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秦满华判刑了没有家人为什么不知道为什么离开你呢


被告人秦满华,又名秦帮华,绰号“冬娃子”,男,出生于1986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157819,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金柏村五组人,无固定职业。该于2008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2009年6月17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长达67页的(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良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刘明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罗小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杨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被告人岳进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被告人秦满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被告人龙朝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被告人袁存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一、被告人孙才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吴子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 十三、被告人陈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四、被告人何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五、被告人龚全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十六、被告人刘永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十七、被告人赵良锋、赵良贵、付强、岳进平、刘明海、罗小康、秦满华、杨开文、龙朝兵、袁存朝、龚全芳、孙才顺、吴子高、陈高军、何成兵、刘永贵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 十八、被告人赵良锋、付强、岳进平、罗小康、龙朝兵、孙才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相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1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 〇〇 九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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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满华,又名秦帮华,绰号“冬娃子”,男,出生于1986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157819,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金柏村五组人,无固定职业。该于2008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2009年6月17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长达67页的(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良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刘明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罗小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杨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被告人岳进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被告人秦满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被告人龙朝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被告人袁存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一、被告人孙才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吴子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 十三、被告人陈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四、被告人何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五、被告人龚全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十六、被告人刘永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十七、被告人赵良锋、赵良贵、付强、岳进平、刘明海、罗小康、秦满华、杨开文、龙朝兵、袁存朝、龚全芳、孙才顺、吴子高、陈高军、何成兵、刘永贵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 十八、被告人赵良锋、付强、岳进平、罗小康、龙朝兵、孙才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相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1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 〇〇 九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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