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美孕妇孕妇穿防辐射服服怎么样?

乱用网络关键词“婷美防辐射服” 添香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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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0)海民初字第6738号& & &民事判决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21F。& & & & 法定代表人周枫,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 & & 法定代表人沈皓瑜,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吴梦漪,女,汉族,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院4号楼1301室。& & & &&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518号301室。& & & & 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刘保亮,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交通路755号。& & & & 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刘保亮,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美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香公司)、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纳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婷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满,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吴梦漪,被告添香公司和被告翰纳森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原告婷美公司诉称,婷美公司是“婷美”商标的所有人,“婷美”二字是其专有企业名称。“婷美”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众满意度。婷美防辐射产品是婷美公司主营产品之一,深受广大孕产妇欢迎。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在百度网的竞价排名中,使用“婷美防辐射”关键词,虚构“上海婷美防辐射服官方网站”,并将该搜索结果链接到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添香网中的添香防辐射商城页面上。致使消费者在百度网搜索“婷美防辐射”时,进入添香防辐射商城,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为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产品,导致婷美公司生产的婷美防辐射产品销量明显下降。& & &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 & & 1、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 2、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向婷美公司赔礼道歉;& & & 3、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向婷美公司死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 &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而百度在线公司与婷美公司并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百度在线公司也并未对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的行为进行过帮助。添香公司是百度推广链接中设置涉案关键词并添加相关网页标题和描述的行为实施者。参加竞价排名的客户众多,关键词的信息比较庞杂,百度在线公司无法逐一审查,加之婷美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百度在线公司进行投诉,因此百度子安县公司就涉案行为并非明知或应知。百度在线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进行了及时地处理,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此外,竞价排名服务与自然搜索没有区别,国外法院对该服务的性质也有类似认定。综上,请求驳回婷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公司共同辩称,两公司经营于防辐射领域,而婷美公司主要在内衣领域经营。双方的品牌属于两个领域,不具竞争关系。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公司客观上未实施婷美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添香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订立有《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高额广告费用。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有义务审查关键词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也有理由相信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会合法管理其账户后台,维护起合法权益。涉案的关键词“婷美防辐射服”出现在添香公司的百度推广账户中,是由于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的客服人员不了解防辐射服的行业内情,在未取得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擅自发布误操作所致。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在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此外,添香商标在防辐射服领域的知名度远高于婷美商标,因此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并没有进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综上,请求驳回婷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 && &经审理查明:& & & & 一、 关于涉案当事人级相关商标、网站婷美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服装,保健内衣(内衣、内裤)等。& & & & (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36号判决书认定婷美公司在第25类商品种类上注册的婷美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 & & 日《中国工商报》第3版刊登的《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33件驰名商标》中包含婷美公司的婷美TINGMEI及图商标,类别为第10类,包括腹带、束腹紧身衣胸衣等。& & & & 2008年6月,婷美公司的婷美Tingmei及图商标被评为2007年度(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 & & 添香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针纺织品、鞋帽等。翰纳森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等。对于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均表示:二者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翰纳森公司负责防辐射服得生产,添香公司负责销售;涉案的添香网由添香公司经营;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的相关行为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行为。