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拿到结果,在河南省胸科医院解放军信息医院诊断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信阳师范学院与张圣洁赔偿纠纷案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豫法民终字第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住所地:信阳市长安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冯朝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温建锋,河南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师范学院。住所地:信阳市长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远晏,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东,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绩成,信阳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圣洁,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信阳师范学院外语系成人教育班学生,住舞钢市垭口中心路一高二号楼306号。  法定代理人张德如、张桂勤,系张圣洁父母。  委托代理人刘彩萍,河南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富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下称一五四医院)、上诉人信阳师范学院(下称信阳师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圣洁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五四医院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温建锋,信阳师院委托代理人陈向东、胡绩成,张圣洁的法定代理人张德如、张桂勤及委托代理人韩富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圣洁系信阳师院外语系成人教育班学生。日下午,张圣洁违反信阳师范学生管理规定在租住房屋阳台上不慎将右小腿砸伤,伤后经同学送一五四医院骨科门诊治疗,经查体和X线检查,诊断为:右胫腓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于当晚7时在一五四医院门诊给予手术复位、石膏固定,为此花医疗费360元。因张圣洁无钱住院,一五四医院也未安排其住院观察治疗,由一五四医院值班医生向随行老师和同学口头交待注意事项后,张圣洁被送回信阳师院医院(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直接抬入病房)。此后,信阳师院医院曾劝说张圣洁及其人将张圣洁送一五四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张圣洁及其监护人未同意,仍由信阳师院医院给予对症处理,花医疗费41.2元。日,张圣洁之父张德如将其转入平顶山市舞钢职工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张圣洁右小腿骨折并坏死,日进行右小腿中上段清创截肢术,日出院,其住院52天,花医疗费8647.89元。1999年4月,张圣洁申请至信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日作出关于张圣洁医疗纠纷鉴定意见,认为:(1)病人系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后进行小腿石膏管型,出现筋膜高压综合症,致肢体缺血坏死,截肢造成残废,系医源性;(2)首诊医院系一五四医院,打上石膏后应留院观察24―48小时,石膏固定后又无详细医嘱记录,虽向老师和同学交待了注意事项,但他们缺乏医疗知识,无法观察;(3)医生经验不足,在局部肿胀时,皮肤又有破损情况下,行管型石膏固定欠妥。结论为属二级技术事故。一五四医院不服,申请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该鉴定委员会于日作出关于张圣洁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一)根据患者病史、病状、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1.右胫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2.右跟骨骨折;3.右小腿高位截肢术后。(二)一五四医院对患者诊断正确,在伤后约一个多小时内对患者进行右小腿骨折手法复位、管型石膏固定,足趾外露,符合治疗原则和方法。管型石膏固定与后来出现骨筋膜室综合症并右小腿坏死无因果关系。接诊医生对患者、同学和老师口头交待了注意事项,但没有书面医嘱。(三)信阳师院医院拒绝患者住院,在患者入住医院后,对病史了解不详细,对病性观察不严密,处理不及时、不得力,尽管已认识到“万一出现下肢缺血、坏死、截肢等情况,我们将不负责任”,也未请外院会诊。从病情演变经过分析,患者发生骨筋膜室综合症并右小腿坏死时期在该院,其医疗过失与患者右小腿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患者、陪同同学及老师及患者父亲在11月6日至9日病情变化的关键时期,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配合治疗,对一五四医院医生口头医嘱重视不够,对耽误病情有一定影响,对造成张圣洁右小腿坏死应负有一定责任。结论为:一五四医院、信阳师院医院、张圣洁医疗纠纷属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含有责任因素)。张圣洁父亲张德如系舞钢市第一初级中学教师,月工资收入为835.4元,母亲张桂勤系舞钢市第一小学教师,月工资收入为638.1元。张圣洁生活所在地平顶山市居民1998年度人均生活费收入为4619.38元。经原审法院法医技术中心对张圣洁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张圣洁为六级伤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张圣洁截肢后,张圣洁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安装假肢、申请鉴定,前往信阳、郑州、北京、武汉等地,花交通住宿费7886.8元。湖北省假肢中心对张圣洁可否安装假肢出具诊断证明称:可安装小腿假肢;国产小腿假肢价格为5228元,该假肢的使用寿命为一年以上,因初装假肢,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会因残肢萎缩,需换假肢接受腔等配件,价格为3000元。信阳师院医院系信阳师院下属单位,不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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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福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原告秦福荣,女,46岁。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9号。