输赢,对李枫来说也就不再重要了。&/p&&p&但我们要聪明地斗,理性地斗,而不是盲目地斗,没有章法地斗。&/p&&p&赢,是需要智慧的。&/p&&p&但律师能给的只有建议,真正做决定的,永远只有当事人本人。而我能做的,除了建议以外,还必须给到的,是对法律风险的提示。&/p&&p&因为在本次事件中,李枫可能面对的,将不仅仅是简单的名誉侵权案件,而是郭敬明对他诽谤罪的指控。&/p&&p&《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p&&p&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p&&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p&&p&在此我要点明的是诽谤罪是亲告罪。所谓亲告罪,根据《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具体来说,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p&&p&所以,尽管之前并没有过明星走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诽谤者刑事责任的先例,但没有不代表不可。在事情越闹越大,把郭越逼越急的情况下,如果郭动了杀心,其要追究李枫刑事责任也不是没有可能。&/p&&p&并且,实事求是,其实李枫现在的表现就已经完全达到郭提刑事自诉的标准了。&/p&&p&如果你问我,法山叔,你对此有办法吗?有的,但我觉得说了不好。&/p&&p&你们真要听?&/p&&p&你确定?&/p&&p&好吧,那就是如果郭敬明在民事上立了名誉侵权案,那他再提起刑事自诉的话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极低了。&/p&&p&所以,李枫,你做好准备了吗。&/p&&p&现在在你面前的,是一条你别无选择的不归路。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机缘下按下的按钮,但事到如今,游戏开始,就没办法停止了。&/p&&p&你即将面对的,是一个巨大的集团,你所处的,是一个几乎难以翻盘的逆风局。&/p&&p&但其中也有机遇。&/p&&p&至于你最终会怎么做,我们拭目以待。&/p&&p&而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吃瓜群众,能做的,只是祝你好运。&/p&&p&也祝郭敬明好运。&/p&
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师父曾经告诉过我两句话。第一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他可能不会百战百胜,但他一定会对案件结果有准确的预测。第二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能给客户圆满解决问题的律师,诉讼只是他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这两句话深刻影响着我…
后面有更新哦!&br&本人基层小法医。&br&我在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在看守所兼职了近三年狱医。这是看守所的同事讲述的故事。&br&关注我的盆友会知道我以前写的文里提到过一个灭门案,这次写的主角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李某。李某是个中年男子,记得被执行死刑时是43岁。&br&他是重刑犯,所以我对他印象还很深的。因为其他的重刑犯带镣,总是缩在墙角,形容萎顿,一副生无可恋的样子,他却一直很精神,说话很和善,有时候问他话后,他还会说谢谢。看守所里大多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糙老爷们,像他这样说话有礼貌的非常少。如果不是带镣,你根本不会相信他是一杀过五人的重刑犯。&br&为了更容易看懂这个故事,我很有必要把镣铐这个东西说明一下。镣铐分三部分,手铐脚铐和一根铁链子。手铐不是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明晃晃的手铐,那种铐子用钥匙能打开,太不安全,一个有经验的老贼打开那种铐子就是几秒钟的事。这种镣铐是两个手指粗的半圆铁环,螺丝穿起来用两个扳手拧死,简单粗暴最有效。手铐与脚铐之间用铁链连起来进一步限制活动。&br&世界上没有带镣征服不了的押犯,如果有就一直带。&br&一个人左青龙右白虎,狂拽吊炸天!到监室里日天日地日空气,各种不服!肿么办?拉出来揍一顿,揍完之后他还是欺负别人,你也没办法。&br&最好的办法就是带镣,如果老实,中间的链子长一点,能自然站立,双手还有部分活动能力。如果不老实,链子很短,手脚离得很近,腰呈弓形根本无法站立。如果还不老实前铐变背铐,就是双手背后铐上,那双手就几乎没什么活动能力了。&br&这时候问题来了,因为手被限制根本无法吃饭,大小便。想吃饭,想大小便就要央求同监室里的人帮忙,要的就是这效果。你不是牛逼吊炸天麻!你也有屎尿拉在裤子上的时候,欺负别人就是这后果。&br&镣铐就是这样的东西,再暴虐的人也能把你磨到没脾气!&br&话题转回来,李某自入看守所以来一直表现很好,温良恭俭让,人畜无害乖宝宝。作为重刑犯他带的是链子很长的前铐。&br&后来有一天因为一点小事,忽然和同监室里一押犯打起来,并且是李某先动手,前文说过,带镣的人活动能力有限,打架只有挨打的份。很快他们被拉开。作为惩罚,李某前铐变成了背铐,就是双手背后铐死!与其打架那人带镣三天并调至其他监室。&br&事后李某好像并没有受本次打架影响,一如既往的温和平静,对背铐带来的不便也泰然处之。没多久就由背铐变成了前铐。&br&直到一月后的某一天,一个已经释放的押犯找到了李某的管教民警,告诉管教民警李某身上有一把刀。管教大吃一鲸!这还了得!为了安全,看守所内别说刀,就是金属片也不让存在,入看守所时押犯的鞋带皮带都不让带进去,更别提刀了。&br&那名释放的押犯说:他曾经和李某在同一间监室,因为李某为人和善,再加上李某带镣行动不便,他就经常帮助李某生活。有一次在帮李某吃饭时忽然觉得小腿一疼,小腿外侧裂开了一个小口子,他发现李某的脚镣中间夹着一柄弧形的小刀,很显然这个小刀无意间划到了他,他吓得不敢出声,幸好李某没注意到他。事后他越想越害怕,毕竟李某是杀过五个人的重刑犯,他私藏小刀干什么?刀从何来?不敢细想。&br&管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报告所长组织对李某进行搜查。这一搜不得了,从他身上搜出的小刀,不是一把,而是三把!每把刀约有五厘米长,呈弧形,被打磨的发亮。用布条层层缠在脚镣的内侧。&br&刀从何来?藏刀何用?&br&面对质问李某还是温和平静,不急不徐,面带微笑。&br&他说道:他因杀五人,自知必死,就想在被枪毙之前再杀一个人,如果能杀一个警察或者法院的法警那就赚大了,如果不能,就会拿同监室的押犯开刀。&br&他在一次放风时发现放风场的铁门锈了指头大小的一个小洞,铁门主体是钢筋,外面焊一层铁皮。&br&于是他就产生了一个计划,故意与人发生打架,作为惩罚镣铐由前铐变成了背铐。每次放风时他都会靠在这个生锈的铁门前,用牙刷一点点将这个锈洞变大,最后将门上的铁皮反复折叠取下。因为他是背铐,双手永远背在后面,没人知道也没人怀疑他在干什么。&br&铁皮取下后,他每次放风时都蹲在墙角,故意与人大声说话而手在背后的水泥地上磨刀片,每一把都磨成弧形且极锋利,能夹在两个手指之间,以这样的刀片划伤人的颈动脉,可一刀毙命!&br&管教民警听得脊背发凉!此人心机之深,手段之狠让人不寒而栗!!!&br&然后李某又解释道,他当时作案后为何未逃跑。看过我以前写的文章的盆友都知道,此案凶手李某在死者的家中也就是命案现场当场被擒。&br&当时李某杀害死者全家五口后,并未逃跑,而是以附近群众的名义报警,称发现死者全家被杀。然后扔掉手机,躲在死者家中的一个房间内。他计划趁其不备杀掉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警察。