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区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住院分娩补助申请表

咸阳 渭城 ..关于印发《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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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计生局 来源: 时间: 16:10:00 阅读次数:  
咸渭政办发[2009]34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区各医疗单位:
&&&& 《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 为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积极实施民生八大工程,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方案〉的通知》(陕卫妇发【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为了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目标
&&& 第一条 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和中省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实现全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受到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 第二条 通过项目实施,到2012年底,全区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以下标准:
&&& 1、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
&&&&2、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8%
&&& 3、规范的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0%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三条 补助对象:有渭城区户籍、农业户口并在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以下简称“农村孕产妇)。
&&& 第四条& 补助对象的确认: 农村妇女孕情由乡村医生负责摸底并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审核后,负责填写、汇总《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卡》(以下简称《免费分娩卡》),并报区项目经办中心。区项目经办中心进行复核、登记、盖章后,再由乡镇卫生院领回,将《免费分娩卡》和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一同发至孕妇手中。
&&& 《免费分娩卡》应包含孕妇基本信息、照片、免费服务项目、使用说明、产前检查记录、审核发证部门盖章等内容。分娩卡的发放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严格管理。
&&& 第五条& 补助对象权利和义务:
&&& 补助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 1、享受项目规定范围内的产科医疗保健服务;
&&& 2、监督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3、了解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相关政策规定;
&&& 4、对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 补助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 1、主动向乡村医生报告孕情,接受管理;
&&& 2、遵守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
&&& 3、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
&&& 4、检举举报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制度实施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 第六条 成立以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计生、民政、宣传、信息办、妇联、合疗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 1、负责审定实施方案;
&&& 2、协调指导项目开展;
&&&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第七条 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免费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在区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 1、负责制定和修订实施方案;
&&& 2、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 3、负责对全区农村孕产妇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 4、对本项目经办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指导;
&&& 5、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 第八条 成立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办中心,设在区妇幼保健院。项目经办中心在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办理项目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 1、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2、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补偿;
&&& 3、对免费住院分娩卡进行核发;
&&& 4、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咨询服务;
&&& 5、按季度向省、市、区项目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 第九条 成立由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并抽调市、区两级医疗机构10-15名妇产科技术人员组成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 其职责是:
&&& 1、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异常分娩、剖宫产以及严重产科并发症诊断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科技术支持和指导;
&&& 3、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
&&& 第十条 成立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区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项目监督领导小组。
&&& 其职责是:
&&& 1、负责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 2、受理和查处群众来信来访;
&&& 3、监督并受理查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相关事宜;
&&& 4、对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项目补助原则及标准
&&& 第十一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原则是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区项目办公室制定《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包》(以下简称《免费分娩服务包》),明确免费服务项目,作为本方案的附件。
&&& 对符合《渭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报销规定的,且在《免费分娩服务包》内包含的服务项目费用按照本方案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补助。
&&& 第十二条 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新农合”报销;本项目补助。
&&& 第十三条& 我区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暂定如下:
产科严重并发症(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症、心脏病、羊水栓塞等),在新合疗报销的基础上,剩余部分按1500元封顶补助,不足1500元据实结算。双胎或多胎均按单胎对应资金报销。
&&& 备注:如果产妇需要特殊服务助产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特需服务知情同意书,超出服务包外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项目不予补助。否则,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助产机构承担,收取者一经查实必须全额退还产妇。各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产科抗生素使用原则,合理施治,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助产机构诱导和强迫产妇产生特需服务。
&&& 第十四条& 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以下标准补助。
&&& 1、阴式产及剖宫产:
&&& (1)不超过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按其费用90%予以补助。
&&& (2)超过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在镇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本区镇级助产机构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90%予以补助;在区、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本区区、市级助产机构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90%予以补助。
&&& 2、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补助方法方法和标准是:
&&& (1)其总费用先按“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
&&& (2)本项目按分娩方式设定最高定额补助标准:
属阴式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540元。“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如不超过54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54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540元给予补助。
&&& 属剖宫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1350元。“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如不超过135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135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1350元给予补助。
&&& (3)其余部分由患者自付。
&&& 第十五条& 特困家庭孕产妇自付费用,本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第五章& 住院及结算程序
&&&& 第十六条& 孕产妇住院程序:持《免费分娩卡》的孕妇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接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免费分娩服务包》规定项目开展服务。产妇入院时,由医疗机构收回产妇《免费分娩卡》和渭城区孕产妇保健手册,用于相关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且参加新农合的产妇收取任何费用,未参加新农合的只收取新农合患者自负部分费用。
&&& 第十七条 产妇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程序:
&&& 1、阴式产及剖宫产实行直通车补助方式:符合条件且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不缴纳任何检查和分娩费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未参加新农合的只收取新农合患者自负部分费用。待孕产妇出院后由医疗机构分别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本项目经办中心结算。