法定代表人冯天平,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必和、李瑞丽,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福荣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福荣、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以下简称军区直属医院)委托代理人赵必和及李瑞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开封市医院诊断患有宫颈囊肿,日,原告到郑州市金水路的河南省军区医院就诊,经做检查为宫颈炎,接待医生说,原告的宫颈囊肿必须做手术切除,当时就让原告仅做了B超与血液检查,上午12点前没有做任何妇科检查匆匆做了囊肿切除手术。2个月过后复查时原告经诊断发现该囊肿并没有切除干净。被告的行为属医疗事故,被告医生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在可以不做手术切除的情况下仍予以手术,以致术后切除不干净,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之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陪护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6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军区直属医院辩称:1、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诊疗护理规定,不存在过失;2、被告的医疗活动未对原告产生任何损害后果,由于当前医疗技术所限,原告所称的囊肿未切除干净系正常的医疗后果,对原告的健康未产生任何损害;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4、原告应当就侵权行为及损失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产生了损害后果;5、被告鉴于原告系下岗职工,加上原告不断纠缠,被告出于同情,已退还原告的医疗费3041元,原告在收到退还的医疗费时表示,不再对此事故任何纠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宫颈炎,同日施行了宫颈囊肿切除术,原告支出医疗费用3041元。后因囊肿未切除干净,原告找到被告,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3041元。另查明:原告因医疗及诉讼支出交通费150元。本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就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结合已向原告退还医疗费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医疗费已退还,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陪护费12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交通费150元,有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为215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福荣21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负担15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维强&&&&&&&&&&&&&&&&&&&&&&&&&&&&&&&&&&&&&&&&&&&&&&&&&&&&&&&&&&&&&&&&&&&&&&&&&&&&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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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上做小动作被打 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日07:27  
一名学生在课堂上做小动作,被老师制止后,他在课堂上公开骂老师。老师一怒之下,就用书本卷成的纸棒“教育”了学生的头部。学生住院后,被医生诊断为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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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学生课堂上做小动作被打头部
昨天中午,在郑州153医院,15岁的查磊(化名)躺在病床上一动不动。查磊的母亲董女士说,孩子在郑州58中A85班(八年级5班,初二)读书,4月14日上午,查磊在上数学课时做小动作,被老师打后就成了这个样子。在来医院的前三天,查磊连饭都吃不成,一吃就吐,而且一条腿被踢得到现在走路还使不上劲。
在4月18日医生出具的诊断书上写着:一、脑震荡,二、急性胃炎。“医生说,急性胃炎是由脑震荡引起的。”董女士说。
董女士拿起一件衣服,指着腋下的一个洞说:“当时,在课堂上打过之后,老师扯着查磊往外拉,把孩子的衣服都撕烂了!我也是老师,孩子年纪小,需要教育,但不应该这样对待孩子。
【老师】学生当众骂我,我太冲动了
打人的数学教师王老师说,4月14日上午,她看到坐在第一排的查磊不注意听课与后边同学说话,就让他好好听课。没几分钟,查磊又拿起三个橡皮筋和两支钢笔在手里玩。一怒之下,她就站在讲台上,用音乐课本(A4纸大小)卷成的纸棒敲了一下他的头。
王老师说,大概过了5分钟,她看查磊一直趴在课桌上,以为在跟自己顶牛,就伸手去拉查磊,让他抬头。谁知查磊抬头就说了一句:“滚1
王老师说,她一生气,就又拿纸棒在他头上敲了一下,这时候,查磊开始在课堂上骂她。王老师称,查磊还辱骂了她60多岁的父母。
后来,王老师就把查磊拉到了办公室,拉扯过程中,王老师的手被抓伤。在办公室,王老师用脚踢了查磊的腿和屁股。
据58中的副校长郭宏立称,他当时看到王老师气得趴在办公室的桌子上哭,就把查磊拉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进行教育。
后来,董女士被叫到学校,得知此事后,她让查磊向王老师道了歉。
王老师说,查磊辱骂她的父母让她当时非常生气,就“教训”了他,事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
【校方】老师只要抬手,就已经错了
董女士说,孩子住院后,她和丈夫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而老师认为自己人格上受到伤害,手也被抓伤了,也需要治疗。后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医药费自付,学校给查磊换一个班继续上课。记者在该校副校长刘斌的工作日志上看到如下内容:双方医药费各自付,学生不在A85班上课,另调其他班级上课。“当时还不知道孩子伤有这么重,4月18日诊断结果出来,才知道孩子被打成脑震荡了。老师把孩子打成脑震荡,到现在已经9天了,学校还没来医院看一眼呢。”董女士对此感到很气愤,昨天再次来到学校讨说法。
对此,王老师昨天在学校哑着嗓子承认自己打人不对。“出现这种情况,不是我本意,现在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该我承担医药费我就承担1王老师昨天真诚地向董女士道了歉,动情之处,还流下眼泪。
该校副校长郭宏立说,学生骂老师不对,但老师打人更不对,“老师只要一抬手,就已经错了。”郭宏立表示,查磊的医药费,学校愿意协商解决。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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