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网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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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诊断出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国家有了明确规定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就离职后患职业病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张士谦代理的陈金福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件,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退休后陈金福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竟然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却予以维持,着实让人深感公平、正义之难求,司法公信力被质疑。
  此次执行《意见》的出台也再次明确了律师对《》正确的理解,也给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记响亮的耳光。撰写此文,不为炫耀自己的专业,只求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能够真正从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出发,真正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而不是一味的袒护违法,曲解法律。败诉的案件,能够让他们警醒,推动法治进程,也就值了。
  《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简要解读如下,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当时没有发现患职业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诊断出职业病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当初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患职业病审查的劳动关系应当是解除职业病危害时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理解符合职业病具有潜伏期的特点。
  附条文: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 本文由张士谦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附件:
&&&&&&&&&&&&&&&人社部发〔2013〕34号
本文引用地址:/weiquanbidu/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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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63次]  职业病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凡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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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可享哪些待遇及权利?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报政策咨询台邀专家、律师接着给广大劳动者介绍遭遇职业病享有的待遇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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