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卫生防护距离离是从医院的边界算起还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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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
)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A.生产车间边界 B.生产车间中心点C.污染源中心点 D.污染源排放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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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从卫生防护距离的发展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变革
《环境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于2008年底颁布,日起实施,该导则要求在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须采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代替已存在十多年的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引起业内人士诸多关注,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科学评估、科学管理上有了新的高度。
卫生防护距离是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其作用是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稀释距离,使污染气体到达居民区时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发展历程,大概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引入阶段(),我国第一部涉及卫生防护距离的法规是1962年颁布的GBJ1—19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其附录“卫生防护地带的分级”中规定了各级数值,但当时基本上是沿用前苏联同类标准。而在70年代修订出的TJ3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还删除了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分级。这说明尽管先进的理念引进来了,但生搬硬套别国的标准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从1980年起,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拟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根据现场调研、实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资料,先后研究制订了33项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涵盖了水泥厂、炼油厂、炼铁厂、焦化厂、氯碱厂、火葬厂等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198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表 1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GB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H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GB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第三阶段是停滞阶段(2001-至今),2001年后,国家便不再出台新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了,导致现有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大发展,已有的卫生防护标准仅占所有工业门类的10%,另一方面,由于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使得一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逐渐不再适用,但目前它们仍是必须执行的国标。
环境影响评价中运用卫生防护距离这一概念,主要是因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
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该国标还给出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公式:
式中,式中Qc为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达的控制水平,kg/h;Cm为标准浓度限值,mg/m3;L为卫生防护距离,m;r为有害气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r=(S/π)0.5;A、B、C、D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跟项目所在地五年平均风速及污染源构成类型有关。经过多年实践经验,发现该公式适用性有限,没有能体现无组织源有效高度差异、原料工艺差别、不同污染物特性、地形因素等方面对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的影响,再加上厂区的无组织源往往是矩形的,而公式中假设为圆形的,易导致计算偏保守。
“邻避型”工程,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书中一般都有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主要原因是,这些环保工程尽管是处置污染物的有效手段,但在处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周围产生负面环境影响,再加上人群文化心理上对这类“邻避型”公共设施的回避、厌恶的天性,因而谨慎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有很重要的意义。卫生防护距离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往往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卫生防护距离过大,导致选址困难,建设成本高昂,卫生防护距离过小,造成周遭环境污染,引发更多社会矛盾。下面列举几个实例:
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日焚烧处理垃圾2000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为143米,取200米;北京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日焚烧处理垃圾1200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为216米,取300米;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能工程,新增垃圾日处理能力2000吨,卫生防护距离300米;武汉青山区垃圾焚烧厂,日焚烧处理垃圾1000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290米,取300米;杭州第二垃圾填埋场,日处理垃圾近2000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550米,取600米。而文献中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在300米以上。
从以上结果不难看出,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的计算结果明显偏低,实际上该地区的年平均风速仅2米/秒左右,该项目又是大型项目,该环评参与者很有可能误用大气气象参数或误用H2S等臭气浓度数据,导致计算结果偏低。
应该看到,卫生防护距离是由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其出发点首要是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其计算结果就算偏保守,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探讨该公式的不合理之处,诚然他们说的都有理,可他们的结论基本上都指向的是,该卫生防护距离结果偏大,不利于项目选址等。对此,我不敢苟同,这些学者的出发点不是站在大多数人的无价的生命安全角度去想问题,而仅仅站在少数企业的有限的经济利益的角度为修订计算公式摇旗呐喊。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事实上,从前述定义就可知道,卫生防护距离是一条守护潜在受项目环境负面影响的人群的生命健康的“红线”,它只是企业的社会环保责任的底线而不是上限,如果连这点底线也要千方百计的缩小化,那学者的学问做的再好也是不会做人。对于防护距离三五百米的各地垃圾填埋项目,实际情况又如何呢?日填埋量为1800t的杭州垃圾填埋场夏季恶臭的影响可达到1320m,日填埋量为500t的宜昌市黄家湾垃圾填埋场下风向1000m处可感觉到恶臭的影响,日填埋量为350t的九江垃圾填埋场恶臭影响的范围达到1000m以上……所谓的卫生防护距离只是从平均的概念上给了安全底线,事实上生活在垃圾填埋及综合利用项目周围数公里的人群都会或多或少受到项目的负面影响,但多数环境影响报告书却大言不惭的说,即使在非正常工况的最不利情况下,300米外的居民几乎不受影响。
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在环评报告书里普遍存在的背后,是类比法的滥用,环评技术导则里允许运用类比法获得和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的数据进行评估,可是环评单位往往有意无意不考虑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就采用经验参数,有些甚至连选用理由也懒得交代,主观性太强,意味着背后的寻租空间在作怪。由于环评结论对项目能否顺利上马关系重大,环评报告的编撰单位和个人就有了可以换取物质回报的激励机制和潜在可能,在目前的体制下,还难以短期扭转这种局面,营造出客观、负责、有公德心的环评风气。
当然,时代是在发展的,一方面要看到目前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进步。
在环保部的大力主张下,“环境防护距离”终于出现在官方文件上,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目的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新的技术导则HJ2.2-2008中规定,“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应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如预测结果在场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污染物排放源强应采用削减达标后的源强。”这说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再像过去的卫生防护距离仅在厂界排放超标的情况才需要做,而是无论是否排放达标都需要计算。
第二点不同在于,卫生防护距离适用范围特指有害气体的无组织低空面源排放,而环境防护距离既包括无组织排放,也包括有组织排放。
第三点不同是,卫生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到居民区边界的最短距离,而环境防护距离是厂界以外的范围。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一维的直线距离,而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一个二维区域。
第四点不同是,环境防护距离是直接根据环保部推荐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结合具体参数计算出来的,综合考虑了气象、极端条件、地形等多方面因素,模拟出的最佳结果,而不像之前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公式那么受局限。尽管如此,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仍是国标,而环境防护距离只是行业标准,无法取代前者。
由于该技术导则刚实行不久,应用实例并不多见,仅举两例。丁峰等人(2008)应用技术导则里推荐模式之一的AERMOD模式评估了某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和公式法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公式法结果偏大,行业标准法偏小,模式计算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果更为合理。
王栋成等人(2009)利用SCREEN
3模式计算了若干行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和公式法计算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比较。从下表可以看出,对于垃圾填埋工程这类项目,模式模拟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明显大于公式法计算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而对于传统上污染大的工业企业,情况正好相反。尽管目前该模式的运用还需要更多的详细参数,但它理念先进,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环保思想。
表&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对比
当然,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还有其他一些行业标准或者操作手册推荐值在此不再详细分析。针对每个行业再去一一出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大量的重复劳动,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防护距离”标准总的发展趋势是由过去单一的、死板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转向实事求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笔者非常高兴的看到这一转变,并希望相关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对国外先进评估模式的吸收和转化,使“以人为本”的环境防护距离真正发挥它保卫人民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
张伟 戈鹤山 洪燕峰
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 环境与健康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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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莉 吴新敏 雷玉国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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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陈建军 赵银山 孙宝峰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问题的探讨[J]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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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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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对“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规划”缺陷甚是不解。特在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考。
一、国务院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注:已将条例中的文字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
1.《》(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产业〔2008年〕第 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起实施)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工信部公告〔2011〕第7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7.《》(工信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四、典型标准规范
GB《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4.6条: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GB《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条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GB《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明确地规定了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GB《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了相关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石油库设计规范》
GB《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年版)
GB《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
以上收集整理仅供参考,随着国内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健全,其中部分条款间距要求会更高,亦或会出现更多新的要求,期待网友能给予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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