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幸福精神折磨~~

我就想精神折磨我爱的人!_百度知道
我就想精神折磨我爱的人!
以前被女孩 抛弃过~~ 导致我变了!于是只要我碰上 我喜欢的女孩 我就用柔情 用我的花哨语言做外表 开始表示暧昧 等上钩了 我就又把她抛弃~ 我就特别有成就感!我从不去碰她们的身体 我想都没想过` 我就要想要她们痛苦
提问者采纳
我想你现在有一点心理异常,其实偶尔“折磨”一下自己爱的人是人人都有的现象,因为人需要用对方的痛苦来显示自己的占有,从而获得满足,但是你因该考虑一下,后来那些被你“折磨”的女孩子们,你真的爱她们吗?你说了,我就想要她们痛苦,那么这样的喜欢是真的喜欢,是真的爱吗?我相信,当你真的爱一个人的时候,你会恨不得让自己代替她受苦,不会故意折磨她的。
或者,只是因为她们身上有从前女友的影子,你在通过折磨她们,获得报复的快感?
还好你没有碰过她们,表示在潜意识里你还是对前女友忠贞不二的,所以停止这种行为比较好,万一遇上一个比你更死心塌地的人,你抛弃了她,她怀恨在心揣把刀子来捅你怎么办?这是真的发生过的情况,要小心。
还有,如果只是语言上的暧昧,你不可能让一个女孩子痛苦多久的,更谈不上抛弃了,如果真的还爱从前的那个,就拿出勇气来挽回她,说不定她就是觉得你没有勇气才离开你的,如果不爱了,就好好的找一个值得去爱的人,珍惜她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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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你就输了 ,你现在一败涂地,真的
你真是个变态,你知道什么是爱么,你被别人这样伤害过,现在又去伤害无辜的人,你觉得痛快是吧,等痛快一阵子就变痛苦了
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牛
换位思考一下吧。从你身上能看到被伤害后的后果。
想想自己当初被抛弃时的感受吧!?
当初那女孩选择抛弃你,应该是正确的选择! 你这不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你是在报复!只能证明你心里有问题,有心理疾病!
没有谁抛弃谁,只有谁不懂的珍惜谁!
正常。问题就是你还没碰上你真正爱的人。如果有天你碰到让你心甘情愿付出的人 你就会改变了。
说明你根本就没有喜欢过那些女孩,去学会怎样真正爱一个你想好好珍惜的女孩子吧~~!!
如果我说你很幼稚,不知道你会不会激动!但是你的做法确实很幼稚!像你说所的那样,被折磨的人应该只有你自己,对于你觉得被你“抛弃”的那些女孩子!所受的伤害其实不及你十分之一!让自己沉沦在回忆中,用现实的痛去平衡回忆的痛!!难道真的就不痛了么?殊不知痛上加痛尔!!但愿你能迷途知返,重新快乐起来!
你丫二啊,告诉你“上”了她们之后再甩了,她们就更痛苦了!或者在和她们交往时,特别伤感的说“我老爸死了,我全家也都死了”没听过一个叫牛群的哥们说得好:“让别人分担我的痛苦。。。是我一生最大的痛苦!~~”曹,和你牛二哥多学学!
V秋鹏V 你好!曾经被女孩抛弃,现在抛弃女孩,并且有成就感,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情绪、行为反应。他们痛苦的时候,你是否真的快乐呢?这些是你需要的结果的吗?是你最想表达的自己吗? 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你只是领略了报复之后的快感,你真的快乐吗?有没有考虑过呢,你来这里提问是想得到什么帮助呢?建议先做些其他的事情来调节自己的情绪,之后在慢慢来寻找迷失的自己,找到适合自己的快乐。
这也是一种懦弱吧,一直活在阴影中
你这是一种报复心理,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行为说明你除了这些就没有什么其它所求了,这样当你享受了报复的快感后你会空虚的,于是你会重复这样的行为,但是有一天你静下心来想想你究竟得到了什么呢?希望你早日从这种游戏中走出来。
你曾经被女友抛弃过,是什么原因抛弃?我想你并没有认真地去思考这个问题。面对感情的挫折,我们本可以从中找到原因,或是客观、或是主观、也可能是她的缘故,更可能是你自己的原因。事实上,我们也只有在这种思索中不断地完善自己,以避免下次再遭到类似的伤害。而你却放弃了这个权利!
你当真可以从抛弃中获得快乐吗?就没有一丝的负疚感?
可你知道吗?你已经陷入迷茫和困惑之中了,这是因为你内心深处还有那善良、正义、仁慈的一面。从你言语中,我可以看出,你是一个有理智的人,你并没有去碰她们的身体------这点就足可以证明你并不是真的想去伤害她们!而你所说的“就是想要她们痛苦”,这更多的含义是指你想从她们的痛苦中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其实,你是严重缺乏自信的人-----尽管你不想承认!因为你只是想通过她们的某些反应来判断自己的价值有多大?
一个对自己充满自信的人,是从来不会依靠外界的力量去评价自己的;而只有那些没有自信的人,总是喜欢通过他人的评价或反应来判断自己!
由此,朋友!你没有必要再花大笔的时间和精力去玩弄这种游戏了。没有自信,我们可以通过学习,通过挫折体验的反省去改善自己,不是吗?
愿你的明天过得更加美好!
建议你去看心里医生,你这样,只是让被你抛弃的女孩子承受和你一样的痛苦,你一个人痛苦,你不甘心,要让别人也和你一样痛苦,而且还是爱你的人啊
兄弟,不要这么搞啊,你这是有点报复心理,,记住一句话,天涯何处无芳草,女朋友和老婆无非是个伴,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看开点,不要你,那是没有缘分,收收心情,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因为你心眼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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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温暖人生第5小节中的,折磨一词的本身意思是是在肉体上,精神上受痛苦。爱幻想的我从此被幻想折磨着中的折磨的意思是什么
温暖人生第5小节中的,折磨一词的本身意思是是在肉体上,精神上受痛苦。爱幻想的我从此被幻想折磨着中的折磨的意思是什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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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磨的意思是在精神或肉体上受打击人,使身心承受痛苦。 在这里指的是只能远远看见理想而不能靠近,在精神上的一种打击。
文中的折磨一次看出了“我”的善良,和想报答帮助过“我”的人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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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 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 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2]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保姆虐待孩子、养老院虐待失能老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时,无法追责。草案若能通过,这样的局面便可以改变。今后,再有保姆对老人、孩子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可能面临刑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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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折磨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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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折磨,是指某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持久的、强烈的精神损害和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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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折磨其实就是指的是内心的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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