& & & &百度在线公司称涉案的百度推广(竞价排名)业务由该公司经营;百度网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该网站为竞价排名提供展示平台;百度在线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负责该业务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运营和管理,包括订立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等;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无企业法人资格,隶属于百度在线公司。& & & &二、 关于涉案百度推广的情况& & & & 日和日,北京市国立公正处对在百度网中搜索“婷美防辐射”的相关结果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09)京国立内证字第60237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在搜索栏中输入:“婷美防辐射”,点击“百度一下”,搜索结果第1页的第一项和倒数第3项为“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右侧标注“推广链接”字样;该搜索结果下方的网页描述为“婷美防辐射服中国服装50强企业,产品屏蔽率99.9%,公司唯一销售网…..”;点击“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链接,可进入添香网相关页面,其中含有各类添香防辐射服装的图片、介绍、价格等内容,页面底端载明上海添香实业Copyright@等信息;点击该页面中的“公司首页”,可进入添香网首页,显示网页标题为“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 添香防辐射首页 防辐射孕妇装”,网页底端载明公司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518号”。& & & & 2010年3月,添香公司与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订立《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该合同由《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组成。《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中对百度推广服务的定义为:百度应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添香公司的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智能匹配等服务方式。在《百度推广服务订单》中,添香公司和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确认,自日起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为添香公司提供了百度推广服务;添香公司首次交纳的费用为3000元;至协议签署日,添香公司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户用户名下已经支付的续费金额为544500元;添香公司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的用户名为shb-翰纳森。庭审中,添香公司、翰纳森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共同确认,由于最初订立的合同丢失,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与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联系并补签了上述《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尽管该合同订立日期为2010年3月,但约定的权利义务与之前丢失的合同相同。& & & & 日,经添香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用户名为wzdszmr的邮箱中的电子邮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0)沪东证经字第2439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在进入的页面中输入用户名“wzdsmr”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邮箱界面;点击“已发送”中的“关于添加关键词和恶意点击的邮件”邮件,其收件人显示为“sunhui@”,时间显示为“日14:07”,正文显示为“孙小姐你好,我是添香的张鸣人,去年凤巢计划的时候,你帮我们添加的那批关键词,就是你发给我们的那个添香关键词汇总的表格还有吗?麻烦再发一次给我。现在有的词已经被删掉了,我想再看看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的。….”;点击“收件箱”中的“Re:Re:Re:关于添加关键词和恶意点击的邮件”,发件人显示为sunhui@,时间显示为“日 14:58”,附件为“翰纳森关键词统一分类”表格;该附件中列明关键词160余个,其中“竞品词”中含有“婷美防辐射服”一词。& & & & 百度在线公司认可孙慧与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系客服人员。对于上述邮件的真实性,百度在线公司称对公司的相关日志和数据库进行了查询,但由于服务器数据太多而没有查完相关信息,截至庭审时尚在该公司数据库中找到上述电子邮件。& & & &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称:其涉案账户中的“婷美防辐射服”关键词系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向其进行推荐兵操作添加的;在该关键词被选定后,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告知。百度在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提交关键词、网页标题、网页描述和URL地址等操作均有用户自行操作完成,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 & &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存续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398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搜索栏中输入:“婷美防辐射”,点击“百度一下”,搜索结果中无“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相关信息。在庭审中,婷美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共同确认涉案行为已经停止。& & & & 三、 其他& & & &庭审中,婷美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其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使用涉案关键词对自身经营的网站进行竞价排名,使得公众在百度网上搜索“婷美防辐射”时添香防辐射商城的链接位于搜索结果第一位,且使用了与婷美有关的网页标题和描述,误导公众认为该网站是婷美公司的官方网站,所售产品是婷美公司的产品;百度在线公司为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了该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 & & & 以上事实,有婷美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添香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翰纳森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判决书、报纸、荣誉证书、公证书、《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等为证,本院的询问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 & &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提交的有关其商标、产品及知名度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提交的月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无法登录到邮箱进行勘验,真实性无从核实。