&&& 2、发生产科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实行住院押金结算方式:如发生产科严重并发症和危重症抢救者,助产机构应及时向区经办中心报告备案,项目经办中心接到备案报告后及时到助产机构审阅相关资料并予以登记,双方签字确认后医疗机构按照病情收取一定数额押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同孕产妇结算后,按照病人自付费用予以多退少补,未报告和审核的费用一律由助产机构承担。
&&& 3、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分娩实行孕产妇先垫付再补助的方式:其费用先由本人全部垫付。出院后2月内,由本人将相关资料(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合疗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免费分娩卡及住院发票原件)交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同经办中心办理结算手续。交出手续2月内,孕产妇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费用。
&&&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同相关机构结算程序:
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医疗机构在每月26日,按以下程序同相关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 (1)医疗机构先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新农合”报销部分;
&&& (2)医疗机构在区项目经办中心结算本项目补助部分;
&&& 医疗机构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时,应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区项目经办中心结算时,应提交由经办人、稽核人、负责人有效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项目补助资金登记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合疗证原件、《免费住院分娩卡》、渭城区孕产妇保健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及三联单。
&&&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 1、“新农合”报销部分按“新农合”现行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 2、本项目补助部分由本项目经办中心按月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转院的,只能给予接生的医疗机构项目费用按标准拨付。
第六章 服务管理
&&&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区卫生局按照《母婴保健法》和《陕西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坚决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开展产科业务,坚决取缔私人诊所非法从事助产服务,如私人诊所从事助产服务导致产妇死亡的按照非法行医对待。杜绝在家分娩。
&&&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负责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和上报;乡镇卫生院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症,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各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孕引产业务;二级以上医院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诊治、抢救工作,提倡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剖宫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剖宫产率不得超过住院分娩总数的20%,产科并发症发生比率不得超过住院分娩总数的10%。各级医疗机构要大力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和剖宫产的优缺点,签订分娩方式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阴式产的好处和剖宫产的优缺点等)让产妇有明确的选择余地,确因产科原因需要剖宫产的产妇必须做到指征明确,告知到位,风险和收益评估资料完全准确,避免人为因素的剖宫产。区妇幼保健院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健康教育特别是对于难产预防的健康教育。通过降低剖宫产率降低资金运行风险。
&&&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孕产妇提供全程、安全、优质的助产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产科医疗服务操作规程和本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包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私设项目、增设项目变相收取孕产妇费用,严禁诱导患者开展《免费分娩服务包》外的服务项目增加孕产妇负担,严禁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经办中心每月拨付助产机构资金时要预留10%的风险金,年底对剖宫产严重超标者和其他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区项目办要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项目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产科医护人员培训管理,使其熟知项目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提高各项业务办结效率。项目运行期间报表中的稽核人为依法取得会计资格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孕产妇入院分娩报告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入院48小时内,产科并发症及危重抢救发生后24小时内,要将相关情况上报本项目经办中心。区项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服务实施情况、产科并发症和危重抢救病例诊断结果进行检查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区信息办、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政策和自然分娩的好处以及剖宫产的利弊的宣传,使这项补助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每一个农村孕产妇都能享受到这一项惠民政策;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区合疗办要在合疗补助标准提升后,适时提高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
&&& 第二十七条& 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本项目经办中心要加强对业务管理和协作,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优化资金结算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本项目经办业务同“新农合”业务结算科室相合并,实行“新农合”、本项目一站式办公,以方便孕产妇办理结算业务,提高费用结算办理效率。
&&&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管用分开,封闭管理。在区财政局设立补助资金专户,区妇幼保健院设立支出专户。由区财政专户划入支出专户,由支出专户分别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其它事项。项目启动、设备配备与管理经费(计算机网络使用费、免费住院分娩卡印制费、宣传材料费,孕产妇系统管理手册印制费,有关会议经费,培训费,督导检查费等)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实行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情况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并在醒目处公开服务包内容及就医补助流程,并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免费限价分娩的宣传材料等接受社会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分娩的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公示。
&&& 第三十一条 区项目办设立举报热线,对于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坚决制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
&&&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局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各定点医疗助产机构的法人为本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妇幼工作者是当事人。项目办要加强区镇村三级妇幼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实行绩效工资制管理,对该享受项目补助因工作疏忽未享受者,一切后果由区镇村三级妇幼工作人员承担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区项目办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运行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发生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等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私设项目、增设项目、诱导患者开展《免费分娩服务包》外服务项目增加孕产妇经济负担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其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日起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附件一: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镇级阴式产服务包
&&& 附件二: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市区级阴式产服务包
&&& 附件三: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市区级剖宫产服务包
&&& 附件四: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卡
&&& 附件五: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
咸阳市渭城区计生局 email: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的补助理由如何填写? - 育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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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的补助理由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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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号:桂政发[2004]11号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保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目标的组成部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区农村已基本实现了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断提高初保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年)>的通知》(卫基妇发[号)的要求,制定我区年初保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 (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
(二)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
(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确保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妇女发展规划(年)》、《广西儿童发展规划(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
(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
(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制度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
(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鼓励和积极引导卫生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