万幸的是附近刚好有一队巡警在巡逻,接到妖妖灵指令迅速进入现场,我们都知道巡警单警装备带的比较齐全。李某看到装备齐全的巡警,以为他们有枪,就放弃了抵抗,遂被擒!&br&所以执行任务带单警装备真的很重要!比如这次就能救自己一命!&br&…………………………蜗牛的分界线……………………&br&一天时间收到这么多赞!让本蜗牛诚惶诚恐!在此谢谢各位小盆友大盆友的厚爱!&br&评论区的每条回复本蜗牛都认真看了,下面回答几个疑问。&br&好多求灭门案细节的,因为这个案件当年网络上有报道,不想因为我这个故事让受害人家属再次揭开伤疤。透漏一点,本案案情没有离奇的爱恨情仇。&br&说明一下,看守所和监狱不同,看守说属于公安局管理,主要关押未经法院判决的押犯,严格上来说应该成为犯罪嫌疑人。监狱属于司法部管理,关押的是已经判决的押犯。真正的死刑犯是不去监狱的,法院判决后直接从看守所拉出来执行死刑。&br&有人质疑本案的真实性,因为我开头说了是听同事叙述。说明一下,因为看守所没狱医,我兼职了几年,主要就是对押犯的健康进行初步评估,严重的联系医生,还有就是应付上级检查,这我以前的文章里也提到过。&br&看守所的具体管理基本不参与,因为李某在看守所关押时间很长又是重刑犯,所以对他印象还是很深的。为什么是听管教民警叙述,因为这样重大的事,释放的押犯肯定不会跟一个兼职的小法医说。
后面有更新哦! 本人基层小法医。 我在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在看守所兼职了近三年狱医。这是看守所的同事讲述的故事。 关注我的盆友会知道我以前写的文里提到过一个灭门案,这次写的主角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李某。李某是个中年男子,记得被执行死刑时是43岁。 他是…
&p&我国很早就开始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筹建工作。早在1989年,我国法医学界以及公安和科技部门就提出了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构想。1998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启动并完成了“中国犯罪DNA数据库模式库”项目的研究。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起草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主要从技术层面规定了建立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2003年,公安部五局在沈阳召开专家研讨会,明确提出,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同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起草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主要立足于技术层面,简要地规定了数据库的结构、功能、检验方法以及基因座的选择等问题。2005年5月,公安部下发《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建设任务书》,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并明确了建立数据库的任务、职责、目标和工作要求。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公安系统共建立了312个DNA实验室,DNA数据总量达700万份,日均破案150余起。[50]&/p&&p&&br&&/p&&p&&b&   应当承认,实践部门筹建数据库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从立法路径、价值取向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来看,当前我国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构存在严重问题:&/b&&/p&&p&&br&&/p&&blockquote&&b&   (一)先建数据库后立法的做法违反了合法性原则的要求&/b&&/blockquote&&p&&br&&/p&&p&   先试点、后立法是近年来我国惯常采用的一种路径。这一路径有利于克服法律固有的僵化刻板和修改程序复杂的缺陷,符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国情复杂的现状。同样,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构建也顺理成章地采取了这种立法路径。&/p&&p&&br&&/p&&p&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路径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律制度的建构,对于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这种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是不能采用这一立法路径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所总结的,“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条件即为:①基于(广义的)公共利益之考量;②公益考量的必要性;及③须以法律来限制等三个条件存在时,方可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51]根据这些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除必须有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之考量外,还必须取得立法的授权,即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的要求。&/p&&p&&br&&/p&&p&&b& 隐私权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合法性原则,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或剥夺,必须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事实上,许多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或剥夺。如《荷兰王国宪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议会法令制定有关记录和公布私人数据的法律,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52]前文所述及的西方国家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制定了相关立法之后,才开始建立数据库的实践活动的。&/b&&/p&&p&&br&&/p&&p&&b&   根据当前的实践,公安部门在尚未取得立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筹建,这种做法违背了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严重威胁。&/b&事实上,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数据库时几乎没有权威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资遵循。