对于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 & & 本院认为:& & & & 婷美公司与添香公司、翰纳森公司同为服装行业的经营者,且均生产、销售防辐射服装,因此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 & &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便是通过该名称将某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避免不同企业尤其是同业竞争者间发生混淆,是企业通过自身投入和经营所获取的交易机会及客户关系等不受其他企业的不当攫取或影响,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婷美公司的全称“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中,“北京”和“有限公司”为相同地域内同类组织形式公司的名称中所必然包含的内容,“保健科技”亦为同业企业所常用之表达,均难以达到与其他同类企业明显区别的效果,故其中最能祈祷区分作用的核心部分为该公司的字号“婷美”。& & & & 此外,由于企业使用自身字号或简称已经为市场活动中的常见现象;且对相关公众而言,除全称外,含有字号的简称往往也能够成为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分的重要判断依据。特别是在本案中,多份证据显示与“婷美”相关的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这也同时提高了权利人婷美公司及其“婷美”字号的知名度,使之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擅自对“婷美”进行不当使用,将可能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 & &根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添香公司的百度推广账户中使用了“婷美防辐射服”这一关键词,使得公众在百度网上搜索“婷美防辐射”时,搜索结果的第一项为添香防辐射商城的链接,并显示有“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的网页标题和“婷美防辐射服中国服装50强企业,产品屏蔽率99.9%,公司唯一销售网…”的网页描述;点击该链接后,进入的页面载有添香防辐射服的图片、介绍等内容。对于这一结果,添香公司声称是由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在其庄户进行操作造成的,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百度在线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添香公司作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的订立者和相应账户的所有者,掌握有账户的用户名、密码等相关信息,对该账户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关键词的选择和网页标题、描述的添加,切对上述操作、使用的情况应当明确知晓。因此,在缺乏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结果系添香公司的行为所致,其对此亦具有明显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添香公司有关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曾向其推荐涉案关键词的辩称,即时其所述属实,也不应因百度在线上海分公司的推荐或帮助行为而免除或减轻添香公司自身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 & & & 添香公司在百度网上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使用与“婷美”有关的关键词、网页标题和网页描述,并强调该网站系“官方网站”、“公司唯一销售网”等内容,已构成对婷美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看到搜索结果后,误以为该网站与婷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和误解,致使本应属于婷美公司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有可能被添香公司所获取。因此,本院认定添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所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婷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 & & &由于添香公司与翰纳森公司明确表示相关行为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行为,故翰纳森公司应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添香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 &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鉴于本案中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婷美公司所受损失或添香公司、翰纳森公司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将根据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其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 &婷美公司主张“婷美”同时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有鉴于婷美公司对百度在线公司仅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故该项请求已缺乏事实基础和可执行性,本院不予支持。同理,该公司对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提出的有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此外,婷美公司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 &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 一、 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 & & 二、 驳回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如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已缴纳),由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共同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杨德嘉&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曹丽萍&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刁云芸& & & & & & & & & & & & & & & & &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文件编号:-126-171085& & & & &书记员 & 薛谨& & & & 相关阅读:& & & &&& & & &&
参考资料:
[1] 婷美官网【乱用网络关键词“婷美防辐射服” 添香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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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牌子防辐射服好,孕妇防辐射服有用吗
孕育新生命是每个女人一生中最甜蜜幸福的事,也是爱情的结晶,是一个家庭幸福美满生活的开始。可是现在步入高科技时代,各种琳琅满目的电子产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随之也带来了辐射的危害。无处不在的辐射令准妈妈们忧心忡忡,专为孕妇设计的孕妇防辐射服也进入市场。可就有很多人质疑了,孕妇防辐射有用吗?什么牌子防辐射服好呢?
随着社会进步,手机、电脑、各种电子产品出现在人们生活中,虽带来了很大便利,可是却产生了我们无法避免的辐射。辐射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正常人长期在辐射环境下容易出现头晕目眩、心慌、面红缺氧症状,对于孕妇来说,如何保护肚子里的宝宝是关键。所以购买孕妇防辐射服是首选。现在生产防辐射服的厂家也很多,那什么牌子防辐射服好呢?孕妇防辐射服有用吗?&
下面小编就将搜罗整理的2012年最新国内孕妇防辐射服十大品牌与大家分享:
国内孕妇防辐射服十大品牌之一:添香防辐射服,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在国内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国内孕妇防辐射服十大品牌之二:十月妈咪防辐射服,未来妈咪服饰有限公司旗下主力品牌,追求时尚、潮流;
国内孕妇防辐射服十大品牌之三:金时尚防辐射服,北京金时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旗下品牌,07年荣获&中国孕妇装十大名优品牌&;&
国内孕妇防辐射服其他品牌:三屏防辐射服、森林小树防辐射服、婷美防辐射服、桑纬防辐射服、金吉防辐射服、添吉防辐射服、爱家防辐射服。
看到网友质疑:孕妇防辐射服有用吗?是不真的能阻止辐射进入体内呢?答案也是众说纷纭的。下面小编告诉大家几点专家建议检测防辐射服方法:
一、手机测防辐射服是否能挡住超高电磁波方法:将手机放入防辐射服内包裹住,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该手机,看手机是否有信号,手机为中长波,若这种防辐射服能屏蔽手机信号,说明还是有些作用的。
二、收音机检测是否可档电脑辐射方法:将收音机的波段调到中波或者短波处,把收音机裹到孕妇防辐射服中,看一下是否还能够正常收听。如果正常收听受到干扰,说明其有一定防辐射作用。&
目前还没有质检证明孕妇防辐射服有用吗,所以小编提醒准妈妈们,为了宝宝的健康,要慎重选择。应该尽量远离有辐射的地方,多呼吸室外新鲜空气,多走动,不要仅寄希望于防辐射服这类产品,自然的才是最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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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乐 网友 转转*** ( 18:23:35)真有防辐射的衣服么?我怎么不相信呢?有科学依据么
美乐乐 网友 华*** ( 17:25:35)现在几乎什么东西都带辐射了,真是很伤不起呢,防辐射服虽然可以防一定的辐射,但是还是自然最好,像孕妈妈们呢就应该多接触自然,少接触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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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科学大会最新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出生的两千多万新生儿中,接近120万为缺陷儿,专家指出,导致婴儿缺陷因素中,电磁辐射大危害最大。
&&& 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 1至3月为胚胎期,受到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陷或畸形。
&&& 4至5月胎儿形成期,受到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利不全,甚至造成痴呆。
&&& 6至10月为胎儿形成期,受电磁辐射可能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制弱,抵抗力差。
&&& 日闭幕的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的现状: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共10235台,总功率130万千瓦;工科医疗设备共15335台,地球卫星3个,大哥大基站总数近万个;空中蛛网一样的高压输变电线等都在向外发射泄漏电磁波。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微波炉中。
&&& 附:家用电器辐射量
&&&&&&& 音箱:20MG
&&&&&&& 电冰箱:20MG
&&&&&&& 电视机:20MG
&&&&&&& 空调:20MG
&&&&&&& 洗衣机:30MG
&&&&&&& VCD:30MG
&&&&&&& 复印机:40MG
&&&&&&& 电脑:150MG
&&&&&&& 吸尘器:200MG
&&&&&&& 微波炉:200MG
&&&&&&& 手机:200MG
近年来,国内外媒体对电磁辐射有害的报道一直未断:意大利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专家认为病因是受到严重的电磁污染;美国一癌症医疗基金会对一些遭电磁辐射损伤的病人抽样化验,结果表明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人,其癌细胞生长速度比一般人快24倍;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有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是影响因素之一。
电磁辐射导致流产畸胎
今天,涉及各行各业的电磁辐射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后的第四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电磁辐射污染在不断加剧,如何减轻电磁辐射对人们特别是对孕妇和胎儿的危害,已成为一个重大的优生课题。
世界各国推进防止电磁辐射污染工作的进程中,一直把减少电磁辐射对孕妇和胎儿的危害放在首位。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有关电脑屏幕与工人健康问题的最新修正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在电脑屏幕工作环境中有些因素可能影响妊娠结果。近年来,我国专家也在收集这方面的案例以提出相应的有效对策。如某著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进行孕期跟踪时发现,两位妇女长期在电脑屏幕前工作,孕后因诸多原因仍未离开原工作,结果双双产下畸胎。上海市一位工厂青年女工1993年转岗后当上了一名寻呼员,1998年3月怀孕,7月份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腹中胎儿已死。另外女寻呼员中月经不调、自然流产的比例也比较高。医生和专家认为,这些情况可能都与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有直接关系,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最新研究报告指出,怀孕早期的妇女,每周使用20个小时以上计算机,其流产率增加80%,同时也增加畸形胎儿的出生率。因此,孕前女性及怀孕早期还是尽可能远离手机与电脑为好。专家提议,首先,应让孕前女性及孕妇暂时离开电脑、电视等视屏岗位,有困难的,最好能在怀孕的头三个月,既胎儿器官形成期暂离此类工作环境;仍在这一工作岗位的,必须穿着特殊防护服装。长期在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孕妇即使顺利产下婴儿,但婴儿的智力和体质也可能已受到损伤,并将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此外,家庭中是电磁辐射较为集中的场所,故新婚、孕前女性和孕妇在居室时要远离微波炉、电视机和电脑等,必要时也可穿着专门用于屏蔽电磁辐射的特殊防护服。2、谨防电磁辐射伤害胎儿国内外大量的动物试验和调查表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胎儿特别容易受其伤害。具体地说,1至3个月为胚胎期,受过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损或畸形;4至5月为胎儿形成期,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能损坏,甚至造成痴呆;6至10个月为胎儿成长期,其主要后果则是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质弱,抵抗力差。因此,对这一新的污染问题,如不予高度重视,可能会危及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和家庭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
为此,专家们建议让孕妇暂时离开电脑操作等视屏岗位。有困难的,最好在怀孕的头3个月,既胎儿器官形成期暂调离,仍在这一岗位工作的,必须穿着特殊保护服装。在显示屏幕前工作的未婚、新婚女性和孕妇,也应该坚持穿着防护服。家庭也是电磁辐射较为集中的场所,故建议新婚妇女和孕妇远离微波炉、电视机和电脑等,必要时也可穿着屏蔽电磁辐射的防护服。为了帮助广大孕妇有效防范电磁辐射,保证婴儿安全诞生,孕美服饰有限公司从日本引进了高科技金属纤维技术,成功研制出了柔软、透气、耐磨和舒适的时装化防辐射内衣---孕美防辐射系列服装。经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测试,可吸收电磁辐射能量达99%以上,完全符合我国有关电磁辐射的防护标准,适合单位也适合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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