四、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初保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
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
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
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扶贫、宣传、人事、水利、建设、劳动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计生、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保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部门协作。实施初保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初保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将初保工作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资助5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
(四)分级管理。
1.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区初保工作。
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4.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每个市有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以市为单位,2003年有70%的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达到100%启动实施。
第三阶段: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市为单位,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有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2010年自治区对未通过初保评估的县(市、区)开展达标复评工作。
(六)分类指导。
1.一类地区:
南宁市的新城、城北、兴宁、永新、江南区,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县;柳州市的鱼峰、城中、柳北、柳南区,柳城、柳江、鹿寨县;桂林市的雁山、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灵川、兴安、永福、平乐、荔浦、阳朔、临桂、全州县;梧州市的蝶山、万秀、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北海市的海城、银海、铁山港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钦南区,灵山、浦北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东兴市;贵港市的港北、港南、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玉林市的福绵、玉州区,容县、陆川、博白、兴业县,北流市;来宾市的兴宾区,合山市;贺州市的八步区,钟山县等,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2.二类地区:
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宜州市;百色市的右江区,田阳县;南宁市的上林县;崇左市的江州区,扶绥、大新、宁明县,凭祥市;柳州市的融安县;来宾市的象州、武宣县;桂林市的灌阳、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的蒙山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贺州市的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成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在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中,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9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3.三类地区:
河池市的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色市的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南宁市的马山、隆安县;崇左市的天等、龙州县;柳州市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来宾市的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桂林市的龙胜各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9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8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初保规划指标年报表,使全区的初保考核评估工作有据可依。
3.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制定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指导全区的初保评估工作。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村每年做好4次自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3)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每次每县(市、区)按乡(镇)数的50%进行抽查,年底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4)自治区每年对各市、县(市、区)进行一次督查,以市为单位,按县(市、区)数的30%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2个乡(镇)、4个村,了解全区初保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从2007年起,每年对申报达标的市、县(市、区)进行达标考核验收。
(八)为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初保规章,逐步将初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附件:1.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
附件1: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以县为单位)
附件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出来,供各地在制定初保实施方案时参考。
关于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解释。
1.政府支持
1.1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意见、方案、细则,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乡(镇)定期检查考核。
1.2 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要求有农村卫生投入的绝对数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
2.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2.1 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农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
2.2 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
2.3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百分比。
2.4 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指随机抽查一年处方中的1000张处方,中医中药处方占的百分比。
2.5 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指取得中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比。
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
指乡、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乡、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
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4.1 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病人的百分比。
4.2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
4.3 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5.卫生监督
5.1 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
5.2 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
5.3 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
6.妇幼保健
6.1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开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年活产总数的百分比。
6.2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区同期活产的百分比。
6.3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7.环境卫生
7.1 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民人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7.2 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
8.健康教育
8.1 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农民接受健康教育后,获得基本卫生知识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8.2 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8.3 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15岁及以上人群的不吸烟率。吸烟的界定为一生中连续或累计吸烟6个月或以上者。
9.医疗保障
9.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所辖行政村总数的百分比。
9.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
9.3 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指实行医疗救助的县(市、区)占总县(市、区)的百分比。
9.4 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指贫困家庭、五保户患较大疾病,得到医疗救助数的百分比。
10.居民健康水平
10.1 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活产婴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者为活产儿。
10.2 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分娩后42天内死亡数。与妊娠时间、部位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自身疾病或由于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死亡除外)。
10.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人数。5岁以下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10.4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活产数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数。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
10.5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年内每100名接受体检的5岁以下儿童中,年龄体重低于本年龄组“中位数减去2个标准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参考值)的儿童占当年5岁以下儿童总数的比例。
10.6 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反映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血吸虫病、疟疾等地方病的具体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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