虽然2003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起草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但该《规范》的落脚点在技术层面,并未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库的建设提出要求。不仅如此,《规范》效力位阶太低,根本无法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库建设活动。实践中,对于建立数据库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b&如入库对象的选择、提取生物样本的方式、DNA分型结果和生物样本储存和销毁的时间、数据库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更有甚者,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建立数据库时甚至完全无视上述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DNA数据库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等重要权利的保护状况,将完全依赖于各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态度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这将对公民权利构成极大的威胁。&/b&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我国尽快进行DNA数据库的相关立法,在立法机关颁布了统一而严密的DNA数据库法律之后,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设活动。&/p&&p&&br&&/p&&blockquote&&b&   (二)片面重视数据库控制犯罪的功能而漠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b&&/blockquote&&p&&br&&/p&&p&   对于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这把双刃剑,法治发达国家的态度是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一方面重视DNA数据库打击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尽可能实现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在控制犯罪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b&反观我国DNA数据库筹建的实践,公安机关关注的仅仅是如何利用数据库更加准确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实现打击犯罪的功能,对于在运用数据库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几乎没有给予关注。&/b&这一价值取向导致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价值失衡,甚至有可能使数据库沦为片面打击犯罪的工具。&/p&&p&&br&&/p&&p&
......&/p&&p&   再以入库对象为例,如前所述,西方国家为避免数据库规模过大,对公民权利构成不必要的威胁,根据比例原则,规定DNA信息纳入数据库的犯罪只能是有可能在案发现场遗留DNA信息的犯罪,DNA信息纳入数据库的人员只能是被&b&法院认定为有罪的人&/b&。反观我国,&b&公安机关在界定数据库的入库对象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强化数据库打击犯罪的功能,因此尽可能扩大数据库的规模,并未对入库对象作过多限制。&/b&例如,根据《规范》第3条第3款的规定,&b&“前科”库的入库对象为“违法犯罪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人,而且包括有违法行为的人;入库对象实施的可以是有可能在案发现场遗留DNA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根本不可能在案发现场遗留DNA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实践中,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甚至将犯罪嫌疑人(而不仅仅是罪犯)的DNA信息纳入数据库中长期储存和比对。如北京地区公安机关已经将“……所有案件中嫌疑人的分型结果均录入相应数据库”,&/b&并认为“目前,全国有许多实验室均在进行案件的法医DNA检验,如充分收集这些分散数据,可以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效益。”[55]&/p&&p&&br&&/p&&p&   又以DNA信息储存和销毁的时间为例,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过度侵害,对DNA信息储存和销毁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在我国,受片面追求控制犯罪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公安机关普遍认为,&b&与长期储存DNA信息在打击犯罪方面带来的利益相比,该行为可能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侵犯是不足为虑的,因而公安部的《规范》对DNA信息储存和销毁的时间只字未提,各地公安机关在建立数据库时几乎没有注意这一问题。&/b&这导致公民的DNA信息一旦被纳入数据库中,将长期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这无疑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在未来立法时,应当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实现DNA数据库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平衡和协调。&/p&&p&&br&&/p&&blockquote&&b& (三)缺乏其他机构的参与和监督,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b&&/blockquote&&p&&br&&/p&&p&   在我国,DNA数据库系统始终由公安机关一个机构负责筹建,其他机关,甚至立法机关都没有参与数据库的筹建活动。这导致DNA数据库的运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p&&p&&br&&/p&&p&   首先,我国没有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并不存在由法官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这导致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运作如同其他侦查手段一样,游离于司法权的控制之外。&b&这意味着,在我国采集DNA生物样本、进行DNA分析比对以及储存DNA数据等行为都不需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批准。&/b&不仅如此,就DNA数据库的运作而言,我国也不存在事后的司法审查机制。虽然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根据该条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的不合法程序收集得来的,并且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和书证。运用DNA技术获取的鉴定意见,显然不属于排除的范围。&/p&&p&&br&&/p&&p&   其次,我国没有确立分散管理原则。一方面,在宏观层面上,我国没有设置一定的机构对数据库的运作进行监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是由公安机关一个机关负责筹建的,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同时也囿于打击犯罪的职业利益追求,公安机关并没有,也不可能请求或允许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对数据库的建立和运作进行监督。例如,根据公安部《规范》第4条的规定,虽然我国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在结构上分为三级,即中央DNA数据库、省级DNA数据库和市级DNA数据库,但进行这种分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DNA数据的汇总和信息的快捷比对,并非为了实现对数据库管理和运用的监督和制约。不仅如此,这三级数据库均设置在公安机关内部,根本不存在由外界的独立机构对数据库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我国DNA数据库系统内部对被采样者DNA信息和自然信息的管理极不科学,很容易导致隐私被泄漏。如前文所述,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公民的隐私被不当泄漏,设置了不同的机构分别对被采样者的自然信息(如姓名、年龄等信息)和DNA信息进行储存和管理。而我国的情况则完全相反,在公安机关看来,同时储存被采样者的自然信息和DNA信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DNA数据库打击犯罪的功能。“根据公安部科技强警信息建设要求,数据库储存与DNA鉴定相关联的人员及案件的自然信息,如人员,案情,物证等等。目的是将DNA信息与其他公安信息系统相关联,利用信息碰撞发现或实现关联,充分利用信息作用串并案件,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56]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很少有公安机关专门设置不同的机构分别管理被采样者的DNA信息和自然信息。尽管有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如上海市公安系统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DNA信息与其自然信息的分开管理。其中,DNA信息储存于“法庭科学DNA数据库”中,由DNA实验室管理;自然信息储存于“上海市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由情报中心管理。[57]但遗憾的是,这一先进的做法并未引起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的关注和效仿。这导致掌握和了解被采样者DNA信息的机构很容易获取其自然信息,不仅不利于对被采样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处理。&/p&&p&&br&&/p&&p&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制度层面强化对DNA数据库管理和运用的监督和制约。尽管赋予法官对DNA数据库的运作以司法审查权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但至少可以尝试建构由检察机关对DNA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的机制。此外,我国还应当确立分散管理原则,强化对DNA数据库管理和运用的监督和制约。在宏观层面上,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对DNA数据库的运作进行监督,在微观层面上,可以考虑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分别负责DNA数据库中被采样者的DNA信息与自然信息的储存。&/p&&p&&br&&/p&&p&&b&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风险与法律规制-瓮怡洁 &/b&&/p&&p&&a href=&///?target=http%3A///ArticleFullText.aspx%3FArticleId%3D89703&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9703&/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p&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筹建工作。早在1989年,我国法医学界以及公安和科技部门就提出了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构想。1998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启动并完成了“中国犯罪DNA数据库模式库”项目的研究。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p&以下是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的辟谣:&/p&&p&1、于欢母亲苏银霞被死者杜志浩生殖器抽脸强迫口交是假的,南方系记者王瑞锋带节奏煽动民意。杜志浩在警察来之前脱过裤子,被同行的人阻止了。脱裤子遛鸟算性骚扰,构不成猥亵和强奸。&/p&&p&2、警察来了马上就走是假的, 根据判决书内证词,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就去外面了解情况去了。。于欢母亲自己陈述:民警到门外去问情况。。听到动静又进来了。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当时“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她母亲手机都被收走了。。” &/p&&p&3、死者杜志浩被捅伤后拒绝就医还和医生打了一架是假的。没有一个人的证词提到这件事。纯属脑补,和造谣以前杜志浩把苏银霞的脑袋按到马桶里一样,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YY。&/p&&p&关于苏银霞本人&/p&&p&@ 安防学者周扬帆:&基本上大家聊的根据就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吧&/p&&p&报道写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800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570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p&&p&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p&&br&&p&以下引自微博@ 辟谣与真相&/p&&p&当事人于欢的陈述的情节是:”这个人(死者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其母苏银霞陈述的情节是:“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过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不管是《判决书》中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本人的陈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均只有“露出生殖器”情节,但找不出“掏出生殖器抽母亲脸”这个引起网民极大义愤的“污辱情节”。——编导@张洲 显系捏造情节造谣,@李庄 等人传谣。&/p&&br&&p&2、看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于欢刺人,是因为其母亲被污辱,民警不能阻止,情急之中,为了阻止母亲被侮辱而刺死一人伤三人。”——但从《判决书》的信息来看,于欢并不是对方“脱裤露出下身”“辱母”时出的手,而是对方“露下身”、被同伙劝阻之后,民警出警,他趁机要离开,而对方以“欠债人不能走”为由,不许他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他用接待室的刀子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p&&br&&p&当事人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p&&br&&p&伤者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然后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过去了。。。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刀捅了一人一刀。。我扭头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p&&p&在这个案子里,杜某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于欢是无辜勇敢的大英雄,苏银霞是误入歧途借高利贷的可怜母亲,法官昏庸无能、官官相护,警察和黑社会勾结软弱狗腿,你们都是在一旁为其摇旗呐喊的正义之士,这出戏简直完美。&/p&&p&如果这是杜某家人请的律师,南方系记者的笔下应该会变成——上有高堂下有一双儿女,家里的顶梁柱在一次要债过程中反被欠债者杀害,再把孩子推出来哭几句“我要爸爸,我要爸爸”,舆论再次哗然。再开八于欢富二代的种种秘闻,苏银霞欠债累累上了失信名单,老公跑路,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入狱,而她本人也是放贷人。这时候于欢可能就不只是无期了,正义的民众肯定叫嚣着要绞死这个富二代杀人犯。&/p&&p&带节奏谁不会?可是只有无良的媒体才会选择蒙骗百姓,操控舆情。然后可惜的是,往往这些媒体都会获得成功。&/p&&br&&p&最后是李狗嗨的台词截图&/p&&p&如果民意裹挟了司法,那就离民粹不远了。&/p&&img src=&/v2-1cb759ea2f6ffc494debe9_b.jpg& data-rawwidth=&690& data-rawheight=&697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90& data-original=&/v2-1cb759ea2f6ffc494debe9_r.jpg&&
以下是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的辟谣:1、于欢母亲苏银霞被死者杜志浩生殖器抽脸强迫口交是假的,南方系记者王瑞锋带节奏煽动民意。杜志浩在警察来之前脱过裤子,被同行的人阻止了。脱裤子遛鸟算性骚扰,构不成猥亵和强奸。2、警察来了马上就走是假的, 根据…
&p&众驴怼巴:成语。指当权者蔑视群众,不顾民意的高傲态度所激起的民愤。也指人民群众因公愤团结一致而发出自己的声音。出自《网语·微博下》:“毛驴怼大巴,鸡巴抽你妈”&/p&&p&以上以下均转自网络。&/p&&p&我家水表在楼道外面,请自查。电表在楼下,请自查。快递请送菜鸟驿站,我自会去取。&/p&&p&-----------------------------------------------------------&/p&&p&一位网友说内容的作者是他朋友,建议我将转载放在前面。&/p&&p&-----------------------------------------------------------&/p&&p&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空间恰好也叫做绍兴。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p&&p&
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称“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p&&p&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p&&p&
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这番意见,我觉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细细体会。
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p&&p&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p&&p&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p&&p&
——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p&&p&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p&&p&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p&&p&
——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p&&br&&p&二审结果:&/p&&a href=&///?target=http%3A///news/44/NEW441Q%3Ffrom%3Dgroupmessage&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于欢案二审宣判:原判量刑过重 无期改判5年&i class=&icon-external&&&/i&&/a&
众驴怼巴:成语。指当权者蔑视群众,不顾民意的高傲态度所激起的民愤。也指人民群众因公愤团结一致而发出自己的声音。出自《网语·微博下》:“毛驴怼大巴,鸡巴抽你妈”以上以下均转自网络。我家水表在楼道外面,请自查。电表在楼下,请自查。快递请送菜鸟…
&p&在看完所有证据包括一审判决书、苏银霞写的上访材料之后,我认为法庭对于欢的量刑过重,故意伤害系事出有因,于欢防卫过当,死了一个,重伤两人,轻伤两人,于欢该赔钱赔钱,可无期太重了,刑期七到十年合理;杜三自有取死之道。&/p&&p&但此案并没有《刺杀辱母者》一文中描述的令人义愤填膺的&b&裸露下体用极端手段污辱其母&/b&的情节片段,根据一审判决书,露出下体是真的,杜就是个混混,自作自受;但在供诉和质证环节,无论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没提到任何与极端手段污辱有关的细节。而南周文中提到的「极端手段污辱其母愤而杀人」就是使用了添油加醋的春秋笔法,设置了若干爆点引爆民愤。&/p&&p&&b&爆点之警匪勾结:警察来了后随即离开&/b&&/p&&p&19时,讨债者堵住办公楼大门吃烧烤;
21时50分,在门口的人都进入到办公楼内;
22时13分,警车到达;
22时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
22时21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p&&p&当时于欢自己供述说「警察说出去了解情况 然后有人按着不让我走」,与警察来了就走的说法并不妥当。&/p&&h2&南方周末版&/h2&&p&&b&民警说了一句话,随即离开&/b&,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b&添一段未经质证的「警察要走了,她娘俩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的描述&/b&往警匪勾结上进行先入为主的引导,然后用&b&而&/b&字连接警方陈述的「到院里了解进一步情况」,造成警方辩解的印象。&/p&&h2&判决书版&/h2&&p&事实是于欢之母吴银霞陈述的:「出警民警到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直接证明南方周末版&b&「警察要走了,她娘俩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b&是加料的假消息。&/p&&p&&b&这加料手法玩的真心666!&/b&&/p&&p&&b&爆点之污辱其母:儿子目睹母亲被杜某用极端手段污辱&/b&&/p&&p&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我复原了源大工贸接待室的布置图:
完全按照判决书上的描述绘制的。房间西边有两个沙发,中间隔着茶几,于欢和苏银霞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源大工贸的员工马金栋、张立平坐在另一头的长沙发上,十一个人把他们围了起来,杜三进来后就是站在茶几北边脱裤子露出生殖器的。&/p&&h2&裸露下体用极端手段污辱其母&/h2&&p&极端手段污辱是啥啊?我把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看了三遍也没找到「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的描述;在接待室有源大工贸一方的苏银霞、于欢、马金栋、张立平;还有讨债的十一个人,接待室外有源大工贸一方的于秀荣和刘付昌;这么多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还有辩护律师都没有半个字提到过能够联想到强奸、猥亵的情节。&/p&&p&特别是于欢自己也说到杜脱掉裤子,露着下体,然后马金栋(源大工贸员工)等人就劝阻这个人。&b&说到底杜的确有取死之道,但是南周说的极端手段污辱在哪儿呢&/b&?&/p&&ul&&li&&b&南周版:&/b&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li&&li&&b&判决书版:&/b&
于欢自述: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杜志浩)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li&&/ul&&p&苏银霞的员工证言:
杜三的同伙证言:
&/p&&h2&用鞋子捂脸&/h2&&ul&&li&南周版: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li&&li&判决书版:
苏银霞自述:「(杜志浩)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张博(杜三一方)供述:另证实,当时看见杜志浩脱裤子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li&&/ul&&p&&b&南周的其他佐料&/b&&/p&&p&只有死路一条这个标题,是明显用于增强读者愤怒程度的;然后文中提到:「苏银霞和于欢被看守,不允许出门」这句,又被判决书证明为假;&/p&&p&多方证词表示讨债人员来的时候,苏银霞一方是有6个人在现场,并且一直有三个男人(于欢、马金栋、张立平)陪在她身边的,而且晚上他们四人去伙房吃饭的时候,讨债方是去了两个人跟着,然后另外一帮人堵在办公楼门口吃烧烤。《南周》文中这句就是歪曲事实,信口开河了。&/p&&p&根据判决书显示,在杜志浩来到源大工贸之前,苏银霞、于欢、马金栋、张立平以及另外两名讨债的就在公司伙房吃了饭,然后回到了接待室继续对峙。南周的描述为假。&/p&&p&《南周》提到「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但是判决书显示在场四名源大工贸人员为苏银霞、于欢、马金栋、张立平,&b&并没有一名女性&/b&!&/p&&p&这个事就有意思了,《南周》文中多次提到:&/p&&blockquote&&b&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b&
&b&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b&
&b&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b&
&b&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b&&/blockquote&&p&估计这在传播上叫做增强读者的代入感吧?但是《南周》你能不能别加假佐料来挑动读者情绪,而是完成一次真正的有可靠信源、排除孤证的深度调查呢?&/p&&p&&b&结论&/b&&/p&&p&所谓当着孩子面极尽羞辱其母,整个判决书里那么多人的口供说得非常清楚了,警察来之前杜脱裤子露出下体,被劝阻以后又脱于欢的鞋给吴银霞闻,还打了于欢一巴掌,警察到现场后又出接待室去找报案人了解情况时,于欢捅了5个讨债的,这才是真实案情。&/p&&p&这帮高利贷团伙采用各种手段恶心人,包括杜真的露出下体,下流!无耻!变态!!!&/p&&p&阻止苏银霞和于欢跟警察离开接待室,这本身就是非法拘禁没跑;你讨债跟着母子俩可以,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肯定不行,更何况人家跟着警察出们合理合法怎么不行了?从这点看,于欢暴起的原因是他们实质上限制了母子俩的人身自由,还打算把于欢控制在沙发上殴打,于欢不动刀子的话,一个人能打得过十一个?&/p&&p&作为群众,我认为我事出有因,防卫过当,死了一个,重伤两个,轻伤两个,于欢该赔钱赔钱,可无期太重了,七到十年合理的;&b&至少这也让其他高利贷逼债者以后不敢逼迫太甚&/b&,善莫大焉。&/p&&p&露下体的杜志浩与苏银霞和于欢还隔着一个茶几,真没有南方周末描述的什么裸露下体当着儿子对母亲极度凌辱最后儿子愤而杀人这种情节,把人的头按在拉过屎的马桶里这个剧情判决书上也只字未提,南周还真是玩弄人民情绪的一把好手。&/p&&p&南周虽然又用下三路勾起人民情绪,但是至少引起了关注,帮了于欢一把;但是《南周》打着揭露真相匡扶正义的名义,在真实案情基础上加油添醋的编造民愤引爆点,难道就值得鼓励么?别忘了《南方周末》可是个媒体,照着判决书编假故事,我就想说一句:
&/p&&p&清华一句校训是我牢记笃行的:&b&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b&。我们的理智和逻辑,才是让我们能够不被假新闻误导的核心根源。&/p&&blockquote&&b&PS:在我周六下午发完那篇怀疑剧情可能要反转的文章后,我在知乎、公众号后台上收到了几十个谩骂、讽刺和诅咒,吓得我都没勇气打开知乎看评论了。这个经历更坚定了我独立思考的决心,这样至少我不会随便被人当枪使,同样我也看懂了如何写出爆文的套路——但我真做不出睁眼说瞎话的事儿。&/b&&/blockquote&&br&&p&&b&2月17日是一审判决,现在于欢的家属已经提出上诉&/b&,真相和公正还真不是一个聊城市中级法院能够掩盖的。 事实上,看了判决书,我认为剧情虽然没反转,但并没那么多令人义愤填膺的片段。&/p&&p&从一审判决书看来,露出下体是真的,杜就是个混混,自作自受;南周说的极端手段侮辱是春秋笔法,在供诉和质证环节,无论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没提到任何与强奸有关的细节。当时于欢自己供述说「警察说出去了解情况 然后有人按着不让我走」;警察来了就走的说法并不妥当。总之法院量刑过重,南周的报道略不准确,所有口供和证据都证明没有J8骑脸这种事。&/p&&p&这帮高利贷团伙采用各种手段恶心人,包括杜真的露出下体,何等下流!阻止苏银霞和于欢跟警察离开接待室,这本身就是非法拘禁没跑;你讨债跟着母子俩可以,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肯定不行,更何况人家跟着警察出去合理合法怎么了?从这点看,于欢暴起的原因是他们实质上限制了母子俩的人身自由,还打算把于欢控制在沙发上羞辱。&/p&&p&至于当着孩子面极尽羞辱其母,整个判决书里那么多人的口供说得非常清楚了,警察来前杜脱裤子露下体,警察来后出去找报案人后于欢捅了杜,露下体的杜志浩与苏银霞和于欢还隔着一个茶几,并没有南方周末描述的什么裸露下体当着儿子对母亲极度凌辱最后儿子愤而杀人这种情节,把人的头按在拉过屎的马桶里这个剧情判决书上也只字未提,南周还真是玩弄人民情绪的一把好手。&/p&&p&我作为吃瓜群众,觉得事出有因,防卫过当,死了一个,重伤两个,轻伤两个,于欢该赔钱赔钱,可无期太重了,七年以上是合理的;至少这也让其他高利贷逼债者以后不敢逼迫太甚。不过南周虽然又用下三路勾起人民情绪,但是至少引起了关注,帮了于欢一把。&/p&&img src=&/v2-c86ccab2ebacd_b.jpg& data-rawwidth=&380& data-rawheight=&6554&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80&&&h2&&b&可能导致反转的信息调查:&/b&&/h2&&br&&p&一个企业老总会选择欠高利贷174万,那就只能说明他在其他的融资渠道(朋友、银行、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已经融不到钱了。那么为什么融不到呢?经过部分信息搜集,掌握了这个案子的相关信息如下:&/p&&p&1、于欢的父亲于西明,1971年9月生人;母亲苏银霞,1970年12月生人;于天当年21周岁,则为95年生人。源大工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至于为什么注册资金1亿元的公司却最后连100万的账款都还不上……于西明的电话和邮箱都在企业注册的公开信息里,但我已经不想去联系他要裁决书了,真的害怕剧情反转。&/p&&img src=&/v2-feb68ad1d25fd67b8e0ecfde_b.png& data-rawwidth=&1023& data-rawheight=&48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023& data-original=&/v2-feb68ad1d25fd67b8e0ecfde_r.png&&&p&2、&b&源大工贸跟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借贷已经破产。&/b&源大工贸公司的经营在2015年上旬就出现危机了。源大工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签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仲利国际租赁价值85万的数控铣床和主轴各一台、租赁价值420万元的摩擦压力机一台,租期三年,到期归还。2015年6月以后源大工贸的资金就出现问题了,因无法支付租金,仲利国际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设备、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并追缴剩余租金10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年利20%支付违约利息。宏兴钢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也影响了源大工贸跟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借贷。&/p&&p&&a href=&///?target=http%3A//wenshu./content/content%3FDocID%3Df7821f5f-f37a-4f16-b39a-d4&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i class=&icon-external&&&/i&&/a&&/p&&p&&a href=&///?target=http%3A//wenshu./content/content%3FDocID%3D8d-4b88-be0d-886e4b7c127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i class=&icon-external&&&/i&&/a&&/p&&p&3、&b&估计当地也没有自然人愿意借钱给源大工贸了&/b&。唐山市的王华君于日借给源大工贸100万元,约定月息3%,但是源大工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一直未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而这个诉讼是因为源大工贸欠案外人王国栋200万元一直未还,于是王国栋与苏银霞约定帮苏银霞找人借钱,借款直接用于归还源大工贸欠王国栋的款项;但是源大工贸、苏银霞、于西明却辩称对王华君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未收到该笔借款;最后法院在日判决源大工贸应归还王华君的100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延期利息。估计这笔钱王华君也一直没拿回来。这个判决书建议大家看看,里面源大工贸抵赖这笔借款的借口令人大开眼界。&/p&&p&&a href=&///?target=http%3A//wenshu./content/content%3FDocID%3De6cb5303-aff5-4b95-a6a6-a6ff00b218ad&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王华君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i class=&icon-external&&&/i&&/a&&/p&&p&4、&b&源大工贸在银行已经贷不到款了。&/b&因借款合同纠纷,聊城润昌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对源大工贸进行570万元的财产保全,并于日执行。&/p&&p&&a href=&///?target=http%3A//wenshu./content/content%3FDocID%3D254ab026-c6b2-4e1b-9c69-74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i class=&icon-external&&&/i&&/a&&/p&&br&&p&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于天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书公开,就能从中发现法院是如何认定案情的;如果杜侮辱人母亲确有其实,那当事人的确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法院凭什么能认定接下来不会发生强奸、轮奸等罪行呢?难道法院相信放高利贷的懂法?&/p&&p&&b&舆论并没有影响司法,舆论只要求司法公开。&/b&&/p&&br&&h2&万事总有缘由&/h2&&p&放高利贷的人犯罪没?如果违法发放高利贷、侮辱和猥亵还不算罪的话,什么算犯罪呢?身为七尺男儿,看着十几个黑社会人士控制人身自由、脱裤子侮辱我的母亲,难道我连保护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权利都没有么?&/p&&p&但是事实却是当事人已经欠了守规矩的银行、企业、个人一大笔钱,法院裁决生效了都没还,所以才回去向放高利贷借钱;然后放高利贷的果然手黑,就这样还能从源大工贸这里敲诈出了260万;那其他借给源大工贸钱的人呢?2016年10月法院对源大工贸进行了570万的财产保全,2016年12月王华君起诉源大工贸还100万借款,你说源大工贸有钱还么?高利贷借的钱要还,老百姓的钱就不用还了?&/p&&p&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以后,借了公司的、银行的、个人的钱想翻身,结果都还不上,最后还要去借高利贷,你说这算不算是自寻绝路?&/p&&p&&b&所以:&/b&&/p&&p&1,放高利贷的都收回100%的本钱了,还不依不饶的,自寻死路;&/p&&p&2,源大工贸早在15年4月就经营不下去了,还到处借贷,最后没处借钱去借高利贷,自寻死路;&/p&&p&3,如果没有所谓杜志浩J8骑脸的事,那么这件事会怎么发展?法庭会认定:高利贷逼债过分,年息24%以上无效;债务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承担刑事责任;如果J8骑脸属实,那么就是于欢在强奸时行使正当防卫权,法庭一审判决过重,警方不作为。&b&J8骑脸这事,就是这么关键;而&/b&这么关键的一点,当然需要毋庸置疑的证据才行,不能只听当事人自己单方陈述。&/p&&p&这次是出了人命案子加上辱人母亲的话题才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事实上杜志浩能自己开车去医院,估计也没觉得自己会这么死了。但为什么这帮黑社会人士连做人留一线都做不到呢?既然两年里已经连本带利的翻了一番还多,却非要把人往死里逼呢?&/p&&p&我在3月25日上午联系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殷清利律师,他表示现在的结果是一审判决,而他是二审律师;现在也有大量的媒体记者联系家属希望获得一审判决书。所以如果于欢的家属想通并做好了决策,一审判决书有可能发布到微博上;到时事情的真相将会更加清晰。&/p&&h2&个人观点&/h2&&p&重点是我自己跟很多老赖打过交道,天然的不相信老赖说的任何有利于他的话。我一开始也是义愤填膺的直接联系了于欢的律师,如果不是看见源大工贸有这么多诉讼记录黑历史,我也肯定站于欢这边。&/p&&p&但当看见王华君与源大工贸的借款纠纷的判决书上写道:(在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有公司公章、有收款人签字的情况下,源大工贸、苏银霞、于西明)「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称被告签借款协议时甲方处内容及借款协议第3、4、5项均是空白的,被告签字盖章后没有实际收到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不认识原告」,则被告与原告间没有债务关系。这简直是睁眼说瞎话了,我也遇上过这样的人,什么证据都敢在质证时宣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真能活活气死你。&/p&&p&说到底,当着七尺男儿的面,侮辱他母女被杀了也是自寻死路,但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证明J8骑脸这件事,只凭资深老赖空口白话说高利贷团伙当众脱裤子用各种极端方式侮辱她,这话真不可信。&b&对我来说,老赖的话一分可信度都没有&/b&。&/p&&p&苏银霞欠高利贷的钱毕竟已经在国家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内归还了上述借款及利息,警方仍以经济纠纷为由撒手不管而非阻止敲诈勒索,这是否是一种不作为?说实话看当地警方的表现,要不就是被折腾烦了,要么就是与高利贷团伙之间存在联系;&/p&&p&重点是,&b&如果警方有威信说了算&/b&,他会劝放贷者说既然连本带利都拿回来了,就别不依不饶了,留人一条生路;但如果警方受了放贷者的供养,那么就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个方便——直到因为这帮人因为辱人母亲作出了命案——前者&b&说明老百姓可以有事放心找警察&/b&,但后者说明聊城仍存在法外之地。&/p&&p&总之,我们没必要在第一时间站队,免得不明真相时被带了节奏;&b&我们只要一切从事实和逻辑角度出发,而不是被情绪驱动,就说明我们离不惑又进一步&/b&。&/p&&p&而对我来说,最大的教训就是:&b&小丁日犯没犯错已经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了!!!男人要想功成名就,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小丁日!!!&/b&&/p&&br&&p&&b&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Google上都查不到更多的关于本案的信息。&/b& 根据 &a href=&///?target=http%3A//www./zixun-xiangqing-25321.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i class=&icon-external&&&/i&&/a&
第七条,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所以现在一审判决是没有的。 &/p&
在看完所有证据包括一审判决书、苏银霞写的上访材料之后,我认为法庭对于欢的量刑过重,故意伤害系事出有因,于欢防卫过当,死了一个,重伤两人,轻伤两人,于欢该赔钱赔钱,可无期太重了,刑期七到十年合理;杜三自有取死之道。但此案并没有《刺杀辱母者》…
&img src=&/50/v2-cb30d9ce6de0dcf154df93_b.jpg& data-rawwidth=&1155& data-rawheight=&72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155& data-original=&/50/v2-cb30d9ce6de0dcf154df93_r.jpg&&&blockquote&&p&&strong&今日作者|两块五&br&&/strong&&/p&&p&来自公众号“太阳底下无心事”&br&&br&ID:SunAndSecret&/p&&/blockquote&&br&&p&现实真的可以比美剧更精彩么?&/p&&p&当然。&/p&&p&尤其是当故事已经足够戏剧化的时候,平铺直叙才更令人震撼。&/p&&p&今天要推荐给大家的是,获得了&b&第&/b&&b&89&/b&&b&届奥斯卡最佳纪录长片&/b&的作品——&b&《辛普森:美国制造》&/b&。&/p&&img src=&/v2-99cf3fafdbe7e595ee617bb95c17a7cb_b.jpg& data-rawwidth=&735& data-rawheight=&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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